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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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本章提要本章提要本本章章分分别别介介绍绍了了城城市市规规划划与与村村镇镇建建设设法法规规中中的的有有关关基基本本概概念念,详详尽尽阐阐述述城城市市规规划划编编制制的的有有关关基基本本原原则则、基基本本要要求求和和规规划划审审批批与与实实施施的的有有关关规规定定,并并介介绍绍了了村村镇镇规规划制定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划制定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 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2.1 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2.2 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制定2.3 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2.4

2、 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2.1 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1 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1.1 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概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概述2.1.1.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2 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

3、区域,必要时还应包括现有城市行政区域发展需要调整与扩大的部分区域。 2 城市规划的作用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起重要的龙头作用。 1 城市规划法的概念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狭义的城市规划法n广义的城市规划法2.1.1.2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 2 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

4、。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总则,它规定了城市规划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内涵和外延、城市发展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及公民对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 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 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是百年大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要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留有一定余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

5、俭建国的办事方针。 4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2.1.2 村庄与集镇规划法规概述村庄与集镇规划法规概述2.1.2.1 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2.1.2.2 村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村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1993年5月7日国务

6、院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48条。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总则;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规则等内容。 2.1.2.3 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条例条例第第2条规定: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

7、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2.1.2.4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按现行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 2.2 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制定1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人口与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及发展方向、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系统,处理好远期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2.2.1 城市规划的分类城市规划的分类2.2.1.

8、1 总体规划总体规划 2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

9、标和总体布局。(6)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

10、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1 分区规划的任务分区规划的任务 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做好下一步规划打下基础。 2.2.1.2 分区规划分区规划 2 分区规划的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 (1)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2)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

11、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 详细规划的任务详细规划的任务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2 详细规划的分类详细规划的分类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2.1.3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

12、建议和管理的需要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综合环境的设计。城市综合环境设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小区规划环境相协调,与近期开发建设地段的建设项目相配套而进行的具体设计;是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城市设计的任务是为人们各种活动创造一定的空间形式的物质环境,其内容包括各种建筑(包括雕塑)、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城市设计必须综合体现社会、经济、城市功能、审美等方面的

13、要求。 2.2.1.4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 城市规划法第12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2.2 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2.2.2.1 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 n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n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n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 n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2.2.2.2 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1)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14、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2.2.3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4)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5)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6)编制

15、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1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2.3 城市规划的审批城市规划的审批2.2.3.1 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

16、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3 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

1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n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n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n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2.2.3.2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2.3 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

18、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28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的好处是: (1)便于群众了解 (2)便于群众参与 (3)便于群众监督 2.3.1 城市规划公布制度城市规划公布制度国家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来实现的。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

19、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3.2 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制度1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指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3.2.1 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

20、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2.3.2.2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 2.3.2.3 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

21、定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2.3.3.1 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用地的审批 n现场踏勘n征求意见 n提供设计条件 n审查总平面图 n核定用地面积 n许可证的核发 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

22、查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用地复核。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征用划拨的土地进行验核。(2)用地检查。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占地情况的发生。 2.3.3.2 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管理 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指由于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2.3.3.3 临时用地的管理临时用地的

23、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 2.3.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申请。 (2)确定规划设计要求。 (3)方案审查。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3)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2.3.4.2建设工程

24、规划许可证的作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 (1) 验线。 (2) 现场检查。 (3) 竣工验收。 2.3.4.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临时建设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一般不超过两年,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3.4.4临时建设的管理临时建设的管理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3.5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规划

25、管理法规转让规划管理法规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2.3.5.1规划管理办法规划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指导工作。(3)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2.3.5.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体制转让规划管理体制 (1)城市国有土

26、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理位置、出让步骤等。2.3.5.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基本规定转让规划管理的基本规定 (4)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5)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签订出让、转让合同。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

27、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 附图包括:地块区域及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限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2.3.5.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规划管理转让合同规划管理2.4 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村镇规划是进行村镇建设的依据,是村镇建设的蓝图和指导性文件。所有村镇都必须制定并实施规划。 村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的建设及发展需要扩大的区域。 2.4.1 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1 规划任

28、务规划任务 研究确定村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组织村庄、集镇各项用地,协调村庄、集镇的空间布局和具体要求,妥善安排建设项目,以便科学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2.4.1.1村镇规划的任务和编制机关村镇规划的任务和编制机关2 编制机关编制机关 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因此,组织编制村庄与集镇规划的机关是乡级人民政府。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2)从实际出发,处理好

29、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2.4.1.2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3)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挖掘原有建设用地的潜力,新建、扩建项目应当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对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为发展村镇商品经济,提高村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水平创造条件。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1 规划编制阶段规划编制阶段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时要按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这两个阶段

30、是相辅相成的。 2.4.1.3规划编制阶段和内容规划编制阶段和内容2 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内容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村镇范围内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主要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位置;村镇之间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基地的位置等。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确定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近期建设项目,以及对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1 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

31、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公布方式公布方式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2.4.1.4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审批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审批 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一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乡乡(镇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审批程序 2.4.2 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对于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处罚措施。 根据各类不同的违法占用

32、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2.4.3 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2.4.3.1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村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处罚,不仅是保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理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建立一个良好建设秩序的需要。 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 2.4.3.2违法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违法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2.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

33、保护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本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和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2.5.1 文物保护工作管理体制文物保护工作管理体制 文物法第2章第7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

34、、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2.5.2 城市规划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措施及文物保护的措施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3)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4)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后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5)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7)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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