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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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8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 XXX 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 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 应在怀孕 60 天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 将医师诊断证明交行政中心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诊断证明,将不享受本办法第五、六条所规定福利。 第五条 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

2、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 1 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中心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 4 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 。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第六条 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 怀孕第 16 个月,每月可享受 1 天假期, 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 6-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怀孕第 8 个月,每月可享受 2 天假期;怀孕 9 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八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

3、98 天产假,奖励假 30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安排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 已婚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生育的,予以 15 日护理假(含休息日).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员工, 怀孕期间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 2 / 8 保胎休息

4、的,给予 30 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 60 天。保胎假期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第十一条 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 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 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中心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 第十三条 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 建休证明(加

5、盖医院公章), 由部门领导签字, 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 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中心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五条 女员工请休保胎假,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本人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B 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 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保胎假最长不超过 60 天。 第十六条 男员工请休护理

6、假,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凭结婚证、 配偶身份证、准生证、 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 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 / 8 第十九条 员工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 100 元,市

7、内二级医院为 200 元,市内三级医院为 300 元。 第二十条 以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员工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3、员工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4、员工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5、员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员工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7、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 妊娠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 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 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

8、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2、妊娠 4 个月以上、不满 7 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 4 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 1000 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 200元; 5、 实行输卵管(输精管) 绝育术 (复通术) , 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 标准为 1000 元。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 天;奖励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4

9、2 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三条 生育津贴按照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若天数计发。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办理: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

10、的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4 / 8 2、 个人办理: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附件 2) ;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员工提供) ;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期限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 年的员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 1 年内,由公司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 1 年的员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员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11、 个月并向员工垫付生育津贴后 1 年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产假工资: 1、 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2、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资。 3、 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 4、 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

12、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费用及生育假者, 责成本人退回生育保险津贴, 视情节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中心应认真负责审核员工生育休假提交材料, 对区级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严格把关,如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中心负责检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XXX 有限公司,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13、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5 / 8 附件: 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3. 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4。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附件 1 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 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 ;尿 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 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 3 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 6 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

14、、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 、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甲功三项(备选) ; 第三次检查: (20-24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 、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 D 滴度检查(备选) ; 第五次检查:(2830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 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 (3032 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

15、 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 (37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 3 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 6 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 、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 (38 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 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 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6 / 8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附件 2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

16、销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 2000 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 2000 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 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 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 1000 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 36 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 102 元; 3。流产术(钳刮术) :每例 180 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 元; 5。药物流产:96 元,含药物费; 6

17、。皮下埋植术:每例 115 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 240 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 120 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 2400 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 1860 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附件 3 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编号: 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申请 职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职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7 / 8 本人申请 社会保障卡号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可多选) 生育产假 顺产 难产 生育多胞胎( 胞胎) 流产(未满 4 个月) 流产(满 4 个月) 计划生育 手术

18、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 放置宫内节育器 输卵管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输精管复通术 支付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帐号 本单位(人)对以上所提供的信息确认无误并已知晓相关情况. 经办人/申请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用人单位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用人单位申请”栏;职工本人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职工本人申请”栏; 2、用人单位申请的,经办人员需带齐本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存折或

19、银行卡;用人单位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 1 年的职工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本申请表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符合条件由职工本人申请的,需带齐本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分娩的提供)、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分娩的提供) 、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存折或银行卡、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本申请表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

20、件; 4、本表须按说明提示准备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出现重复的,提供一份即可,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补充材料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5、填表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 4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编号: 基本信息 职工申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 联系电话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职 工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 联系电话 申请项生育医疗 费用 产前检查 终止妊娠 单胎顺产 单胎难产(含剖宫产) 多胎分娩( 胞胎) 8 / 8 目(可多选) 计划生育 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流产术(压吸宫) 流产术(钳刮术) 中期妊娠引产术 药

21、物流产 皮下埋植术 输卵管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输精管复通术 支付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帐号 本人对以上所提供的信息确认无误并已知晓相关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 托 办 理 非申请人本人办理须填写以下内容。在此栏填写内容并签名即视为委托授权生效: 本人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号码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有关事宜,代办人联系电话为 。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职工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职工申请”栏;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栏; 2、职工申请的,需带齐本申请表、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婴儿出

22、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报销票据、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存折或银行卡,本申请表、报销票据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需带齐本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报销票据、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失业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的提供) 、申请人存折或银行卡,本申请表、报销票据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申请的,还需填写“委托办理栏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本表须按说明提示准备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出现重复的,提供一份即可,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补充材料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6、填表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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