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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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进出口商品免验第一节、进出口商品免验对列入对列入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列入列入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需出具检验检

2、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2(二)管理机构(二)管理机构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三)企业申请的条件(三)企业申请的条件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长期稳定、有自己的、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符符

3、合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的要求等条件。等条件。(四)申请程序(四)申请程序1、申请、申请进口进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向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提出。2、申请、申请出口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先向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规定初审合格后初审合格后,方可,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3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免

4、验申请书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等文件。文件。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完成考核、审查。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免验申请

5、进行如下处理:(1)符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2)不符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未获准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4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1、免验证书、免验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为

6、3年年。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有效期满3个月前个月前,向,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复核合格合格后,后,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免验证书。免验证书。3、对、对已获免验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商品,需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4、免验企业、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应当重新办重新办理理免验申请手续。免验申请手续。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

7、验证书、外贸、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6、免验企业应当在、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每年1月底前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5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整改整改,整

8、改期限为,整改期限为3至至6个月。个月。免验企业在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暂停免验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8、对、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情形的注销免验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口商

9、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6第二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第二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等(商

10、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7一、申请范围一、申请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产单位

11、实行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质量许可证制度。二、申请程序二、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关材料。2、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进行具体审查具体审查,申请产品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对对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进行进行生产现场考核生产现场考核。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

12、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颁发颁发出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明理由。8三、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2、企业在、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其质量许可证:(1)一年内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

13、量造成进口方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者,或发生生出口运输事故出口运输事故的;的;(2)半年内半年内检验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者;或连续二次抽样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的;(4)转让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的。9第

14、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我国对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证机构认证合格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

15、证书认证证书、并并标注认证标志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动中使用。未获得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不得出厂、进口、销售。10(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重(重点)点)1、符合以下条件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物品)(1)外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及

16、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自用的物品;物品;(3)入境人员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的物品。符合以上条件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中的产品,无需申请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品认证标志。11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重点)(重点

17、)(1)为为科研、测试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所需的产品;(2)为为考核技术考核技术引进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不包含办公用品)办公用品);(5)仅用于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产品;(6)暂时进口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口的零部件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

18、为目的而用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方式进口的零零部件。部件。(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目录中的产品,经批准获得中的产品,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申报用途使用。后,方可进口并按申报用途使用。12(三)(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

19、中,同一个同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于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认证证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书或免办证明;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13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一)主管机构(一)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

20、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织实施工作。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

21、检查跟踪检查;受理;受理有关的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暂停、注销和撤销销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4(二)认证程序(二)认证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重点)(重点)(1)认证申请和受理;)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获得认证后的监督。15(三)认证的申请(三)认证的申请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

22、品的中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构提出目录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中产品认证申请。2、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有关的规定(了解)认证应当遵守有关的规定(了解)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指定的认证机构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等活动,一般情况下

23、,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6(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英文

24、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也可简称为“3C”标志标志)。)。3、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4、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跟踪检查踪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7单选题:单选题: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我国对涉及人类健

25、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其名称是,其名称是()。ACCIB,中国强制认证,中国强制认证BCCIB,中国安全认证,中国安全认证CCCC,中国强制认证,中国强制认证DCCC,中国安全认证,中国安全认证答案:答案:C18(五)后续监管(五)后续监管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

26、场)实施跟踪检查跟踪检查。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注销认证证书:(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的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的;(2)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未申请延期延期使用的;使用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不再生产的;的;(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申请注销的。的。19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对

2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中产品认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撤销

28、认证证书:(1)在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未采取纠正措施正措施的;的;(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严重缺陷的;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的。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认证决定有异议的,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投诉、申诉,对认,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

29、认可监督管理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申诉。20第四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第四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一)检疫审批(一)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国

30、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1)动物检疫审批()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3)特许审批()特许审批(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检疫审批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非禁止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21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1、办理程序(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须事先提出申请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无法事先办理的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除了携带或邮寄除了携带或邮

32、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并安排装运进口。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

33、人可处构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2(二)申请及审核(了解)(二)申请及审核(了解)1申请单位应当是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的单位。2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先通过网上向过网上向直属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检疫局申报。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书。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

34、后,将初审意见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质检总局。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予许可的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未获批准通知单。(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23(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1、初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了解)、初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了解)2对

35、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进行考核。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份检疫许可证检疫许可证。(五)特许检疫审批(五)特许检疫审批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1)引进的)引进的禁止禁止进境物确属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

36、措施监督管理措施。2、提交的材料(了解)、提交的材料(了解)24(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贸易性和和非贸易性非贸易性植物植物繁殖材料。繁殖材料。2、审批要求、审批要求(重点)(重点)(1)输入输入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的,必须事先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2)对于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农业或林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管

37、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同时带有的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同时带有的栽培介质栽培介质,申请,申请人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特殊原因引进因引进带有土壤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的,须办理特许特许审批。审批。253、检疫监督管理、检疫监督管理(重点)(重点)(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材料进境前进境前1015日日,将,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许可证可证或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

38、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审批单,送入境口岸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办理备案备案手续。手续。(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材料进境前进境前7日日向向指定的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所在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疫机构考核认可。26(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1、适用范围(了解)、适用范围(了解)2、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使用

39、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不得带有土壤。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了解)、申请栽

40、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了解)274、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国外生产、加工、存放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进境前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质经检疫符

41、合中国的检疫要求。(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在参展期间由参参展地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疫规定办理。28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重点)(重点)(一)有效期(一)有效期1、进境动植物检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许可证的的有效期一般为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月,对于,对于特殊情况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特殊情况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签发的、农业

42、部门或林业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的有效期为有效期为3个月。个月。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止或者终止使用:(1)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的自行失效;(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的自行失效;(3)国家依法)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

43、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自动废止;(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的使用。29(二)报检要求(二)报检要求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检验检疫机。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中的收货人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以及

44、贸易合同的签约方签约方是否一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受理。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在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核销登记。核销完毕后,。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自行失效。效。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物检

45、疫许可证(重点)(重点)(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品种或者超过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的;(2)变更)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的;(3)变更)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的。30第五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第五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的检验检疫物上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证明性标记。

4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不在本适用范围。二、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负责标志加加施和标志使用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三、标志的样式及规格三、标志的样式及规格正面文字为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及其英文缩写“CIQ”。31四、标志的使用四、标志的使用1、入境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

47、志的,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不准销售、使用;出境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不准出境。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监督加施标志。3、入境货物需要在、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

48、,检验检疫机构将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检验检疫证书副本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申请监督加施标志。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

49、加施标志。5、出境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在检验检疫证书、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核查。32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2、口岸核查、口岸核查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4、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

50、使用、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擅自调换、损毁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33第六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第六节、进出口预

51、包装食品标签一、报检要求一、报检要求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进口国(地区)相关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二、管理机构二、管理机构

5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34三、标签检验三、标签检验1、应该提供的单据、应该提供的单据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

53、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成分的,应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标注营养成分含量营

54、养成分含量的,应提的,应提供供符合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352、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一)进口预包装食品(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的;(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二)进口预包装食品

55、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要求的;(三)(三)符合性检测结果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363、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重要)(重要)(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一次性告知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全部内容。涉及安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商或者其代理

56、人销毁销毁,或者出具,或者出具退货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销毁。(2)出口预包装食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57、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37(3)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再次进口时,时,仅需提供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4)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存期限不少于不少于2年年。(5)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

58、在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6)进出口用作)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进口用作免税经营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使领馆自用的食品,的食品,出口用作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可以申请请免予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7)

59、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8(二)出口肉类产品(二)出口肉类产品1检验检疫要求(了解)检验检疫要求(了解)2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出口肉产品出口肉产品加工用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原料出具供货证明出具供货证明。3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了解)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了解)4产品的监督管理(了解)产品的监督管理(了解)5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6问题报告(了解)问题报告(了解)(三)过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了解)(三)过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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