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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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专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54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概述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责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概述(一) 教育法于19951995年年3 3月月1818日经第八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1995年年9 9月月1 1日日起施行施行。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时间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时间教育法的制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概述(一)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法的制定,为我国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教

2、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制定制定教育法意义教育法意义概述(一)教育法的制定概述(二) 我国教育的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 教育法第四条第一款:“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u 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原则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概述(三)我国的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 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概述(

3、三)我国的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总的培养目标。概述(四)教教 育育 活活动动 的的 基基本原则本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一)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三)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5、也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考试内容和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教育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了规范。 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6、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性质与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性质与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7、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主体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三)学校及其他

8、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

9、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 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

10、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案例】 张某是某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在班内居中游。临近初中毕业,班主任王老师告知张某家长,因为张某在最近的摸底考试中分数居全班20名之后(该班共50余名学生),建议

11、家长让孩子提早退学。王老师还告知家长,如果现在退学,或转入其他学校,学校可以发给毕业证,如果执意要参加中考,到时有一科考不好,就将拿不到毕业证。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2008年5月11日案例案例中考生缘何遭“劝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三)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案例】学生带烟分给同学吸被处分 家长不服告上法庭 小中(化名)为东莞某中学初三学生,经常在学校吸

12、烟,经学校和教师多次教育,仍未改正。2008年 9月23日晚,小中在上晚自习前把自己从校外带到学校的香烟分给同学,邀请其他同学吸烟,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9月26日,某中学以“带烟到学校分给同学吸,造成较坏影响”为由,根据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对小中进行警告处分。家长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2009年2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例案例法律责任(一)教育教学设施事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二)招收学

13、生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首次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电白高考舞弊案一审判决 在2000年全国高考期间,原电白县水东中学教务处副主任杨汉辉在其监考的考场里作出答案并复写后交给数名学生。原电白一中学教师王启政、杨雄兴利用寻呼机为学生考试作弊。2001年6月,广东省电白县法院对高考舞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杨汉辉有期徒刑二年,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王启政、杨雄兴有期徒刑各一年。据悉,这是新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宗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案例。案例法律责任(三)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四)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本专专题题学学习习结结束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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