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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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一一 总则总则n n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n n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2、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n n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n 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 n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n n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n n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n n第五条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n n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

5、全监督管理工作。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n n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n 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七条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相

6、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使用活动。n n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n n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鼓

7、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者责任保险。n n第八条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九条第九条 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

8、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n n第十条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

9、性负责,不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n n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十一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第十一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

10、设备检验检测机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n n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

11、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n n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或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n n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n n(一)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一)

12、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n n(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n n(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13、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n n(四)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四)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n n(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建立特种设备安

14、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使用。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十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第十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15、,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应急救援措施。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n n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使用注册登记。n n第

16、十六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n n(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

17、定使用年限的;(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n n(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n n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n n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进行安

18、全和环保处理。n n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范的要求作业。n 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

19、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n 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n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

20、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定结论负责。n 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n 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患,应当及时告

21、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门报告。n 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检测时间。n n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

22、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

23、作。n n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n 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n n特种

24、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n 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n n重新检验检测

25、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依据。n n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省

26、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费用。n 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n 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n n(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n n(二)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

27、特种设备(二)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n n(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n n(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n n(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公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8、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n n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n

29、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n n(一)向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一)向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

30、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n n(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n n(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1、n n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n 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列内容: n n(一)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状况;(一)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状况; n n(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32、;(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n n(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

33、定执行。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 ,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 , n n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3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可证。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35、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n 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n n第三十七

36、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 , n n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违反本条

37、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n 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

38、全监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n 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

39、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 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40、、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 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种设备

41、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n n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

42、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n n(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n n(二)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二)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n n(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行政许可、核准、(三)发现特种设备生

43、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行政许可、核准、登记,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登记,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 n(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的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具的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查处的;n n(五)对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行政许可,或者(五)对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许可的特

44、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行政许可,或者对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擅自重复检验检测对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n n(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理的;n n(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n n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n 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082008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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