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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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 * 分 行提 供 数 据 处 理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合 同 号 :甲 方 : * 分 行乙 方 : *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 月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 - 甲 方 : * 分 行 ( 包 括 在 韩 国所 有分 支 机 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乙 方 : *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数 据 中 心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认合同,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并执行本合同。一 、 合 同 标 的1.1乙 方同 意 向 甲 方提 供 、甲 方同 意 接 受

2、 乙 方 提 供 本合同 项 下 所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以 下简 称 专 业服务 ) 。1.2 一 方 未 获 另 一 方 事 先 书 面 许可 , 不 得 将本 合 同 所述 的 权利、义务及 / 或责任转 让 予 第 三 方 。1.3 乙 方 需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专 业技 术 服 务 项目 分 包 其他 方 提 供 时 , 应 在 本 合 同规 定 的 项 目启 动 前 30个 工作 日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2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甲方 同 意 后 双方 签 署 合 同变 更 书 ,方 可 生 效 。 否 则 , 甲 方 有权 视 分

3、包 商提 供 的 服 务为 无 效 服务 。1.4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说 明 书 应确 定 乙 方 提供 的 专 业技 术 服 务 项 目 、专 业 技术 范 围 、服 务 实施 前 提 、工 作 项目 、乙 方 及 甲 方 责 任 、 服 务 水准 、 专 业 技术 服 务 完 成标 志 以 及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的 时 间 。1.5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说 明 书 服 务 项 目 中 每一 项 服 务完 成 时 , 双 方 将 依 照 双 方共 同 约 定 的验 收 方 式 和标 准 进 行验 收 后 , 签 署 验 收 备 忘 录 。二 、 定 义“ 专 业 服 务

4、 ”指 专 业 技 术服 务 说 明 书 ,乙 方向甲方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工 程 、计 划 、咨 询 、教 育 、培训 、安 装 及 维 护 、 场 地 准 备 、 设备 管 理或 操 作 支 持等 服 务 。“ 服 务 水 平 ”指 专 业 技 术 服 务说 明 书 所 列 乙方 须提 供 的 服 务 水 平 。“项目”指与专业技术服务说明书 相 关的活 动。“ 获 授 权 人 员 ”由 乙 方 指 派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人 员。“ 数 据 ” 由 甲 方 提 供给 乙 方 并 与甲 方 客 户 相关 的 所 有数 据 , 以 下 所 列 均 是 数 据的 一

5、部 分 : 1. 存 储 或 者 以其 它 方式 固 定 于 有 形 媒 体 、 电 子媒 体 或 其 他媒 体 上 并 且可 提 取 为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3 - 可 察 觉 形 式 的 所 有 资 料 、数 据 文 档 、图 像 、 图 表、 影 像 ;此 类 数 据 或 者 已 经 清 晰 注明 保 密 , 或者 本 身 属 性已 是 保 密类 型 ;2. 在 处 理 上 述数 据 的 过 程中 产 生 的 资 料 、数 据 文档 、图 像 、 图 表 、 影 像 。“ 担 保 ” 任 何 第 三 方 权 利 或 权 益 , 包 括 保 证 、 抵 押 、质 押 、 留 置 、 期 权

6、、 债 权、 优 先 购 买权 、 优 先 权 或其 他 类似 的 可 产 生 上 述 权 利 或利 益的 类似 安 排 或 协议。“ 设 备 ”提 供 专 业服 务 时 所 必 需 的 设备 、设 施 、硬 件 及/ 或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以 及与 专 业 服 务 、管理 、指 示 或 其 编排相 关 的 任 何 档 案 、 文 件 、 记录 。“ 操 作 手 册”存 储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固 定 在 媒体 上 并 且可 提 取 为 可 察 觉 形 式 的 关于 系 统 的 所有 操 作 手 册、 参 考 资料 和 相 关 文 件 和 信 息 。“ 操 作 系 统 ” 指

7、乙 方 在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使用的硬 件 和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组 成 之系 统 。“ 工 作 日 ”指 韩 国 银 行 业对 公 众 营 业 的 任 意日 期 。“ 保 密 资 料 和 数据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在 履 行 本 合 同过程中 或 者 在 双 方 业 务 处 理 过 程中 可 获得 的 双 方 交易 和 业 务有关 的 所 有 信 息 ( 书 面 、 口 头或 电 子形 式 的 信 息)“ 灾 难 恢 复 计 划”指 经 事 先 双方 同 意 ,以 书 面 形式表述 并 不 断 更 新 的 , 当 专 业 服务 中 断情 况 下 而 采取 的 系 统和

8、数 据 恢 复 措 施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4 - 三 、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期 限3.1 专 业 技 术 服 务内 容 的 具 体 细 节 见 专 业 技 术 服务说明 书 。3.2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期 限 : 本 合 同 持 续 有 效 到任 何 一 方向 另 一 方 提 前 六 个 月 发 出 书面 通 知予 以 终 止 。四 、 服 务 变 更4.1 任 何 一 方 均 可以 要 求 对 专 业 技 术服 务 说 明 书 下 的 服 务 进 行 更 改 。 任 一 更改 申 请须 以 书 面 形式 提 交 。4.2 根 据 更 改 要 求 的 范 围

9、 和 复 杂程 度 , 甲 乙双 方 可 对实 现 变 更 要 求 所 发 生 的 费 用进 行 磋商 。4.3 就 上 述 第 4.1 条 ,双 方达 成 一 致 ,并 签 署 变 更备忘录 后 , 变 更 生 效 。 变 更 将修 改 或 替 取 专 业 技 术服 务 说 明书 中 或 先 前 的 任 何 变更 备忘 录中 所 有 不 一致的 条 款 。4.4 提 出 变 更 请 求的 一 方 应提 交 书 面 申请 ,描 述 变更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变 更 将 产 生的 影 响 , 并提 交 另 一 方讨 论 , 接收 方 须 于 接 到 申 请 后 三 周 内向 建 议方 知

10、会 其 决定 。4.5 如 双 方 对 该 申 请 达 成 一 致 同意 意 见 , 双方 授 权 代表 将 签 署 相 应 的 变 更 备忘 录 。 经双 方 授 权 代表 签 字 盖章 后 的 变 更 备 忘 录 将 作 为本 合 同 的 有效 附 件 和 执行 变 更 的依 据 。 变 更 将 修 改 或 替 取 专 业 技 术服 务 说 明 书 中 或 先前 的 任 何 变 更 备 忘 录 中 所 有不 一 致的 条 款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5 - 五 、 灾 难 恢 复5.1 双 方 须 遵 守 灾难 恢 复 计划 和 政 策 。5.2 转 移 : 若 因 任何 原 因 造成 乙

11、方 不 能向 甲 方 提 供 专业 服 务 , 或 者 预 测 系 统 不 能正 常 运行 48小 时以上 从 而 导 致在 这 段 时 间 内 不 能 提 供 专 业服 务 ,乙 方 应 该 迅速 书 面 通知甲 方 并 根 据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转移 到 灾难 恢 复 中 心。5.3 测 试 :乙方 须 至 少 每 年 2次在 咨 询 甲 方 意 见 后审计及 检 测 灾 难 恢 复 计 划,并 至 少向 甲 方提 供 2次 灾 难 恢 复演练的 服 务 。六 、 义 务6.1 乙 方 义 务6.1.1 乙 方 将 严 格按 照 专业 技 术 服 务说 明 书 的 要求 提 供 所

12、列 明 的 每 一 项 服 务。 乙 方保 证 其 提 供的 服 务 符合本 合 同 条 款 的 要 求 。6.1.2 服 务 水 平 调整 : 乙 方必 须 定 期 并应 甲 方 要 求 检测 服 务 水 平 , 并 根 据 以 下 条件 升 级和 调 整 服务水 平 :( a) 技 术 、 硬 件 和软 件 处 理 的 发 展情况 ; 及(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和 韩 国 法律的 变 更。6.1.3 为 了 提 供 本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专 业 服务 ,经 双 方同意后 乙 方 同 意 执 行 由 甲 方 、 甲方 内 部和 外 部 审计人 员 以 及 韩专业技术服

13、务合同- 6 - 国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推 荐 的现 场安 全审 计 以 及 韩国金 融 监 管 要求 的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的 建议 。6.1.4 根 据 本合 同 条 款 以 及 所 有合 法 的 由 乙 方 发 布的指 令 , 乙 方 须 事 先 彻 底 地 咨询 甲 方后 负 责 谨 慎地 以 最 正确和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提 供 专 业 服务 ,同 时 乙 方 对安全 性 有 关 规定 、手 册 、获 授 权人 员 和 委 员会 组 织 等应 及 时 维 护 并 升 级 ,同 时 向 甲 方 通 知 。6.1.5 乙 方 在 系 统 投 产后 6个 月 以 内 应

14、进行 安 全 性 及 系统 缺 点 分 析 , 向 甲 方 提出 分析 报告 。6.1.6隔 离 和 区 分 :乙 方 须 确 保 :( a)对 数 据 进 行 清 晰 的 隔 离及 / 或 区 分 ,以 确 保 乙方的任 何 其 他 客 户 或 无 权 限 人 员不 能够 浏 览、更 改 和 访 问 数据 。( b) 在 乙 方 可 运 用 的 范 围内 必 须 对 专 业 技术服 务 分 工处 理 , 只 有 获 授 权 人 员 并 且在 必 要情 况 下 才能访 问 数 据。( c)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阻 止 非 获 授 权人 员 进 入 的 物 理控 制程序 。 必 须 有 必

15、要 的 数 据 加 密 措 施 、 逻 辑 控 制 和 监 控程 序 以确 保 甲 方 数 据 所 在 网 络 、系 统 及 对 甲方 数 据 的 计算 机 操 作正 确 地 与 乙 方 的 其 他 客 户 隔离 及 区分 。( d)乙 方 须 检 测 隔 离 及 区 分 标准 之 有 效 性 。乙 方 须在甲方 对 隔 离 及 区 分 进 行 检 测 和审 计 时提 供 协 助 。( e) 所 有 正 确 数 据 及 文 件 的 管 理程 序 须 制 定 于 乙方 的操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7 - 作 手 册 中 ,以 确 保甲 方 数 据 与 其 他 数据 之 正 确 隔 离 及 区分 。6

16、.1.7 监 测 报 告 :乙方 必 须 于 合 同 生 效日 后 各 个历 月 的第 一 周 内 , 按 甲 方 事 前 书面 同 意 的 格式 向 甲 方 书面 提 交 上一 个 月 之 服 务 履 行 结 果 的 监测 报告 。6.1.8 内 部 检 查 报 告 : 乙 方 应 每 季 度 组 织 一次 对 内 部信 息 系 统 及 安 全 管 理 执 行情 况 的 内 部 检 查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书 面 内 部 检 查 季 度 报 告 。在 甲 方 书 面要 求 下 , 乙方 应 立 即向 甲 方 书 面 报 告 任 何 被 甲方 视 为 可 能影 响 乙 方 提供 的 专

17、业服 务 的 异 常 情 况 。6.1.9 员 工 安 全 意 识 : 乙 方 在 征 求 甲 方 意 见后 , 向 获授 权 甲 方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课程 并 确 保 每年 每 个 员 工至 少 参 加8 小时 此 类 课 程 。6.1.10保 险 : 乙 方 必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内 对 所有 设 备和 数 据 之 丢 失 向 具 有 良 好信 誉 的 保 险公 司 购 买 及维 持 订 有保 险 。 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6.1.11乙 方 业 务 范 围 和 组 织 结 构 的变 化 不 影响 本 合 同的 履 行 。6.1.12 乙 方 将 服 务 做 分 包 时

18、 ,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的批 准 ,并 且 要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订 立 。6.1.13 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其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最新 的 技术 文 件 , 这 里 指 的 技 术 文 件包 括 IT 流 程 和 数 据 库 结 构 等。6.1.14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最 新 的经 审 计 的财 务 报 告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8 - 以 及 设 备 检 查 结 果 的 第 三方 独 立 报 告, 报 告 范 围指 的 是 双方 服 务 协 议 涉 及 的 全 部 设备 和 费 用 ( 即 包 括 购 买 设备 的 费用 和 维 护 设 备 所

19、 需 要 的 费用 , 如 果 这部 分 费 用 需要 分 行 承担 的 话 ) 。6.1.15乙 方 必 须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提 供 合格 的 、 有竞 争 力 的 人 才 来 负 责 专 业服 务 , 以 保证 甲 方 业 务的 正 常 运行 。 且 乙 方 必 须 制 定 人 力资 源 培 训 计划 , 乙 方 制定 的 计 划应 该 包 括 培 训 数 量 、 培 训 类型 、 培训 费 用 等 方面 。6.1.16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使 用和 操作的 知识传 授给甲方,以便甲方IT部门的 人员懂 得如何 运用, 特别是 乙方提供的应用系统的 处理流 程和数 据库 结构

20、。6.2 甲方义务6.2.1 为了乙方能够及时并按时完 成本合 同规定 的责任,甲方须与乙方合 作并为 乙方提 供其 合理要 求的资 料和协 助。6.2.2 甲方必 须 让乙 方 注 意到 依 据 韩国 相 关 法 律乙 方必须履行的对外保 密责任 。6.2.3 甲方应 乙 方要 求 的 技术 配 合 ,应 认 真 负 责。 甲方技术部门应认真 执行值 班制度 ,在 规定时 间有响 应。6.2.4 甲方对 乙 方提 出 的 版本 升 级 、新 业 务 投 产等 提供相关测试环境和 配合。6.2.5 甲方需采用防火墙 、IP 加密 机、数据备份等技 术,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9 - 保证全部业务数

21、 据安全 可靠, 介质、密码保 管符合 规定,病毒、恶意攻击、 漏洞检 测等防 范工 作落实 到位。6.2.6 严格按 照 乙方 测 试 工作 通 知 ,及 时 组 织 实施 测试工作、收集测试 信息、 确认测 试结果、提交测 试情 况,确认结果的真实性。6.2.7 严格按 照 乙方 投 产 、变 更 工 作通 知 , 及 时组 织实施相关工作、收 集投产 、变更 信息 ,确认 投产、 变更结 果,提交投产、变更 情况, 确认结 果的 真实性 。七 、 权 利 保 证 与 权 利 归 属7.1 乙 方 保 证 其 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和 形 成 资 料 的 过 程 中所 使 用 的 文

22、 件 、 资 料 、 软件 及 其 他 物品 均 可 合 法地 不 受 打扰 地 用 于 专 业 服 务 的 执 行。 乙 方 保 证其 专 业 服 务与 资 料 不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不 存 在任 何 与 此 相 关 的 争议 。如 甲 方 因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专 业 服 务 或资 料 引 起 与第 三 方 纠纷 ,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与费 用 由乙 方 承 担 。7.2 对 于 乙 方 所 提供 的 房 屋 、 硬 件 、 软件 和 其 它物 品,乙 方 应 保 证 拥 有 必 要 的 许可 、 证 明 或其 他 文 件 ,确 保 在

23、 本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 不 会 侵 犯第 三 方的 权 益 。7.3 如 甲 方 不 合 理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软 件及其 他 物 品 , 从而引起的任何纠纷,乙方概不负责。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0 - 7.4 源 代 码 为 乙 方 所 有 , 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有 。八 、 审 计8.1 必须是甲方、 甲方 内部和 外部审 计人员 以及他 们的授权代表、韩国金融 管理 机构人 员及其 授权的 审计机 构,才能要求获得数据资 料。8.2 乙方给予甲方、 甲方 内部和 外部审 计人员 以及他 们的授权代表、韩国金 融管 理机构 人员

24、及 其授权 的审计 机构: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规章 许可的 范围内 进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访问甲 方数据 和甲 方系统 的相关 权利。8.3 为 了 执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审 计 以 及 执 行 跟 本 合 同 规定 相 关 的 活 动 和 审 计 , 乙方 必 须 在 合同 有 效 期 内提 供 必 要协 助 。8.4 甲 方 必 须 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相 关 部 门申 请 有 关 对 乙 方 进 行 审 核的 一 切 手 续, 并 得 到 批准 后 方 可进 行 。九 、 数 据 保 护9.1 数 据 所 有 权: 乙 方 确 认 所有

25、客 户 数 据 及 与 其相关 权利 应 一 直 为 甲 方 之 独 有 财产 , 且 甲 方保 留 存 在 于此 类 数 据中 的 一 切 权 利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1 - 9.2 担 保 :乙 方 不 得 导 致 或 允许 在 资 料 上 设 定 任何担 保或 对 资 料 进 行 任 何 处 置 。9.3 保 护 : 乙 方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按 照 当 前公 认商业 惯 例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和 韩 国 金 融 管理 机 构和 其 他 有 裁 决 权 管 理 机 构所 颁 布 的 指引 , 采 取 一切 必 要 措施 在 规 定 期

26、间 内 保 管 数 据 , 以 保 证 所 有 数 据 的 安 全性 、 完整 性 和 防 止 数 据 的 毁 损 、 修改 和遗 失 。9.4 乙 方 须 提 供 联线 通 讯 介 质 ,且 乙 方 必 须 保 证数 据获取 和 数 据 传 输 的 安 全 , 包括 数 据 在 数据 中 心 、 灾难 恢 复 中心 , 以 及 在 IT 基 础 上 的交 易过 程中 的 传 输 安全。9.5 乙 方 须 明 确 安排 备 份 , 应 急 ,记 录 保 护 等 措 施,包括 硬 件 、 设 备 、 软 件 、 和数 据 档 案 ,以 保 证 IT 连 续性 的 运作 。9.6 数 据 恢 复乙

27、 方 须 :( a)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在 数 据 发 生 任 何 毁坏和遗 失 时 将 数 据 恢 复 或 促 使 数据 恢 复;( b)应 甲方 请 求 ,若 数 据 发 生 任 何 毁坏 及 遗 失 ,在 不违背 根 据 本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可 采 取 的 任何 其 他 补 救措 施 的 前提 下 , 恢 复 数 据 或 促 使 数据 恢 复 至 上述 毁 坏 和 遗 失发 生 前的 状 态 。9.7乙 方 必 须 一 直 对 数 据 及 与 有 关 服 务 相 关 之 一切 资 料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2 -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将 数 据 作

28、为 履 行 其 在本 协 议 项 下责 任 以 外之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中国 / 韩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9.8 若 事 先 未 经 甲 方 书面 同 意 ,除 获 授 权 人 员外 ,除非 在 本 合 同 考 虑 及 目 的 而 言 属 必 要 或 属 于 中 国 法 律 及 / 或韩 国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以 外,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人 员 透 露 数 据 ( 无论 是 全 部 还 是 部 分 ) 。9.9终 止 :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乙 方 关 于 数 据 保 密 性的 责 任仍 然 具 有 全 面 效 力 。十 、 保 密10.1 任 一

29、方 将 视 另 一 方 业 务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为 商业秘密, 并 有义 务 予 以 保 密, 不 将 在 本 合同 谈 判 时 或合 同 期 间所 获 知 的 任 何 信 息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方 (中国/ 韩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此 条 款 的条 文 将 本 合 同 期 满或 终 止 后 继 续 生 效 , 但 不适 用 于 任 何已 在 公 众 知悉 范 围 的资 料 。10.2 本 合 同 属 双 方 商 业 秘 密 ,未 经 一 方 书 面 同意 , 另一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十 一 、 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30、- 13 - 11.1 对 于 乙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损 失 由 过 错 方 承 担 。 对 于利 润 上 的 损失 、 本 可 节省 或 避 免的 损 失 、 附 带 损 失 或 其 他经 济 上 的 间接 损 失 , 以及 因 甲 方没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而 发 生 的 任何 损 失 , 乙方 不 承 担责 任 。十 二 、 终 止12.1 如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该方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向 另 一方 提 前 六 个 月 发 出 书 面 通 知予 以 终止 。12.2如 果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31、 履 行 本 合 同 中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则另 一 方 可 在 知 悉 该 重 大 违 反事 项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违约方发 出 书 面 补 救 通 知 ,要求违约方尽快就该重大 违反事 项作出补救措施。如在 收到书 面补救 通 知 14 日内, 违约方 未能补救 该 重 大 违 反 事 项 , 则 另 一 方 可 向 违 约 方 发 出 书面 终 止 通知 , 于 该 终 止 通 知 指 定 之 日期 全 部或 部 分 终 止本 合 同 。12.3 在 本 合 同 期 间 , 如 接 到 韩 国 金 融 管 理 机 构的 书 面要 求 ,甲 方 可 向 乙方 即 刻 发

32、 出书 面 通知 终 止 本 合 同。如中国金融监管机关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即刻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12.4 对 于 在 服 务 的 所 有 工 作 终止 之 前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专业 服 务 , 甲 方 有 责 任 支 付 费用 。十 三 、 协 助 移 交 服 务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4 - 13.1 移 交 协 助 :在本 协 议 终 止 时 , 乙方 须 :( a)向 甲 方 归 还 保 密 资 料 和 数据 ,或 者 在 甲 方 的 指示下将 保 密 资 料 和 数 据 交 给 另一 服 务 商 , 并 书 面 保 证 没有 保 留任 何 保 密 资 料 和 数 据 之

33、副 本;( b)如 果 乙方 在 双 方 约 定 日 期之 前 不 能 归 还 保密 资料和 数 据 以 及 甲 方 拥 有 的 产 权 , 甲方 有 权 及 于 此 获 特 许 进入*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回上 述 资 料 。13.2 责 任 :乙 方 须 持 续不 断 提 供 专 业 服 务,直 至 所有 数据 、 保 密 资 料 及 有 关 服 务已 交 还 甲 方 或 已 移 交 至 甲方 指 定之 另 一 服 务 商 。十 四 、法 律适 用与 争议解 决14.1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及 韩 国 法 律并 依 照其解释。14.2 有关

34、本合同的任何疑异 ,双方 应首先 本着相 互信任 、长期合作的原则 ,共同 协商解 决。14.3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与本 合 同 签 订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冲 突 , 该 条 款 无 效。十 五 、 不 可 抗 力15.1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 因受 战 争 、 火 灾 、 洪 水 、台 风 、 地 震 、 国 内 骚 乱 、 恐 怖 行 动 、 暴 乱 、 禁 运、 任 何 官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5 - 方 或 军 事 管 制 、 或其它灾害影响等不可抗力事件,而 不能 履 行本 合 同 , 则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须承 担 违约

35、 责 任 。15.2 受 阻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发 生 后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内 通 知 另 一 方 。15.3 倘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持续 四 周 以 上 不 能 履 行 责任 , 则 非 违 约 方 有 权 发 出书 面 通 知 终止 本 合 同 。订 约 各 方毋 须 就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终 止 本合 同 而 向 另一 方 负 责。15.4 如 果 因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合 同 的 实 施 的 强 制 干预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者 履 约会 导 致 成 本大 幅 度 增长 , 与 双 方

36、在 签 署 合 同 之时 所 作 的 预测 有 很 大 差异 , 则 应将 此 事 件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但 合 同 一 方对 此 进 行 操纵 或 促 成的 除 外 。十 六 、 杂 项16.1 本 合 同 附 件 为 合 同 不 可 分割 的 一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6.2 合 同 条 款 与附件 有 抵 触 时 , 以 合同 条 款 为 准 。16.3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被认 定 为 无 效 、 不 合 法 或不 能 执 行 , 此 类 无 效 、 不合 法 或 不 能执 行 的 认 定不 影 响 其他 条 款 的 有 效

37、性 、 合 法 性 ,或 可 执行 性 。16.4 双 方 所 有 权 的 变 化 不 影 响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 合 法性 , 或 可 执 行 性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6 - 16.5 双方同意遵守韩国、中国以及此项 业 务 所 涉 及的 其 它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所 有 有 关法 律和 条例 。16.6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双 方 各执 二 份 , 经 双 方 授 权 代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17 - 甲 方 : * 分 行盖 章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乙 方 :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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