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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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期规定、法律依据哪些建设项目需论证和安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程序审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实体审查罚则讨论题法律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劳动部门)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总局规章:(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非煤

2、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575号(作废)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安全规程和

3、行业技术规范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

4、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边坡角:边坡角:一般工作台阶坡面角750、最终台阶坡面角650、最终边坡角550、一面坡(大路李)一面坡(大路李)台阶高度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挖掘机最大高度台阶宽度台阶宽度安全平台4米、清扫平台8米、工作面平台最小宽度11米矿山开采在做好表土层的预先剥离工作,应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5、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6、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六条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安全专篇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

7、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第九条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浙江省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办法法第六条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因素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9、竣工后,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三十日三十日之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工程和完成情况的报告。总局规章、省政府规章(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那些建设项目需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第(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三同时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

10、、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建设工程、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燃气等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

11、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查程序上审查 (第(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实体上审查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2、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第18号)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监管原则3、安全预评价4、设计审查5、施工和竣工验收6、验收程序7、验收不合格情形8、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1、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定义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

13、新设立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和失效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按照新办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矿山因开采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开拓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以及矿山对原有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全设施进行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地下矿山和扩建后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在开采规模增加30%以上时的建设项目。工程性矿山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性矿山,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产资源范围内所从事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

14、采矿权人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其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所开采的矿岩不进入市场销售。工程性矿山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矿权人作为发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2、监管原则第六条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三)年开

15、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1立方米2.5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二)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或开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矿山规模大型矿山:100万吨以上中型矿山:50万-100万吨小型矿山:50万吨以下一般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为10年,中型矿山为5-10年,小型矿山为5年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小型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第(第19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 (作废)(作废)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

16、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第(第39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督检查规定 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3、安全评价时间节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

17、评价。同一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机构分别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应从安全生产角度明确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和拟用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和重要安全对策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项目选址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矿区四周爆破安全警戒范围300米、深孔爆破安全距离不少于200米,在在100米米范围内范围内有需

18、保护且不能迁移构建筑设施的,不得有需保护且不能迁移构建筑设施的,不得同意设置矿山同意设置矿山,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4、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查不合格情形(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二

19、)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三)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六)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七)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审查申请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

20、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二)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

21、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设计方案变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重要安全设施、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需要作较大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原设计单位同意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5、施工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施工。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建设单位

22、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3)矿山应在批准的建设时间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或安全验收评价机构证明,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可向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4)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单位。安全验收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方案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

23、的整体安全性评价;(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及其修改的有关文件;(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24、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施工类)、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验收程序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2、验收组分若干个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3、专家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4、在现场

25、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专家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介绍;听取建设单位工程验收情况介绍;听取评价单位验收评价情况及整改复评情况介绍;根据检测检验报告核实现场安全设施、特种设备运行情况;现场验收生产系统及其辅助系统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现场核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现场验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

26、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即转入正常施工。7、验收不合格情形(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组

27、、验收组组成原则(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组应选聘与该建设项目相关的各专业专家,审查、验收的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含5人)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家任副组长,下设的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1一2人。(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非煤矿

28、山“三同时”流程图设计审查程序流程图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图罚则(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29、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责令限期改正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矿山建设工

30、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督促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五)组织矿

31、山安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按以下比例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一)煤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点五;(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点五。讨论题一香山石家石料场:开采规模:8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3.3年,开采高差:89米。1、年开采多少吨?2、是否适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讨论题二宁海创利石材有限公司执照营业期限:2004年9月14日-2014年9月13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4日,生产规模26万立方米/年;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8月7日-2012年8月6日,许可范围:40万吨/年1、符合扩建项目?需要实施“三同时” ?是否适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2011年6月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继续生产,安监部门如何处置?3、建设期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7月17日监察中未申请验收,继续建设生产,如何处置?讨论题三宁海创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期2013年1月12日到期,监察中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如何处置?何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工程和完成情况的报告?谢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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