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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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A(A 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华电国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国际独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电源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其中,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 总承包合同

2、等;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 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 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 ;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第二章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 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制定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二)参加主要基建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三)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四)审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五)监督基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六)负责对项目单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3、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 项目单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一)建立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二)负责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负责上报合同谈判中出现的重大变更问题.(三)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分析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合同索赔和纠纷事宜, 负责上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合同业务知识培训,总结合同管理经验,落实合同承办人制度,并提出考核及奖励建议。第三章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程序第六条 项目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加合同商务部分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办理进度款支

4、付和完工结算,建立合同台账,处理合同变更及合同纠纷等.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等部门是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工作。第七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承办部门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合同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参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基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范本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对招标文件范本的重大修改须报华电国际审批。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5、由于特殊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 ,项目单位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华电国际备案。第十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原则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均不得修改投标价款、 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 .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应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执行.第十一条合同应当由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 须经项目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

6、、审计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项目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应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审查把关.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PMIS 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 7日内,应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华电国际备案:(一)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三)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主厂房钢结构等.(四)单项合同总价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须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报华电国际

7、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价格调整协议。第十五条 施工类合同承包范围外另行委托项目,单项工程费用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 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承包价格,并按相应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费用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内, 且与主体施工合同密切相关的单项工程,可直接委托原承包单位建设,承包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原则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参照原合同中的类似价格确定.第十六条 施工类合同、甲供材料类合同,合同结算完成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85, 合同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 90。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 提出解决方案, 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重大

8、合同变更、索赔事项须报华电国际确认解决方案,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或诉讼申请.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包括停、缓建)发生合同转让或终(中)止时,应报华电国际审批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涉及业主单位人员因公出国项目的合同, 如:参加出国监造、培训等,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及合同。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合同,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报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签订合同或支付合同款.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

9、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归类建档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包括有关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传等都应做好系统分类,整理归档。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对各项目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贯彻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华电国际年度绩效责任制考核,提出奖励或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不同情节,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律、法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所签订的合同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四)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的;(五)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商业秘密的;(八)其他应受处罚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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