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的法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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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的法理探讨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的法理探讨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硕(非法学)黄羽婷(113020101150275)2011年9月1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免征契税。此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相继开征“房产证加名税”,引发热议。“免税”政策的出台,不少民众拍手叫好。外界普遍认为这次免征顺民意合民情,是“民意的胜利”,是政府兼顾人情法理,让利于民的举措。但是透过“免税”的字眼

2、,反思其背后蕴含的法理,免税政策在顺应民意的同时,是否合法的问题同样值得思考。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所谓所谓“房产证加名税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契税是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

3、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的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婚姻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

4、三)的出台,引发了对婚前房屋产权确的出台,引发了对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不少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于是诸认的高潮。不少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于是诸如南京、成都等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规定,房产证上加名如南京、成都等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规定,房产证上加名就等同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需要征收契税。这种税就就等同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需要征收契税。这种税就是所谓的是所谓的“房产证加名税房产证加名税”。房产证加名税?房产证加名税?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内容,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内容,这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这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

5、,免征并非不征。按照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免征并非不征。按照税法的一般原理,税法的一般原理,免税免税是在应当属于征税是在应当属于征税范围的前提下,基于特定政策而对纳税人的范围的前提下,基于特定政策而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予以免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应纳税额予以免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而而不征税不征税是指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如果是指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如果对房产加名免征契税,则表明房产证加名应对房产加名免征契税,则表明房产证加名应属于契税征税对象。根据此前各地税务机关属于契税征税对象。根据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的说法,也就是将房产证加名认定为的说法,也就是将房产证加名认定为“赠与赠与行为行为”。那么,这

6、种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那么,这种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免税免税vs不征税不征税首先首先,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双方都可以通过双方都可以通过约定

7、来确定其权属约定来确定其权属。婚姻法婚姻法第十第十九条其实是赋予了婚内财产约定一个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九条其实是赋予了婚内财产约定一个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这一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故有约定于这一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故有约定即足以定分止争,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所以即足以定分止争,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所以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婚内约定财产权属的效力。婚内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婚内约定财产权属的效力。婚内一方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并不因登记而成为一一方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并不因登记而成为一方个人财产,仍然为夫妻共有。显然,如果夫妻双方签订

8、方个人财产,仍然为夫妻共有。显然,如果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共有制,那么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共有制,那么虽然虽然一方名字未出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但却一方名字未出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但却拥有该不动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因此在房产拥有该不动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并未产生所有权的转移或赠与的情证上加名并未产生所有权的转移或赠与的情况。况。房产证加名房产证加名赠与赠与首先,税法上的赠与一般遵循民法中对于赠与的界定,即一方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情形。而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普通赠与行为发生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

9、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夫妻关系显然包含两层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其中最核心最本质的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并、财产约定等行为,都是依附于特定的人身关系,所以房产证加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赠与,不属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这种特殊的财产处理行为不具有可税性。第二第二,1954年年9月月29日日财政部关于契税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54)财农范字第)财农范字第85号号第第2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发

10、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征契税。”虽然它是依据虽然它是依据1950年制定的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做出的做出的解释,但由于解释,但由于1997年制定的现行年制定的现行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关于房屋赠与在关于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并没有做出与先前不同的规定,征收契税并没有做出与先前不同的规定,所以它应当具有实质上的参考意义所以它应当具有实质上的参考意义 第三第三,按照财政部的免税通知,房,按照财政部的免税通知,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政策自产证加名免征契税政策自2011年年8月月3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的房产加名日起执行。

11、因此,以前的房产加名行为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是应当行为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是应当作为应税行为,按照房屋赠与征收契作为应税行为,按照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而在税务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这税。而在税务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这种加名行为都没有作为房屋赠与予以种加名行为都没有作为房屋赠与予以征税。征税。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另外,目前各国税法都确定或者原则上遵循税收的婚姻中性另外,目前各国税法都确定或者原则上遵循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也就是说,征税不能影响人们的婚姻关系、征税不能影响人们的婚姻关系、或婚姻选择。或婚姻选择。现实情况中,如果对结婚后个人的婚前房现实情况中,如果对结婚后

12、个人的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那么可能由于这项税收给这个家庭带来一定的产加名征税,那么可能由于这项税收给这个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此时婚姻中房产持有的一方可能会为了减少经济经济负担,此时婚姻中房产持有的一方可能会为了减少经济支出决定不为对方加名,而要求加名的一方则会认为对方的支出决定不为对方加名,而要求加名的一方则会认为对方的决定影响了自己的利益,这样就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进而决定影响了自己的利益,这样就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对于房地产加名只是免有可能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对于房地产加名只是免征而不是不征税,免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往往具有一定的期征而不是不征税,免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就有复征的可能性,如果社会公众明白了限,那么就有复征的可能性,如果社会公众明白了“免税免税”与与“不征税不征税”在法律效果上的巨大区别,出于对未来取消免在法律效果上的巨大区别,出于对未来取消免税优惠的预期和担心,就仍然可能出现大量的房产证加名行税优惠的预期和担心,就仍然可能出现大量的房产证加名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仍会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这也就违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仍会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这也就违反了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反了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房产证加名应当房产证加名应当不征收不征收契税契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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