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谐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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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和谐的拆迁不和谐的拆迁前言如今在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的概念里,拆迁只会联系到两个词 “暴力”,以及 “暴利”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拆迁成为一种新的聚财手段,不同的人从中获取暴利,逐渐的,房价越来越高, “拆迁”不知何时变成了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存在。我想,不管是政府还是人民,都会想问一句“为什么” ,在此论文中,本人将就自己了解的内容作讨论,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认识。有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和海涵。正文(一) 我国拆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991 年以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形势发生了两次重大转折。第一次是200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修改,使房屋拆迁全面偏离了公益性的轨道, 其标志是商

2、业性的目的成为拆迁的主要目的。由此出现了三个垄断:第一个垄断,是土地的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一级垄断(现在延伸到二级 市场的垄断)。 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土地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第二个垄断,就是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老百姓没有自己建房的权力,单位有钱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购买开发商的房子。 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 意味着垄断了住房价格的话语权,买房人、被拆迁人,成了弱势群体,永远和它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近几年随着情况的发展,形成了第三个垄断,那就是大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的话语权。政府招拍挂的面积越来越大, 设置的门槛越来越奇怪, 其结果是剥

3、夺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小的开发商没有资格参加竞争, 而且随着土地招拍挂的猫腻越来越多、 水越来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权力背景的开发商,越来越频繁地在全国各地拿地,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更进一步的垄断。而这些垄断便进一步造成了房价的失控!值得一提的是,20 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强调的是拆迁之后对老百姓的“安置” ,但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安置了。并对反抗的百姓暴力相对。当拆迁变成了暴力强拆, 老百姓的反应也越来越激烈, 甚至发生了三次要求废除拆迁制度的浪潮,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遭到极大程度的冲击。第二次是在 2007

4、 年 3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宣告了长达 18 年的拆迁制度将部份死亡, 制度改革将使商业利益从拆迁中退出。 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意见, 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 ,实质并未改变无良的房产商仍旧漠视人权, 暴力强拆的案件一再发生, 甚至发生血案。老百姓们几乎是以死相逼,用生命和鲜血来反对拆迁制度,却仍旧无法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二) 原因分析中国的拆迁影响社会和谐的原因有几个:一是拆迁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5、犯” 的规定,也不符合物权法 “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和“国家、 集体、 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 的规定。 而发生纠纷时政府行政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公民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的概念。 物权法第42 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利益”与“

6、商业利益” , 在拆迁运作中, 开发商与行政权力结合, 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 实际是为商业利益。三是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正确。 在我国的拆迁实践当中, 存在着政府滥用行政公共权力(越位),不依法行政(错位),缺乏有效监管(缺位)的现象,这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正确的表现。无论是公益性拆迁,还是商业性拆迁,政府都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作为市场管理者和制度制定者的政府直接参与到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之中, 其可以获利的程序增多,这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四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环境的特殊性, 从政治体制上看, “唯 GDP 论”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中国式拆迁问题的指挥棒。中国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

7、政绩管理体制,自1985 年以来 GDP增长率成为有效和最常用的指标, 并扩展到政治领域成为考核任用干部政绩的重要尺度。 因此不可避免地滋生“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等。从而出现各地政府盲目攀比,为了增加地方的 GDP,采用重复投资、大拆大建的经济发展方式。基于这种“唯GDP 论”政绩考核体制,农村城市化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成为提升地方GDP 的捷径。从经济体制上看,“土地财政”是中国式拆迁问题的推动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我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用地之间矛盾日益突出。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缺口逐步加大,传统的财政模式很难支撑地方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在这种大背景下,寻找

8、一个成本低而又能支撑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成为所有地方政府不约而同的选择。而在农村进行圈地运动和在城市进行拆迁改造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征收的手段, 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过来, 再以高出数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取巨大的土地收益差额。这也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正是基于土地买卖产生的暴利, 推动了地方政府大肆征收农民土地和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三) 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1. 进行立法和相关法规修改,完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由于各地拆迁的具体情况不同, 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与其他相

9、关法律产生矛盾, 存在着与之立法精神乃至具体法律条文相悖。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原则, 建议全国人大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法或者国务院修订或废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此外,还应对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同时相应制定或修改现行拆迁实施办法。2.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好地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公共利益” 的界定, 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也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的内涵和外延,既为政府介入征地拆迁提供法律依据,又防止了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暗渡“商业利益”的现象发生。

10、3. 明确政府职能的定位,规范行政执法在拆迁中,政府是实施公益性征收、拆迁、补偿的主体, 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对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在商业性拆迁中, 政府仅仅作为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督者和中立裁决者,负责拆迁规划的审批和拆迁过程的监督。在不同性质拆迁中,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不滥用行政裁决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 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4.倾听人民的呼声,尊重人民的话语权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 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 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 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 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5.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参考:王才亮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 年中顾法律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 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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