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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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2008年度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一、一、2008年税收工作重点年税收工作重点1 1、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加强税法体系建设 加快加快加快加快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发

2、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细则修订工作。细则修订工作。细则修订工作。 2 2、规范税收执法、规范税收执法、规范税收执法、规范税收执法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收过头税不收过头税不收过头税、坚决、坚决、坚决、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度度度违规批准缓税违规批准缓税违规批准缓税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

3、严,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禁转引税款。禁转引税款。禁转引税款。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20084242号(号(号(号(20082008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2424日)日)日)日)3、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草、电力、金融保险

4、、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应注意的关键词:应注意的关键词:宏观税负偏低宏观税负偏低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利用“四小票四小票”骗抵税款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制售假发票制售假发票4、推进所得税制改革、推进所得税制改革*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

5、作*清理相关优惠政策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制定和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目录目录、减免税认定减免税认定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妥善处理好总分机构地区间所得税源转移问妥善处理好总分机构地区间所得税源转移问题题加快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加快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 综合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5、完善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制度。 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

6、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围和税率。 制定制定地方税制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 推进推进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制改革,改革, 深化房产深化房产模拟评税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改革改革资源税制度资源税制度6、重点调整和完善的税收政策、重点调整和完善的税收政策1)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农业产业化重

7、点龙头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2)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的税收政策;3)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资源性产品出口;4)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5)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6)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7)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军

8、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8)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9)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如: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税收政策崛起等税收政策;10)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11)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 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1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

9、发展的税收政策。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13)加强加强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电子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调研调研;7、深化深化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建设建设。8、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覆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建立健全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

10、。9、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力度;力度;力度;力度;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

11、税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范业务规程,范业务规程,范业务规程,解决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解决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问题;问题;问题;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 “走出去走出去走出去走出去” ”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做好做好做好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工作;工作;工作;工作;10、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全面推进税收管

12、理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11、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反避税反避税、税务稽税务稽查查、税收分析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和和财产评估财产评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政策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A A、本法公布前(即、本法公布前(即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前)日前)已经已经 批准设立批准设立 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

13、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五年内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B B、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C、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14、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国务院二)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国发国发国发200720072007200739393939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7-12-262007-12-262007-12-262007-12-26 ) 1

15、1、新税法公布前新税法公布前 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5年内逐步过渡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到法定税率。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15%15%税率的企业,税率的企业,20082008年按年按18%18%税率

16、执行,税率执行,20092009年按年按20%20%税率执行,税率执行,20102010年按年按22%22%税率执行,税率执行,20112011年按年按24%24%税率税率执行,执行,20122012年按年按25%25%税率执行;税率执行; 原执行原执行24%24%税率的企业,税率的企业,20082008年起按年起按25%25%税率执行。税率执行。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

17、件规定的优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2008年度起计算。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以前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表(见附表)执行。2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8、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按(财税20012001202202号)的规定执行号)的规定执行 。3 3、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

19、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21200821号号成文日期:2008-02-13 1、对按照国发对按照国发200739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适用15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发200739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号文件

20、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 2008年按年按18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半征税,20092009年按年按20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2010年按年按2222税率计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2011年按年按24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年及以后年度按25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实行减半征税。 2

21、、对原适用对原适用2424或或33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受国发200739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律按25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3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22、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的规定, 对对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23、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 (财税(财税20012022001202号)第二条第号)第二条第2 2款有关减免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 5年年以内(含以内(含5 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 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税法第二十

24、九条规定执行。三、国务院三、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惠的通知 国发国发200720074040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7-12-2007-12-2626) 1 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新区。 2 2、对经济

25、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3 3 3、

26、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产经营的,产经营的,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并,并,并合

27、理分摊企业合理分摊企业合理分摊企业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的期间费的期间费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4 4 4 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

28、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四、财政部、

29、国家税务总局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81200812008120081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2-222008-02-222008-02-222008-02-22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30、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短,最短可为2 2年。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

32、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当缩短,最短可为3 3年。年。(八)投资额超过(八)投资额超过80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线宽小于0.25um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以减按15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经营期在15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

33、.80.8微米(含)集成电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本条规定。(十)自(十)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至日起至20102010年底,对集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4、后的利润,直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业,经营期不少于5 5年的,按年的,按4040的比例退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再投资不满5 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至日起至20102010年底,对国内外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经济

35、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5年的,按年的,按80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 5年撤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款。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一)对

3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

37、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 6类定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38、法、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200739号),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通知(国发200740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前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

39、废止。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润的优惠政策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2008年以后分配给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2008年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

40、、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17171717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1-302008-01-302008-01-302008-01-30 一)一)一)一)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在按照新税法

41、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前,暂按前,暂按前,暂按25%25%25%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

42、业以及上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20082008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度预缴。度预缴。度预缴。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

43、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缴方式的,缴方式的,缴方式的,200820082008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323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2-272008-02-27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外国

44、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凡 在在2007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2007年底以前用年底以前用2007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年度预分配利润

45、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资的,不给予退税。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取得所得

46、,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200720072007年年年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给

47、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20082008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

48、理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优惠,税优惠,税优惠,2008200820082008年后,企业年后,企业年后,企业年后,企业 生产经营业务性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导致其不符合中华,导致其不符合中华,导

49、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

50、的定期减免税(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化情况进行审核。化情况进行审核。化情况进行审核。七、国家税务总局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51、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28282828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3-102008-03-102008-03-102008-03-10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设立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外,适用本

52、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

53、石油天然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总体原则总体原则:企业实行: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

54、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额。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

55、了后,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总机构负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关于预缴的判定:关于预缴的判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

56、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税。具

57、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上年度认

58、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

59、,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

60、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61、关认可,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12或或1/4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50%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50%由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25%就地入库,就地入库,25%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200810号文

62、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A、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摊方法1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10日内,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50%在各分支机构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

63、日起1515日内,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得税额的25%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15日内自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行就地申报预缴。3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得税额的25%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15日内自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64、。行就地申报预缴。BB、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12或或1/4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1 1 1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得税额的得税额的得税额的1/121/121/121/12或或或或1/41/41/4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

65、01010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50%50%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

66、51515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缴纳所得税额的1/121/12或或1/41/4,将企业全部应,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纳所得税额的25%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后15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预缴。3 3

67、、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缴纳所得税额的1/121/12或或1/41/4,将企业全部应,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纳所得税额的25%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后15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报预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 5个月内,应依照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当年应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当年

68、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收入退税收收入退还书还书 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退库。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1-6月份按上上月份按上上年度,年度,7-12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营收入、

69、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50.35、0.30.0.3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0.35 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各分支机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构营业收入之和)0.350.35(该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

70、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71、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形式的报酬。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数据为准。 分支机构注销后分支机构注销后151

72、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在每年总机构应在每年总机构应在每年总机构应在每年6 6 6 6月月月月202020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

73、年应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74、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税函税函税函200844200844200844200844号)附件号)附件号)附件号)附件4 4 4 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第第第10101010项项项项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的计算公式依照本的计算公式依照本的计算公式依照本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

75、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应由分支机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

76、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八、关于小型

77、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知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251251251251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3-212008-03-212008-03-212008-03-211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78、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A类)(国类)(国税函税函200844200844号文件附件号文件附件1 1)时,第)时,第4 4行行“利利润总额润总额”与与5%5%的乘积,暂填入第的乘积,暂填入第7 7行行“减免减免所得税额所得税额”内。内。 2 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按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 3、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

7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申报表。4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不符合小型

80、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十、十、十、十、200720072007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264264264264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3-242008-03-242008-03-242008-03

81、-241 1 1 1、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按照财政部按照财政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82、行企业会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200780200780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结算时,处置或结

83、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2、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

84、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 5年仍不能从股权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 6年一次性年一次性扣除扣除3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200

85、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的转让、处置持有5 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50%及以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上的,可在不超过5 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86、税所得额。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 4、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工资总额的14%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2008年及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87、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 5、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略)、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略)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299299299299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2008-2008-2008-04-0704-0704-0704-07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

88、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行调整。十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89、定管理办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172172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414200804141、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 2 2 2

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

9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92、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化之日起1515

9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4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94、澳、台地区)(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5年以上的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30%以上,其中研发人以上,其中研发

95、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10%以上;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n n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5,000万元的企业,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比例不低于6%6%

96、;n n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5,000万元至万元至20,00020,000万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4%;n n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业,比例不低于3%3%。n n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低于60%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五)高新

97、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年总收入的60%60%以上;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98、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n 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n n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n n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n n

99、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n n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开发活动说明材料;n n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

100、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表。6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

101、申请的,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7 7、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

102、并经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有效期不变。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在5 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十三、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十三、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20088 8号

103、号成文日期:2008-02-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2008年年4 4月月1 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四川、福建、湖南6 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 5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上(不含不含5 5万美元)的万美元)的服务

104、贸易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应当事先持 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 到辖内主管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称备案表,详见附件)。境内机构办理等值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 5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以下(含5 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写备案表中 主管国税机关

105、填写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相关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案表原件及3 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 1份复印件退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 2份。份。 三)境内机构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在银行办理等值等值5 5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上(不含(不含5 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

106、,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表原件上签章。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107、,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 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A A、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知国税函国税

108、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219219219219号号号号成文日期:成文日期:2008-03-062008-03-06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一)境内机构(一)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易5 5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上(含含5 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以下简称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时,需)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要办理税务备案。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二)适用项目二)适用项目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本通知所称服

109、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三)(三) 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

110、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征管。备案的办理程序备案的办理程序(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1.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

111、式四份并签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2.2.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3. 3. 境内机构应当在办理税务境内机构应当在办理税务备案后备案后7 7日内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

112、作出说明。4.4.境内机构发生的服务贸易涉及多次对外支境内机构发生的服务贸易涉及多次对外支付的,付的,只需在首次只需在首次办理税务备案时提交合办理税务备案时提交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5.5.5.5.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1 1 1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

113、口领取;)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2 2 2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3 3 3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程序(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程序(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程序(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程序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备案表时,当即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备案表时,

114、当即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备案表时,当即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备案表时,当即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在四份备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在四份备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在四份备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在四份备案表上确认签章,留存两份备案表,另外案表上确认签章,留存两份备案表,另外案表上确认签章,留存两份备案表,另外案表上确认签章,留存两份备案表,另外两份备案表交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两份备案表交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两份备案表交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两份备案表交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外支付手续。对外支付手续。对外支付手

115、续。 纳税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纳税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税申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对方国家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关于税收征管关于税收征管备案表是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表是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表是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表是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进行税收征管的依据。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进行税收征管的依据。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进行

116、税收征管的依据。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进行税收征管的依据。(一)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自为(一)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自为(一)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自为(一)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自为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3 3 3 3日内,将留存的日内,将留存的日内,将留存的日内,将留存的备案表一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备案表一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备案表一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备案表一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117、。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自(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自(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自(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自收到备案表收到备案表收到备案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之日起之日起之日起7 7 7 7日内日内日内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主动要求境内机构,主动要求境内机构,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

118、行税收征管。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 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境内机构的对外支付档案应当在每年企业境内机构的对外支付档案应当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并入境内机构的纳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并入境内机构的纳税档案。档案。 B B、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58258号号成文日期:2008-03-24 一)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一)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一)(一) 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不适用于国际海运。于国际海运。(二)(二)

119、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不包括利息。二)二) 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的汇发19993721999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期间不作变动。期间不作变动。 三)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三)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次对外支付在5 5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上(不含不含5 5万美元万美元)。每次付汇金额在。每次付汇金额在5 5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以下(含5 5万美万美元)的,

120、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四)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应当提交四)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应当提交两份合同复印件。两份合同复印件。 其他税收新政其他税收新政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表的通知表的通知表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112112112112号号号号 2008-01-29 2008-01-29 2008-01-29 2008-01-29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12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200820082008年年年年1 1 1 1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非日起,非日起,非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10%10%10%的的的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

122、国政府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协定协定协定协定 ),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

123、的规定办理。规定办理。规定办理。规定办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税率执行。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略)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24、试行)的通知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2008-03-06 2008-03-06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一)依

125、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置账簿的;置账簿的;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但未设置账薄的;但未设置账薄的;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的;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126、以查账的;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

127、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

128、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

129、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税额。税额。税额。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

130、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率核定;率核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算或测算核定;算或测算核定;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

131、应纳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

132、核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费用)支出额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

133、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项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三、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

134、费有关个人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82008200820088 8 8 8号号号号成文日期:成文日期:2008-03-072008-03-07 “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四、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四、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四、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16

135、161616号号号号成文日期:成文日期:2008-01-252008-01-25五五五五、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0082008277277277277号号号号 “ “ “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136、,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

137、行为,按照国家税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通知(国税发通知(国税发通知(国税发199314919931491993149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号)规定,不征收营业号)规定,不征收营业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税。税。税。”六、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820

138、082008200824242424号号号号成文日期:成文日期:2008-03-032008-03-03 1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10的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印花税。 3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 3税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 4的税率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

13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按4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七、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52525252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5-162008-05-162008-05-162008-05-16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

140、策。八、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八、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55555555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5-212008-05-212008-05-212008-05-21九、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九、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008200847474747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号成文日期:2008-05-052008-05-052008-05-052008-05-05 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180天内调整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下同)起210210天内。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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