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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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及其预防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不统一的一种医患纠葛。然后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诊疗过失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而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则共同构成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我国对过错的通常理解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均是行为人的过失所致,否则就可能构成普通的刑事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即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条例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适用的抗辩事由有:1

2、、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制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纠纷本身是对一种争议状态的指称,并无法律评价的内容: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

3、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了分歧;基于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有要求有关部门(行政的、司法的)对此争议予以以法律评价的愿望。而对于医疗事故,现行医疗事故的定义: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这一定义说明,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遵循如下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损害后果,即人身伤害事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1、 自行和解:条例第46条的规定无疑将这一行为合法化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

4、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 诉前行政处理:实际操作中多是采取“行政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几率极小,因为这是由诉讼效率原则所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5、,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它削弱了权利主张者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反对权利存在的对方的举证负担,并且反对权利存在的一方如果拿不出证据来“否定”权利的存在,法庭就会运用程序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是以推定为前提的,推定一般是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的形态、外部特征和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其他特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事实的文字材料。 医学文书属于书证,是指包括病历在内的与患者就医和医师对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所形成的一切

6、相关的具有文字、图案和符号内容的文件的总称。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的时代已经结束,而是原始证据及医疗付费的凭证。医学文书应当包括:1、 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会诊单、手术方案、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分娩记录、护理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2、 医疗证明: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证明等。3、 检验报告:病原微生物检测报告、CT检查报告、同位素检查报告、血气分析报告等。4、 病理学读片报告、会诊报告等。5、 科室工作记录本:病房记录、护士交班本、医嘱本、病房日志。6、 处方及药房记录。7、 其他文书资料:取发血液登记本、收费清单、

7、医疗物品采购记录、医疗物品等等。书证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在医疗纠纷案例鉴定中,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从病历记载了解诊治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及时,是判断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以及医疗意外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病历等医学文书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作用巨大,不容忽视。知情同意权 1、 “病人有权利从其医师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以及预后情形,并且使用病人可以了解的字句。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认为病人不宜知道上述消息,医师必须将此消息告诉病人的重要亲属。此外,病人也有权利知道其主治医师的全名。”2、 “病人有权利在任何处置和或治疗前,获知有关的详情,在未经病人同意时,不可以妄于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中

8、。需要告诉病人的项目包括特定的手术和或治疗,有关的医疗上的重大风险,以及可能失去行动能力时期的长短。此外,当治疗上有重要的改变,或当病人要求改变治疗时,病人就有权利得到正确的信息。病人也有权利知道对其处置和或治疗者的名字。”3、 “病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同时有权利被告知拒绝接受治疗的后果。”4、 “如果医院计划从事对病人之治疗有影响的人体实验,病人有权利事先知道其详情,而且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如此的研究计划。” 5、 “病人有权利获得持续性的医疗照顾。他她有权利知道可能的诊病时间、医师及地点。出院后,病人有权利要求医院提供一套联络办法,借此,病人可获得医疗上需要继续注意的事项

9、。总之,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权利,对应的就是医务人员的告之义务。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免除有两种情况。一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另一情形是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这个时候要求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规定征询患者近亲属意见后以决定是否告知患者本人,同时应当在病历中及时记录。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病人在其个人的治疗计划上,有权利要求隐私方面的关注。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是机密的,且应该审慎地加以处理

10、。与病人之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病人同意才可以在场。” “病人有权利要求有关其治疗的所有内容及记录,以机密方式处理。”对于病历资料的隐私权保护,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周详的制度安排。其中第6条前款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医疗事故的预防 条例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对其医务人员进行上述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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