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17ST宏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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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2年4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22日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

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

3、券交易所。(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1(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

4、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

5、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http:/)上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6、部门。2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同时

7、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上述(一)关联人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3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联的自然人。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9、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10、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三)公司

1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4(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六

12、)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第十六 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

13、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5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暂缓披露

14、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

15、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三)公司要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派专人报送年度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四)公司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16、摘要;(三)半年度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的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全6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第二十条 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前,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1、股东大会关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决议;2、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

17、转增股本公告;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要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三)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与披露。第二十一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凡会议决议涉及须股东大会

18、表决的事项和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必须公告;(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提前二十日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工作7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

19、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上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券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20、、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并达到上市规则的规定金额标准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81、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21、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植);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2、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9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

23、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二十四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内容: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

24、的工作内容:(一)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业绩大幅变动。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公告文稿;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0(三)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计的本期

25、业绩;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3、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负责人的认定情况;4、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四)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公告文稿;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3、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4、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5、上海证券交易所

26、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计的本期业绩;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3、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期限;11(七)预计回购后

27、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报告并公告:(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承诺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28、少于3,000 万元的;(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信息提供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一)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二)当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海

29、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及时通知公司。12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

30、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章 审批权限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二)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三)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

3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上述各项内容,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需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予以披露。上述各项内容,在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后,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的披露工作。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同时以传真或书面等方式通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通报公司相关人员。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13

32、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刑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等履行保密义务,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33、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经董事会批准。第四十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4、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14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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