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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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古代社会实行“夫妻一体主义”,资本主义社会,各国立法相继改采个人本位的立法思想,确立了“夫妻别体主义”的原则我国:古代夫为妻纲, 现代法律地位平等第一节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讨论:生育权问题二、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之完善思考:是否有立法确认以下权利之必要?1、同居权2、住所决定权3、忠实请求权 4、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二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分类1、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可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

2、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参见婚姻法及解释)法定财产制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历次规定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50)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980)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

3、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共同财产的范围参见: 1、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2、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五条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疑难1、“知识产权

4、的收益”问题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个人财产参见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七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5、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三)夫妻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参见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6、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一)第十七条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夫妻债务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

7、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夫妻财产制。性质:兼具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两种性质(一)约定的条件须符合双方法律行为的要件,还有身份行为的有效要件(二)约定的内容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

9、具有约束力(三)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四)约定的效力1)约定优先(2)对第三人的效力参见:婚姻法第19条: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六条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四、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五、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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