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法的效力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69435247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38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4第四章法的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4第四章法的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4第四章法的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4第四章法的效力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4第四章法的效力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4第四章法的效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第四章法的效力(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第四章 法的效力2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 3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法)罗伯斯庇尔4 内容提要: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者拘束力,法律的这种普遍和强制的约束力是法律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学上,法律的约束力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会发生冲突,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关键词: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冲突5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效力及其范围法的效力及

2、其范围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一)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6(二)法的效力的种类:(二)法的效力的种类: 1、以法的效力渊源为标准进行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两者的差异主要在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2、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73、法的效力还可以分为一般法的效力和具体法的效力一般法的效力是把法的效力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任何法的效力都必然包括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法的效力,指的是每个法或者法律文件对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的效力。8 (三)法理学上所称的法

3、律效力,通常指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任何法律都必然涉及这三个方面的效力。 (四)法律效力指的是法律在规范层面上的约束力,而不是指法律的实际效力,所以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和状态。9二、法的对象效力(一)法的对象效力,又称之为对人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10 (二)不同的国家,在法的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不同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者组织,无论本国人或组织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外国人或组织不适用。 2、属地原则:以地

4、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其国籍,都具有约束力。本国人和组织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其约束。1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其国籍或地域如何,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12 4、综合或者折衷原则:这是一种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或者组织,无论其国籍如何,一般都适用该国的法。 13 其次,本国的人或者组织在国外一般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事项,适用其本国法;一国的法律一般不适用于领域外的外国人,除非侵害本国利益,或者依据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另外,

5、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法。 14(三)中国法律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综合原则(三)中国法律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综合原则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时。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际条约或者惯例来处理。15 中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民法通则第

6、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16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一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例外情况主要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以及依照国际私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一般不适用中国法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17 中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

7、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18三、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19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有四种情形: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在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内有效;主要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中国,还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除本身有特殊规定外)。 第二,在一定区域内生效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只在某一区域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刑法、部分民事法律。 第四,国际法的空间效力20四、法的时间效力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

8、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行为有无溯及力。21 (一)法律的生效(一)法律的生效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默示与明示两种情形。前者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公布,但没有明确指出生效时间,按照惯例,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后者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对于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4、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1982年2月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50条规定,本细则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

9、施行日期。23(二)法律的终止生效(二)法律的终止生效1、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24 2、中国法的终止生效的情形: (1)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如1987年海关法中宣布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失效;还有198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生效,原有的法律自动失效。 (2)法律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自然失效,如1950年土地改革法 (3)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项法律失效 (4)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满而无延期的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25(三)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加

10、以适用的效力。26 1. 实体从旧原则 两个例外:从优从新; 从轻从新; 2. 程序从新原则 27中国法上的例子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8 著作权法(2002年)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11、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29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一、法律的效力等级一、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是法的效力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形式不同,其效力也往往不同,有的法律效力很高,有的法律效力较低,相互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0 法律效力等级是和立法体制紧密相关的,越是在立法主体多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越多样,法律的效力等级也就越复杂。一般说来,法律的效力高低是和法律的内容及其立法者相关联的,立法主体的地位较高,法律的内容较重要,法律的效力也就比较高。31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12、,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分为下面几个层次: 第一等级: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因此,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的最终依据。 32 第二等级:法律、国际公约。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指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公约,他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处于效力等级的第二个层次。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行政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处于第三个层次。33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一般来说,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这三类规范性法律文

13、件的效力处于同一个效力等级,但是由于该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比较多,所以在其内部依据制定主体的级别高低又有所区别,具体说来包括:上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下一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级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4 对此,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5二、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所谓法律效力冲突,系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因为内容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适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和矛盾,这种冲突可能是发生在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上位法和下

14、位法之间。 36 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 (一)立法法确立了立法过程中的批准和备案制度,力求在立法的源头尽最大可能消除法律冲突现象。37 (二)立法法确立了法律冲突的审查和处理 机制。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

15、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8 (三)立法法确立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处理法律效力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裁决机制。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应按照如下三个基本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运用这些原则,基本可以处理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当出现了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情况,上述原则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候就需要启动最后一个裁决机制:39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

16、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0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41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

17、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42一、本章研习活动案例分析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43 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 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该案中的法律冲突?44 二、推荐阅读材料 1、朱力宇:“关于法的效力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3(3); 2、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8(2); 3、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5); 45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