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选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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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案例劳动关系案例劳动合同法旁听劳动合同法旁听 班级:名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吗? ?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2024/7/2931.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成女士为某外资企业流水线上的员工,她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到期。 从2002年6月开始,成女士迷上了麻将,经常打牌到深夜。由于睡眠严重不足,

2、成女士在上班时间常打瞌睡,以致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部门经理对成女士进行了处罚,并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其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成女士坚持了一段时间,但禁不住麻将的诱惑,故态复发,流水线上再次出现了大量次品,单位对其再次作出了处罚决定。 如此几次后、单位忍无可忍,最终以成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但成女士找到人事部门,拿出化验单,证明自己已经怀孕。人事部门左右为难4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只在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

3、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随后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5 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可以找到更明确的依据。该意见第30条规定,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成女士已经怀孕,

4、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的。2024/7/2962.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 2024/7/297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6、27、29、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厂方应当依法行事。即使是制定相关的规定,也只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方案。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分析点评】2024/7/298 其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厂方可以规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厂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当中厂方规定凡是有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和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相违背。这两款的规定分别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劳

6、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以上两款内容都是强调的严重二字,本案当中张某只是偷盗了价值七元钱的东西,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其批评教育即可,而不是做出开除的决定。9 最后,厂方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显失公平,因为类似的规定明显侵犯了职工的权益。类似这样的条款虽然表面看来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他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本案中,厂方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则的规定,因此说,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综上所述,厂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盗行为的一律开除的规定是个无

7、效的规定,因此,厂方无权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103.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是某民办学校的老师,负责本校某课程的讲授工作,课时较多,工作量较大。但王某并不满足于此,她想在拥有稳定收入的同时,增加一些外快。于是自己又找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做起了化妆品销售工作。起初,她利用课外时间做销售,后来,随着客户的增多,她便不定期向学校请假。生意渐好,请假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进度,学生不满情绪高涨。学校也曾派人与之协调,但收效甚微。最后,学校以王某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

8、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1 学校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依合同履行义务,即认真完成课程讲授工作。 【分析点评】12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学校还可以要求化妆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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