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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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五)第六章第六章 文明施工文明施工一、文明施工定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对文明施工的定义如下: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称为文明施工。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近几年颁布的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法规和管理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文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3、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12版)(沪建安质监201211号)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68号)5、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6、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

3、交20091648号)7、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8、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沪建安质监2008第015号)三、上海市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责任1、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

4、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5、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范围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市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建设

6、工程文明施工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五、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差别化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区域内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

7、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2、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3、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4、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5、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6、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7、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现场文明施工提出了以

8、下17个方面基本要求:1、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2、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3、脚手架设置;4、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5、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6、施工铭牌设置;7、防护性棚架设置;8、临时通行道路设置;9、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0、办公(生活)区设置;11、施工区域设置;12、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3、地下管线保护;14、噪声控制;15、扬尘控制;16、光照影响控制;17、其他污染物控制。七、上海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围档设置设置提出以下要求: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2)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4)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的设置规定如下:(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

10、(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

11、通通行安全。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11)施工中确需扩大

12、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3、围墙施工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沪建安质监2008第015号)规定,围墙施工必须符合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八、上海市施工路栏设置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路栏的设置规定如下: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

13、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

14、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九、上海市脚手架设置的规定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

15、标色。)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脚手架的设置规定(1)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

16、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9)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十、上海市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的规定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2、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沪建安质监2008第015号)

17、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用绿色密目网(以下简称“绿网”)进行全封闭,绿网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绿网应连续张设满挂,立面上无漏挂、吊角、残缺、污染等现象,保持挺直、牢固、整洁。项目部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污损的绿网,保持工地外观的总体整洁。采用爬架式的框架结构建筑,爬架升层后,框架结构的外围护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临边安全维护装置,并用绿网包裹。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的规定(1)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指符合GB 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

18、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2)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作封闭的,应做到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米。(3)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4)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使用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5)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6)重点区域内应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离地高度30米的外围,应使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其脚手架的搭设

19、方案应经专家论证。(7)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8)严禁使用彩条布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十一、上海市施工工地出入门设置的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出入门的设置规定如下:1、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2个出入门。2、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3、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0.4米0.4米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0.2米 ,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

20、粉刷。4、出入门总宽度应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2.5米),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米,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5、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和人均4平方米等要求。6、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7、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8、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为高1.2米、宽0.8米,外径下沿离地高度0.8米。9、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

21、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10、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十二、上海市施工铭牌设置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3)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4)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5)文明施工具体措施;(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铭牌的设置规定(1)应设置

22、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米、离地0.5米应设置外径高1.2米宽1.8米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0.03米。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2)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3)设置LL-98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米,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

23、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4)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米、高1米,管线单项及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1米、高0.7米,其边宽均为0.03米。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5)设置LL-98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其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掘路计划编号、掘路执照编号、施工路名及路段、开竣工日期、作业时间、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抢修工程铭牌的内容应注明:抢修工程名称、施工路名及路段、抢修日期、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

24、、“五牌一图”。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4、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联系电话: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5、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十三、上海市防护性棚架的设置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防护性棚架的设置规定1、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

25、、车通行。2、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3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0.8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3、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1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4、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5、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

26、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6、确因施工场地面积因素,塔机起重臂无法避开超越围挡,或者现场两台及以上各塔机起重臂在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的,施工单位除应实施机械限位控制外,宜对该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7、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8、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1米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行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架。9、重点区域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的,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确

27、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十四、上海市对临时通行道路设置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道路管线施工的要求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钢板覆平法施工。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有效措

28、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米)。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临时通行道路的设置规定(1)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施工工期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严禁擅自占路、超越许可规定工期施工。(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3)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4)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完工

29、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钢板覆平法施工。(5)沟槽(坑)开挖宽度0.8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6)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0.03米。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7)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路面0.02米的,施工单位应即时在突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0.5米的沥青砼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8)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十五、上海市对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警示的设

30、置规定如下:1、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2、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3、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安置或敷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4、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5、施工单位

31、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6、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7、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8、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禁止撤除施工铭牌和各类标志。十六、上海市对办公(生活)区设置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规定(1)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

32、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设置饮用水设施; 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2)工地住宿人员管理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办公(生活)区的设置规定如下:(1)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

33、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2)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3)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4)办公区应明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员、文明施工员等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标牌外径尺寸长0.3米、宽0.1米、厚0.015米,

34、采用白底红字。(5)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4平方米。宿舍内应安装电扇,并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6)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7)施工单位开设食堂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 (8)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应长2米宽0.6米深0.8

35、米,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应0.1米,第一仓、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直径为0.1米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0.1米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9)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配备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负责医疗服务和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健康宣传教育。(10)淋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11)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

36、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1.2米隔墙。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12)办公(生活)区设置厕所的,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13)重点区域内搭设生活区的,除执行上述生活设施标准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并应配装空调设备,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十七、上海市对施工区域设置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区域的设置规定如下:1、施

37、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2、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3、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4、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38、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5、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6、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7、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8、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盖式便桶,其它道路交通的施工现场可选用封盖式便桶或移动厕所。设置封盖式便桶的,应搭设相应棚室。并做好封盖式便桶或移动厕所的保洁工

39、作。9、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十八、上海市对排水系统设置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排水系统的设置规定如下:1、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2、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0.3米处应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长8米且平行间距4米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0.3米、深0.3米,

40、其表面应当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3、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5.5米、宽3米、深2.5米,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0.5米,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0.2米,底板厚度应0.2米。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4、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

41、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设置排水管应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5、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6、重点区域内应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7、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8、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

42、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2个沉淀池。9、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十九、上海市对地下管线保护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如下:1、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2、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

43、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二十、上海市对噪声控制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2)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

44、作业;2、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1) 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做到机械吊运轻吊轻放或人力传运顺传轻放,禁止摔抛重放。(2)获准夜间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时禁止实施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发强刺激高噪声的施工内容和工艺,禁止实施焊接等易发强眩光的施工内容和工艺,必须消除高噪声或强眩光扰民。(3)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明确保安人员兼任车辆进出指挥,禁止车辆出入鸣号,保证车辆出入通行时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4)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应当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

45、路面保持平整一致,以降低钢板弹跳产生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3、关于防止施工扰民若干措施的通告(沪建建管(2007)第022号)(1)工地大型机械设备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设置,并要加强保养,防止发出尖锐的机械噪声;吊装等施工联络方式采用旗帜、无线电通讯等方式,不得使用鸣笛、敲击钢管等高噪声的联络方式。(2)施工现场的加压泵、电锯、无齿锯、砂轮等小型强噪声固定设备应搭设设备房;风镐等移动式强噪声源周围应尽可能设置棚罩。(3)现场装卸物件应轻装慢放,并在装卸点铺垫草包等降噪物体;大型对象装卸,应当使用起吊设备,严禁汽车自卸。(4)经批准的夜间施工须按规定减少噪声排放,强光照明灯不得

46、直接照射居民窗户;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周边社区告示夜间施工情况和降低噪声措施。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噪声控制规定如下:(1)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夜间施工: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100米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

47、遵守停止施工规定。(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高空掷抛: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禁止重摔重放。(4)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5)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6)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

48、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低音机械作业:指在10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8)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9)重点区域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的,在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时,应使用JZFC覆罩法施工。各类路面破损装置应置于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机械应采取降噪

49、措施,有效控制噪声。二十一、上海市对扬尘控制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扬尘控制规定如下: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2、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3、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

50、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4、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5、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6、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7、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8、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

51、,应实施洒水后清理。9、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10、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11、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12、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13、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

52、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14、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15、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二十二、上海市对光照影响控制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光照影响控制规定如下:(1)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30度。(2)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

53、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3)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4)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3、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规定,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其灯具的安装角度不得大于30度,+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照明灯具必须配有防雨罩或防眩光罩,照射面必须直对施工作业

54、点,禁止强光射入民宅。二十三、上海市对其它污染物控制的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其它污染物控制规定如下:1、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2、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强腐蚀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3、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

55、、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5、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二十四、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处罚规定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2、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上海市建设工

57、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渣土处置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3)在施工工地内

58、,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4)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5)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渣土堆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规定:建设工地出入口和围档外周边禁止堆放建材、设备、渣土垃圾和其它杂物;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必须做好喷湿清扫保洁工作,必须保持档外通道日常整洁和畅通。二十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的具体规定为进一步

59、维护城市环境和城市交通安全,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内渣土装运管理工作,本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规定如下: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应高度认识做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各项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2、自2010年9月1日起,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

60、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投标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自201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4、自2010年8月20日起,各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专职监管员应当阻止无渣土处置证车辆进入工地,阻止渣土装载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督促运输车辆顶部盖板盖平才能启动;阻止轮胎或车身挂泥车辆驶出工地,

61、督促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清洗要求。对无视劝阻的违规车辆,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工程建设方和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明确措施保障专职监管员工作有序开展;对专职监管员报告的无视劝阻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5、各级建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违反渣土装运有关规定的,由安质监部门给予违规工地记扣分处理,并对参建企业通报批评;两次违反的,取消该工地文明施工荣誉奖项评选资格,属重大工程取消本市重大工程立功参赛资格;对严重违反渣土装运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建管部门要加强与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巡查制度

62、,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置各类违规行为。二十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保障通行安全的措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保障通行安全的措施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规定: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

63、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的,保护棚搭设不得少于两层。保护棚的外支撑立杆不得占用主要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二十八、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规定为减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导致周边房屋沉降、开裂等情况发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市制定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沪建交联200851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1、深基坑施工前对周边房屋检测(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检测工作,房屋检测单位也可由

64、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2)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具体检测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求确定。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3、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影响,并做好与房屋检测单位的工作衔接。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于深基坑施工等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评审通

65、过。4、房屋检测单位(1)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及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沪建交联2008511号)规定的各项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量检测工作。(2)施工前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告知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并需经被检测房屋的业主确认。(3)在施工期间由房屋检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专门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5、减少施工噪声的规定(1)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低噪

66、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减少噪声扰民的施工方案,并在工地周边进行公示。(2)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或向市政部门备案(备案仅指工程全部落在道路红线内的工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3)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罚。(4)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

67、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5)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6)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

68、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6、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1)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2)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

69、、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3)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4)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交通组织作为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将交通组织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作为工程措施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招投标文书,并明确专款专用。(5)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工地所在区域交通状况,本着“将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统筹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6)工程建设必须占用市政道路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做好临时交通方案。当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必须

70、对市政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减少道路车道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案。相关交通组织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7)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切实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为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行提供方便。(8)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做到尽量少占路,早还路。7、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和受损房屋的修缮及补偿(1)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2)施工影响结束后

71、,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3)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4)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最多不超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5)住宅楼受损的,建设

72、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6)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7)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8)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建

73、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9)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十九、上海市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暂行费率表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项目目类别费率(率(% %)备注注工业建筑厂房单层2.83.2多层3.23.6仓库单层2.02.3多层3.03.4项目类别费率(%)备注民用建筑建筑居住低层3.03.4

74、多层3.33.8中高层及高层3.03.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3.33.8独立设备安装工程1.01.15注:(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3)对深基坑围护、施工排水降水、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措施项目和对沿街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等其它措施项目,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75、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一并计入施工措施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项目目类别费率(%)备注道路工程2.22.6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1.82.2桥涵及护岸工程2.63.0排水管道工程2.42.8排水构筑物工程泵站2.22.6污水处理厂2.22.6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车站2.22.6区间隧道1.21.8越江隧道工程1.21.8注:(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2)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76、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序号序号项目目类别费率(率(% %)备注注1民防工程2000m2以内3.494.2225000 m2以内2.132.5838000 m2以内1.822.21410000 m2以内1.631.98515000 m2以内1.491.81615000m2以上1.311.597独立装饰装修工程2.02.3注:(1)项目类别中的面积是指民防工程建筑面积。(2)安全防护、文明施

77、工措施费,以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综合单价)为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3)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内部施工照明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价。三十、上海市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

78、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7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3)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4)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0、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6)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

81、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8)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3、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

82、管200979号)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编制招标控制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上限。三十一、上海市防止施工扰民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行为,适应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本市规定如下:1、现场围档必须连续封闭,建筑工地围墙离民房不足5米的,要采取增高围墙、设置屏障等降低噪声措施;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绿色密目网进行全封闭。2、工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并适时洒水降尘;清扫路面、楼面、脚手架、围网等作业,应事先洒水;楼层垃圾要装桶集中吊运或经管道密闭清运

83、,严禁高空抛撒。3、施工现场不得有积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废水需要经过三级沉淀后才可以排入外网。4、建筑渣土要及时外运,对超过48小时暂时不外运的渣土要采取覆盖措施。5、车辆进入现场要禁止鸣号,渣土运输车辆厢盖密闭并经清洁冲洗后才能驶出工地。6、机械作业应采取浇水降尘措施;预报风速达到5级及以上的,停止室外拆房作业。7、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中心城区限制现场自行搅拌。8、工地大型机械设备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设置,并要加强保养,防止发出尖锐的机械噪声;吊装等施工联络方式采用旗帜、无线电通讯等方式,不得使用鸣笛、敲击钢管等高噪声的联络方式。9、施工现场的加压泵、电锯、无齿锯、砂轮等小型强

84、噪声固定设备应搭设设备房;风镐等移动式强噪声源周围应尽可能设置棚罩。10、现场装卸物件应轻装慢放,并在装卸点铺垫草包等降噪物体;大型对象装卸,应当使用起吊设备,严禁汽车自卸。11、夜间22:0006:00施工须经批准;经批准的夜间施工须按规定减少噪声排放,强光照明灯不得直接照射居民窗户;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周边社区告示夜间施工情况和降低噪声措施。12、深基坑工程、地下工程要采取保护地下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措施,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评审。13、工程建设确需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14、施工期间,工地负责人员应当轮流值班,及时妥善处理市民投诉。15、为保障各措施落到实处,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成立专门机

85、构负责受理各类施工扰民投诉,受理电话:12319、64434364。三十二、上海市对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实施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1、组织管理和责任主体(1)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面推进;区(县)和专业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交警等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控。(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2、创建

86、承诺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3、检查监督各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并重点检查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措施方案的制订完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工程所在社区对环保和便民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工程所在地交警部门对排堵保畅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4、初评推荐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经工程所在社区及交警部门评价认可后,报受监监督机构进行复核评定, 每月30日前监督机构汇总本区域推荐上报工地名单,报上海市建设

87、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审核。5、备案挂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推荐上报的工地组织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建管办确认和备案。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6、合格标准依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评分,实得分值大于90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7、动态监控市建管办、市安质监总站不定期组织抽查、巡查,每月(中心城区监督机构)或每季(郊区监督机构)对工地实施考核,并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信息反馈。8、违规摘牌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监督机构月或季将不合格名单连同推荐名单一并汇总上报)、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

88、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9、结果处理不设置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被摘牌的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重新挂牌两个月后,方可参与各类创优评选活动。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三十三、2012版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各项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全面提升现场“安全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产品优质化、环境人性化”管理理念,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

89、站结合当前各项新的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发文(沪建安质监201211号)对原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12版)的要求介绍如下:(一)评选原则和方式1、评选原则。文明工地评选工作以“安全生产为核心、施工安全标准化为基础、以人为本为宗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突出“抓好重点、属地把关、共同参与、全程保持”的原则。2、评选方式。文明工地评选实行“预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查与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二)申报1、预申报: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网上

90、申报时,选择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并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选择查评的月份。逾期未申报的工地不再列入本年度市级文明工地的推荐评查范围。2、申报条件: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m2 以上;另外开挖深度不少于2层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m2的深基坑工程,可以独立申报市文明工地;装饰及其它工程工作量大于1000万元。(三)推荐1、推荐程序(1)企业自查每年1月份起逢单月的15日之前,次月参评文明工地的施工总包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文明工地检查表的内容,对申报工地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整改,并完成网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网上办事窗口的项目类菜单中的,“文明工地网上申报” 栏目)及书面上海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

91、推荐表的相关操作后,报送工地受监安监站。(2)受监机构核查受监机构在日常监督时,应按照文明工地检查表的标准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否决项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特殊部位等;在单月20日以前,按照文明工地预审清单进行复核,然后登入建筑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文明工地评审”栏目,完成网上推荐。2、推荐条件(1)工地当季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等级为“优良”;(2)形象进度要求; 土建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完成50至90%之间; 深基坑工程应在基坑土方开挖工作量达到70至90%之间; 其他类工程在完成工作量50至70%之间。跨年度结转工地推荐同样需符合上述形象进度,逾期推荐的工地不再列入本年度市级文

92、明工地的推荐评查范围。(3)跨年度连续两年以上参加市文明工地评选的工地,推荐间隔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4)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当年度不得推荐参评;跨年度推荐的、距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四)受理每年1月份起逢单月20日为次月参评工地网上受理截止日,之后所有的申报、推荐、受理工作均不再进行。单月月底前,工作小组对上报工地的推荐条件进行核实,组织检查小组,并确定次月工地查评日程安排;申报企业可网上查询相关工程的受理情况及检查通知。(五)检查评分1、检查对象及评分内容按照“全面开展、各方参与”的原则,参评工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有分包单位都列入检查范围。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

93、专业工程)工地检查评分表:共分8张表式,满分分值为100分,内容包括(1)安全防护设施;(2)施工机械(包括检测,表略)、临时用电;(3)质量;(4)环境卫生;(5)宣传综治(6)安全管理资料;(7)质量管理资料;(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表。2、初评检查根据查评日程安排,文明工地检查小组赴施工现场听取创建单位的工作汇报,并依据工地检查评分表的专业分工,分头进行检查评分。3、检查评比要求(1)文明工地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2)候查工地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迎查,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并按规定签订迎查承诺书;(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开具文明工地创建建议书,施工单

94、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4)检查过程借助录像、照像、仪器、工具等进行现场记录、检测,达不到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要求的,不再作第二次复验。(六)日常监督管理1、挂牌: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在工地主要大门外悬挂文明工地创建社会监督告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过程动态管理。经查评过的工地,将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抽巡查时,进行随机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取消其文明工地年度推荐评审资格: (1)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抽巡查,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文明工地标准的;(2)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3)查评后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达不到“优良”等级的;(4)因各类违规

95、行为受到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等情况。3、组织专业讲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将分专业不定期地开展工作研讨、讲评活动,以促进创建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七)初评上报1、每年12月底,工作小组将结合创建工地的查评及日常管理总体情况,汇总名单报第二管理块初评委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初评委人数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2、工作小组对初评委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总结年度工作,向市文明工地(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块的市级文明工地初评名单和工作总结。附表: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表(试行)附表: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表(试行) 上

96、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环境卫生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环境卫生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宣传综治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宣传综治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

97、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表(试行)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表(试行)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类别序号序号评 分分 内内 容容标准分准分扣扣分分实得得分分否决否决项1 1*现场实物与物与专项方案不相符的,否决方案不相符的,否决一、脚手架(一)架体与建筑结构稳定1脚手架开口处的封头、拉结不设置,0.21.0分;22悬挑架、梁(埋件)连接不合理、安装不符设计要求,扣0.52.0分;3各类脚手架拉结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拉结点应用红色标示,扣0

98、.21.0分。(二)架体封闭隔离1悬挑式底层未采取全封闭不漏尘板材铺设,扣0.51.0分封闭不严,扣0.21.0分2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和材料,扣0.51.0分2施工层不设防护栏杆、踢脚板,扣0.10.5分3施工层外侧以下,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扣0.52.0分4施工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隔离或隔离不严密,扣0.21.0分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施工机械、临时用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检查表(试行)电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检查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

99、饰安装专业工程环境卫生检查表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环境卫生检查表(试行)(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宣传综治检查表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宣传综治检查表(试行)(试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查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表(试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表(试行)三十四、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中的责任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第5

100、0号令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家庭装修工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该管理规定对政府责任;管理部门;运输单位;消纳场所设置;建设单位的招标、发包、运输费和处置费、处置申报、报监手续等的要求;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处罚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该管理规定还对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中的责任规定如下: 1

101、、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2、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3、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者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拒不改正的,未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谢谢各位 严新盘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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