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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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二一二年七月二一二年七月二一二年七月二一二年七月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共七章9090条条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1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改决定。概概 况

2、况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 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 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 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三同时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防护

3、(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监管责任);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概概 况况概概 况况新修改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共共9090条(增加条(增加1111条)条) 安监部门职责安监部门职责 共共3535条条35353535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部门”25252525款;款;款;款;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111111款;款;款;款;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 7 7 7款;款;款;款;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1 1 1 1款;款;款;款;新增新增新增新增7 7 7 7款。款。款。款。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的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2002108108号):号):十大类十大类115115种种 (正在组织修订)(正在组织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九条第九条

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7、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

8、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9、部门、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GBZ1-2010)l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104号文件)号文件)l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l职业防护设施职业防护设施l个体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设施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国家建立职

10、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制定。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

11、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848号,号,20122012年)年)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安监总统计201120118080号)号)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证阶段应当向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制定。制

13、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求

14、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151号,号,20122012年)年)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

15、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2012年版)年版)(安监总安健(安监总安健201220127373号号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或者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务机构进行。新法赋予安监部门

16、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050号,号,20122012年)年)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 l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卫法

17、监发20031422003142号)号)l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352352号,号,20022002年年 )l尘肺病防治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987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

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

19、技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747号,号,20122012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素检测、评

20、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总局令第局令第5050号,号,20122012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

21、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的文件等资料。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三章第

22、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

23、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949号,号,20122012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

2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 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 (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76376号,号,20032003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25、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安监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十三条对安监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技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和落实职业病防护管术服务机构和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看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看起来简单,却是安监部门非常具起来简单,却是安监部门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有

26、挑战性的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19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

27、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19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

28、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

29、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

30、人保障(共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19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落落实实以以上上三三

31、条条职职责责,我我们们还还缺缺乏乏实实践践以以及及 相相 应应 的的 规规 章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监督检查(共7 7条,其中条,其中4 4条相关)条相关)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监督检查(共7 7条,其中条,其中4 4条相关)条相关) 第六

32、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止违法行为。 。 ( (规定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的三项权力。规定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的三项权力。

33、)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监督检查(共7 7条,其中条,其中4 4条相关)条相关)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4、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规定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规定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采取的三项临时控制措施。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采取的三项临时控制措施。)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上述上述3 3条都是即时处置权,也就是行政

35、强制权。条都是即时处置权,也就是行政强制权。 目前缺乏实践与相应规章目前缺乏实践与相应规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监督检查(共7 7条,其中条,其中4 4条相关)条相关)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职责;

36、(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其余三条分别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包第五章其余三条分别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安监)执法品行、执法权力和执法能力方面的要求。括安监)执法品行、执法权力和执法能力方面的要求。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说明:除上述条款明确提出安监部门的职责以外,还有相当说明:除上述条款明确

37、提出安监部门的职责以外,还有相当多的条款(尤其是第三章)虽然没有提及安监部门,但仍然多的条款(尤其是第三章)虽然没有提及安监部门,但仍然存在需要履行的职责。如:存在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第二十一条,对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一条,对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如何保证实施?资金来源和比例如何规定?如何保证实施?资金来源和比例如何规定? 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标准如何要求(尺寸、位置等)?

38、设置的数量?告栏标准如何要求(尺寸、位置等)?设置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等等等等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法律责任(共1717条,其中相关权力条,其中相关权力1010条,责任条,责任3 3条)条) ( (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 ) )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法律责任,

39、包括警告;,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停建、关闭(共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停建、关闭(共4 4款)。款)。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共,包括;警告;罚款(共4 4款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共警告,并处罚款(共5 5款款)。)。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

40、;停止作业,或提请责令关闭(共包括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提请责令关闭(共1111款款)。)。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供应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供应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法律责任备、材料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包括警告,并处罚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法律责任(共1717条,其中相关权力条,其中相关权力1010条,责任条,责任3 3条)条)( (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 ) )

41、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包括警告;罚款;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包括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共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共8 8款)。款)。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包,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42、。括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包括停,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分。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取消资格;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43、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刑事责任(共3 3款)。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法律责任(共1717条,其中相关权力条,其中相关权力1010条,责任条,责任3 3条)条)( (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 ) )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记过;开除。,包括记过;开除。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失职渎职地方人民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包括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包括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v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v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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