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和交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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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 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原因:(一)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三)公法行为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

2、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德国法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代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某些领域的登记对抗(兼采意思主义) 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交易中涉及的三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 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无无处处分分权权的人的人处处分他人分他人财产财产,经权经权利人追利人追认认或者无或者无处处分分权权的人的人订订立合同后取得立合同后取得处处分分权权的,的,该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3、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4、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所有权权人或者其他人或者其他权权利人有利人有权权追回追回遗遗失物。失物。该遗该遗失物失物通通过转让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被他人占有的,权权利人有利人有权权向无向无处处分分权权人人请请求求损损害害赔偿赔偿,或,或者自知道或者者自知道或者应应当知道受当知道受让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让人人请请求返求返还还原物,原物,但受但受让让人通人通过过拍拍卖卖或者向具有或者向具有经营资经营资格的格的经营经营者者购购得

5、得该遗该遗失物的,失物的,权权利人利人请请求返求返还还原物原物时应时应当支付受当支付受让让人所付的人所付的费费用。用。权权利人向受利人向受让让人支人支付所付付所付费费用后,有用后,有权权向无向无处处分分权权人追人追偿偿。 问题盗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如何平衡交易安全与静的财产安全?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诈骗后抵后抵债债的的赃赃物能否判决追物能否判决追缴问缴问题题的的电话电话回复的内容中,有回复的内容中,有这样这样一句,一句,“赃赃款款赃赃物的追物的追缴缴并不限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于犯罪分子本人,对对犯罪分子犯罪分子

6、转转移、移、隐隐匿、抵匿、抵债债的,均的,均应顺应顺着着赃赃款款赃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的人善意取得的赃赃款,款,也也应应追追缴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审理理诈骗诈骗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应应用法律的若干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问题的解的解释释第第11条,条,“行行为为人将人将诈骗财诈骗财物已用于物已用于归还归还个人欠款、个人欠款、货货款或者其他款或者其他经济经济活活动动的,如果的,如果对对方明知是方明知是诈骗财诈骗财物而收取,属物而收取,属恶恶意取得,意取得,应应当一律予以追当一律予以追缴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如确属

7、善意取得,则则不再追不再追缴缴。”1998年两高关于依法年两高关于依法查处查处盗窃、盗窃、抢抢劫机劫机动车动车案件的案件的规规定第定第12条条规规定:定:“对对明知是明知是赃车赃车而而购买购买的,的,应应将将车辆车辆无无偿偿追追缴缴。对违对违反国家反国家规规定定购买车辆购买车辆,进进行追行追缴缴和扣押。和扣押。对对不明知是不明知是赃车赃车而而购买购买的,的,结结案后予以退案后予以退还买还买主。主。” 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行为无因性(抽象性原则)

8、2、物权行为独立性(区分原则) 物权的无因性:按照德国学者的按照德国学者的说说法,直接法,直接发发生物生物权变动权变动的的行行为为与作与作为为原因的原因的债权债权行行为为为为各自独立的两个行各自独立的两个行为为,物,物权权行行为为效力效力并不受并不受债权债权行行为为的影响,即物的影响,即物权权的无因性的无因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 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优点:提供交易安全和法律弹性。 对受让人更为有利,买方无需担心卖方与前手间债权的效力。缺点:损害出卖人利益。 例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买卖契约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致无效或者被撤消,而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仍保有所有权

9、无因性后果: 卖方只能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不能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 有因性后果: 卖方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诉,买方行使的是不当得利之诉。 区分原则含义:把引起物把引起物权变动权变动的原因行的原因行为为和引起物和引起物权变动权变动的的结结果行果行为为分分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为。法理基础:请求权与支配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负担行为:民事主体向一个或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给自己确定一个给付义务,与相对人建立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处分行为:直接将某种即存的权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予以抛弃的行为。区别:负担行为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产生支配权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区分原则。 物权法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确立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展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区分原则的内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别根据各自的生效要件来决定其效力,物权关系未发生变动时,不影响债权关系的变动,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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