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辅修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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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ByYunweiJiang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般认为,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事实上,在罗马法中,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而市民法则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后来大陆法系使用的民法一词,就是由罗马法中的市民法转译而来。而近代民法中的一些内容,则既借鉴了市民法,也沿用了万民法的一些规范。几组分类: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的

2、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平等不仅是对民事主体本质特征的描绘,也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平等,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更是指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平等。案例:2001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

3、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原告则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原告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交通局多次进行协调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该协议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交换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平等2、意思自由3、等价有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包括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物权。而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移转财产而

4、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三、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方面的利益。人格权就是以这些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和监护等关系。另外知识产权中关于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属于身份权。讨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为权利法为权利而斗争即为法律而斗争!二、民法为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利益说、意

5、思说、主体说。三、民法为实体法四、民法的任意性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实质上是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二、民法与劳动法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合同具有商品交换性质,由民法调整三、民法与商法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坚持民商合一,民法商法化。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主体制度物权债与合同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继承第六节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

6、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七节民法的适用一、时间新法优于旧法。注意效力等级。二、空间属地主义三、人1、中国人2、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原则,一事物的出发点和根本之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

7、的出发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还指实质上的平等。4、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等。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专家建议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案例: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二)自愿原则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我

8、国民法中的立法表述。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具体表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自己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自由的合理边界法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小案例:被逼打欠条(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1、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2、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3、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理念4、

9、平等重形式,公平注重实质(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原告:H市某区建筑公司被告:H市郊县建材公司(一)案情原告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已经从300元吨涨到35

10、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了二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别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观

11、点关于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被告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被告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原告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原告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被告负责。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被告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根本不想按合同供货,所以用该车送货,实际上将交货数量减少。因此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12、被告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五)公序良俗原则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主要是指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案例:男员工打扫女厕所某女于2002年5月

13、2日晚在石家庄一家肯德鸡餐厅用餐。期间使用该餐厅的女卫生间时,该餐厅一名男性保洁员进入该卫生间打扫卫生。该女顾客被惊扰,认为此举动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而被告辩称,虽然确有一男员工进入女卫生间打扫,但他是在敲门无应答后才推门,并且发现有个蹲位的门紧闭后就反身退出了。遗赠:包二奶案件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1.民事法律关系是现实生活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现实生活关系的一部分,是对现实生活的截取案例:请客吃饭与违约二、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

14、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而权利义务关系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三、内容(一)权利1、概念客观说:利益说,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主观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法力说:权利即法律上之

15、力。综合:权利的内容为自由,形式为法力,目标则是利益的实现。2、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滥用的后果: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效果;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自我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国家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二)义务即法律上的拘束。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相对法律关系:(三)责任当为与必为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是一种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16、签订合同。2民法认可。如婚姻法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法律后果:产生,变更,消灭。二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事件与行为。行为可进一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123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平等性民事权利

17、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二)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要件:与母体分离;活着出生;为人所生,是否具备人形则不必考虑。出生时间的确定: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我国采独立呼吸说。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与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继承法则承认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专家建议稿:增加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

18、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时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我国采呼吸和心跳均停止的方法。对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存在死亡时间的证明问题,此问题为事实问题。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

19、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20、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案例:六岁儿童的著作权案件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21、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可撤销。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

22、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和保佐:二、监护制度的性质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三、监护人的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尚有委托监护及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选定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案例:

23、王某居A市,丈夫早逝,独子张甲在外地工作。一人独居的王某十分孤单,就从B县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乙。母女关系融洽。张乙初中毕业后,王某送其到自己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即本市的戏曲学校学习艺术。张甲十分眼红,在探亲期间,总是对张乙恶语相加。后王某病故,未留下任何遗嘱,不过遗留下一张2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乙只有13岁,必须为其设定监护人。张甲和张乙不B县的哥哥都表示愿意担任。张乙就读的戏曲学校的工会负责人是王某生前好友,十分喜爱张乙,也提出愿意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

24、7条。四、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

25、带责任。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行使辞职权。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应有辞职权:(1)年满70周岁;(2)病重,长期卧床;(3)正在服兵役;(4)长期在监护人居所地之外的地方工作等。第四节自然人的户籍

26、和住所一、自然人的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二、住所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自然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心素与体素: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事实。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确定自然人的住

27、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

28、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

29、,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专家建议稿:自然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死亡没有顺序限制,但其配偶反对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

30、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案例: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此后不久,张某患重病,女儿李乙的生活和上学成了问题。同村王某提出收养李乙,并与张某一起办理了收养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是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个人作主,是无效的。王某与张某均不同意李甲的主张。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

31、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案例:王甲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对象是村里的一片鱼塘,期限是5年。王甲在水塘里养殖鱼苗,他的两个儿子王乙和王丙也参加了鱼塘的经营管理。从第一年到第三年,王甲按合同

32、规定,每年上交村委会1万元。此间,王乙与邻村姑娘李丁结婚,李丁带来了3万元的陪嫁。婚后,王乙未与父亲分家,全家仍是共同生活。不料,在第四年,王甲因病去世,王乙与王丙没有养鱼的经验,致使鱼苗大批死亡,眼看要严重亏损。便向村委会提出:父亲原以他的名义承包了鱼塘,现在他去世了,承包合同自动失效,他们兄弟俩不再负责了。村委会不同意,但王家兄弟自此就撒手不管了。结果,当年鱼塘就亏损了2万元。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沿革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法人的机能、意义及概念1、甲、乙、丙、丁等10人欲集资购地建厂,制造游艇外销,对于采取合伙或公司方式经营,讨论甚久,最后决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33、试想其理由何在?2、某甲白手起家,热心社会公益,时常捐款救助孤儿,达十余年。某日,甲自觉年老体衰,难以长期继续此项慈善工作,其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表示愿负全责承担。甲考虑再三,最后决定捐出1亿元,设立“财团法人慈幼基金会”。试想其理由何在?以上两则案例,说明了法人的功能。1、集资功能;2、风险控制3、长生功能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

34、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三、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二)法人否认说1、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三)法人实在说1、有机体说2、组织体说(四)评介三、法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法人主要有

35、以下分类:(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四)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及其缺陷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36、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设立法人的条件(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讨论:登记的效力。成立要件主义VS对抗要件主义(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条评析:民法通则第37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许可设立主义。

37、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采特许设立主义。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采特许设立主义。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1.法人性质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三、讨论: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38、(一)权利能力限制说(二)行为能力限制说(三)代表权限制说(四)内部责任说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二、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

39、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依法被撤销;2.法人被解散;3.法人目的实现;4.

40、企业法人破产;5.其他原因。(二)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第五章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1、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合伙不得为另一合伙的合伙人;3、合伙有组织型合伙和合同型合伙;4、组织型合伙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5、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三民事主体二、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一)合伙人的出资1、出资形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讨论:商业信誉?不作为?2、履行出资

41、义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二)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伙法一般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按份共有说、共

42、同共有说、区分说三、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案例:甲乙丙成立合伙。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0万元。约定盈余和亏损也按出资份额来分配。合伙欠丁32万,甲个人戊欠12万。合伙剩余资产20万。债务如何承担?四、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1、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

43、同等的权利。2、可以共同经营,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经营;可以聘请第三人经营。3、不参与经营的,其执行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五、退伙和入伙(一)退伙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结算:(二)入伙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

44、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合伙的终止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包括以下几种原因: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45、担责任。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退伙:可随意撤资。转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物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2.物必须能为人支配。3.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

46、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4.物主要限于有体物。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1.动产和不动产。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特定物和种类物。4.主物和从物。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6.原物和孳息。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案例: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亩土地一笔,有A及B两幢厂房,C及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长期敷设轻便轨道2条,使用E及F两辆台车运输器材。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3课,其右侧正兴建员工宿舍一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但未装设门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共有多少物;多少不动产、动产;多少消

47、费物、非消费物;多少代替物、不代替物;多少可分物、多少不可分物;多少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讨论:网络虚拟财产是物吗?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的“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的被一个叫S

48、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与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拒绝将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1975年甲村和乙村为了耕作方便,互换了30亩土地,其中甲的土地上栽种了40棵杨树苗,双方当时没有对这些树苗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乙生产队认为这些树苗已经归属了自己,于是派专人负责养护。至1999年这些树苗已经长成参天大树,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于是双方对树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第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具有以下特征:1.货币属动产。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3.货币是可消耗物。4.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

49、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1.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2.票据3.股票(1)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2)普通股和特别股(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4.公司债券5.国库券6.提单7.仓单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说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

50、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还是特定公共政策进入私法自治的中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以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3、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4、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5、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6、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

51、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7、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8、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案例:王某于1996年10月在邮局邮寄物品时,因所带的零钱不够,就向同来取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立即还给他。11月4日,王某路上偶遇李某,便说:我忘了还钱给你了。不巧身上也没有零钱,不过,刚刚买了5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下周开奖,你要不后来要?“李某接受了奖券。后来其中一张中了大奖。王某于是想以10元赎回奖券。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概述是事实判断。“有没有”,发没发生这回事。二、

52、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标的。即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该项内容应该确定。3、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三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

53、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三、意思表示的生效1、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仅有形式上的拘束力2、意思表示无需受领的,一经作出,即生效力3、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到达主义四、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中主义(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解释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2、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

54、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3、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4、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5、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一、成立与生效二、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1)真意保留。(2)虚伪表示。(3)隐藏行为。(4)错误。(5

55、)误传。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三、特别生效要件如批准、登记。第五节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可以被追认。为什么应增加无意思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专家建议稿: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法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

56、的,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真意保留无效,但相对人明知除外。虚伪表示(通谋)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二)撤销权:形成权、1年的除斥期间、变更权、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二)撤销权:形成权、1年的除斥期间、变更权、行使方式、效力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

57、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一)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4、无权代表(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

58、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附条件。作为条件的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合法。条件种类: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2、解除条件。指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丧失,该特定条件即为解除条件。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期限的种类:延缓期限,即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

59、来为条件。解除期限,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第九章代理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功能: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补足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为意

60、思表示为职能。区别于使者、委托。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二、代理的分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3、以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本人身份的公开状况为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4、间接代理与行纪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因刘虹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代理刘虹参加诉

61、讼。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刘虹的代理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代理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案例:甲有A画待售,乙委任丙购买该画,乙思考良久,决定授予丙代理权。丙即以乙之名义向甲购买该画,并即付款,受领该画。试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设丙受甲欺诈而购买该画时,丙或乙得主张何种权利?设乙未授予丙代理权,或丙虽有代理权而以自己名义向甲购画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第二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性质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二、代理权的授予无因与有因;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62、负连带责任。三、代理权行使的要求1、亲自行使代理权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案例:某甲有乙丙二子,乙案例:某甲有乙丙二子,乙7岁,丙岁,丙2岁。甲赠与岁。甲赠与A幢与乙,幢与乙,B幢房屋与丙,并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有某丁委任甲幢房屋与丙,并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有某丁委任甲代为租赁房屋,甲即一方面代理乙及丙,一方面代理丁,代为租赁房屋,甲即一方面代理乙及丙,一方面代理丁,而缔结丁与乙,及丁与丙之租赁契约。试问:甲与乙、甲而缔结丁与乙,及丁与丙之租赁契约。试问:甲与乙、甲与丙之房屋赠与契约是否有效?乙、丙是否取得与丙之房屋赠与契约是否有效?乙、

63、丙是否取得A幢或幢或B幢房屋所有权?丁与乙、丁与丙间的租赁契约是否有效?幢房屋所有权?丁与乙、丁与丙间的租赁契约是否有效?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

64、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

65、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

66、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基于如下两种情形,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理由: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交易相对人行使

67、撤销权。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

68、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果黑木耳如果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以后就可以贩卖黑木耳,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李某听后满口答应,并说这次回牡丹江市一定把这事给你办好。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100斤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准备要钱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

69、钱。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70、完成的。”此案就属于因为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而继续完成代理,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同意接受而产生的纠纷。第一节概说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

71、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3、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Case:原告:远邦石油公司被告:俊勇公司1996年至1999年,被告俊勇公司向原告远邦石油公司租赁12

72、0匹马力的机器拖船一艘用于捕捞作业,双方订有租船协议三份及补充协议。1999年12月30日协议到期,原告验收被告归还的船只后未提出异议。经结帐,被告应给付租金8万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林出据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远邦石油公司租船款8万元,定于2000年11月30日前归还。俊勇公司王林,1999年12月30日。”到了2002年5月,原告才第一次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租金8万元。被告以原告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不给付租金。原告则认为并未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三、诉讼时效的客体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依诉讼时效

73、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仅适用于请求权。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未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因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发生的请求权: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中止的法定事由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果(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诉

74、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第三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权利消灭说、胜诉权消灭说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一)权利人的诉权消灭(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第四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1.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2.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二)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时效期间即是。2.指定期限。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如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即是。3.约定期限。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即是。(三)期限的意义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一)期限的确定(二)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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