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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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前言:前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n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n(19891989年年4 4月月4 4日通过日通过 ,19901990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20142014年年1111月月1 1日修修订,日修修订,20152015年年5 5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n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n(20002000年年3 3月月8 8日起实施)日起实施)n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2、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n(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n1.涉税行政诉讼立案更为便捷n新法第51条和第5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即使不立案,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原告可以据此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n2.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得到保障 n新法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n3.涉税案件争议焦点将发生改变 n目前,涉税争议产生的焦点集中于:行政处罚程序不当、行政决定证据不足等等,以后,税务案件类型

3、将从针对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转移到更为实质的纠纷解决,例如纳税人的认定、纳税数额的计算、偷逃税款的界定等等。 n4.涉税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增加 n新法46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预计将要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关于征税前置程序的删除,都将增加涉税行政案件的数量。 n5.涉税行政诉讼可诉前调解 n新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日后关于纳税数额核定征收、行政罚款金额的争议可适用于诉前调解程序。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n(

4、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n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n(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n1.1.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争议。n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

5、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n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n2.2.原被告具有原被告具有恒定性恒定性。n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

6、只能作为被告应诉。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是恒定而不能变换的。而不能变换的。n3. 3. 是司法对行政的是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监督活动。活动。n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活动。n它对于它对于保护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

7、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可有效制约税,具有重大意义。可有效制约税务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促使其依法行务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政。n4.4.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合法性合法性。n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具体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税务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问题。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n(一)合法性审查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n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只对税务机关的具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

8、件,只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为的适当性、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n但在有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合理性也要审查,但在有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合理性也要审查,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54条第条第2项规定,主要有两项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可对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可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合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可对理性审查,并可对显失公正显失公正的处罚行为作的处罚行为作变更变更判判决;二是人民法院在一定限度内有权审查行政机决;二是人民法院在一定限度内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

9、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即审查行政机关,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是否滥用职权权。n(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n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证明其其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法性的责任。的责任。n如果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及所依据有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败诉败诉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n(三)不适用调解原则(三)不适用调解原则n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能主持调节,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

10、能主持调节,也不能以调节的方式结案。也不能以调节的方式结案。n例外情况:一是例外情况:一是赔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即当事人诉讼可适用调解,即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要求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偿的权利,包括放弃索赔权包括放弃索赔权。二是原、被告在某。二是原、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些特殊情况下可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即被告在其自由裁量,即被告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权范围内有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出,也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新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原告满意,如原告满意,可申请

11、撤诉可申请撤诉。但是,原告撤诉必须。但是,原告撤诉必须经法院裁定准许。经法院裁定准许。(四)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不停止执执行原则行原则n例外:例外: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

12、止执行的;(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的。n(五)对(五)对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实行实行复议前置复议前置原则原则 n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88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

13、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n第第2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及其权利义务n(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n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服,认为税,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14、请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税务行诉,请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n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n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其,其近近亲属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

15、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承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的亲属)可承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即为原告。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即为原告。n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终止时,承受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n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特殊性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特殊性n1.1.原告只能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告只能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n2.2.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不承担举证责任n3.3.撤诉必须获得法院以裁定形式准许撤诉必须获得法院以裁定形式准许n (二)

16、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二)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n 1 1向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索要索要被告税务机关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答辩状的权的权利。利。n 2 2申请停止申请停止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n 3 3申请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人、勘验人回避回避的权利。的权利。n 4 4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的权利。n 5 5采用法定手段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采用法定手段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n 6 6申请申请撤诉撤诉的权利。的权利。n 7 7提起提起上诉上诉及撤

17、回上诉的权利。及撤回上诉的权利。n 8 8对生效的裁判提出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申诉的权利。的权利。n 9 9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权利。 n(二)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二)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n1 1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n(1 1)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充证据的义务。n(2 2)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动的义务。n(3 3)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裁定的义务。n(4 4)遵守法定期间和服从法庭指挥的)遵守法定期间和服

18、从法庭指挥的义务。义务。n2 2不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n(1 1)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妨碍、干涉的义务。)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妨碍、干涉的义务。n(2 2)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n(3 3)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的义务。n(4 4)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n(5 5)不要求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证的义务。)不要求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证的义务。n(6 6)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义务。冻结的财产的义务。n(7 7)

19、不得胁迫、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不得胁迫、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义务。法院工作秩序的义务。n(8 8)不得毁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不得毁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义务。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义务。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及其权利义务n(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确定(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确定n是指原告指控其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是指原告指控其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院受理后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

20、n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直接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为被告。为被告。n2、经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税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n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n4、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21、。n5、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作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构可以直接作为被告;如果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为被告。n6、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被告。n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n(二)被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n1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n2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n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n4在开庭审理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n5在开庭审理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n6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n7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提起上诉的权利。n8如胜诉,

22、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n(三)被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n1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n2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义务。n3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参加诉讼的义务。n4必须遵守诉讼秩序的规定。n5服从法庭指挥,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原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义务。n6有向法庭如实陈述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义务。n7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n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一)受案范围的概念n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

23、指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 审审理(受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理(受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即公民、,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哪些行政行为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讼。 n(二)受案范围(二)受案范围n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2 12 条规定,税务行政条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n1 1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24、等警告等行政行政 处罚处罚不服的;不服的;n2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不服的;n3 3申请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n4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决定定不服的;不服的;n5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法定职

25、责,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n6.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或者违法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n7. 7. 认为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侵犯其他人身其他人身 权、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具体受案范围n1. 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不服。n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n2. 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n(1)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

26、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n3. 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n经营自主权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配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n4. 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正当理由而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n包括明确拒绝或逾期不予答复。n5. 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n如乱征税款、重复征税等。 n6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n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n7对税务机关作出

27、的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 n8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n9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n10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行为不服。n1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n包括征收税款、加征滞纳金、减税、免税、抵税、退税、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等行为。n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n(三)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1.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n2.2.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n3.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8、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制定的规章以外规章以外的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 件中,发现上述规范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六、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n(一)级别管辖n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n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29、列第一审行政案件:n(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n(二)海关处理的案件;n(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n(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n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n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n(二)地域管辖n1.一般地域管辖n(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n2.特殊地域管辖n(1)对限

30、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3.共同地域管辖n(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n(三)裁定管辖n 1.移送管辖n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n2.指定管辖n(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31、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n(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n3.管辖权的转移n(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n(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n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2006年某市A区税务分局稽查人员在对某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偷增值税3000元,于是便责令该单位补缴税款3000元并处以6000元罚款。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单位购进劣质商品以次充好销售,于是责令该单位停止销

32、售,销毁劣质商品。该单位对偷税事实认可,但对销毁劣质商品有异议,因此向位于B区的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查明前述情况均属实,将“停止销售,销毁劣质商品”改为“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讨论问题讨论问题n(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2)管辖法院是哪个?n参考答案:n被告:某市国税局n管辖法院:B区基层人民法院七、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n(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n1.起诉条件n(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n(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3)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n(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n(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33、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n2.起诉时间n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纳税人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人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本案中B公司的起诉是否超期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032003年年5 5月月某某市市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在在对对该该市市一一家家即即将将倒倒闭闭的的A

34、A公公司司进进行行税税务务检检查查时时,发发现现该该公公司司存存在在较较为为严严重重的的税税务务违违规规行行为为。后后经经调调查查发发现现,该该企企业业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覃覃某某最最近近又又在在该该市市开开办办了了另另一一家家企企业业B B公公司司,A A、B B两两公公司司经经营营业业务务完完全全相相同同,而而且且B B公公司司的的一一些些生生产产实实际际是是在在租租赁赁A A公公司司的的设设备备进进行行。税税务务机机关关于于是是认认定定B B公公司司是是A A公公司司的的“脱脱壳壳”公公司司,遂遂于于20032003年年6 6月月就就A A公公司司的的违违法法行行为为依依程程序序向向B

35、B公公司司下下达达了了处处罚罚决决定定书书,但但未未告告知知B B公公司司依依法法享享有有复复议议权权和和诉诉权权。B B公公司司不不服服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的的处处罚罚,于于20032003年年1111月月向法院提了诉讼。向法院提了诉讼。n3.起诉的程序条件n复议前置情形:征税行为n(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审查受理n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n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n人民法院

36、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n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八、税务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及结论n(一)税务行政诉讼第一程序n1.审理前的准备:5日、10日n2.开庭审理n3.宣告判决、裁定n4.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n撤回起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合并审理、审理依据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n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

37、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n(二)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n1.上诉及审理n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n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n2.上诉案件的审理n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n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n(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结论n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n1、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n2、撤销判

38、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n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n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n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n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中,认为税务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

39、安、检察机关。九、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n(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n1、书证;n2、物证;n3、视听资料;n4、电子数据n5、证人证言;n6、当事人的陈述;n7、鉴定意见;n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n(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n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在税务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n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n1.被告的举证责任n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

40、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n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n2.原告的举证责任n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n(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n(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n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n(二)原告因正

41、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n(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n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n(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n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n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n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n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n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n(1)人民法院

42、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n(2)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n(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n(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n(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n(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n(四)行政诉讼的质证n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n人民法院应当按

43、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n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n(五)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技巧n1.优先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n税务机关在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 n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n2.重点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性和程序性证据n在庭审中税务机关首先应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n即法定程序举证,如税务事项

44、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审批程序表格、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n其次税务机关应向法院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性证据。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n3.全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n在庭审时税务机关必须当庭全面出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n特别注意法律效力。在举证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时应重点出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再其次是规章。最后才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n4.避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无效证据n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45、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一些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等等。 n税务机关应在庭审前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地审查,对取得的无效证据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证中放弃提供。否则就会被人民法院视为提供了不合法的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税务行政诉讼的应诉准备 n税务行政应诉准备是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46、只有应诉准备充分完备,才能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给应诉工作造成被动不利的局面。 案例:案例:20022002年年7 7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从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从事摩托车修理业的个体户涂某,一直未申报事摩托车修理业的个体户涂某,一直未申报纳税。经稽查局派员检查后认定,涂某于纳税。经稽查局派员检查后认定,涂某于20012001年年1212月从事摩托车修理以来,一直未按月从事摩托车修理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依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依国税函发国税函发19970911997091号文的规定,涂某的行为号文的规定,涂某的行为应

47、定性为偷税。应定性为偷税。20022002年年7 7月月2323日该稽查局向涂日该稽查局向涂某下达了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和税务行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作出了限期补税并处偷税数,作出了限期补税并处偷税数额一倍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决定。涂某认为稽额一倍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决定。涂某认为稽查局定性错误,对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查局定性错误,对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该稽查局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该稽查局送达起诉状副本,限令限令10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处罚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处罚决定时的证据和依据,但稽查局在无正当决定时的证据和依

48、据,但稽查局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提供了上述材料,法院理由的情况下逾期提供了上述材料,法院遂认为该稽查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证遂认为该稽查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证据和依据,判令稽查局败诉。据和依据,判令稽查局败诉。n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n(一)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其他人员,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n(二)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原告起诉状副本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n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n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n 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

49、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n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n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n对应诉内容审查有异议的,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及时书面提请向人民法院处理。 n(三)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n(四)在对原告起诉状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前,向领导环节报告,提出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意见,经批准后,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以使原告撤诉。

50、 n(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手续等有关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n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n1法律文书的名称;n2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n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n4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n5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n6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n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n8所附规范性文

51、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n(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n(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应填制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证据的存放地点、来源及可能灭失的情况,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n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n 1需要保全的证据;n 2证据的所有人;n 3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n(八)在开庭审理前,应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n(九)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并针对案情或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答辩提纲。代理词主要就诉讼请求、争执的事实和理由

52、提出主张、观点和意见。 十一、税务行政应诉人员的庭审任务 n在法庭调查阶段,应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加庭审调查,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为法庭公正裁判打好基础;同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宣传依法治税的目的。其具体内容如下: n(一)积极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n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税务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n所以,在这一阶段,特别是庭审调查阶段,应诉人员要积极认真地举证,对待庭审人员的提问,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材料作出全面准确的回答。 n(二)进行法庭辩论,依法维护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n

53、应诉人员要在审判长的组织和指挥下,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和理由,使合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 n(三)以法庭为阵地进行税收法制教育n应诉人员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作全面、详细的阐述,从而充分论证被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使旁听群众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从而自觉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十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 n(一)出庭要求n1应诉人员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

54、到庭。应诉人员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报经领导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n 2参与诉讼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及原告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许中途退庭。 n(二)申请回避n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n (三)答辩n参

55、与诉讼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n(四)举证、询问n应诉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应诉人员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n(五)法庭辩论n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使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n(六)

56、最后陈述n 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n(七)庭审笔录核对n应诉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法庭修正,无误后签字。n(八)判决裁定签收n对法院送达的判决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行政上诉书提出上诉。n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报告有关领导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十三、税务行政应诉人员的辩驳方法 n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指控性发言,提出税务机关(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系行政违法或行

57、政侵权,以及税务机关应负的法律责任意见和诉讼请求。n被诉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答辩性发言,其答辩旨在申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并指出原告被处罚行为的违法性。为此,作为被诉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要把握辩论的要领,讲究辩论的策略。 n(一)切题辩论,用事实说话,以道理服人n在辩论中必须针对起诉书的内容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题(即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切题辩论。n直接针对诉讼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立论),围绕论点摆出有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论据),同时指出对方的谬误(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从而论证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结论)。这是法庭辩论最常见最有效的

58、辩论方式。n对内容宽泛的辩题进行限制,使辩题的内容明确具体,成为可以直接进行辩论的问题;对内容较为狭窄的辩题进行概括,使辩题由十分具体变为原则性较强的问题,争取辩论的主动权。n必须分辨辩题的中心,抓住辩题所要说明的实质问题,使论辩锋芒直接指向要害问题。n(二)机智灵敏,及时抓住原告起诉或发言中的疏漏进行反驳n法庭辩论中,应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反驳。对策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法庭上的辩解进行反驳。这就需要应诉人员机智敏捷,善于及时抓住争辩的焦点和原告在起诉与发言中暴露的破绽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反驳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空洞无物、漫无边际。对于原告提出的每

59、个诉讼请求或论点,应诉人员应该逐一进行反驳,力求做到言之有法、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n(三)灵活运用对策,相机而作,据情而辩n在法庭辩论中,必须运用适当、有力的对策,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增强辩论的效果。n在税务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常采用如下对策:n1起诉事实虚假夸大的,以真实对辩。n如果原告起诉的内容或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应诉人员在辩论中必须运用具体足够的可靠证据,证明事实真相,还其本来面目,驳斥原告的不实之词。 n2以客观全面的事实和证据辩驳对方片面谬误的观点。n如果原告以片面谬误的观点,强调对其有利的一面,避而不谈对其不利的一面,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应诉人员就应实事求

60、是,客观全面地把原告不真实方面的情况充分陈述清楚,揭露于众,让法庭和听众辨明真伪,从而使原告提出的片面谬误观点不攻自破。 n3实事求是,有错就改。n如果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确有错误,就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勇于修正错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n4对于不影响案件定性或处罚的一般细节问题不宜与其纠缠。n如果原告脱离实际或离开案件的事实迂回论理,或以打比喻的方法将题外事件拿来对比本案,应诉人员一般说来不要与之直接相辩,避免“空对空”或辩不清使自己陷于困境。这就要求应诉人员做到在不忽视事物共性的同时,侧重于研究事物

61、的个性,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案件的事实把本案的特殊性讲清楚。另外,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制止原告辩论离题太远。 n5先后有序,主次有别,循序渐进地进行辩论。n在法庭辩论中要有先后顺序,应诉人员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除应考虑重点问题先辩外,还应考虑在第一轮辩论后,原告还可能会进一步提出什么问题,如何予以辩解和反驳,做到有备无患。n要求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须按案情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在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循序逐一地进行辩论,并列举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n(四)纵观全局,把握实质,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n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应诉人员除了辩驳、反驳外,最后还应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

62、法庭依法裁判作参考。n处理意见应建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之上。处理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二是确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的错误所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四是说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责任,包括确有失误或违法,是否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十四、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和二审应诉 n(一)上诉n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本环节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内,制作行政上诉书,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63、起上诉。 n上诉状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n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n(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情况;n(3)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n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n(4)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n(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n税务机关上诉,本环节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上诉的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用。n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n(二)二审应诉n在原告上诉获准,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提交二审人民法院。n上诉答辩状的写法与答辩状大体相同,只将案由改为“因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号行政判决(裁定)书而提起上诉,现就其

64、上诉所提事实和理由作出答辩。” n二审举证、出庭n(1)在二审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出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特别是在一审中未出现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上诉理由或答辩理由。n(2)在二审以开庭审形式进行时,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n(三)二审判决签收n对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二审判决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诉书申诉。n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

65、。 十五、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诉 n(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拟定申诉书,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n(二)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环节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n(三)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书,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提审或发回再审时,本环节配合再审或提审,积极举证和陈述案情。 n(四)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本环

66、节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十六、税务行政诉讼的终结 n负责履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决以及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n(一)负责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n(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环节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n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缴执行费。 n(三)本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环节负责办理赔偿事项(参见税务行政赔偿)。n(四)对本税务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应

67、诉案件认真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n(五)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n(六)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案件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n(七)省级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行政应诉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n(八)负责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料管理工作,在年度终了,要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行政应诉资料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岗。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案例一n某国税机关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 n思考问题:n该案给我们什么

68、启示?n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份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某,主营制造民用灯具、电子镇流器、光管支架、紧固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9日,被告某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原告的帐簿、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调取,后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等进行询问,对所调取的有关帐册、送货单进行整理核对。2007年1月28日,被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天送达给原告,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听证,该税务局主持了听证,2007年3月3日,被告 20070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原告。 n原审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国税稽罚字200

69、70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通过开设内部的帐册,记录向外单位及个人销售产品,其中记录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开票金额,减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剩余部分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进行偷税,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并根据该条规定对原告某电器有限公司处以4200000元罚款。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的定义就是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偷税的违法事实,是通过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来实现。被告没有提供符合认定原告销售收入条件的任何证据,相反原告提供了反证

70、材料证实其货物并未实现销售,因此被告不能确定原告的销售收入,亦未提供原告通过其他方式偷税的有关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不能认定原告有偷税的违法行为,被告认定原告偷税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n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所销售的货物已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销售货物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国税稽

71、罚字20070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诉被告作出的国税稽罚字2000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错误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诉该处罚决定存在违反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国税稽罚字20070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n上诉人提起上诉称:首先,本局提供的证据已证明被上诉人发出货物并已取得销售收入。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本局没有提供符合认定被上诉人销售收入条件的任何证据。本局调取的进销存帐及送货单

72、等原始凭证和记帐人员黄某对收款记帐流程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自述材料和对销售货物并实现收入情况的盖章确认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了被上诉人发货销售并已取得货款收入的事实。 n2、一审判决不认定本局提供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是错误的,对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杨某在事后的证言却予以采信。3、本局提供了符合认定被上诉人销售收入条件的证据,并在一审中提供了上诉人在涉案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列和少列收入并少缴税款的偷税事实,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上诉人作出处罚是正确的。其次,本局提供的证据能有效证明被

73、上诉人纳税义务已发生。本局所举证据已证明被上诉人发出的货物已取得销售收入,其采取的销售方式是直接销售,而非代销或赊销。 n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作出撤销本局的处罚决定及确认定案证据存在如下四点错误:1、错误认定本局没有提供符合认定被上诉人销售收入的任何证据,没有提供证明纳税义务发生的有效证据。2、在确认本局所调取的帐册、送货单及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询问笔录等可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下,又不确认他们所记载和证明的被上诉人收取货款的事实,存在明显证据矛盾。3、错误确认本局所举的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形式合法标准不一。4、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反驳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反驳证据与本

74、局已获法庭确认的定案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仍错误确认被上诉人提出的反驳证据为定案证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本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 n经二审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享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职权,该局经调查和听证后,作出本案所诉之国税稽罚字(200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n本案中,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有49408810.47元不含税销售额没有如实向税务

75、机关申报,造成当期少计销项税额8399497.78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偷税行为,并根据该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处以4200000元罚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有49408810.47元的不含税销售额已经实现,但没有如实申报纳税,属于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 n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确定被上诉人实现了49408810.47元销售收入,且已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主要证据是上诉人的内部进销存帐、送货单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自认

76、材料。该内部进销存帐虽然有发货及收入的记载,但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等会计记帐凭证相对应,而送货单的总金额与上诉人认定的销售额存在差距,且部分送货单无任何收货单位和人员的签名,即使有人员签收,也无法证明该签收人员属何单位。不能认定货物已交付和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 n另外,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自述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进销存帐统计表等自认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而且缺乏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印证的情况下,上述自认材料和内部进销存帐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偷税事实。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实现了49408810.47元销售收入而没有如实申报纳税,也不足以认定

77、该销售行为已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存在偷税8399497.78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的国税稽罚字(200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n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n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案例二n杜伟强诉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案 n思考问题:n1、如何看待税务协查回复函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n2、税务复议决定能否加重对纳税人的处理或处罚幅度? n

78、案情:n原告杜伟强为顺德市容桂镇远东灯饰厂业主,属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管辖区内的私营企业。该厂于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期间接受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盖有“潮阳市雅伦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潮阳市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等,以上发票所含的发票价款共3,832,832.81元,所含增值税进项税款共计651,581.59元已申报抵扣。n对于以上发票,原顺德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和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核查。两地税务局均来函证实以上发票为“无货交易、虚开发票”和“虚假企业、银行票货款不相符、无货交易”。原顺德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

79、组办公室将有关线索转交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理。 n据此,该局立案调查发现,杜伟强将上述发票记载的购销业务入帐,其中有1,741,859元支票是开给发票上所记载的销货单位,但经向出票银行核查,1,741,859元支票款项并非向发票上所记载的销货单位付款,即帐目作虚假记载。同时杜伟强在陈述时称1,741,859元均系杜伟强之供销员自提现金后转付给这些销货单位,或者通过相关业务单位转付给销货单位,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n对于发票上记载的其余应付款,杜伟强称已支付给销货单位,也无法提交相应的原始付款凭据予以证实。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以上调查取得证据,于2001年12月28日,依据增值税

80、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作出顺国税稽处字2001第0007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杜伟强追补以上发票已抵扣之税款共651,581.59元。n杜伟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顺税复决字200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适用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税发2000182号文和国税发2000187号文,予以追缴税款651,581.59元。杜伟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复议决定。法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顺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顺税复决字200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

81、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n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2年9月16日重新作出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变更,将杜伟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决定追缴已抵扣税款651,581.59元。杜伟强对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n一审法院认为:潮阳市和揭阳市两地税务局出具的函,系国家税务专

82、门机关对其辖区内开具的发票内容的真实性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属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前,是可以作为证明涉案的27份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销售方无货交易的证据。对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所收取的上述27份发票属虚开发票和无货交易,并利用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n原告提出潮阳市和揭阳市两地税务局出具的函反映的情况不真实的主张,因原告提起本诉是不服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因此,潮阳市和揭阳市两地税务局出具的函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且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调取其帐目进行核查,所调取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与发票上记载单位发生真实交易。同时,被告

83、在调查取证时也责令原告提交有关反驳上述两地税务机关所作出有关证明内容的证据,但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此,原告主张其与开票单位发生真实交易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n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8月8日作出的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票人利用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同时,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前,因此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

84、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n故此,可确认原告的违法行为构成偷税行为,应适用该法进行处理。同时,被告在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的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n上诉人杜伟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只是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对违反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税收处理决定

85、,被上诉人亦不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成为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其次,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上诉人进行质证,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利,应依法予以撤销。再次,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超出了上诉人所申请复议的范围。上诉人申请复议时,仅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且原行政处理决定仅作出追缴上诉人已抵扣税款的决定,但被上诉人却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偷税行为,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理,这有悖于法律规定。 n再次,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的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被撤销的复议决定相同,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86、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上诉人陈述笔录与自述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n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答辩称:首先,被上诉人具有对该案的行政复议权。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是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其次,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通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处罚额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上诉人享有陈述、申

87、辩、听证权利。应上诉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会。 n在听证过程中,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及处罚依据向上诉人作了出示,上诉人也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全面的,而不仅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不能超出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再次,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与原处理决定不相同,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后,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上诉人陈述笔录及自述材料的提取经过合法程序,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

88、予以维持。 n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设置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03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粤国税发2001103号),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范畴,依法享有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和查处违反税收征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n同时,依据

8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职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不具备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的主张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n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顺税复决字200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后该复议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撤销,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诉人遂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了顺税复决字20

9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上诉人利用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并作出追补税款的决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与被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同,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办法的原则,且被申请复议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而是责令上诉人补缴所欠税款的行政处理决定,该行为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听证的范围,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剥夺其辩护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n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91、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享有变更、撤销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属于超出行政复议请求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其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取得的上诉人陈述笔录与自述材料等证据,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主张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本院亦不予支持。 n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维持该

92、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n一、潮阳市和揭阳市两地税务局回复函件的证据效力n 本案中,原顺德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和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对原告开设企业收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核查,两地税务局均来函证实发票为“无货交易、虚开发票”和“虚假企业、银行票货款不相符、无货交易”。那么外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协查回复函件能否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n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其“系国家税务专门机关对其辖区内开具的发票内容的真实性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属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未

93、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前,是可以作为证明涉案的27份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销售方无货交易的证据”。 n上述看法不妥,理由如下:n (1)协查函件的委托主体并非被告。n 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曾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本案中原顺德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发票核查的委托者,并非办法规定的委托单位,而且函件的出

94、具对象并非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接依据该函件做出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n(2)协查回复函件确认的事实必须要接受法庭的质证。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内容,目前行政证据规则只承认“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

9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n潮阳、揭阳两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函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并非能自证其正确性,而是需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前,可以作为证据的理解是错误地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司法判决的既判力混淆起来。外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证明作为证据仍然需要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税务机关不仅要提供证明函件本身,更要提供该证明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n(3)协查回复函件不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协查回复函属于税务机关内部往来公文,在“北京三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珠海市国税局撤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书面证明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案中,珠海市中院认定,珠海

96、市国税局稽查局发出的虚开证明和通知单是建立在已破获的案件基础上,而且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往来函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n另外,税务机关的协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尚存在疑问。协查行为不属于行政委托,按照行政委托的理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因此,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委托的对象。按照目前行政法理论的学理划分,协查行为属于行政协助。所谓“行政协助”,是指在公务启动之后、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因素或者事实因素的限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职务或者自

97、行执行职务会带来严重不经济,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由被请求主体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请求主体的行政职务从旁帮助或者由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共同针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及其制度。 n但鉴于行政协助只见于个别零星的法律法规中,学术界对其基本制度仍处于研究探讨阶段。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行政协助只见于个别零星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委托目前并无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其法律位阶太低,法律依据不足。行政委托目前并无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依据,缺乏上位法依据。在2007年轰动一时的胡润百富榜富豪周伟彬偷税案一审判决

98、中,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对金冠公司的税务稽查不是根据金冠公司账册进行,而是通过发函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以复函的数据为基础,从中采用证据,这一稽查方法存在重要缺陷,最终认定金冠公司不构成偷税罪。 n 二、被告重新做出的复议决定是否恰当?n 本案中复议机关将原告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予以处罚,较之其下属单位的补税决定,处理内容增加了行政罚款,惩处力度进一步加重。这种行为是否恰当?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

99、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可以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言下之意是认可复议单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进行包括加重处理尺度在内的改变。 n对此问题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他法律法规中有“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探究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而不是加重其负担,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应增加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n国家环保总局曾于2001年就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问题书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将原告单位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予以处罚,违反了上述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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