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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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也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 2、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因年龄和心理特点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较差易出事,学校保护责任难度大责任大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3 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 (一)时间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学校、班级、少先队以及由学校、教师组织、批准、同意、认可的各种校外活动4 二、空间范围 1、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2、和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 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校外人员、单位占用的场地设施等5 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标准 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 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6 3、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和更新 重视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

3、,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建筑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相应用途,适合学生的年龄及特点 (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设施、用品的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7 (二)制度完善 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日常、定期) 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 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8 (三)教育经常 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 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生动的安全教育(开学

4、、各种活动前、下课前、集会、活动前、放学前、放假前、夏天溺水) 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大型活动应提出针对性安全要求、易发生事故的预防及应对措施等) 5、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别人的越轨行为,有问题及时报告9 (四)管理到位 1、教职工应遵守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应严格执行课程规范,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实验课、体育课、劳动);教学用品、用具、措施、办法符合安全要求。 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重视学生心里健康问题) 6、重视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及时严肃处理10 (五)救治及时 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

5、病)首先救治学生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 (重视急救训练人工呼吸、 止血、固定、等) 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 (六)预案常备 突发性不法侵害 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12 6、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上下学时间增加校 门安全人员、关注治安、交通安全 7、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8、有方便的报警措施(方便、隐蔽、无声) 9、教

6、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呼救、逃生 10、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 突发性自然灾害 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 2、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 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 4、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拥挤、推搡,注意台阶、门槛等) 5、进行逃生演习 14 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 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 3、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

7、15 五、关于监护责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需依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在校学生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6 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时间及内容)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7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

8、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18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过失造成的,体罚变相体罚除外)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19 (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 :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及幼儿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9、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伤害事故,依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法加重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1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10、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适用“被告举证” 学校应认真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 学校只能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能力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纪律和制度,以及保护自身安全和避免伤害他人的要求。23 (四)学校在以下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列举) 1、校车安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

11、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管理措施。 24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维护上下车秩序; (2)监督驾驶员,发现安全隐患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学生数,指导系好安全带,确认关门,示意启动 (4)维护车内秩序 (5)核实下车人数,确认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下车 25 2、对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熄灯、宿舍设施、内部管理、出入校门、假期留宿等); 3

12、、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存在问题的; 4、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的; 5、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6、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学生的伤害的; 7、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的;26 7、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注意和必要照顾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 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的; 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7(五)由

13、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一般都追究学校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28 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的; (六) 第三者责任 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

14、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9 学校开展有关学生的活动与第三者合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 2、大型或重要活动应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3、应当遵守与第三方服务相关的安全制度,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4、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30 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15、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1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当造成的除外。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得侮辱、损害学生人格及采用冷暴力) 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

16、应重视活动的适用性、设施安全及管理)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2 (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 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教师33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 2、处理途径: 协商:民事纠纷,

17、民不举官不究; 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协议) 34 调解: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时可找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各方均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才调解) 调解中当事各方仍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不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当事方不得对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诉讼: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大伤害事故最好通过诉讼解决。 35 妥善应对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题 做好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经常介绍学校安全工作; 宣传正确教育观) 态度诚恳,积极、换位思考 别回避,别急于推脱责任 如果事情已经公开,应实事求是

18、面对媒体和社会 请家长委员会参与伤害事故的处理 讲清相关制度,请家长提供凭证、单据;讲究解决技巧避免矛盾激化 把校方经济赔偿与道义帮助讲明白、分清楚 对严重干扰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破坏公共财产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36 八、保存证据 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处理学校都应当保存有关学生伤害的相关证据,以利于客观公正解决问题 录音、录像、照片、相关实物、证人证言等 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活动的主要场地及校门安装摄像头37 2、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19、,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学校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不同性质保险)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8 九、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教师因职务行为中的过错(故意除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首先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应按解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责任险) 一般伤害事故对教师应以教育为主,错误严重需处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教师的经济追偿 应适度。重要的是接受教训改进学校安全工作 。 因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制度疏漏、防范工作疏忽等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伤害事故首先应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39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同时查找原因,接受教训,弥补安全工作漏洞,避免再次发生。为学生营造安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成长环境 学校安全重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预防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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