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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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项目五 合同法任务一任务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任务二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任务三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任务四任务四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任务五任务五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任务六任务六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一任务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

2、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补充: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一)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协议。【注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不调整: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婚姻

3、、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是否设有规范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须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

4、(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有偿有偿合同合同无偿无偿合同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主合同合同从从合同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一)概念(一)概念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

5、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举例(二)举例1.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

6、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三)练习(三)练习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向乙

8、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合同的相对性(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3.3.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

9、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4.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一)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商品交换关系关系的法律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等关系)狭义狭义: :合同法合同法广义: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合同的法律广义

10、: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合同的法律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特征(二)特征1 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 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2 2、自愿原

11、则、自愿原则 3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4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二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一)要约 (二)承诺(二)承诺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

12、合同合同订立订立与合同与合同成立成立的概念区分的概念区分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经协商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个成协议的行为,是一个过程过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观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观存在的存在的结果结果。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表示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表示意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订立合同采取订立

13、合同采取要约、承诺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的方式进行。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一)要约1 1、概念、概念要约是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为订立合同而向对方提出合同条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件,希望对方接受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即:即: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PSPS: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一、

14、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一)要约2 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2 2个个) 要求同时满足:要求同时满足:(1 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2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100吨白糖,每吨吨白糖,每吨售价售价

15、2000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 6月月1 1日前到我厂提货。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属于要约。该电报属于要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区别】 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

16、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说明说明A.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等为要约邀请。B.B.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C C。随到随购,数量不限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到随购,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欲购从

17、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示例1 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64986666,免费送货。,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18、。【示例示例2 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1800元。元。该行为属于要约。该行为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示例3 3】甲公司甲公司7 7月月1 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8000元,随到随购,数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 7月月30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

19、携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带金额1616万元的支票于万元的支票于7 7月月28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典型习题】【典型习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根据合同法律

20、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确的是()。 A.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不承担

21、民事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正确答案】【正确答案】B B【答案解析】【答案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且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

22、同成符合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通过报刊

23、发布招标公告C.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每杯一元杯一元”D.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答案】【答案】C C【解析】(【

24、解析】(1 1)选项)选项ABD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 2)选项)选项C 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 4、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

25、力又称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指要约产生的要约的效力又称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指要约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效力两方面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效力两方面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 4、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已经发出,要约人即受为:要约已经发出,要约人即受到该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到该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要约。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对受要约人的效

26、力表现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就取得依要约作出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得到约人就取得依要约作出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得到了承诺,要约的约束力就转变为承诺的约束力,即了承诺,要约的约束力就转变为承诺的约束力,即表现为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的效力。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到达看到看到知道)知道)(1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

27、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统的时间;(2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 5、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撤回、撤销(1 1)撤回:)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2)撤销:)撤

28、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 5、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撤回、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A A公司于公司于1010月月2020日向日向B 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

29、,便想反悔,停产,便想反悔,1010月月23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10月月2626日到达日到达B B公司。公司。2727日,日,B 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 )( )A 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 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C 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 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

30、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D D【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

31、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公司于甲公司于2 2月月5 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要约中表示以2000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约中的价格作废, ,现改为现改为2100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通信件于2 2月月8 8日到达日到达, ,快信于快信于2 2月月7 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

32、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 A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

33、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B B【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解析】【解析】(1)(1)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7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约,故肯定B 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 CD 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

34、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力。 (2) (2)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8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故排除A A。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要约

35、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 2个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 A A要约已被撤回要约已被撤回 B B要约已被撤销要约已被撤销 C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甲公

36、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a a【考点】要约与承诺【考点】要约与承诺【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发出一份“要约作废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

37、要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承诺期限的;的;以其他形式以其他形式明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准备工作。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

38、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6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依法撤销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

39、课件6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例题】【例题】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 A A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撤回 B B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 C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D 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ABCABC【考点】要约的效力。【考点】要约的效力。【解析】【解析】(1)(1)要约被撤回,阻止其

40、发生效力,故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 A项正确。项正确。 (2) (2)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20条的规定,要约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的效力消灭。故B B项正确。项正确。 (3) (3)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2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要约的效力消灭。 (4) (4)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灭,故排除D D项。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

41、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6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例题】【例题】甲公司于甲公司于4 4月月1 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 4月月8 8日前答复。日前答复。4 4月月2 2日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 4月月3 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该信件于4 4月月4 4日到达乙公司。日到达乙公司。4 4月月5 5日,甲公司收到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

42、公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A.4A.4月月3 3日日 B.4B.4月月4 4日日C.4C.4月月5 5日日 D.4D.4月月8 8日日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6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正确答案】【正确答案】C C【答案解析】【答案解析】题目中,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题目中,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承诺期限期

43、限”,因此不能撤销。而乙公司,因此不能撤销。而乙公司4 4月月5 5日的回复对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失效。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

44、。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断下列选项:( )( ) A 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B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 性变更性变更 C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性变更 D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45、,乙的回信是新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 2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

46、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选项:( )( )【答案】【答案】CDCD【考点】合同的成立【考点】合同的成立【解析】合同法第【解析】合同法第30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因此,C C、D

47、D项正确,排除项正确,排除A A、B B项。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1 1、概念、概念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2 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由受要约人作出作出 承诺必须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作出 必须与要约的必

48、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内容完全一致 (核心核心) 必须在要约的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有效期内作出作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3 3、方式、方式通知通知(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 、行为行为( (意思实现意思实现) )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行为方式。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行为方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

49、承诺1.1.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 1)起点:)起点: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信件载明的日期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开始计算。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1.1.承诺期限承诺期限(2 2)长短

50、:)长短: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期限内到达。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2.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一般此时合同成立3.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

51、当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达要约人。【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4.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延VS迟到迟到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52、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应该及时到达而晚到一般:承诺有效,合同成立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新要约 主观有错客观有错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4.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与迟到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例

53、题】【例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2012年年8 8月月1 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2012年年7 7月月20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2012年年8 8月月1010日方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

54、于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2012年年9 9月月1515日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表述中,正确的是(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

55、担违约责任B .B .合同已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已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 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D 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答案】【答案】A A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答案】【答案】A A【解析】【解析】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

56、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

57、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5.5.承诺内容承诺内容(1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对主要条款的变动):新要约新要约。(2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有效。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为准。

58、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以原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以原内容为准内容为准B.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一般有效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一般有效C.C.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能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能撤回D.D.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

59、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日期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C C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二)承诺【答案解析】【答案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此选项此选项A A的说法错误;受要约人

60、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的说法错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因此选项因此选项B B的说法错误;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的说法错误;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选项因此选项C C的说法正确;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的说法正确;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61、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因此选项戳日期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 D的说法错误的说法错误。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内容(一)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一般包括:一般包括: (1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2)标的;)标的; (3 3)数量;)数量; (4 4)质量;)质量; (5 5)价

62、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6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形式(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和和其他其他形式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63、各种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包括当面对话和电话联系等形式。包括当面对话和电话联系等形式。【注意】(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面形式;(2(2)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2.2

64、.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合同成立。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3.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65、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示例】【示例】A A、B 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 B公司尚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未有书面合同,B 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 A公司清点入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库,合同在A A接受接受B 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发来的货物时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

66、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3.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100万元,双方万元,双方协商一致以甲公司所有的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尚未签协商

67、一致以甲公司所有的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甲公司即将小汽车送至乙银行指定订书面质押合同时,甲公司即将小汽车送至乙银行指定车库,乙银行查验后入库保存;次日,甲公司在书面质车库,乙银行查验后入库保存;次日,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乙银行,乙银行依照内部程序进押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乙银行,乙银行依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于行审批,于1 1周后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周后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A.乙银行将该小汽车查验后入库时乙银行将该小汽车查验后入库时B.B.甲公

68、司和乙银行达成质押合意时甲公司和乙银行达成质押合意时C.C.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D.D.乙银行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乙银行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答案】【答案】A A【解析】【解析】当事人依法应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依法应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69、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1.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

70、约定约定主营业地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3.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成立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71、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4.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约定的签订地为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

72、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20072007年年4 4月月3030日,熊大以手机短信形式日,熊大以手机短信形式向熊二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熊二于当日回向熊二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熊二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熊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熊大于大于5 5月月3 3日才收到熊二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日才收到熊二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 5月月8 8日日才阅读熊二的短信,后于才阅读熊二的短信,后于9 9日回复熊二日

73、回复熊二“短信收到短信收到”。熊大熊二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熊大熊二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A.2007年年4 4月月3030日日 B.2007 B.2007年年5 5月月3 3日日 C.2007 C.2007年年5 5月月8 8日日 D.2007 D.2007年年5 5月月9 9日日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正确答案】【正确答案】B B【答案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规定,本题考核点是合

74、同成立的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熊大于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熊大于5 5月月3 3日收到熊二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日收到熊二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1.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75、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2.情形:情形:(1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提供虚假情况;(3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76、商业秘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VSVS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 1)时间:缔约过失责任)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订立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履行中);(2 2)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有损失一定有损失;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一定有损失。不一定有损失。(3 3)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

77、是)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信赖利益的损失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三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与履合同的效力与履行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的效力是指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所产生的合同的效力是指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

78、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律效力。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1 1、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1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2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真实;(3 3)不违反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

79、行为能力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2 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1 1)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自成立时生效;生效;(2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生效;(3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合

80、同生/ /失效失效(4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合同生/ /失效失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2 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条件条件VSVS期限期限条件是将来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的事实;期限是期限是“必然要发生必然要发生”的事实。的事实。【案例】【案例】1. 1. 王老五结婚时;刘小好考上大学时;王老五结婚时;刘小好考上大学时; 神州十八升

81、天时;明天下雪等等;神州十八升天时;明天下雪等等;2. 20142. 2014年年2 2月月1414日;某某人去世时。日;某某人去世时。条件条件期限期限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2 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例题【例题 单选题】熊大打算卖房,问熊二是否愿买,单选题】熊大打算卖房,问熊二是否愿买,熊二一向迷信,就跟熊大说:熊二一向迷信,就跟熊大说:“如果明天早上如果明天早上7 7点你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熊大同意。熊二

82、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熊大同意。熊二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 7点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熊大家的屋顶上,熊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熊大家的屋顶上,熊二正要将喜鹊赶走,熊大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二正要将喜鹊赶走,熊大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喜鹊打跑了,至7 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熊大熊二之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熊大熊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2 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A.A

83、.合同尚未成立合同尚未成立 B. B.合同无效合同无效C.C.熊二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熊二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 D.熊二应当履行该合同熊二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答案】C C【解析】【解析】(1 1)熊大熊二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熊大熊二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 2)如果熊二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熊二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如果熊二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熊二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熊二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同生效,熊二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

84、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熊二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熊行为并非熊二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熊二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二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根据其效力层次分为:合同根据其效力层次分为:有效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合同、同、可撤销可撤销合同和合同和无效无效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

85、时生效,合同自订立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时起生效。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举例:举例: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独立订立

86、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并非一律无效,以下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下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 1)纯获益的合同)纯获益的合同(2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的合同。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

87、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1 1)追认权追认权: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效力,由行为人行为人承担责任。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承担责任。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分析】【分析】追认追认有效;不追认、默示有效;不追认、默示不生效不生效(2 2)催告权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告被代理人在1 1个月个月内予以追认。内予以追认。(3 3)撤

88、销权撤销权:合同被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之前”,“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有撤销的权利。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此所签定的合同有效,应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此所签定的合同有效,应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的人)请求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

89、的人)请求赔偿。赔偿。3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表见代理所签定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所签定的合同有效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的人)请求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的人)请求赔偿。赔偿。4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

90、【例题【例题44多选题】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乙公司发货前发现了张某无权代理的并约定货到付款。乙公司发货前发现了张某无权代理的事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事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A.乙公司已经发现张某无权代理的事实,不属于

91、善意第三乙公司已经发现张某无权代理的事实,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人B.B.乙公司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货并要求甲公司履约付款乙公司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货并要求甲公司履约付款C.C.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D.D.不论甲公司是否追认,乙公司均可以主张无权代理,撤不论甲公司是否追认,乙公司均可以主张无权代理,撤销该合同销该合同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BCBC【解析】【解析】(1 1)选项)选项A A:只要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即为:只要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即为善意,事后知情

92、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善意,事后知情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2 2)选)选项项B B: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且有理由相信(盖: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且有理由相信(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张某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张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乙公司主张表见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乙公司主张表见代理,该合同直接对甲公司有效,乙公司有权要代理,该合同直接对甲公司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约付款;(求甲公司履约付款;(3 3)选项)选项CDCD:乙公司可以:乙公司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但撤主张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但撤销权必须在甲公司

93、追认前行使。销权必须在甲公司追认前行使。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洽购100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94、,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A A【解析】【解析】(1 1)选项)选项ABAB:甲的行为构

95、成无权代理,: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 2)选项)选项C C:只有:只有“善意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对人;(3 3)选项)选项D 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 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

96、经济法课件4.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 1)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

97、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2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分析】该规定说的是合同的债权与物权的问题,【分析】该规定说的是合同的债权与物权的问题,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

98、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而合同是有效的。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2010年年2 2月月1 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3月月1 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日,李某将该房

99、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50万元价款,并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入住了该房屋。4 4月月1 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50万元价款,并于万元价款,并于5 5月月1010日办理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

100、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A.5A.5月月10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B.2月月1 1日至日至5 5月月10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C.3月月1 1日至日至5 5月月10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D.5月月10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答案】BDBD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解析】(【解析】(1 1)选项)选项ABAB:因人民法院的法

101、律文书,: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书自2 2月月1 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生效要件);(2 2)选项)选项C C: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 3)选项)选项D D:4 4月月1 1日吴某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时善意、以合

102、理的价格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A.甲以从乙处租来的设备出售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甲以从乙处租来的设备出售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B.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

103、三人丁订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C.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知情的第三人丙订立的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知情的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D.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正确答案】【正确答案】CDCD【答案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定合同的情形:(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104、同,如的合同,如D D项;(项;(2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合同,如C C项。项。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合同无效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律约束力的合同。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

105、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2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1)一方以)一方以欺诈欺诈、胁迫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损害国家利国家利益;益;(2 2)恶意)恶意串通串通,损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 3)以合法形式掩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目的;(4 4)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 5)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

106、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

107、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注意】免责条款! 1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2 2

10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效:(1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变更的合同。一

109、、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1 1)因)因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合同;(2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的合同;(3 3)一方以)一方以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使对,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合同的

110、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注意】区分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注意】区分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时效和和限制限制的。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为不变期间!)(一年为不变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

111、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对比】无效【对比】无效VS可撤销可撤销VS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类型类型原因原因后果后果无效无效合同有合同有“硬伤硬伤”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1 1年年内申请法院或仲裁内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机构撤销或变更,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否则合同继续有效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力、代理能力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经权利人追认

112、方可生效生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总结】【总结】情形情形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 /有效有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变更可变更/ /可撤销可撤销胁迫、欺诈胁迫、欺诈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变更/ /可撤销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违反法律

113、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A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B B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

114、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C C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权撤销D 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合同成立时起为自合同成立时起1 1年内年内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

115、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D D【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解析】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解析】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故相对人同意。故B B正确,在民事行为中,并非民事行为当正确,在民事行为中,并非民事行为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般而言,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般而言,在因重大

116、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而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而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故故ACAC正确。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通则与合同正确。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民通意见第民通意见第7373条规定

117、: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 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55条规定,条规定,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之日起1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撤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撤销权期限的起算点不同,一个是从销权期限的起算点不同,一个是从“行为成立时起算行为成立时起算”,一个是从,一个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在具体。在具

118、体应用中,如果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按应用中,如果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除合同以外的可变更、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除合同以外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处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处理。故故D D错。错。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

119、就找到黄某要求其追认,黄某大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追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述哪一是正确的?( )( ) A A无效无效 B B有效有效 C C效力待定效力待定 D D可变更或撤销可变更或撤销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A A【考点】合同的效力【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解析】合同法第5151条

120、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意指:从未生效可以转化为有效。无处分待定合同,意指:从未生效可以转化为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但黄某拒绝追认,合同不处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但黄某拒绝追认,合

121、同不处于效力未定这一状态,而因侵权归于无效。于效力未定这一状态,而因侵权归于无效。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2000只,只,每只售价每只售价2 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1)(1)纪念表为纪念表为金表;金表;(2)(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为1 1元

122、。手表成本约元。手表成本约1000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A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 D按有效合同处理按有效合同处理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B B【考点】可撤销合同【考点】可撤销合同【解析】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

123、协商成立,【解析】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手表厂故意混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手表厂故意混淆了金表与镀金表,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是不折不淆了金表与镀金表,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是不折不扣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第扣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第5454条的规定,因欺诈条的规定,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

124、按照合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受各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受各自的权利自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行为。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全面履行原则履行原则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履行原则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

125、(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1 1总原则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2 2具体规则具体规则(1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126、的特定标准履行。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二)合

127、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2 2具体规则具体规则(4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准备时间。(5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的方式履行。(6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负担。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多选题】多

128、选题】X X市甲厂因购买市甲厂因购买Y 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中,正确的有( )。)。A.XA.X市为交货地市为交货地 B.Y B.Y市为交货地市为交货地C.XC.X市为付款地市为付款地 D.Y D.Y市为付款地市为付款地

129、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BDBD【解析】【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D D正确);其他标的,正确);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B B正确)。正确)。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30、履行包括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类。的合同两类。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

131、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货,我不给钱)当事人当事人互负债务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暂时阻止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

132、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条件:(1 1)须有同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债务(2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3)须对方)须对方未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或未提出未提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4 4)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可能履行的的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 2.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先交货,我再给钱, 你不你

133、不交货,我不给钱)交货,我不给钱)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

134、放心,就不发货)不发货)(1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2 2)通知义务:先履行合同的

135、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通知义务: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 3)结果:)结果: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恢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VSVS后

136、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VSVS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比较事项比较事项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后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权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类型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顺序履行顺序无先后无先后有先后有先后抗辩者抗辩者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后履行一方后履行一方先履行一方先履行一方抗辩内容抗辩内容1.1.未履行的:拒绝履行未履行的:拒绝履行2.2.履行不符合约定: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履行不符合约定: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甲与乙签订一

137、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法律上称为()。A.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 D.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

138、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B B【答案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

139、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甲于20022002年年1010月月7 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10日内付日内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条件,乙方的行为是: ( ) A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B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C C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D D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答案】【答案】C C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

140、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解析】【解析】(1)(1)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 A项。项。 (2) (2)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 B项。项。(3)(3)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141、,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 C项,排除项,排除D D项。乙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项。乙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 (4)参照合同法第参照合同法第4242条、第条、第5252条、第条、第5454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缔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选择缔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选择C C项。项。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五)合同保全(五)合同保全1 1、概念、概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

142、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不当减少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受到危害,而设置的,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第第7373条)条)制度和债权人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第(第7474条)条)制度。制度。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 2、代位权、代位权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怠于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

143、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权利。【法条】第第7373条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的债权,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法解释第合同法解释第121

144、2条规定了基于条规定了基于扶养扶养、抚养抚养、赡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和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退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养老金、抚恤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安置费安置费等权利,等权利,这些都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这些都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债务人负担。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1)债权人对

145、债务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到期合法合法债权;债权; (2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 3)债务人)债务人怠于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损害。 (5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人身。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代位权的行使方法: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 1)主体主体:债权人

146、,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法院可追加。 (2 2)行使方式行使方式:诉讼行使。:诉讼行使。 (3 3)清偿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 4)抗辩权转移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可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可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 5)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

147、人承担。(6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 2、代位权、代位权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 3、撤销权、撤销权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无偿或低价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

148、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举例】【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10万元,到期未能归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

149、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的情形: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放弃债权(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1 1)期限:自债权人)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150、销事由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日起1 1年内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行为发生之日起5 5年内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 2)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 4)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债务人人承担。承担。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

151、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比较事项比较事项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权撤销对象撤销对象三方关系:债权人撤销债三方关系: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两方关系:撤销权两方关系: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合同时效时效知道起知道起1 1年,且行为发生年,且行为发生起起5 5年年知道起知道起1 1年年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

152、件【代位权【代位权VSVS撤销权】撤销权】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事事 项项代位权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方式诉讼诉讼原告(以谁的名义)原告(以谁的名义)债权人债权人被告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人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不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主动积极的债务人主动积极的作为:作为:对债权的要求对债权的要求对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均到期到期、未到期均可到期、未到期均可权利行使范围权利行使范围以低者为限以低者为限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广州南

153、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代位权【代位权VSVS撤销权】撤销权】 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事事 项项代位权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费用费用1.1.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债务人2.2.胜胜诉诉,诉诉讼讼费费由由次次债债务务人人负负担担,从从实实现现的的债债权权中中优先支付优先支付履行履行次次债债务务人人直直接接向向债债权权人人清清偿偿返还给债务人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是否有权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否是金钱之债是否是金钱之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

154、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1 1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代位行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甲的权利是( )。)。 A A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B B甲对其母的继承权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 C甲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甲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 D D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

155、求权求权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C C【解析】【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所谓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标的。所谓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ABD

156、ABD三项中关于赡养费、继承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权三项中关于赡养费、继承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欠乙甲欠乙5000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将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将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包括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的值钱物品,包括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15

157、0元价格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 B如乙发现之日为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2000年年5 5月月1 1日,则自日,则自20012001年年5 5月月2 2日起,乙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不再享有撤销权 C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人 D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应由甲、丙承担二、

158、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BCD【解析】【解析】A A项中,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项中,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而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B B项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项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1年内行使,所以乙的撤年内行使,所以乙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为销权存续期间为20002000年年5 5月月1 1日到日到20012001年年5 5月月1 1日,自日,自20012001年年5 5月月2 2日起

159、乙便不再享有撤销权。日起乙便不再享有撤销权。C C项中,债权人乙为项中,债权人乙为原告,债务人甲为被告,受益人丙为第三人,法院可以原告,债务人甲为被告,受益人丙为第三人,法院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主动追加第三人。D D项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项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为丙是知情的,所以其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为丙是知情的,所以其有过错,因此丙应与甲一起分担费用有过错,因此丙应与甲一起分担费用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

160、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例题】甲拥有一幅名画,市场价格为甲拥有一幅名画,市场价格为2020万元,甲拥万元,甲拥有的其他财产价值大约为有的其他财产价值大约为1010万元。甲欠乙赌债万元。甲欠乙赌债5050万万元,为逃避赌债,甲将名画以元,为逃避赌债,甲将名画以2 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丝毫不懂画的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丝毫不懂画的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A如果丙不知道甲欠债,那么乙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丙不知道甲欠债,那么乙不能行使撤销权 B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的情况下,债权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

161、使代位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 C不管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不管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 D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其债权不合法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其债权不合法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D D【解析】【解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赌博违反强行性规范,因赌博而产的债权须合法,赌博违反强行性规范,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不合法,所以,乙不能行使撤销权。生

162、的赌债不合法,所以,乙不能行使撤销权。二、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四任务四 合同的变更、转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1 1、概念、概念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发生发生改变。改变

163、。2 2、特征、特征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内容发生变化;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局部变更;变更;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约定,也可以是基,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规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完全履行之前。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1 1、概念、概念合同变更指有效成

164、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发生发生改变。改变。2 2、特征、特征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内容发生变化;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局部变更;变更;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约定,也可以是基,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规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完全履行之前。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广州

165、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变更的效力(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代替原合同。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

166、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1 1、概念、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转让给第三人。人。分为:分为: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让、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权利的转

167、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种情况下禁止转让:三种情况下禁止转让:根据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例如:抚养费请求权)(例如:抚养费请求权)按照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依照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的。 (例如:经济适用房购买权)(例如: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合同权利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合同权利

168、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应当要求外,应当通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合同义务的转移(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

169、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其特点在于:其特点在于:它并不消灭原债务而成立新债务,只是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它并不消灭原债务而成立新债务,只是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原债务人的地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原债务人的地位。位。所以,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所以,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属于免责的债务

170、承担。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被称为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的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否则无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四)合同权利和义务

171、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一并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对方,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来的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原来的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入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发生更替)(合同主体发生更替)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无效。件和要求外,必须经

172、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无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企业合并分立后债务承担企业合并分立后债务承担1 1、分立后分立后债务分担的协议对债权人一般无效债务分担的协议对债权人一般无效(债权人同意的除外),但对内部有效,分立(债权人同意的除外),但对内部有效,分立后的企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后的企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 2、合并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合并前的债务。的企业承担合并前的债务。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

173、,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的?()A.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

174、.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答案:A A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444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

175、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A.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

176、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1 1、概念、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同终止法律效力。2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清偿、解除解除、抵销抵销、提存提存、免除免除、混同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

177、、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3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p110 p110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

178、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抵销抵销,又称抵销,又称“充抵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

179、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混同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

180、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1 1、概念、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仅向将来消灭的行

181、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2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失效!【注意】解除权的失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概念概念法定解除是指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人在法律规定的解

182、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失。失。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4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

18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效力效力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确认解确认解除合同

184、的效力。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7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三)抵消(三)抵消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抵消是指

185、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法定抵消与与合合意抵消意抵消。其中,。其中,法定抵消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合意抵消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

186、消达成一致,即可发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生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 1、法定抵消、法定抵消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9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通知对方。通知自对方。通知自到达到达对方对方

187、时生效。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 2、约定抵消、约定抵消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0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品质不相同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四)提存(四)提存1 1、概念、概念提存,指由于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

188、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提存人;债权人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交付的标的物为的物为提存物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机关。2 2、条件、条件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01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3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

189、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注意】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提存后,提存后,风险风险+ +孳息孳息+ +费用费用归属债权人归属债权人4 4、债权人领取权、债权人领取权提存之日起提存之日起五年五年内行使(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领取权消灭后,提存物归国有(领取权消灭后,提存物归国有(不归债务人不归债务

190、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孽息孽息应该是应该是“孳息孳息”,zi xi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

191、租金,依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与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天然孳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

192、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 100 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 5 台,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D.若自提存之日起若自提存之日起5 5 年内乙不领取空调,

193、则归甲所有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ACAC。本题考查标的物提存的事由和法律后果。合同法第本题考查标的物提存的事由和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1101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二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

194、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可以拍卖或者变卖.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03103规定: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第10410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债权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195、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 5 万元,乙商场需付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甲公司装修费2 2 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196、C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B,B,假设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那就意味着甲公假设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那就意味着甲公司不需要乙商场同意即可直接抵销,这个结论司不需要乙商场同意即可直接抵销,这个结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侵害了乙商场的利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侵害了乙商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只有乙商场具有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只有乙商场具有抵销权。抵销权。B B选项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不具有抵选项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不具有抵销权,乙公司具有抵销权,所以甲公司主张抵销权,乙公司具有抵销权,所以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否则不可抵销。销须经乙商场同意,否则不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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