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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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际经济法第二大分支法第二大分支国国际投投资法法 1、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的含义、特征、法律形式等基本理论;2、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投资法地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1)简要介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入国针对涉外投资的两大类国内立法;(2)概述国际投资法制。本章重点在于掌握双边投资条约与汉城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南北国家在一些国际投资问题上的不同政策、立场。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你的学校也许已经不再分优等生和劣等生,但生活却仍在作出类似区分。第第1节国国际投投资法概述法概述一、什么是国际投资?一、什么是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包括一国对外国投资和外国对本国投资,存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而言,国际投

2、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一般来说,前者指一国私人(含自然人和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国际投资;后者指一国私人、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外国的私人或政府进行的贷款或证券投资等活动。 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 、主体、主体:直接投资者一般限于私人;间接投资者有私人、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 、控制权、控制权: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间接投资者没有这种控制。 各国认定投资者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标准不一,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即如果外资股权占一定比例(

3、10%至51%不等),则对企业有控制权。这里实际隐含着一个金融投资转化为直接投资的股权比例标准。也就是说,间接投资中的证券投资,即持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投资与直接投资有密切的联系。当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投资超过了一定的比例,或具有了或具有了一定的效果,间接投资就会转化为直接投资;二是事实控制标准(de facto control),即虽外资股权未达到标准,但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外国参与外国参与”因因素素(如人员配备、技术或销售优势)对企业拥有实际经营权,则也可算控制企业。目前,大部分国家都灵活的采取上述两个标准来认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是否拥有控制权。 国际投资法针对的主要是国际直接投资,对于国际

4、间接投资,尤其是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主要是由国际货币金融法来加以调整的。因此,本章国际投资法涉及到本章国际投资法涉及到的国际投资(除特别指明外)指的就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投资(除特别指明外)指的就是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涉及的法律制度在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中进行介绍。 二、国际投资的性质二、国际投资的性质 历史上,国际投资主要作为帝国主义国家剥削和掠夺殖民地国家的工具,列宁曾指出“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坚实基础”,本质上是资本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的从低利润的国家向高利润国家的转移,是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和途径。 现今,基于各国国际政治地位大抵平等,在当代国际

5、经济关系中,国际投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为一种国际经济交往方式。在经济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投资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三、国际投资的方式三、国际投资的方式 国际投资的方式跨国并购设立新企业设立独资企业设立合资企业设立合作企业其他方式,如BOT、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以股权参与方式获得经营权、控制权股份公司1、跨国并、跨国并购方式方式跨国并购是跨国经营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取得东道国某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或所有权的行为。收购目标企业的结果是跨国性的企业接管或兼并。跨国经营企业对外国企业的收购,从收购与被收购者的关系来看,主

6、要包括横向收购、纵向收购、混合收购三类。从收购行为的结果来看,跨国经营企业的收购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两类。 2、创建新企建新企业方式方式创建新企业指的是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经过东道国批准,自己全部出资或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在东道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投资方式。根据企业的资本来源和企业的性质,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设立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角度出发,所有没有本国资本直接投资参与的企业都被认为是外商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最大特征是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外国投资者独自享有,同时也由该投资者独自

7、承担责任和风险。(2)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过东道国批准,共同出资创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特点是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上通行的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形式,其组织形式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3)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国际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并经起批准共同设立的企业。它的最大特点是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各方通过蹉商在合作合同中订明,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资经营企业。3、其他方式合作开发、BOT 除了这两种主要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外,现在还存在一些

8、较少采用且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或项目的国际投资方式,如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和BOT方式。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指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双方按照协定分担投资和风险,分享利益。 BOT定义在国际技术贸易法中已介绍不再赘述,下面简要介绍BOT项目的法律框架。BOT项目常由特许协议、投资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以及工程咨询顾问合同、财务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保险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等诸多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个使BOT项目得以顺利运转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 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或投资者

9、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对本属政府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被特许者在一定期限内有专营权和收益权,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协议。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为了分散项目风险,BOT项目多是由两个或以上投资者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合同涉及投资者实质性权利义务,亦关系到在合作期内各方合作是否顺利,从而关系到整个BOT项目是否成功。融资合同BOT投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权投资与项目贷款结合起来,资金来源分两部分:股东投资与贷款。通常股本投资占总投资额的1/3,视项目和法律要求而定,而其余资金则来源于项目贷款,与国际商业银行签订融资合同,筹措资金。

10、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就项目的设计、采购、建设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可以是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或单项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如果项目公司本身具备足够的项目管理能力,会由项目公司本身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的营运。若无丰富经验,或即使有经验、有能力,但为了分摊风险或作财务上的安排,则项目交由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若此,必须签订详尽的经营管理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具体的BOT项目的原材料通常是特殊的、大量的,不可能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的价格按时取得(如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为了减弱和抑制原材料不足、不合格、价格被动的商业风险,往往要求与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材料供应合同。在合同中,通常订有“照

11、供不议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固定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材料。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产品或服务必须销售出去才能回收投资和还贷。有些BOT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是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以自由价格直接销售给社会大众的,如电厂生产的电、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因此,必须事前签订产品或服务收购合同(常含“取否均付条款”)。 四、国四、国际投投资及中国外及中国外资发展及展及现状状国际直接投资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方式,在二战之后得到迅猛发展。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统计,从1986年到2000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都以每年超出20%的增长,最高(1996-2000年)达到39.7%;同期,外国直接投资

12、的流出量年增长率最低为8.7%(2000年),最高也达35.1%(1996-2000年)。 尽管在2001年至2003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出现了异常的下滑,出现了负增长,2003年跌至5600亿美元。然而,2004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量开始回升,跨国并购(2003年依然低靡,为2,970 亿美元)开始上扬。据联合国贸发会议9月29日发布的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总流入量为6480亿美元,这种回升主要归根于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量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在亚洲及大洋洲的增长最强劲,升幅近50,总额逾1480亿美元。 2005年国际投资再次增长。 中国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

13、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自1993年起,中国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中位居世界前列,而且在2003年,除了卢森堡这一特例外(由于过度转型之故),中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吸收国,超过了美国这一传统的最大吸收国。2004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达610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960亿美元和英国780亿美元。2004年流向中国香港的投资量达340亿美元,涨幅达150,是亚洲区域各经济体中投资增长率最高的。如果把中国内地与香港相加,将占该区域全部外国直接投资量的23。中国由于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和较高的增长速度,以及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已经成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将持续保持

14、其作为世界主要的资本输入国。 另一方面,自1990年代起,中国资本输出,也得到较大的发展,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之一。200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9.2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五、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五、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为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即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这种投资关系具有三个特征:(1)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所涉及的外国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3)这种投资关系既包括私人间跨越国境的投资关系,也包括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15、,还包括国家之间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关系。相应地,国际投资法不仅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六、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六、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国际法外资法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判例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其他图示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性条约 国际直接投资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晚近二三十年更是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三大支柱之一。相应地,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较大发展,多层次互相交织,纷繁复杂。此外,国际社会正在不断努力促进国际投资法制的完善。大体上,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可分为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个方面。1、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国内

16、法方面的渊源由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输入和输出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国内的经济和其他方面有不同的影响,各国普遍对二者采取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这一角度,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渊源可分为两种: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母国)的海外投资法。这些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一国的投资法典或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法令、条例以及决议、规则、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判例。(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外国投资法法是资本输入国为了吸收和利用外国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有关保护、鼓励和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总称。内容涉及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东道国私人与外国

17、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介绍)(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第三节介绍)2、国、国际法方面的渊源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其他国际法文件、国际投资判例、国际惯例。(1)国际投资条约。其中又可以分为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签定的以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为内容的国际条约。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外国投资的准入、待遇、政治风险的保证、代位求偿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主要形式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议”及“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区域性投资条约是指由区域性的国际组织起草或制定的由成员国缔结的适用

18、于该区域成员国间就有关国际投资问题的国际条约,如安第斯条约组织外资条例。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是由世界上大部分或主要国家间签定或缔结的协调有关国际投资问题的国际条约。尽管国际社会不断努力,目前尚没有全面的统一国际投资公约,但形成了一些专项或涉及国际投资的全球性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的有关国际投资法规范。(2)联合国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确立了大量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重要国际法准则。如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

19、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这些文件中,对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管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实施国有化的权力和补充标准等原则,均作了明文规定。尽管国际法学界对上述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颇有争议,但是它们被众多的法律实践(包括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实践)所强调和反复引据,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普遍遵守,已经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3)国际惯例。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在国际投资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为国际所公认并被各国反复采用的原则、规则与做法如外交保护时的“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等原则。(4)国际投资判例。

20、它指的是国际法院和国际性仲裁庭对有关国际投资争议所做的判决或裁决。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对国际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样,国际法院有关国际投资的判例对国际投资法原则的形成也具有影响。对于仲裁庭的裁决,特别是依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或“中心”)的裁决,在一定意义上说,提供了可用于解释国际投资法规范的证据和范例,而且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本章下述各节就按照国际投资法渊源的分类来介绍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其中,鉴于联合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已经提及,国际投资惯例和判例不够成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渊源,本章除了在论述其他内容时述及它们,将不做另外专

21、门介绍。七、国七、国际投投资法的主要政策法的主要政策问题1、投资的定义及范围2、外资准入3、外资待遇4、国有化/征收及补偿5、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权6、投资争端解决问题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第第2节针对资本本输入的外国投入的外国投资法制(外法制(外资法)法)一、概述一、概述 1 1、外资法定义:、外资法定义: 是东道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外资关系既包括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间的关系,又包括该国政府与外资投资者间的关系。 2 2、外资法的立法形式:、外资法的立法形式: 1)法典形式,如印度尼西亚、日本、巴西等;2)单项特别立法,如我国; 3)一般国内投资的法律调整,发

22、达国家。 3 3、立法内容:管制鼓励、保护、立法内容:管制鼓励、保护 1)发展中国家从投资审批、外汇管制、投资方向、税收制度等方面规定; 2)发达国家则更多从反垄断、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规定。4 4、特点:、特点: 1)发展中国家立法体例上大都以法典或系列专门性立法的形式,而发达国家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专门性规定,内外资统一适用法律; 2)发展中国家外资法内容上表现为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的同时,给予诸多优惠,以避害趋利(avoidance-and-approach),而发达国家立法少有对外资特别优惠的。 3)发展中国家外资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走向逐步放宽限制,日益开放和宽松。二、

23、外资法的管制方面二、外资法的管制方面 (一)发展中国家管制措施 审批制度对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投资范围限制资本和利润汇出限制当地物资利用限制雇佣限制投资期限和本地化要求管制措施 1、审批制度批制度即东道国或其授权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或目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外国投资进行鉴定和评价,并决定是否批准。目的,一国对于外资准入施加的管理及限制,是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在于使引进的外资和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更好地为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也消除和抵制了不利于本国的外国投资。审批的标准、程序、内容(业绩要求“负面”列表)、审批机构。2、对外外资企企业投投资经营活活动的的

24、监督管理督管理由其两头在外或多头在外的特点决定的。工商、税收等的监督管理,如中国。3、对外外资投投资范范围、出、出资比例的限制:比例的限制:对于投资范围的限制(是公认的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为了使外资的流向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很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外资的行业、地区等作出限制。如对于那些危及本国安全的行业,各国均不允许外国投资,而对于本国需要保护的民族产业,往往也会限制外国投资。但目前的趋势是发展中国家逐步扩大外资投向范围。以中国为例。见书出资比例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下限,如中国25,而有些国家仍规定了上限。4、资本和利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出的限制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的需要。由

25、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对外资资本和利润汇出存在不同成都的限制。5、当地物、当地物资利用限制:利用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和发展民族工业,往往通过不同手段促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 6 6、经营管理管理权和雇佣限制:和雇佣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企业这一级对外国投资进行有效管制,及保证本国的就业问题和培训本国的技术人才,一般对于外国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管理人员或雇佣外国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7、投、投资期限和期限和“本地化本地化”要求:要求: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往往还会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或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降低外资比

26、例,而内资比例相应提高,以逐步达到将外资本地化的目的,但有放宽趋向。(二)二)发达国家管制立法达国家管制立法(以美国(以美国为例)例)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为主,限制主,限制为例外例外美国的外美国的外资管制立法管制立法 美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之一,又是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之一,资本流动享有很大的自由,无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国际间接投资,均持开放政策,除了在特定领域内(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外资进入作了限制以外,外资基本可以达到“国民待遇”的标准。但为使外资服从于国家政策或政治需要,除上文提及的特殊领域限制之外,美国还从“国家安全”角度来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和监督,其中

27、最重要的一项立法是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5021节,“爱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amendment)”。内容及案例见内容及案例见下页下页“爱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规定: 外国公司欲并购的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并购将受到特殊的审查,执行审查任务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在认为该项并购案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就此并购提请总统审查,而总统有权根据“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国人对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企业实行吞并、取

28、得或接管。 案例: 1990年2月,援引该法案,勒令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限期退出收购美国MSMCO航空公司。 LENOVO收购IBM案;中海油收购尤尼科案 2000年德国电信(德国政府持股公司)购并美国声流无线公司(VoiceStream)交易案 2003年香港和记黄埔收购美国环球电讯公司案三、对外国投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的鼓励和保护措施措施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极少)达国家极少):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甚至是宪法)都规定了对于外资的种种保护和鼓励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待遇方面国有化及其补偿上的保证特许协议稳定性保证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证各种财税

29、优惠投资争端解决安排1、外国投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的者的待遇的规定:定:在关于外资待遇方面,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前者是指本国给予外资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相同外资的待遇,实质在于使各国外资之间的待遇平等;而后者则是指本国给予外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相同资本的待遇,实质在于使外资与内资之间的待遇平等。但客观上,一国要完全实现“国民待遇”是不可能,如移民限制、政治权利及国际通行的限制,国民待遇一般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以符合本国法律或条约规定为限。此外,发展中国家往往还对外资存在超国民待遇。2、资本和利本和利润的的汇出的出的规定:定:资本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利

30、润,而禁兑险已成为很多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如果禁止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则无异于将外资拒之门外。尽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实行外汇管制,但它们仍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本国,且一般只是保证其自有外汇的汇出。3、征收或国有化及其、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的规定定:征收和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之一,是新旧秩序更替过程中一项核心内容,也是保护国际投资的核心问题之一。国有化及征收措施曾在发展中国家除旧布新过程中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其影响所及,也一定程度导致外资外逃和不敢进入,为引进外资,使外国投资者重拾信心,各发展中国家立法均作出了

31、一定有关保证的规定(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国有化或征收,特殊情况下须满足四个条件才可以),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放弃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补偿标准一般是泛泛规定或不规定。 4、给予各种予各种财税税优惠的惠的规定定:采取财税优惠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手段之一。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措施,如财政信贷、对于投资地区、行业的优惠等。5、关于解决投、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争端的规定定:程序法方面的保障,为了消除外国投资者的担心,增强投资信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往往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当地救济”)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纠纷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而对于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大多数国家

32、一般都同意允许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解决。6、关于特、关于特许协议稳定性保定性保证1)特许协议的概念2)特许协议上的争议性质上:国际协议VS国内契约效力上:东道国无权单方修改/撤销VS有权变更直至取消争端解决上:国际司法/仲裁VS当地救济3)稳定性保证承诺不因法律的修订或政策的改变而影响特许协议的效力,并在有关协议、双边条约中规定。第第3节 针对资本本输出的海外投出的海外投资立法立法这世界并不会在意你的自尊,这世界指望你在自我感觉良好之前先要有所成就。鼓励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管理内容一、海外投一、海外投资法的定法的定义是指资本输出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和社会利益以及本国

33、投资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有关保护、鼓励和限制本国私人对外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有关资本输出管理、保护、鼓励的法律规范,其中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突出的地位。在资本输出国保护其私人海外投资的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是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二二、对海外投海外投资的管理制度的管理制度 (一)(一)发达国家达国家对海外投海外投资的管理的管理 1 1、涉外税法的、涉外税法的监管管 对逃避税进行监管,如对转移定价、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监管。 2 2、公司法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券法的监管管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如信息披露的要求。 3 3、反托拉斯法或反、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断法的监管管 赋

34、予该些法律对境外投资的反竞争行为具有域外效力,如美国。 4 4、其他法律法、其他法律法规的的监管管 如国家安全、外汇、金融法律法规等。(二)(二)发展中国家管制海外投展中国家管制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1、外汇管理如我国2、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监管如韩国3、国有资产管理如我国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三、三、海外投海外投资保保护制度制度海外投海外投资保保险制度制度1、历史史发展展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甚至促进本国的对外投资,发达国家最重要的是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背景:发展中国家战争、内乱、征收或国有化、外汇管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化解海

35、外投资保险制度由美国首创,作为保护其海外投资的手段。二战后美国推出了重建欧洲的“马歇尔计划”,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于1948年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正是该法案的简单条文创建了最初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了美国对欧洲投资保险的主办机构是美国经济合作署,保险内容仅限于货币兑换险,而经济合作署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有权在支付了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1969年修订的对外援助法案,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正式建立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制度得到了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在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主要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36、还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简称“伯尔尼联盟”,the Berne Union),包括OECD开发援助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及韩国、印度。其中以美日德三国有关机构为骨干。2、海外投、海外投资保保险制度内容制度内容运行机制图示:母国设立投资保险机构海外投资者东道国1投资2承保3政治风险4理赔5代位求偿2.1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有些虽然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上也受到政府的密切监控。美国于1969年决定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从纯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成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来经营,它虽然是公司的体制,但仍处美国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

37、业务有指定的两家公司,即“PWC德国复审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来经营。但政府享有最终决定权;日本,1970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日本贸易保险社。2.2承保条件承保条件1)合格投)合格投资者者各国均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2)合格投)合格投资一般规定前来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为先决条件。也都向“新”项目的股权投资提供保险。美国还向贷款、租赁、技术援助协议、许可证协议等形式投资提供保险;日本也向给予外国企业的长期贷款或购买外国企业债券形式的海外投资提供保险;德国只承保股权投资、或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贷款、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及某些再投资。3)合格

38、合格东道国道国各国不尽一致,德国并不以对方国家与德国签订了上述协定作为承保的法定前提;美国对合格东道国规定较为严格,须满足四个条件;日本并无具体要求。2.3承保承保险别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险别通常包括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禁兑险等三种风险,内容基本一致,但承保方式有所不同,美国可以三种综合投保,或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分别投保,而其他国家通常要求综合投保。除了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外,有的国家还承担一些特别的险别,如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政府违约险,如日本。2.4保保险额、保、保险期限期限 、保、保险费2.5赔偿和救和救济四、四、对海外投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的鼓励措施(一)(一)发达国家达国家为了使本

39、国资本到海外进行投资,谋取厚利,占领国外市场,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包括:1、信贷优惠即由公营的金融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2、避免双重征税即采用免税制、抵免制等来避免对本国海外投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有时还采取“饶让制”避免抵消海外投资所享有的优惠。3、其他援助提供情报、技术人员培训等。(二)(二)发展中国家展中国家有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工业化发展中国家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获取海外资源或者淘汰旧的产业,从而升级本国经济结构,往往也会有选择地鼓励对外进行投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资讯和技术援助:鼓励对外投资的最简单和最早实

40、施的方法是资讯和技术援助。援助的范围和内容因国而异,尤其与当地政府与商界的关系性质有关。(2)财税鼓励措施,包括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第第 4节 保保护国国际投投资的双的双边条条约(BITs)知知识点与点与认知度:知度:01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了解02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精通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精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精通03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精通关关键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知知识点点01:保:保护国国际投投资双双边条条约的的产生和生和发展展1、发

41、达国家保达国家保护海外投海外投资需要需要如上节所述,为化解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一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而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代位求偿权,须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加以解决。2、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展中国家吸引外资需要需要为了尽量吸引外国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发展中国家也愿意同外国签订保护国际投资双边协定,以增加外国投资对本国的信心。因此,自20世纪50年代起,发达国家开始大力推行旨在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发展中国家一般也在趋利避害的基础上加以响应,这使得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逐渐盛行。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投

42、资保保证协定和促定和促进和保和保护投投资协定等三种形式定等三种形式。知知识点点02:双:双边投投资条条约的的类型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较早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它所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对象是为了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本国从事商业活动给予一定的保障,赋予海上航行自由等,而它不是专门的保护国际投资的协定,因此其中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内容较少,而且常常规定含糊。如1911美日、1923美德通商航海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下页)。二战后,随着国际资本流动剧增,各国所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也相应增多,大体上规定了有关外国人财产的保障、待遇、征收的条件

43、及补偿的标准等。但由于这种条约内容复杂,范围宽泛,较难实行,且带有政治性“结盟”意味、又无程序性保障等,因此,美国等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模式,转而寻求缔结专门性的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称“中美商中美商约”。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于。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在南京年在南京签订。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缔约双方的此方人民有在彼方双方的此方人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土全境内”居住、居住、旅行、勘探和开采旅行、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的权利;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

44、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利;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和物品有经由由“最便捷之最便捷之途径途径”通通过彼方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外国商务或航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

45、、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地方或领水水”。表面上双方享有。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等权利,利,实际上只能是美国上只能是美国单方方享有的片面享有的片面权利。因利。因为当当时中国生中国生产落后,落后,远洋运洋运输又不又不发达,中达,中国人民无法国人民无法实现该约规定的定的权利。利。该约缔结之后,受到当之后,受到当时中国人中国人民的普遍反民的普遍反对。2、双、双边投投资保保证协定定鉴于上述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同时和为了和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配套,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开始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种双边协定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承保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

46、者理赔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和地位。其主旨在于将本国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者之间的私法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公法化”,即美国的保险机构在理赔以后,有权向东道国政府索赔,从而使私法关系上升到国际法的高度,从而使对方承担了具有国际法上约束力的履约理赔义务。目前,美国已经与世界上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了此类协定。我国1980.84年分别与美、加换文签署投资保证协定。3、促、促进和保和保护投投资协定定由于上述两种条约的不足,从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原来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与美国的投资保证协定相融合,并加以具体化,从而制定出“促进

47、和保护投资协定”这种新的形式。这种协定内容具体翔实,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并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效仿,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截至2004年底世界上已经近17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了2392项此类协定。中国自1978年实行了改革开放以来,对参加签订平等互利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协定”一直持有积极的态度。从1982年首度与瑞典缔结此类协定至今,已经签订了114个此类投资保护协定,中墨(墨西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于2006年4月30日进行了第四轮谈判,是发展中国家中缔结此类国际投资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些对外签订的BITs,配合国内立法,大大改善了中国外

48、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知知识点点03双双边投投资保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定的主要内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及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大体而言以中法协定及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样本(美式协定)比较分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含以下7 7个方面内容: 1 1关于投资的界定关于投资的界定 在协定中,“投资”一词的含义往往既详细又广泛,它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括很多无形财产。在美式协定中,投资的定义是:“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或控制的领土上,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券 、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

49、具体而言,包括(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括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等);(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以及(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等。中法协定大体一致。 此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 2 2关于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关于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 一般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包括中法协定,第2条)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政策,法规,惯例等),准许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的自主权的尊重。美式协定在投资准

50、入方面更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在准入环节上,协定要求缔约国按照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某些产业部门可以作为例外不赋予外资国民待遇;同时,协定还要求缔约方取消外资的准入的业绩要求,如出口比例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等。 在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美式协定在外资待遇方面,则要求除缔约国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而“国际法”的要求则是一个含糊的概念,这为美国日后发生纠纷时自由“解释”埋下伏笔,是应该值得警惕的。 3 3关于利润汇出的规定关于利润

51、汇出的规定 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要求此类款项应可以“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4 4代位条款代位条款 中法协定规定,缔约方可以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境内的已经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的代位权。而由于美国同很多国家之间都签订了投资保证协定,因此没有类似条款。5 5关于征收及补偿的规定关于征收及补偿的规定 二者都规定征收的前提条件,即(1)为了公共目的;(2)采取非歧视性方式;(3)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和(4)给予补偿。但在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上,往往会产生争议。 中法协定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且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在

52、附件中说明补偿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美式协定提出了“赫尔原则”,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照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支付方面,中法协定规定“给付不应无故延迟”,显然,合理的延迟是可以的,而美式协定规定“补偿金应毫不迟延地支付”。美式标准遭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中国即从未接受赫尔原则的补偿标准。6 6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国际投资可能会产生两种争端: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另一种是缔约一方(东道国)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对于前一种争端,二者均

53、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而对于后一种争端,中法协定应尽可能和解解决,若6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东道国法院诉讼(其中补偿额争议,自争议的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可提交仲裁程序,但如果投资者提交诉讼,并且司法机关在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后一年内已经作出最后判决,则不能提交仲裁),另外,双方同意均成为ICSID公约参加国时就投资争端提交ICSID的有关事项进行谈判; 美式协定也规定首先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按争议事先商定的程序解决。在争议发生6个月后,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可用书面表示提交 ICSID调解或仲裁解决。

54、7. 7.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协定通常还包括对因战乱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umbrella clause)等。 如中法协定第9条“根据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做的特殊承诺而进行的投资,如特殊承诺包含比本协定更为优惠的规定,则在不损及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按特殊承诺的条件办理。”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第第 5节 世界性国世界性国际投投资法制法制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55、不一,因此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发展相对较慢,但成就却不容忽视。本节主要介绍了MIGA体制和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本本节知知识点与点与认知度:知度:01MIGA体制02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精通NAFTAEUEUAPECASEANABCDEFBIT一、一、汉城公城公约和和MIGA体制体制(一)(一)MIGA的的产生的背景及生的背景及过程程MIGAMIGA之所以得以建立和发展,主要由于以下的之所以得以建立和发展,主要由于以下的原因原因: 1、由于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较大,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都不愿承保; 2、许多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设立的机构往往带有政府性质,因此它们的决策与本国的政

56、治和外交政策取向密切联系,总有很多限制; 3、各国的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限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个人和公司,而现在很多的投资项目往往涉及到很多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参与,这种投资项目就面临着“投保无门”的尴尬局面; 4、很多国家对于某一项投资项目的承保额往往规定有上限,某些大型项目势必得不到全额承保; 5、不容忽视的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还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保险业务尚存很大的空白。 MIGAMIGA的产生过程的产生过程 早在1948年,世界银行内部就产生了为国际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的设想,而此后,许多民间组织也提出了许多类似的设想,但由于这些方案都无法解决诸如代位求偿权

57、、发展中国家的出资等关键性问题而难以得到广泛支持,最终“胎死腹中”。 在20世纪60和70年代,许多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摆脱外来经济控制,对外国资本纷纷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导致了南北矛盾的激化。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过分依赖外国商业贷款,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债务危机,而同时,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家担心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会遭受到政治风险,因此大幅减少了对外投资。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南北两类国家都能接受的世界性机制,以促进更多的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MIGA因此得以产生。 世界银行在1984年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

58、约”),并在1985年10月的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得以通过,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签字。按规定,其生效应经5个一类国家和15个二类国家批准,并且认股总数不少于法定资本的三分之一。1988年4月12日,汉城公约正式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为“MIGA”)正式成立,并于1989年6月正式营业。中国于1988年4月28日签署了汉城公约,并于两天后递交了批准书。截至2003年12月31日,汉城公约共有180个签字国,其中164个国家已经批准了该公约。1、组织机构理事会是MIGA的最高权利机关,由每一成员国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

59、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MIGA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以及职员的任免,依据惯例,总裁也由作为MIGA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总裁兼任,但总裁和董事会仍是两个独立部门。职员由总裁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二)MIGA的基本结构与表决制度的基本结构与表决制度理事会董事会主席总裁职员2 2、表决权制度、表决权制度 投票权制度是南北双方在创立MIGA时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发达国家主张采用“加权投票制”,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一国一票制”。 如果按照“加权表决制”,由于发达国家占有MIGA总资本的60%的股份,这样对发展中国家不公;若按照“一国一票

60、制”,则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占多数,又对发达国家不公。 作为妥协,MIGA最终采取了“集团投票制”。依据会员国的经济实力,MIGA将会员国分为两集团:第一集团包括22个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包括132个发展中国家。首先,每个国家都同等的享有177票的成员票,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多,所以发展中国家(即第二集团)占优;其次,在同等成员票的基础上,会员国还要按照各自的股份计算票数,而由于发达国家在MIGA总资本中占有大部分60股份,因此发达国家(即第一集团)占优。这样,二者总票数大致取得了平衡。(三)(三) MIGA的担保的担保业务1. 1.适格的投资者适格的投资者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汉城公约

61、规定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对于如何认定法人的国籍,汉城公约规定:该法人在东道国以外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无论该法人是否为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MIGA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可以将适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控制的法人,这种扩大主要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境外资金的回流。 2.2.适格的投资适格的投资 汉城公约对于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界定,由董事

62、会来决定投资的适格与否。在各种投资形式中,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此外,诸如特许权协议,许可证协议、产品或利润分享合同等在发展中国家已经颇为流行的投资形式也将成为MIGA优先考虑的对象。 汉城公约对于“适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很严格。MIGA一般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等。此外,“适格投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应具备经济合理性;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符合东道国公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

63、.适格适格东道国道国发展性是MIGA特征,因此,只有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国际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但为了尽量减少和消除这些投资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MIGA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国际投资“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MIGA在作出是否承保决定之前,一般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考察,以检验该国是否可以给予外国投资“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虽然汉城公约没有规定MIGA应采用什么方法和标准来衡量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但MIGA业务细则要求本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以国际法为衡量标准。通常MIGA认为如果该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那么可以认定东道国可以提供“公平平等的法律保护

64、”。n4.4.承保的险别承保的险别 与很多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同,MIGA承保的险别主要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但MIGA险别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别的规定还有所不同:首先,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国的经济主权,MIGA将东道国为了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其次,MIGA增加了“违约险”,此处的“约”指的是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值得注意的是东道国的违约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违约险”,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一定时间内,投资者在东道国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

65、决或裁决,但不能执行,才构成“违约险”。这与发展中国家一贯主张的尊重东道国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相一致。 5.代位求代位求偿权汉城公约规定,MIGA一旦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各种与承保投资相关的权利或索赔权。各会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MIGA取得代位权后,使得原来属于东道国国家和投资者个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端转化为东道国国家和MIGA这一国际组织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争端。这实际上限制了东道国的主权豁免,但这有利于吸引投资和更好的解决争端,因此这也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和承认。6.分保和分保和“赞助担保助担保”汉城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会员

66、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经给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此外,公约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本机构中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具有MIGA成员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MIGA的这两种形式的保险,目的都在于进一步促进国际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同时更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这也是MIGA的发展性决定的。二、二、WTO体制下的国体制下的国际投投资规范范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虽然以国际贸易作为其调整对象,但实际上包含了大量的调整国际投资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

67、s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等 一、一、TRIMsTRIMs协定协定 投资措施(TRIMs)是一国对外来投资的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的统称,发展中国家在近年来为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了大量的投资措施,而投资措施本身也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措施本身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调整范围之内,但由于某些措施往往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明显的扭曲作用,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这些措施或规定违反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总协定的范围内展开有关投资措施的谈判。尽管发展中国家反对,但迫于发达

68、国家的压力,最后投资措施的谈判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 在经过长达8年之久的谈判之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达成了妥协,即签订了 TRIMS协定,作为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投资规范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 TRIMS协定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 2 TRIMS协定禁止缔约国采用违反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前者为“国民待遇”规定,后者为“取消数量限制”。 按照 TRIMS协定附件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是指“当地成分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贸易平衡要求平衡要求”,而违反“取消数量限制”的

69、投资措施包括“贸易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和“国内销售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定义见书注解)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例外均适用于 TRIMS协定,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获得特别的差别待遇,这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实施某项经济发展项目时,可以采取上述对贸易产生扭曲的投资措施。 4缔约国必须在 TRIMS协定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的投资措施向理事会进行通报,在两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而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取消这些投资措施。此外, TRIMS协定还要要求各国加强投资政策与法规的透明度。 接上页2 2、GATSGATS及其他及

70、其他 如服务贸易法一章中所提,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一为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即以直接投资设立机构的形式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因而其又是一种投资行为,故GATS实际上成为服务业中外国直接投资的多边投资协定。 此外,WTO体制内的TRIPs协议、反补贴协议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等协议对国际投资也会有一定影响。 WTO投资规范对国际投资法制的重大意义在于,除了上述规定的国际投资规范之外,它还建立了一个多边谈判多边谈判机制机制,各成员方可通过这种轮番的多回合谈判,在公平与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不断健全和完善外资待遇和保护机制,不断促进成员投资开放。知知识点点06:多多边投投资协定定(

71、草案)(草案)MAI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其广大海外投资者的权益,及协调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一直力图建立一部多边性投资公约。TRIMS协定所涉投资范围有限,并不能满足发达国家所关切的多数问题,因此,就积极推动OECD制定一套全面、系统、完整的多边投资规则,并将其推向全球范围。95年,OECD29个成员启动谈判,并达成了MAI的框架草案,预定1997年5月以前达成正式协议,但经过两年谈判,由于成员内部对协议条款的分歧,和发展中国家、NGO及公众的强烈反对,直到1998年4月迄未能达成协议。98年10月,法国退出,欧盟和加拿大也表示反对继续在OECD内部讨论MAI问题,被迫搁浅。但目

72、前OECD仍在继续推进这项工作,只是未规定谈判结束期限。尽管MAI现未能生效,但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并已深刻影响了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它具有广泛性规范、高标准保护、强化性约束等特点,倍受关注。1、广泛性、广泛性规范范:MAI共分12部分,涉及投资定义、待遇、保护、税收、金融服务、争端解决等几乎所有国际投资有关的重要问题。2、高、高标准保准保护:MAI所设计的待遇标准是迄今国际投资法律文献草案中最高的,在第三部分中规定,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较优惠待遇,且外资待遇规定设立时和设立后的每一个阶段。满足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迅速自由化的愿望。3、强化性化性约束束:独具特色,它赋予投资者

73、对东道国政府广泛的直接诉权,可以在特定的国际仲裁机构直接起诉和指控东道国政府违反MAI义务。是美式双边投资协定、NAFTA的“翻版”。远超过ICSID协议管辖、DSU仅限成员方等有关多边条约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水平。多多边投投资规范之必要及可能?范之必要及可能?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迅速发展,涉及投资的问题不断增多,而目前的国际投资法制都存在各样的缺陷,应当说制订一套多边性的国际投资规范确实存在必要,也是发展方向。但目前对于其必要性、可能性、内容、制订的国际组织等尚存在许多分歧,而发达国家力推在WTO框架内制订一套内容广泛的、高标准的、普遍适用于各成员的多边投资规则,能否成功,尚难预料。法律研究的

74、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第第 6节 华盛盛顿公公约与与ICSID体制体制WashingtonConvention&ICSID华盛顿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世界性国际投资公约之一。本节首先简单介绍传统争端解决方法不足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产生,然后介绍“中心”的宗旨、职能、特点、的管辖权以及调解和仲裁程序等内容。本本节知知识点与点与认知度:知度:传统争端解决方法不足争端解决方法不足-精通精通“中心中心”的宗旨的宗旨-精通精通“中心中心”的的职能及能及组织机构机构-精通精通“中心中心”的特点的特点-精通精通“中心中心”的管的管辖权-精

75、通精通“中心中心”的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和仲裁程序-精通精通知知识点点01:“中心中心”/ICSID的的产生生外国投资者东道国国内司法不公用尽当地救济纠纷1、外交保护?2、国际法院诉讼?3、当地救济?4、商事仲裁?传统上,解决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有以下几种方式:1由投由投资者母国行使者母国行使“外交保外交保护”:所谓“外交保护”就是由母国通过外交和政治途径向东道国施加压力,甚至包括经济制裁乃至武力干涉。这种粗暴的方法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主权,遭到了各国的强烈反对。“埃及人民为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斗争”2由投由投资者母国政府在国者母国政府在国际法院起法院起诉东道国政府:道国政府:这种做法

76、完全将东道国和投资者个人之间可能只是国内法性质的投资争端国际化,而且由于国际法院在受理案件有诸多限制,因此这种方法的利用率甚低,且对母国和投资者也存在诸多不便。 “英伊石油公司案”3外国投外国投资者在者在东道国国内道国国内寻求救求救济:即由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起诉。尽管这种方法符合国际法上的“属地优越权”原则,受到东道国的欢迎,但投资者却认为此乃下策,担心东道国的政策或程序上对本国进行偏袒,造成执法不公。4由外国投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国者向一般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求仲裁:由于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涉及到国家主体,因此一般的国际仲裁机构在处理时对

77、于享有豁免权的主权国家往往无能为力。凡此种种不足,表明须寻求双方同意的解决途径,以促进国际投资为了建立一种能弥补上述“缺陷”的有效解决机制,1962年,世界银行主持下,专家们精心设计并起草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后提交亚、非、美、欧洲召开的四次区域会议,广泛征求意见,1965年初达成初步协议,3.18日开发签署,并于1966年10月14日,荷兰作为第20个国家批准,满足最低国家数目要求,正式生效。随后,依据华盛顿公约第1条的规定而组建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

78、entDisputes,ICISD,以下简称为“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但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知知识点点02:ICSID的宗旨的宗旨设立ICISD的宗旨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国际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为此,“中心”的重要目标是为资本输出国(多为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障,但同时它又要力图排除投资者母国政府的介入,避免将投资争端国际化,而采用“非政治化”的方法解决争端。为达此目标,“中心”采取的方法是:弱化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管辖权,而将此种权利转移给一个国际组织来行使。通过这种方法,“中心”希望在投资者

79、母国(即资本输出国,多为发达国家)和东道国(即资本输入国,多为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妥协与平衡:投资者母国放弃对本国海外投资者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但相应的,东道国必须在一定程度放弃对有关投资争端的管辖权,而将有关投资争端提交给“中心”来解决。知知识点点03:“中心中心”的的职能及能及组织机构机构1、中心中心的的组织机构机构 行政理事会秘书处主席、各国派代表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工作人员2、“中心中心”具有以下一些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主要职能:能:(1)在争端当事人未采用其他的调解或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有关调解或仲裁规则。调解是独立于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只选择调解而不仲裁;也可以要求先进行调解,

80、调解不成则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2)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供当事人选择。“中心”备有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每一缔约国可以指派4名本国人或外国人担任“中心”调解员或仲裁员。此外,行政理事会主席也有权在每一种名册中指定10人参加调解或仲裁,但应具有不同国籍,并注意能代表各种法律制度、经济体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被列入之条件:品德高尚、深具才识、能作出独立判断的人士。(中国指派陈安(首席)、复旦大学陈治东、武汉大学黄进、中政大王传丽) (3)登记调解或仲裁请求。为了防止“中心”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的东道国政府或外国投资者应向“中心”秘书长提交书面申请,秘书长有

81、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而且这种决定是终局性的。(4)为当事人双方与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之间提供一个交流的渠道。(5)为当事人提供起草调解或仲裁条款的有关资料帮助。(6)其他投资促进活动,包括出版国际投资法律的研究刊物等。“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知知识点点04:“中心中心”的特点的特点作为一个国际性和专门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于一般国际性仲裁机构的特点:1.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在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审慎地寻求利益平衡。2.“中心”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3.“中心”作为世行集团的下属机构,与世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秉承了世行的发展性

82、宗旨,而不单纯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它也起着促进国际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作用。4.作为依据华盛顿公约这一国际条约而成立的“中心”不受任何国家政策和国内法的影响,而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5.“中心”的仲裁是具有强制性。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而且又为“中心”受理,任何单方都不得撤回同意。知知识点点05:“中心中心”的管的管辖权依据华盛顿公约的第25条规定,其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或其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投资而引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法律争端。据此,只有双方当事人适格、投资争端适格、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中

83、心”仲裁。1.适格的争端当事人适格的争端当事人: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其向“中心”指定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政府方),而当事人另一方必须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适格的政府方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国组成部分或机构业已由其本国向“中心”指定;第二,该国组成部分或机构同意将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端提交“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必须已经获得本国政府的批准,除非该国通知“中心”无须这种批准。而适格投资方则是指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在调解或仲裁登记之日,具有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自然人而言,同时具备争端当事国双方国籍的人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一个具有双

84、重国籍的人在提出调解或仲裁时必须主动申请放弃一个国籍才能够成为适格当事人。而对于法人而言,如何确定其是否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呢?“中心”采用的是“住所地标准”和“登记地标准”,即只要法人的“住所地”或“登记地”在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就应被视为具有“另一缔约国”国籍;或者投资方具有争端当事方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也可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但对于何为“外来控制”,华盛顿公约未做明文规定。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2.适格的投适格的投资争端争端:华盛顿公约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但,首先,“投投资”应怎样界定?华盛顿

85、公约对此未做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投资的种类繁多,难以完全概括;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样使得“中心”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对投资进行解释来扩大其管辖权。实际上,迄今为止,“中心”受理的案件中还没有因为“投资”不适格而受到异议。其次,“法律争端法律争端”应如何界定?对此,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其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书中解释说:“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此外,依据华盛顿公约各国有权对于“中心”管辖的投投资争端范争端范围提出保留提出保留。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争端双方以书面形式将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是“中

86、心”受理案件的前提。对于同意的形式,华盛顿公约规定必须是书面的,但对于书面的具体形式则未做规定,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书面的形式:(1)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中规定“ICSID仲裁条款”;(2)在争端产生后,争端双方达成专门的“ICSID仲裁协议”;(3)在东道国的外资立法中作出规定将此类争端提交“中心”解决;(4)在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将此类争端提交“中心”解决;(5)在一些区域性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此类争端应提交“中心”解决。但是,一国批准或认可公约;或者一国批准或认可公约时或之后通知“中心”,列举何种争端打算提交“中心”管辖,或何种争端

87、不打算由“中心”管辖,并不构成对某一项争端由“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接上页对于同意的类型,在各国制定的外资法中,同意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为强制性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争端产生,即提交“中心”解决;另一种为意向型同意,这种同意本身并不对东道国产生了“强制”的义务,争端发生后,双方还需达成协议才可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凡是双方已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的争端,应当受到三种限制:(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片面撤回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解决就排除了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东道国可要求优先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的条件;(3)对于已经提交“中心”解决的争端除非东道国不遵守或不履行裁决,否则投资者

88、母国不得对于投资者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知知识点点06:“中心中心”的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和仲裁程序申请及登记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调解仲裁裁决及执行(裁决的修改与撤销)1、申、申请及登及登记:依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秘书长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只有经秘书长同意登记后的争端才可由“中心”进行解决,而秘书长拒绝登记的决定为终局性。2、组成成调解委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会或仲裁庭:秘书长在将争端进行登记以后,就应相应的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在仲裁的情形下,仲裁员的多数必须是当事国和投资者所属

89、国以外的国民。调解员与仲裁员由当事双方协议任命,若无此种协议,则由双方各任命一名,再由双方协议共同任命第三人,共同组成调节委员会或仲裁庭;而在当事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或一方拒绝任命时,经任何一方的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同双方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命。被任命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并非总是“中心”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名册上的人员,但他们也应具备华盛顿公约规定的品质和资格。3、调解或仲裁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开始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任何一方对“中心”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由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权管辖。在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应该向双方提出有利于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若调

90、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并作出有关报告。在仲裁的场合,仲裁庭应依据双方协议的法律规定处理争端,若无此种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法律(即东道国的法律),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按照公平善意的原则对争端进行裁决。但不论如何,仲裁庭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含义不清而不作裁决。接上页4、裁决及、裁决及执行:行:裁决由仲裁庭的多数作出,在裁决作出以后,就面临着各国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问题,对此,华盛顿公约规定:“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补救方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

91、况外,各方必须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依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自动履行和遵守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关缔约国请求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各有关缔约国均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裁决,而且应该将该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的终局性判决,不得对裁决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公约的规定履行裁决的,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1)当事国如果未自动执行裁决,投资者母国可以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起国际求偿,甚至可以在国际法院起诉该争端当事国。(2)作为争端当事人的一方如果未能自动执行裁决,争端当事国可以要求其本国法院和投资者母国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要求其他缔约国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例如:ICSID曾经审理过一个“

92、贝文纳迪公司诉刚果”案。该案中,意大利贝文纳迪公司1968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设立了一家石油销售公司,并拥有其中90%的股权(另10%由一家瑞士公司拥有)。1974年,刚果政府对本国石油产业进行国有化,没收了瑞士公司的全部股权,但给贝文纳迪公司留下了50%的股权。第二年,刚果政府通过了一项法令,将该公司最后的50%股权也进行了国有化。贝文纳迪公司不服,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并最终胜诉。刚果政府败诉后拒不履行裁决,结果贝文纳迪公司在法国申请执行刚果政府财产。当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宣布裁决可执行后,刚果政府立即主动履行了裁决。5、裁决的修改及撤、裁决的修改及撤销:如果任何当事方新发现对裁决有决定性影

93、响的事实的,可以要求修改裁决。但当事方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存在时才可以要求撤销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2)仲裁庭越权;(3)仲裁庭成员之一有受贿行为;(4)有严重背离程序规则的情形和(5)裁决未陈述其依据的理由。而是否撤销裁决,则由行政理事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一个三人小组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决定。到目前为止,只有三起案件被专门委员会撤销了裁决。自学及思考:自学及思考:对ICSID评价、价、ICSID之之现状及影响状及影响1、评价是为了切实保障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直接诉东道国提供国际法依据及程序。2、现状及影响到2003年11月3日,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了140

94、个,另有14个国家已经签署尚待批准。此外,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条约其他国际投资法文献也都规定利用ICSID或其附属机构便利解决争端的条款。这说明“中心”自运作以来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信任,也预示了ICSID体制在今后必将会进一步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在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以后,中国在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表明中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心,也有利于改善中国投资法律环境。目前,中国在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声明:中国政府只同意将因征收或国有化产生的赔偿额方面的争端提交“中心”管辖。最近正在研讨是否扩大的问题。和上节的

95、“中心”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一个机构,它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的一个世界性组织。但与“中心”不同的是:“中心”是通过解决争端的事后处理方法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而MIGA则是通过直接承保海外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各种政治风险的手段,为投资者权益提供事先保障。ICSID和MIGA体制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知知识点点02:MIGA的基本特点的基本特点与现有的各种投资保险机构相比,MIGA具备以下的特点:1.MIGA机制高于各国官机制高于各国官办海外投海外投资保保险机制并具机制并具发展性的展性的特点。特点。各国的官办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一般是依赖国

96、内法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建立的;而MIGA则是基于汉城公约这一多边条约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响和约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实际上,该机制一方面吸收了原来的双边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在宗旨、承保险别、投保条件、运作程序、代位求偿等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简单地将双边体制扩大成多边体制,与双边体制相比,MIGA在服务对象、保险能力以及促进投资等方面的规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投资保险机构,同时也是一个投资促进机构,尤其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体现了它的发展性。2.MIGA作作为一个国一个国际组织,其成,其成员具有具有“双重身份双重身份”:即:即东道国、道国、MIGA股股

97、东。对于发展中成员国而言,这种双重身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本身就是一种担保。如果该国对于外资造成了承保的风险,则MIGA必须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而作为股东,MIGA的赔偿里不仅有其他成员国的股份,也包含该国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赔偿以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它又将向该国进行索赔,该国必须按照MIGA的赔偿数额如数向MIGA进行赔偿。这样,该国进行了两次赔偿,实际上是得不偿失。此外,还会面临MIGA其他成员国股东们国际性的责备和集体性的压力。因此,有了这种双重身份,东道国采取相关措施之前一般都会更加谨慎,这就减少了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3.与前述的与前述的ICSID机制机制类似,作似,作为发达国家

98、和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展中国家妥妥协的的产物,物,MIGA具有复具有复杂性性。它一方面要保护和促进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同时又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MIGA成功地维持了两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发达国家而言,MIGA对于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各种规定,从而有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性;而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MIGA要求他们保证其代位求偿权,这实际上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主权,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知知识点点05:MIGA的投的投资促促进活活动尽管MIGA一般被认为是一个国际性的投资担保机构,但除了投资担保业务之外,它的投资促进活动也是不容否认的。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跨国

99、投资研究;交流有关投资的信息;向会员国提供建议以帮助它们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推动会员国之间的投资合作等。自1989年MIGA正式营业以来,它的投资促进活动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MIGA曾经开展过一系列咨询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投资法律文件和政策,促进发展中国家和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流等。对中国的影响见书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思考与分析:思考与分析:1、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

100、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2、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4、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

101、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5、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B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D多边投资担

102、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6、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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