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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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定义1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 都应具 有主 合同(如 以下所 定义 )分别 赋予它 们的相 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a)()“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ii)“承包商” ,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除 非 分 包 商 同 意 , 不 指 此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受让人. (i

2、)“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 (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ii)“分包合同规

3、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i)“分包合同图纸 ,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i)“分包商的报价书 ” ,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 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

4、分包商1 / 1-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 1992 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99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2 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87 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 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

5、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至烷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 7 条延长到的时间)。(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e)(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e)(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 ),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

6、合同的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解释解释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单数和复数单数和复数1.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1.5 在分 包合同 条款 中,无论 何处 述及由 任何人发 出或 颁发任 何通知、 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 ,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 、“确认”或“决定 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

7、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书面指示书面指示1。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1 / 1-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 书面形式 对其口头指 示加以 确认。在这 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 夭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 7 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一般义务一般义务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的一般责任2。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

8、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 5 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履约保证履约保证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 按 分包 商报 价书 附 录

9、 中 注明 的 金 额 取得 此类 保 证提 交给 承 包商 。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 ,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 8 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2。3 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

10、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 需 要, 分包 商还 应 以 书 面形 式 提 交 一份 对其 进 行分 包工 程 的施 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无论何时 ,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1 / 1-度 计 划 时 , 分 包 商 应 根 据 承 包 商 的 要 求 提 交 一 份 修 订 的 进 度 计 划 , 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分包合同的转让分包合同的转让。4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

11、有第1.款的规定 ,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再次分包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

12、己及狸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a)提供劳务,或(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当分包 商的 分包 商在其进 行的 工作 ,或 提供的 货物 、材 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主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 )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之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将 上 述 未 终 止的义务涉及的权益转让给承包商。分包合同文件分包合

13、同文件语言语言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a)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以及(b)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目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1 / 1-适用的法律适用的法律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协议书3。3 在被要求时 ,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 ,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分包合同文件

14、的优先次序3.4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以及 ()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主合同主合同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4.1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 (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 )的真实副本,其费

15、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投标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 (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2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不能与

16、雇主私下有约 4。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1 / 1-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4。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 (如有时)如有时)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5除 非在 分包 合同 条件第 二部 分中 另有 规定 ,不应 要求 承包 商为分 包商提供或保留任

17、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 (如有时)如有时)5。2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

18、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 起 ,为 分包 工程 的 实 施 和竣 工 ( 但 不包 括修 补 其中 任何 缺 陷) 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5。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 )的专用权.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 )的保障的保障5.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

19、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现场工作和通道现场工作和通道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6.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1 / 1-除非在 分包 合同条件第二 部分 中另 有说 明

20、,承 包商 没有 义务 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6.3 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开工和竣工开工和竣工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7.1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 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 应在

21、承包 商发出的中 标函日 期之后,于 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 包工程以 及在分包商 报价书 附录中规定 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 段(如适 用时),均 应在分 包商的报价 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 (视情况 而定)规定 的从分 包商的开工 之日算 起 的 竣 工 时 间 内 竣 工 , 或 在 第 7.2 款 可 能 允 许 的 延 长 时 间 内 竣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7。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a)承包商根

22、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2 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 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 一份证明 其要求延期 的详情 报告,以便 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 究,否则 ,分包商无 权获得 延期。而且 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同时规定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 4 天

23、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1 / 1-承包商有义务通知承包商有义务通知7。3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指示和决定指示和决定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8.1 根据第 9 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 包商作为 指示确认并 通知分 包商,无论 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 恰当给出 。与承包商 根据主 合同有权从 雇主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 同样有

24、权 从承包商处 得到有 关遵守此类 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 一步规定 ,如果上述 任何通 知和确认的 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8。2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 务并 拥有相 应的权力 一样,分包 商也应 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

25、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变变更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的变更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 ,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或(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 ,如果经 承包商按照 本款()段通知并确 认后, 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变更指示变更指示9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

26、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 仅应执行 由承包商书 面确认 的指示,但 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1 / 1-变更的估价变更的估价估价的方式估价的方式0.1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变更价值的估算变更价值的估算1.2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类费率或价格 ,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10。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

27、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 的 止 、 类 测 量 亦 应 构 成 为 分 包 合 同 之 目 的 对 变 更 进 行 的 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 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 少于分包 合同工程量 表

28、中所 列的工程量 ,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计日工计日工1。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作 应 按分 包合 同中 包 括 的 计日 工 作 表 规定 的费率 和价 格向分 包商 付款。通知和索赔通知和索赔通知通知11.在不影响第4 条通用的情况下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主合同条

29、件。始终规定 ,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1 / 1-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索赔索赔11。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 ,则在分包商遵 守 本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承 包 商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骤 从 雇 主 ( 工 程师 ) 处 获 得 可 能 的 此 类 合 同 方 面 的 利 益 ( 包 括 追 加 付 款 , 延 长 工 期 , 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 足够的时 间,向承包 商提供 所有为使承 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

30、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 赔 向分 包商 承担 责 任 的 先决 条 件 。 承包 商应 定 期将 他为 获 得此 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 7.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

31、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 违 约所 造成 的分 包 工 程 施工 的 延 误 或其 他情 况 而向 承包 商 提出 索赔。未发出通知的影响未发出通知的影响1.3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处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 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分包商的设备分包商的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临时工程和材料以附注形式编入以附注形式编入12。1 与分包商带至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

32、,临时工程或材料相关主合同条件第 5条的各项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保保 障障分包商的保障义务分包商的保障义务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1 / 1- (a)任何人员的伤亡,或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 13。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承包商的保障义务3.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

33、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雇主和 (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 ,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

34、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乎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至“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 或工人或 其他分包商 又)该 项伤亡、损 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移交前的分包商的义务移交前的分包商的义务14。1 如果在有关主分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布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布有关主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

35、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布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1 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 ,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 5 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 ,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1 / 1-加付款。移交后分旬商的义务移交后分旬商的义务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

36、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4。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 14。1 款或第 14。2 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保保 险险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1。1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否则,从分包商

37、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 ,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15。2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

38、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 赔款额或 其损失的 款额(二者 中取较 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 ,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 .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 14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保险的证据保险的证据; ;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15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

39、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1 / 1-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述费用(视情况而定)。支支付付分包商的月报分包商的月报16.1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7 天(“规定日”) ,按承包商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 份报表 ,报表说明分包商认表为自己有权到月末得

40、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b)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c)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d)按第1 条进行的调整;以及()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费率和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承包商的月报表承包商的月报表1。2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

41、,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雇主提出诉讼 (无论是仲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 19条规定的分包商的权利。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16.3 在“规定日之后的 0 天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 (但以下文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 ,并1 / 1-按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

42、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b)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6。2 款承包商按主合同申请的任何 其 他 金 额 , 在 扣 除 保 留 金 与 其 他 应 扣 款 额 之 后 , 其 总 额 不 足 以 使 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 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

43、致的,(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或() 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 (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雇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本款(a)段和()段的规定所涉及的支付时间

44、,不适用于承包商按主合同规定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额的付款 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如果根据本款()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则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 该 通 知 应 在 上 述 付 款 即 将 到 期 之 日 的 7 天 内 发 出 ) , 应 按 雇 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 支付的利 率将此笔至 “期末 付款额的利 息支付给分包商。始终规定,如承包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 7 天内 未 收 到 索 取 利 息 的 通 知 , 承 包 商 应 按 上

45、述 利 率 , 从 收 到 索 取 利 息 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 H)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1 / 1-付给分包商.保留金的支付保留金的支付16。4 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 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 后 5 天内 ,承包商 应将 其根据 分

46、包工程 的这 一区段 或部分 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款项的7 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16。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 14 条规定的其义务后的 84 天内,或承包商已按主合同获得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帐目所表起的 3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增减额,或按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47、主合同的终止主合同的终止对分包商雇主的终止对分包商雇主的终止17.1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按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 ,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 12 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终止后的付款终止后的付款17.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 17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 ,在分包合同终止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

48、,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b)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 ,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以及(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1 / 1-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49、,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7。3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 .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 11款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合同的终止分包合同的终止1。如果 ()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 为合并或 重建目的而 自愿的 清理

50、除外) 、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 ;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 2.4 款;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 7。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

51、忽视此类指示,(e) 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警告 ,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f) 分包商已违反第 2。款,或(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 ,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 ,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 对 分 包 商 的 雇 用 . 随 后 , 承 包 商 可 占 有 分 包 商 带 至 现 场 的 所 有 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哪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 品 用于 施工 和完 成 分 包 工程 以 及 修 补其 中任 何 缺陷

52、 。如 果 承包 商认 为 适 当 , 他 也 可 将 上 述 全 部 或 部 分 物 品 出 售 , 并 将 所 得 收 入 用 于 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1 / 1-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与责任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与责任18。2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承包商的权力8。 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

53、下,承包商可从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争端的解决争端的解决友好解决和仲裁友好解决和仲裁1。1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 56 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 56 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在分包工程竣

54、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 ,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9。2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主合同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 ,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55、通知和指示通知和指示发出通知和指示发出通知和指示20.1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送达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或送达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地址的更改地址的更改1 / 1-0。2 任何一方均可将指定的地址更改为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但应事先通知另一方.费用及法规的变更费用及法规的变更召用的增加或减少召用的增加或减少1.1 有关劳务费和 (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

56、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 ,但不能超出。后续的法规后续的法规1。2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 , 或 地 方 或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的 任 何 细 则 发 生 了 变 更 , 或 上 述 州 的 任 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除第1.1 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 包商与分 包商商定并 加入分 包合同 价格 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

57、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货币及汇率货币及汇率货币限制货币限制22。1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 货 币 限 制 和 (或 )货 币 汇 出 限 制, 则 承包 商 应 赔 偿 分 包商因 此 而 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响。汇率汇率222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 (当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

58、的影响.第二部分附注正如本文件前言中所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某些条款即第 1。1 款中的(a)(i)、(a)(i)和(a)(v)、()(i)及(e)(i)各段,第 2。3、6.1、15.1 及 15.诸款,都必须在第二部分中包括附加措词,以使分包合同条件完整。其他条款可能需要附加措词对第一部分予以补1 / 1-充。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第 1 条定义 1(a)(i)雇主为(填人名称); (b)()承包商为(填人名称);()(iv)工程师为(填人名称);()(ii)分包工程为填入说明,其中包括涉及使用暂定金额(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

59、提供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以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备(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的设计和规范的任何事宜,如果适用的话。第 2 条履约保证履约保证2。2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987年第 4版,经992 年再次修订重订)第二部分第 6、7、8页上给出了履约保证的两种范例格式。范例格式的措词必须改写 ,以适合分包合同,并可能必须予以更改以遵循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法律可能要求这两种格式进行盖章签署。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2。3 分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应为(填入数字)天.第 3 条语言语言3。1 如果用以编写分包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与编写主合

60、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这种语言为(填人适用的语言名称);如有必要,上句可改为这几种语言为(填人适用的语言名称),并且在此处加上:主导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适用的法律适用的法律32 如果分包合同的法律与适用于主合同并据此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该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现行的法律。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1 / 1-3。4 如果没有订立分包合同协议书,贝吩包合同文件应在此列出.如果决定改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规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该次序应在此处列出;如果决定分包合同文件不包含优先次序,则

61、本款可更改如下:范例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是当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其优先次序应由法律决定。第条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4。2 如果要求分包商提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涉及使用任何暂定金额时,则有必要增加条款。范例范例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 ,以及免于承担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开支。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4。如果由于分包商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

62、致使分包商延误分包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分包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约,承包商应承担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 则 根 据 本 款 , 分 包 商 有 责 任 保 障 承包商免于承担这些费用。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对分包商在本款中的责任限额达成协议.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在分包合同中,用某一特殊条款来规定损害赔偿费的负担,以此作为根据分包合同将主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转移至”分包商身上的替代方法。为此,在下面的第4 款中给出一个范例条款。如果该范例被采纳,建议将第 44 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入“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第 5 条分包

63、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或) )其他设施(如有时)其他设施(如有时)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或) )其他设施(如有时其他设施(如有时) )的专用权的专用权1 / 1-5。3 供分包商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为(填人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第条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6。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人工作时间)为分包商提供现场

64、和现场通道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6.2 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此应作说明。第 7 条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1 如果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则应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如果合同双方希望规定,当分包商误期时,根据分包合同应由分包商负担损害赔偿费,则应增加一附加条款。范例条款范例条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7。4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第7。1 款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完工,或未能在第 7。1 款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完成其中任何区段(如果适用),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

65、额(该金额是分包商为这种过失应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自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起至分 包工 程或 相应 区段 (如 适用 ) 完工 ,颁发 移交 证书 之 日止的 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违约赔偿费,而不是作为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不超过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规定限额 .在不排斥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到期支付给分包商的其他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项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分包商完成该分包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如果使用该条款 ,如同前面第44 款所述 ,建议将第4.4 款中的第一句 予 以 修 改 , 在 第 一 行 “ 分 包 合 同 , 这 个 词

66、后 边 , 加 入 “ 除 分 包 工 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分包工程和(或 )其中任何区段 (如适用)每天的损害赔偿费金额和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均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第 12 条1 / 1-以附注形式编入以附注形式编入2.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商是否在分包商设备的结关和再出关方面给予分包商协助,以及就协助的范围问题达成协议。第 1条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14。1 者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维护分包工程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应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之后尽快中止,而无须考虑主包工程或由分包工程组成的主包工程的一个区段或几个区段 ,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够交证书颁发的时间。移交

67、后分包商的义务1。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修补分包工程中缺陷的义务的结束时间早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或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第 15 条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5。1 分包商为风险的投保(或办理的保险)为(填入说明,包括金额和收益人名称)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15。承包商的保险单为(填入说明)第 16 条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应增加附加条款。范例条款范例条款对指定的分包包商未直接付款对指定的分包包商未直接付款6.7 在不违反主合同条件第 5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 ,分包商有权根

68、据工程师所开出的证书,直接从雇主处得到分包合同中规定的而承商的直曾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第 1条友好解决和仲裁友好解决和仲裁19.1 第9.1 款假设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 ,并希望采用国际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但这不是解决争端必须采用的方法 .例如,如果发生提交成功的报价书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来自同一个国家 ,他们可能愿意依靠自己国家的法院1 / 1-和法庭(尽管承包商可能曾愿意根据主合同,按红皮书第 6条所规定的那佯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商定对第二部分作适当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在任何一方可对分包合同的某一争端提出开始仲裁之前,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比

69、56 天更长的一个期限,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在任何一方按分包合同提出仲裁之前,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I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年第 4 版, 192 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一部分第 7 条 规 定 , 完 成 争 端 解 决 的 程 序 ( 首 先 应 将 争 端 提 交 工 程 师 ) 。 例如,以一方根据第19.1 款发出通知之日起10 天作为第款和第67款中规定的各时间段的总和(即 8天为供工程师作决定的时间,加上0 天供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性通知书的时间,再加上 56 天供试图 达 成 友 好 解 决 争 端 的 时 间 ) . 这 是 根 据 上 述 合 同 条 件 第 一

70、部 分 第67。3 款,在仲裁开始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当考虑需要在本条款中增加有关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使用的语言的规定,或由于决定用以解决争端的程序不是国际商会( ICC)的程序,而需对本条款修改时,合同双方可参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年第4 版,192 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第二部分第 6条中范例条文。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1.2 对于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承包商和分包商可能希望商定一个多方仲裁的程序(即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为一方的仲裁).但是,与本分包合同条

71、件配套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87 年第 4 版,192 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现行版本并没有规定雇主必须同意多方仲裁。因此,这还需在单独的条款和文件中规定 ,该条款和文件与承鱼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多方仲裁协议书配套使用。起草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争端仲裁的任何条款和协议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此,根据主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条款起草一个用于解决这些争端的多方仲裁条款,除了考虑其他因素之夕),还应考虑以下事宜:(1)多方仲裁须经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同意(如上所述)。(2)多方仲裁程序必须与主合同中的仲裁程序相一致。主合同要求根据第7 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

72、为仲裁的前提条件.(3)必须对条款的措词进行检查,以便确定何时分包合同的争端与主合同的争端足够类似而按照主合同提交仲裁。例如,是否能够说下述争端可按主合同提交仲裁?即它是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之引起的且“涉及分包工程”或提出“与分包合同有共同的法律和事实”的争端。()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某一方(也许是承包商 )可能被授权决定何时 检 查 才 能 满 足 要 求 , 即 两 合 同 中 的 争 端 何 时 被 认 为 足 够 相 似 , 以 便有理由根据主合同一并仲裁。如果某一方没有被授予这种权力,该争端常常由管辖法院进行裁定,因而导致长时间的拖延.(5)应对在上述仲裁程序中允许审理的两个争端所必须采取

73、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通知其他各方).(6)应对何时允许共同审理两个争端作出决定,是在任何主合同程序中任命仲裁员之前,还是更早一些?1 / 1-(7)应对在多方仲裁程序中最多参与方的数目作出决定:(a) 从 横 向 说 ,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承 包 商 的 所 有 分 包 商 ,以及 (b)从纵向说,三包商、四包商和再向下分包的分包商等.如果除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之夕),任何多方仲裁还包括其他方,参与仲裁程序的所有各方必须同意其他方参加。(8)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任何国际仲裁章程能够令人满意地阐述多方仲裁问题(例如,国际商会(ICC)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L).以上没有提至

74、“根据分包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以多方仲裁方式解决主合同争端的可能性,但与上述说明相类似的考虑应适用.作为多方仲裁的替代方案,合同双方可能希望规定单独的主合同仲裁和分包合同仲裁,但可以安排一些或所有的仲裁员都出席两个仲裁程序第2 条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所支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币,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比例或数额 .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这取决于主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的内容。1 / 1-分包

75、商的报价书分包商的报价书分包合同名称:致:先生们:1、在研究了上述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号之后,我们,即文未签字人,兹报价以的金额,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的要求,实施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注:所有标有兴号的空白处应在颁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注:所有标有兴号的空白处应在颁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 ) 2、我门承认,本报价书之附录构成我们报价书的一部分。3、如果我们的报价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收到你们的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或可能书面商定的另外期限内

76、开工,并在下列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分包工程。4、我们同意从规定接收报价书之日起的天内,遵守本报价书讲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价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在制订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中标函,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6、我们理解你们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书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价书。于9 年 月 日,代表 并被正式授权,以 的职务为本报价书签字 地址证人 地址 职业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条款保证金(如有时) 2.2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1 天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 天1 / 1-所列材

77、料及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16.1(c)百分之保留金百分比6。3 百分之报表最低限额16(a)报价书签字人小签 (注:上面所列需填写之处 ,在颁发报价书文件之前应予以填写。若填写天数,为了保持与分包合同相一致,希望填写的数是 7 的倍数).(a) 区段竣工(b)损害赔偿费(c) 奖金(d) 预付款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于 19 年月日由(以下称为“承包商”)为一方与(以下称为“分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承包商欲让分包商承建一项分包工程即,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报=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 ,应具

78、有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 ,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与理解: (a)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b)分包商的报价书;()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e)分包合同图纸,以及()分包工程量表。、考虑到下文提及的承包商准备支付给分包商的各项款额,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额 ,作为分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酬。特立此据。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上面所书日期 ,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在在 在场的情况下在场的情况下, ,在此盖在此盖 的正印章的正印章( (盖章盖章) )1 / 1-在在 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 签字、盖章并递交签字、盖章并递交( (盖章)盖章)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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