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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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个税汇算事项律师事务所个税汇算事项思明区地税局税政科思明区地税局税政科洪志远洪志远主要政策依据: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年第53号)号)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2、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得。一、收入一、收入财税财税200091号号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3、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 律所的收入:律所的收入: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号)规定:规定:“对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中计

4、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二、应纳税所得额特定调整事项二、应纳税所得额特定调整事项32%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前据实扣除。其中,通讯费补贴其中,通讯费补贴:旧规定(旧规定(1)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元/月(含),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人数的50%;(2)其他人员)

5、其他人员200元(含)元(含)/月。月。新规定新规定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2013年年11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6、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厦财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厦财行20087号、财行号、财行200173号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号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2、三费支出、三费支出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处的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

7、金总额”计算口径包括了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计算口径包括了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3、广告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8、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销售(营业营业)收入的收入的5。5、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7

9、 7、采取分成的出资律师、采取分成的出资律师 出资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出资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行列支。如果不使用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8、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律所计提的执

10、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9 9、亏损弥补、亏损弥补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

11、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010、个人可扣除费用、个人可扣除费用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

12、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扣除。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

13、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或当事律师已按照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标准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计算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可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个人可扣除的费用应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个人可扣除的费用应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个人可扣除费用

14、”栏。栏。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额(例如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办案净收入入-个人可扣除费用个人可扣除费用-年度费用扣除标准】年度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税率-速算扣速算扣除数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年度已预缴税款三、问答三、问答1、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出资

15、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如果不使用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这个规定是否同一事务所内人员只能采用同关办案费用。这个规定是否同一事务所内人员只能采用同种方式扣除?或者每个出资律师及雇佣律师均可自行选择种方式扣除?或者每个出资律师及雇佣律师均可自行选择按扣除比例扣除或凭合法票据列支?按扣除比例扣除或凭合法票据列支?答:每个出资律师及雇佣律师均可自行选择,但应与律所文答:每个出资律师及雇佣律师均可自行选择,但应与律所文字明确,不得随意变更。字明确,不得随意变更。2、律师事务所年度中间合伙人发生变更,其变更

16、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中间合伙人发生变更,其变更的合伙人年度实际分配的利润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人年度实际分配的利润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还是以变更合伙人年度实际分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还是以变更合伙人年度实际分配的利润金额按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换算为全年所得,计配的利润金额按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换算为全年所得,计算税款后,再换算为变更合伙人的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算税款后,再换算为变更合伙人的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年度应纳税款?年度应纳税款?答答:根据财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九条号第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的中间开

17、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经营不满一年的合伙人,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经营不满一年的合伙人,应将所得作为年度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套用税率,应将所得作为年度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套用税率,不换算为不换算为12个月的所得计算。个月的所得计算。3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18、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号)第六条规定: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税。兼职律师应于

19、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的报酬,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根据据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从从业业人人员员取取得得收收入入征征收收个个人人所所得

20、得税税有有关关业业务务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发发2000149号号)第第七七条条规规定定:“律律师师以以个个人人名名义义再再聘聘请请其其他他人人员员为为其其工工作作而而支支付付的的报报酬酬,应应由由该该律律师师按按“劳劳务务报报酬酬所所得得”应应税税项项目目负负责责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为为了了便便于于操操作作,税税款款可可由由其其任任职职的的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代代为为缴缴入入国国库库。” 5、一律师所在、一律师所在2013年年1月到月到9月有月有3位出资律师,位出资律师,10月离开一位,月离开一位,11月又新增一位,现要咨询:月又新增一位,现要咨询:1、在、在1月到月到12月都存在的这位出资律师月都存在的这位出资律师所占的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出资律师总人数有调整为所占的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出资律师总人数有调整为60%、80%、60%,那在做年度申报时,利润分配比例如何填写?是否要分段申,那在做年度申报时,利润分配比例如何填写?是否要分段申报?在报?在10月离开和月离开和11月新增的出资律师在年度申报时,利润如何分月新增的出资律师在年度申报时,利润如何分配?配?答:所有出资律师都应按照全年实际取得的利润数值,除以总利润答:所有出资律师都应按照全年实际取得的利润数值,除以总利润数,倒算分配比例。数,倒算分配比例。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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