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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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内容:一、法律基础理论二、安全生产法三、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产资源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六、职业病防治法七、行政处罚法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重点: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产资源法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难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要求:一、掌握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二、掌握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定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2、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不直接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

3、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三)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三、法律的分类:(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诸如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

4、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为确保根本法的地位,其制定和修改都依特别的程序进行,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普通法-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属于普通法的范畴。第一节

5、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财产所有权、债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人身权、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典型的程序法是指诉讼法,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仲裁法也属于程序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也有大量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在很多情况下,

6、一部法律既有程序规范,也有实体规范。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从对人的效力来看,适用于所有人的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为特别法,如公司法与的关系。 从时间来看,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别法,如专利法中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从空间范围来看,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适用法律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办理,也就是说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就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

7、规定不同时也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法。如矿山安全法与煤炭法的关系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煤炭法有关煤矿安全的规定与矿山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煤炭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仅存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其他特别法来影响阻碍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的分类: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

8、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等。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应优于国内法而得到遵守,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五)公法和私法 这是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的个体利益,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体系,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

9、组成:(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体的法律法规有: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

10、市、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劳动部发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 (

11、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12、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分析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后,矿主隐瞒不

13、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案例分析 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给予张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

14、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 (三)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15、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

16、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

17、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二节

18、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19、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2、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

20、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3、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4、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 “

2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22、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检查。 对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

23、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进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

24、情况的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有检查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包括: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应急救援信息

25、系统 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 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6、,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27、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

28、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

29、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30、管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应承担的法律

31、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如不遵守,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三同时 B.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施工、验收 C.安全警示标志 D.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E.劳动防护用品 F.特种设备 G.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的处理 第二

33、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34、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2)罚则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

35、经营活动。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审批并实施监督对象 未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36、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不依法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

37、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承包、承租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38、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有利于

39、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

40、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41、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一、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第三节 矿山安

42、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一)三同时: 对于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根据矿山安全法的第七条规定,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二)设计文件和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建设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矿山设计的一些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

43、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三) 竣工后由谁验收: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一)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二)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三)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

44、使用安全。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四)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要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

45、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二)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 矿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矿山企业的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会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

46、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对于教育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还对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进行了规定。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四)急救组织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47、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五、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五、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 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

48、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六、矿山事故处理: 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六、矿山事故处理: 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安全法第三

49、十七条规定: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有关规定,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这些违法的行为包括: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

50、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任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

51、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八、煤炭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

52、发展,我国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了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施行。煤炭法共计8章81条。 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九、煤炭法总则中有关安全的内容: 煤炭法总则中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确立了“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此外,煤炭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和程序:(一)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2、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

53、利用方案。3、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4、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5、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二)开办煤矿企业的程序: 煤炭法第19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二)开办煤矿企业的程序: 经批准

54、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也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矿登记和煤矿建设。因此,开办煤矿企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领证3个阶段。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一、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 该制度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最重要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企业,必须 依法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一、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二)煤炭开采绝对禁止的行为: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

55、,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一、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局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器材装备以及井下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内容。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煤炭法总则中“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二、煤矿矿

56、区保护: 煤矿矿区保护涉及对矿区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矿区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二、煤矿矿区保护: 煤炭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备。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十二、煤矿矿区保护: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57、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线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矿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教学内容: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二、矿产资源法对煤矿生产和安全的有关规定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年的实施,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

58、8月29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加速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通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二)立法的目的:

59、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二)立法的目的: 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做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采、选、冶回收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矿的指导和管理。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

60、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

61、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

62、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

63、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的,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

64、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

65、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矿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一

66、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

67、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

68、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三、违反矿

69、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不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出租、买卖及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准破坏矿产资源以及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等特制定了十一条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除对有关人员执行行政处分外,对违法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九种: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3.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4.责令赔偿损失;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6.罚款;7.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贷款;8.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9.其它规定

70、的处罚措施。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

71、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72、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73、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7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

75、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教学内容: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

76、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二)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三)煤矿职工的举报权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77、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二)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职能: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第

78、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

79、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对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

80、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二)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实施审查和验收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三)对煤矿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实施安

81、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四)对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其情形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82、的;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五)对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六)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七)对煤矿安全措施的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八)对违章作业的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

84、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九) 对煤矿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

85、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应处罚2、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

86、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应处罚3、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7、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应处罚 4、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应处罚 5、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

88、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二)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相应处罚:1、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

89、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二)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相应处罚: 2、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有: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二)煤矿相关人员

90、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相应处罚: 3、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三)煤矿发生事故后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

91、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二、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资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三

9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四、职业病前期预防: 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93、果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五、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五、劳动过程中职业

94、病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二)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5、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三)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96、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关于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

97、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七、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相关调整,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要

98、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99、听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

100、的法律责任是: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

101、)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若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教学内容: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

102、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二、行政

103、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04、(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

105、关负责人审查。4、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听证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2、组织听证的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

106、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字或者盖章。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3、听证参加人(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

107、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2)听证人员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4、听证会程序(1)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4、听证会程序(3)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

108、的证据; (4) 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4、听证会程序(5)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5、听证报告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

109、讼法第44条)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 第七节 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小 结本章主要学习:一、 法律基础理论二、安全生产法三、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产资源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六、职业病防治法七、行政处罚法复 习 题一、判断题: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错 ) 2、坚持“管理、装备、培训”

110、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对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错 ) 4、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错 ) 复 习 题5、煤矿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6、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错)7、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8、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

111、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对)复 习 题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错)10、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复 习 题二、单项选择题: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C )。A 、同一城市;B 、同一矿区;C、 同一座建筑物内 复 习 题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B )。A 行业标准;B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 地

112、方标准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B )制度。A 协商;B 责任追究;C 经济处罚 复 习 题4、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A )。A 组织抢救; B 发布消息; C 离开现场 5、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应承担(A )。A 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民事责任 复 习 题6、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C ),不适于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A 文化测试B 政治审查C 健康检查复 习 题7、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A )。A 停产整顿; B 矿长停职

113、检查; C 关闭矿井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A )。A 安全和健康; B 生命安全; C 健康 复 习 题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C )日内审查完毕。A 15 B 30 C 4510、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持续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 B)安全生产条件。A 改变; B 降低; C 改善 复 习 题三、多选题:1、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CD)。A 不得拒绝执行; B 不得举报;C 有权拒绝执行; D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

114、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BD)的事项。A 政治待遇; B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C 生活福利; D 防止职业危害 复 习 题3、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ABD )的方针。A 统一规划; B 合理布局;C 国有民营; D 综合利用 4、(ABC)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A 煤矿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 特种作业人员; D 从业人员 复 习 题5、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ACD )。A 营业执照; B 矿长身份证;C 矿长资格证; D 矿长安全资格证6、

11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ABCD )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A 企业; B 事业组织;C 社会团体; D 个人 复 习 题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ABD )情形之一。A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B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C 未进行水质化验; D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依照规定实施下列(ABC )防突出措施。A 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B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C 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D 喷雾洒水 复 习 题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ABC )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 特种作业人员; D 从业人员10、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ABCD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予以关闭;B 没收违法所得;C 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D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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