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传染病防治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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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共和国传染病中华防人民共和国传染病中华防治法(医疗机构部分内容)治法(医疗机构部分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总和。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靠群众。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乙类和丙

2、类。甲类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艾滋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禽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

3、毒、钩端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种)丙类传染病是指:丙类传染病是指:甲型甲型H1N1流感、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性腹泻病、手足口病。(12种)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

4、的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所称肺炭疽,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制措施。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

5、式和时限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任何任何单位单位和和个人个人发现传染病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不得隐隐瞒瞒、谎报、谎报、缓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

6、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7、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时、准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医学观察

8、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害化处置。第四

9、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施并予以公告: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二)停工、停业、停课;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染病病原体

10、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

11、全部为疫区;全部为疫区;国国务务院院可可以以决决定定并并宣宣布布跨跨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 辖辖 市市 的的 疫疫 区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

12、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或者按照规定深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出售和运输。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

13、病救治任务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现场救援和接诊

14、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机构。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15、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感染控制任

16、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工作的;(二二)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报报告告传传染染病病疫疫情情,或或 者者 隐隐 瞒瞒 、 谎谎 报报 、缓缓报报传传染染病病疫疫情情的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或者对按

17、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者疑病病人、病原携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九章第九章附则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18、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

19、单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个疫源地。(五)疫区:传染(五)疫区: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

20、其他动物传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蚊、蝇、蚤类等。(九)医源性感(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传播引起的感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

21、)实验室感(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毒毒种。(十三)消毒:指用(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同的单位。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传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是传染病防治法以上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内容的部分内容,也是和,也是和我们医疗机构关系密我们医疗机构关系密切部分,希望我们全切部分,希望我们全体医护人员一定人人体医护人员一定人人熟练掌握,以备临床熟练掌握,以备临床运用。运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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