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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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国家投资经营法第一章国家投资经营法概述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三章国家投资法第四章国有企业法第一章国家投资经营法概述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表现形式课堂作业1、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思考2、国有企业进退的法律通道3、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地位和性质4、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思考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概念1、国家投资经营1.1定义国家以其所有的资产投资参与生产经营活动.1.2方式开办国有企业;参与购销或外贸活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国家投资经营法2.1定义规范国家投资经营行为,调整在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调整对象投

2、资决策;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国有企业内部组织;(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具有经济法属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1、其功能与任务与经济法一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方式)2、其调整对象具有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性,与经济法的一致;3、其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一致;4、其调整方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指导、鼓励、帮助)(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1、是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之一;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活动之一;国家投资经营具有直接性特点;国家投资经营具有见效快特点;国家投资经营在过去、现在、将来都会存在;2、国家投资经营法曾长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在国民

3、经济中的地位决定的;国家投资经营的直接性、显现性决定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势必与时俱进,发展变化;(四)国家投资经营法体系1、国家投资法;国家投资体制法、国家投资决策法(实体法、程序法)、国家投资组织实施法、国有资产管理法。2、国有企业法(组织法;行为法)。二、国有投资经营法的表现形式1、国有化法令。法国在戴高乐、密特朗执政时期的三次国有化法令;1945年英国工党艾德礼的国有化纲领。苏联十月革命后的工业国有化法令,60年代中期的国营企业基本法等。我国经济立法中此类立法占据了重要地位。2、管理体制法。意大利1956年的1589号法令建立国家参与部。3、国有企业组织与活动法;4、私有化法令。材料一:国

4、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会议认为,近两个月来,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5、。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完善高速公路网,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城市电网改造。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

6、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

7、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初步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为加快建设进度,会议决定,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材料二:美国700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自出笼后就一波三折。自美国政府9月20日将救市方案提交国会后,争议就一直未断。先是市场作出普遍的信心预期,股市也应声作出同步反应,就在9月28日还有消息说国会两党已就救市计划细节达成一致,允许政府分阶段使用7000亿美元用于救市。可就在此后的第二天,众议院就否否决决了救市方案。其间甚至传出了美国财长保尔森在众议院女

8、议长面前单膝下跪以求救市计划通过的新闻。美国救市方案:、亿美元将分阶段由国会授权使用。首次授权的亿美元在方案得到国会批准付诸实施时即可使用,另外亿美元可以在总统认为必要的时候使用,其余的亿美元则必须经国会审批后才能使用。、符合条件的资产包括在年月日或这个日期之前发放或发行的住宅或商业抵押贷款及其相关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可在通报国会并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协商的前提下被包括进来。、财政部拥有自行决定购买资产方式的权力。、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外国政府所有的机构不能参与此方案。、政府将持有获得政府救援金融公司的部分股份,以便纳税人能够在这些公司重新站稳脚跟之后分享它们的利润。政府所购买不良资产少于亿美元

9、的公司除外。、如果获得政府救援的金融公司最终倒闭,政府将是利益受到最大保护的投资者之一。、国会创建一个拥有监督权的小组,财政部部长将定期向国会议员报告方案的进展情况。、在财政部持有某家公司股份的情况下,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水和福利水平将受到限制。、在政府购买某家公司超过亿美元不良资产之后,受雇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者不符合获得“黄金降落伞”(在失去这份工作后获得经济上的丰厚保障)的条件。、允许美联储从月日开始支付银行储备金利息,为缓解信贷紧缩提供又一个手段。、要求就“按市场计价法会计标准”的影响进行研究。、联邦政府可以停止根据这份方案购买的住房贷款的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程序。、除这份方案以外,财

10、政部将考虑实行替代的保险计划,即为公司问题贷款提供保险,并获得公司股份。、如果这份方案实施年后政府仍然亏损,财政部将拟订计划,对获得政府救援的公司征税,以补偿纳税人的损失。材料三:加拿大总理哈珀正计划启动一系列总计达300亿加元(约合250亿美元)的预算项目赤字,作为旨在保护经济的一揽子激励方案的一部分。报导援引未具名官员的话称,数年内的累计预算赤字将在200-300亿加元,但未阐明是哪一年或几年。他表示,该报导提到的数字是准确的,但不愿发表更多评论。报导称,哈珀的保守党政府计划通过举债来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失业工人培训提供资金。材料四:日本首相麻生太郎9月30日公布一揽子总额269万亿日元(约合

11、273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以防全球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造成进一步负面冲击。按照麻生当天宣布的经济刺激方案,政府将新增支出5万亿日元(510亿美元)。其中2万亿日元(204亿美元)用于向全国家庭发放补贴,相当于4口人组成的标准家庭可以领取6万日元(612美元)补贴。还有部分款项将用于促进就业、削减税费等。此外,加上政府计划为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无须立即支出的项目,预计这一经济刺激方案最终开支总额将达269万亿日元。 材料五材料五 德国德国联邦议院和参议院10月日先后通过政府提出的近亿欧元的救市计划,德国总统克勒当天也迅速签字批准了这项计划。根据德国政府本月日推出的稳定金融市场的救市方案,政

12、府将为德国银行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为亿欧元。此外建立一个亿欧元的特别基金,帮助银行增加自有资本,这一特别基金的有效期截至年年底。在紧急情况下,政府还将出手买入银行的坏账,帮助银行渡过危机。德国总理默克尔已就救市资金分配方案与个州政府达成了妥协。联邦政府承担,各州政府承担。一旦救市资金受损,每个州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亿欧元。材料6:随着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曾有预言称英国将会成为次贷风暴席卷的第二个对象。据英国每日邮报9月22日报道,继美国政府出台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后,英国政府可能会考虑动用2000亿英镑挽救濒临危机的银行业度过难关。英国财政大臣阿利斯泰尔达林21日在工党曼彻斯特会议上发表主题

13、讲话时承诺,将对金融系统的疲弱采取行动,称将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缓解市场动荡。问一:以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路径分析以上材料。问二:我国四万亿经济救援方案应如何用法律加以规范?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法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1、国有资产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产生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2、国有资产种类2.1企业国有资产,或者经营型国家财产。2.2行政事业型。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2.3资源型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以第一类为主,行政事业

14、和资源型的国有资家不包括在里面。因为在监管方式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如有关资源性资产,已经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管理。2、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15年立法历程,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1、立法的目的和意义1.1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

15、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依照宪法规定,制定专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进而引导、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对于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2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方面,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制度化、法律化,可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进程;另一方面,针对少数人借“改革”之名侵

16、害国有资产权益问题,及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防范和制裁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1.3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在我们这样一个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把国有资产管好用好,必然要求制定一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又一重要标志。2.关于国有资产流失2007年5

17、月10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国企改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故意将主业中的优质资产分离到副业中去,主业管理人员在副业参股;三是有些效益很好的国有企业领导利用亲朋好友成立民营企业,将大量效益很好的业务转包给民营企业,自己从中获利;四是企业内部分配不公,损失浪费严重;五是非经济类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基地,大量的财政补贴等的流失问题。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

18、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原因1、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近年各级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三年时间,把苦心经营了几十年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民营化,极少数真正股份化。绝大多数都是给了原经营层(MBO),改制极不规范,造成多少国有资产流失。这一切都是地方政府做出的决定,都是地方政府一手操纵、一手组织完成的,政策也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可以说是一个地区一种政策,甚至一个企业一个政策,在这样的政策框架下,国有资产不流失是不可能的。而且改制后效益好的企业,利益归经营者,改制后出现问题的企业,一切问题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由

19、地方政府买单。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2、监督的严重滞后、严重缺位。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很多地方的监督部门都监督滞后、监督不到位。从绝大多数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国资监管部门还是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改革大局”,在国资监管方面,不敢大胆监管,不仅不敢,甚至为了“改革大局”帮助地方政府出主意、想办法,回避国家政策。如主业分离的问题,亲朋好友成立民营企业的问题,很多地方也有国资监管部门的直接参与。对于审计,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财务审计工作,一般都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的,中介机构则容易“唯利是图”,与企业串通一气。在改制以后,对于群众反映改制问题的举报,特别是涉及到地方

20、政府制定的政策与中央政策不相符的时候,纪检监察部门更是严重缺位。3、部门的职能错位。大家知道,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如果职能清晰,一般都能监督管理到位,问题也少。但如果职能界限不清,特别是职能模糊、界限不清,就极容易出现问题。譬如行政事业单位出现的办公楼、培训基地,大量的财政补贴等流失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财政职能不清造成的。对于财政部门来说,既是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又是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还是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一肩挑,又如何能够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如果认真检查一下,仅仅财政部门建设的各种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有多少就完全可以看出,自己不正,又如何能够正人呢

21、?4、责任追究严重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实是,目前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只要不涉及到个人进腰包的问题,只要不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稳定问题,一般都不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仅不会追究,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领导,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制任务,不管有多少后遗症,也不管出现了多少国有资产流失,反而都能够得到提拔和重用,那谁还会去去关心国家利益。只有利益,没有责任,自然就敢“大胆”地让国有资产流失了。5、用人上的严重失误。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除了制度是否科学、规范、严谨外,关键看人的素质,看人的责任心。企业改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严厉查处等出现的国有资产

22、流失问题,主要是人为原因。3、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2.1物权法对国有资产进行一般法律保护。物权法不仅保护公民合法财富,也保护国家合法财富。各类物权主体都受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物权法应当体现平等对待、一体保护的立法理念。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除非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另作特别规定,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一体适用于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物权主体。因此,物权法可以从抽象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的高度,就物权的内容、取得、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问题作出一般规定。2.2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实现社会公共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

23、的物质保障,理应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非常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但的确存在国家所有权代理人虚位、虚置的问题,恰当界定国家代理人及其职责,预防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涉及全国每位公民的切身财产利益,具有浓郁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色彩;物权法着眼于物权的一般性,强调对抽象权利主体的一体保护,无法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作出量体裁衣的具体规定;物权法只能规范和保护物权,国有资产的法律形态既可以表现为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也可以表现为债权,更可以表现为股权。国家对金融类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也应当纳入统一规范和保护。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的资家监管

24、的特殊问题应适应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含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方式、方法及有关制度的总和。(二)管理体制模式从计划管理到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 第三条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三)管理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国

25、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机构设置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政策法规局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业绩考核局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统计评价局群众工作局产权管理局研究室规划发展局外事局企业改革局人事局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企业分配局机关党委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

26、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27、,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机构(四)职权划分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

28、人职责。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87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88北京矿冶研究总院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89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90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91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92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9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94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9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96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97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98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

29、团公司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99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00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5国家电网公司10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03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04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5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06中国水利投资公司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07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108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9中国种子集团公司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10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

30、司111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112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13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14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1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30东风汽车公司116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117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3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118中国唱片总公司3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119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3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20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121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36上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122中国国

31、旅集团公司3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23中国中旅(集团)公司38中国铝业公司124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125中国保利集团公司4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126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4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127珠海振戎公司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128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4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29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4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130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45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131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46中国五矿集团公司132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4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33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48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34中

32、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4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3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136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137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5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38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53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139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5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14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55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141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56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14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57中谷粮油集团公司143中国黄金集团公司58中国包装总公司144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59中商企业集团公司145中国印刷集团公司60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146攀枝花钢

33、铁(集团)公司61中国诚通控股公司147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62中国华星集团公司148长沙矿冶研究院6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149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6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150沈阳化工研究院65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51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66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152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67机械科学研究院153中国寰岛(集团)公司68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15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69中国中钢集团公司155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70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156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71钢铁研究总院157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72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158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73

34、中国化工集团公司159彩虹集团公司7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160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75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16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76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62华侨城集团公司77中国轻工集团公司16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78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64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79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165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80中国盐业总公司166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81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7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82中国恒天集团公司168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83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169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84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85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86中国有色矿业集

35、团有限公司(截至2005/15/5)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度(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制度(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五)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六)法律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6、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

37、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

38、条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9、,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履行

40、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

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

42、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43、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

44、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第

45、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

46、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

47、审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48、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重要的

49、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

50、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第四

51、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52、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53、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54、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

55、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

56、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

57、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章国

58、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

59、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60、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

61、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62、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

63、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64、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国家投资法一、国家投资法概述二、国家投资

65、政策和投资体制三、投资管理体制一、国家投资法概述(一)投资:为了将来获得收益或避免风险而进行的资金投放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1、用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两大类。2、流动资产投资。用于购置流动资产的投资。3、直接投资。指不需要借助金融中介,投资者直接投资建造或购置实物或经营企业。是社会积累的直接实现者。4、间接投资(金融投资或证券投资)。指投资者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用资金去购买等价值的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由投资者通过金融中介购买有价证券,凭借有价证券获取收益。由有价证券的发行者进行实物投资。它是一个间接实现社会积累的

66、过程。(二)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政府投资或公共投资)是相对于民间投资而言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重点是政府对固定资产的直接投资,它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三)国家投资法1、定义:规范国家直接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不仅对本国的投资结构、投资布局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和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各国对国家投资都给予高度重视,法律应对国家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力求使国家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投资政策法;国家投资体制法;国家投资程序法;2、表现形式国外: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文

67、件及其他法令之中,多半是在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及国家计划中得以体现我国:从单一投资主体到国家、企业、个人投资并存的局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适用于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我国也不存在针对国家投资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的国家投资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制定的经济计划中,关于国家投资的具体制度散见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一般性法规之中。二、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一)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政策是指国家对其自身的投资活动所确定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国家投资的规模、重点和投资布局的确定。1、投资规模的确定是国家投资活动所需投入资金和已经投

68、入资金的多少。宏观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规模。宏观投资规模是指国家投入资金的总体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是指投资于某一具体项目或单位的资金的多少。国家投资政策所确定的投资规模,是指国家的宏观投资规模。国家投资规模的大小不仅决定着国家投资所用资金的多少,而且还直接关系着国家投资与民间投资的比例,即国家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的比重问题,因此是国家投资政策调整的重点。国家投资规模和比重的确定,应以充分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基本准则。既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有效调节,又不能以政府投资取代社会投资。合理确定国家投资的规模和比重,对于一般盈利性投资项目和消费项目,

69、应放手让其他社会主体去投资,逐步缩小国家投资的规模,降低国家投资的比重,使国家投资真正成为调节社会经济的一种手段和工具。2、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的选择投资结构是指投资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部门和再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投资结构,直接关系到资源在各行业、各部门间的分配格局,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协调和持续、高速地发展。投资方向是指固定资产再生产资金的投向。投资方向的总和就是投资结构。投资方向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是形成合理投资结构的关键所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盈利性建设的投资,它形成各种生产能力(使用效益),具有明确的

70、利益效益。绝大部分加工工业投资即属于此。另一类是基础性建设投资,它为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共同的一般条件,形成社会再生产(包括物质资料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这类投资给投资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往往不大,但却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属于这一类投资的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的投资和一些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再一类是消费性建设的投资,它直接为个人消费服务,如住宅建设投资。国家投资应该首先以弥补社会投资的不足,以形成合理的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盈利性投资和一般性的消费性投资,不该成为国家的投资重点。国家投资应该重点保证那些投资多、盈利少、无人愿意投资建设,却又束缚国民经济发展

71、的基础性产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至于一般的盈利性建设项目和消费性建设项目,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民间投资。3、投资布局投资布局是指投资资金在各地区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投资结构是从纵的方面,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乃至不同经济成分上,解决建设资金的合理配置问题。投资布局正是从横的方面,着重解决建设资金的横向分布问题,其实质就是地域投资综合体。国家投资政策不仅要解决国家投资的方向和重点,还应该确定国家投资的地域布局。安排国家投资布局的重点是,根据不同经济地带和经济区域的生产力水平,针对各自的资源条件,围绕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确定能够发挥地区优势的产业结构和战略决策,并在此基础

72、上,选择每个时期的地区投资重点,安排好不同时期重点建设地区的转移和衔接;同时确定地区内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经济基地和项目的建设战略,并据以分配投资。国家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我国投资布局的历史和现状,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克服区域投资现象,贯彻效益原则与补偿原则相协调、梯度转移与增长点扩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国家投资的调节功能,在全国形成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带动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三、投资管理体制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管理方式等有关制度的总称。从高度集中、全统全包的旧的投资管理体制到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多种投资方式和多种投资渠道的新的投资管理体制。(一)国家投资主体的确定

73、1、中央投资1.1中央财政直接投资.预算内非经营性资1.2专业投资公司投资.预算内经营性投资。2、地方投资是地方政府财政投资,投资范围是地方基本建设、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新产品开发试制和简易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支持农业等。(二)投资决策管理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对基本建设和大型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过去只靠定性分析的拍板定项方法,开始引用定量分析手段,着手建立投资咨询机构和项目评估审议制度,把可行性研究正式列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宏观决策方面,也改变了过去单靠行政部门定项目的决策方式,初步形成了民主化、科学化、分

74、层次化的决策体系。(三)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国家资产投资计划是对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作出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其宗旨在于正确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更新措施投资比例和使用,统筹规划新建、改建和更新改造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改善投资结构和生产力布局。1984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于暂行规定)对原有的计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随后又颁发了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1987年)、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

75、,简化审批程序。目前,国家对投资计划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投资总规模、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用于投资的各种资金、新增生产能力、重要建筑物资的供应等。企业一般性的技术改造和小型建设等投资活动,主要由市场调节。国家投资计划的管理内容可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管理两个方面。1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改贷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国家负责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和国家统借自还以及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部门负

76、责平衡,经国家计委审批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10范围内浮动。2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管理。依规定,技术改造投资中,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随着计划体制和投资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将进一步改革投资计划管理方法。对投资总量将不再单纯依靠计划指标进行控制,改从资金流量方面,通过产业政策、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四)国家投资的资金管理体制我国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固定资金管理体制。在这种资金管理体制下,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单一,主要靠国

77、家预算内拨款,由计划部门拍板定项目,财政部门拨款,银行办理付款和预算。这种建设单位吃国家“大锅饭”的资金管理只能诱发建设单位违背经济规律,不顾现实条件与经济效益,盲目争投资、争项目,从而把基本建设战线越拉越长,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失调,导致国民经济大起大落。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明确提出,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从而拉开了基本建设由拨款改为贷款的历史序幕。1984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其中对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行政

78、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豁免本息。至此,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别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限于以下非经营项目:(1)国防科研项目;(2)各级各类学校项目;(3)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所属医院、救济中心、卫生检疫站;(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所属没有直接收益的科研建设项目;(5)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列入国家行政机关编制的办公楼及其机关所属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中心的建设;(6)由国家财政事业经费开支且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的开支;(7)国家物资储备局的仓库建设;(8)防汛、

79、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国防边防公路和边境县以下邮电通讯工程;(9)不实行收费办法的公路和独立公路大桥;(10)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还款能力的项目。凡竞争性项目投资由企业法人(包括国家专业资公司)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由企业法人对筹划、筹资、建设直到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利息及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1992年起,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项目投资各方组成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等全面负责并承担风险,这种责任制形式被称为项目业主负责制。(五)投资许可证制度投资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

80、资管理,引导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投资,控制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配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而实行的一种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许可证是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格和投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书面凭证。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领取投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项目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不论投资项目源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按规定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建设单位只有缴纳了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才能领取投资许可证,取得投资许可证后才能从主管建设项目投资的银

81、行拨款或贷款。经过可行性研究,对各种方案比较分析,证明项目建设确属可行,即可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投资安排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大中型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中央项目由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地方项目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确需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主

82、要指标的内容,必须经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查批准。项目设计阶段按建设项目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分为两阶段设计和三阶段设计。一般建设项目实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特大型的、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实行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有些比较简单的小型项目也允许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进行,一次完成。一些大的煤矿、林区、油田、大型联合企业,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在初步设计之前,还要编制总体设计。(六)、项目施工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提出开工报告,申请批准开工。其审批权限是:大中型项目或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

83、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计划部门审批;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审批,地方项目由同级发改委或者政府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就可根据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除不适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外,对于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予以确认。(七)、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项目由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一个主要标志。按国家现行规定,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不论项目的建设性质如何,只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设

84、完毕,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规定,大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委托中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特别重要的项,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井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中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四章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概述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三、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四、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五、国有产权的行使与转让一、国有企业概述(一)关于企业一般来讲,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成立,并取得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的设立原则包括:自由设立

85、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严格准则设立原则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集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1.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尚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2.根据企业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九十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新的企业立法体系正在形成。(二)关于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企业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从狭义上说,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由国家全额出资设立,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并且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全

86、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企业全部资产或者大部分出资额或股份归国家所有。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既包括了狭义上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更多地是从广义上理解国有企业,所以有学者主张将狭义上的国有企业称为国有独资企业。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含义和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称为国有独资企业,它是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法人企业。从理论上来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第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企业应当始终服从于社会公平与安定的目标以及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公益性目标第三,企

87、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第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1988年4月13日由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性质我国传统企业法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从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理论界对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少分歧。法人财产权,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基于投资而产生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它是法人依法所享有的一项民

88、事权利。法人财产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专属于法人所享有的,非法人主体不能享有。法人财产一经出资者出资,就与出资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出资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取回其财产,即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不能拿已投资于法人的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法人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即同一个出资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时,法人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用一个法人的财产来清偿另一个法人的债务或将其财产为其他法人作担保。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经营权。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首先,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财产权是经营权。民法通则第82

8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企业法第2条也规定了经营权。其次,从企业资产经营过程来看,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是经营权。经营权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的特殊产物。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相对所有权。出资者享有最终的或终极的所有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所有权。类似于日尔曼法上的双重所有权概念。该观点难以自圆其说。首先,该观点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互相冲突。其次,从占有的角度讲,所有权是一种独占权。国家作为所有人享有占有权,而且是自主占有,即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企业作为相对所有人,也享有占有权,也是自主占有。两个自主占有与所有权的特点互相矛

90、盾。相对所有权说违反了民法学的一般原理,是不成立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法人所有权。认为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知识产权属于无体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其却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单纯所有权说缩小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范围,使一些本该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范围的如债权、知识产权不能被完全包括进去。第四种观点认为是综合性财产权。1.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

91、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法律上虽然没有承认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收益权。但事实上,国有企业对其创造的利润享有一定的收益权。2.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债权的性质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当国有企业做为债权人出现时,其他主体对国有企业所负的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当债尚未履行时,国有企业这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仅仅是期待利益,期望其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表现在会计帐簿上就是应收帐款。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国有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其偿还债务。债权也应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3.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包含有知识产权

92、的成分民法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关系也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个部分。根据财产的含义,国有企业享有的专利、商标、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更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1.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明确国有企业财产的主体,解决所有权主体缺失或虚位问题。2.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企分离”和“两权分离”,其中关键是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企业享有十四项经营权利即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拒绝摊派权。3.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正确认

93、识国有企业的使命,把国有企业的兴办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厂长(经理)负责制,意味着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个人全面负责,厂长或者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集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而且对外代表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行政干部任免权和对干部职工的奖惩权。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内部实行民主,企

94、业职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权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三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一)国有独资公司含义和法律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具有典型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公司视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通常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即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

9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出资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只是代表国家拥有并行使股权。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同传统的国有独资企业相比,有以下显著的不同:第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国家由所有者变成了出资人。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根据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管理权能,分别设立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96、和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最大区别就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大。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

97、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四、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投资主体来说,无论处于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地位,都能满足国家控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有关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应当适用公司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但是,也要看到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律制度的特殊规定性。股东

98、(大)会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它能否依法正常、正当地召开。对于国有控股的公司来说,有关投资主体切实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大)会的运作,排除政府以非企业方式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进行干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又称普遍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通常是一年召开一次,因此又称为股东年会。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向股东会负责。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均属于决策和组织性质的事项。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董事可以是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

99、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机制人为地受到破坏,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无法真正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软弱的董事会将使国有企业笼罩于各种有害的政治干预中。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西方国家,经理是辅助董事会等机关进行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强化经理受聘或被雇佣、经理以其经营业绩对董事会负责的意识。应当加快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进行职业化和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促进国

100、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管理者与行政官员的身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所以要切断国有企业经营者向政府官员过渡的途径,将经营企业职业化。监事会,又称监察委员会或监察人,它是受股东委派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而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目前我国国有公司中监事会的独立程度不高是一个非常突出、相当普遍的问题。五、国有产权的行使与转让(一)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的含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

101、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通常所说的国有股,是指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出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出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我国目前国有股权的形成包括:原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时将国有资产通过评估而折成的国有股份以直接投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股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者公开收购方式取得的国有股份(二)股权的行使股权与所有权的最大区别之处在于股权行使的程序性、间接性和有限性。行使股权成为表达股东意志、对公司决策施

102、加影响并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的唯一手段。国有股权的行使主体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依法行使国有股权。(三)股权的转让从理论上说,流通性是企业产权或股权的重要特点和功能之一。因此,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和国有股权都是应当可以转让的。2003年9月9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11月30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地方法规、规章,如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上述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体系。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产权转让申请;明晰产权、核准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

103、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出具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2、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忽视职工合法权益;产权不明晰;资产评估缺乏独立性,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3、思考与对策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专业人员预先参与;对受让意向人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我国国有产权转让改革的尝试 1、国有股减持 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全流通是两个概念减持国有股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所谓全流通问题, 实际上是一种简称,全称应该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国有股和法人

104、股的可流通权问题。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 2、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这一长期困扰中国股市的问题正

105、式进入了解决阶段。中国的股票市场的历史很短,只有十几年。当初发行股票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如果把国家的工厂变成股票去发行,万一外国人进来把股票全买了,不是工厂就变成外国人的了吗?国家的支柱产业就变为外国人的了,那么问题就严重了,那么我们想个办法去解决,就是工厂70%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只发行30%的流通股(比例大致是这样的),那么就算外国人买了全部的流通股,也只有30%,。如果一个公司有7000万的资产,那么公司非流通股就划分为7000万股,每股1元,那么公司总资产就是7000万,那么接下来,公司发行3000万的流通股,每股发行价5元,募集1.5亿的资金用于生产,那么公司的规模是

106、7000+3000*5=2.2亿,那么总股本是多少?(7000+3000)万,并且其中3000万股是市场可以流通的,其余的都是国家手里,不能流通。 股权分置的弊端股权分置的弊端 1、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公司今年赢利1亿,要把1亿全部分给股东,那么每1股可以分到1元钱,那么非流通股东可以分到7000万,流通股东可以分到3000万,那么问题来了,国家成本是1元1股,分红就是1元,收益100%,而股民成本是5块钱(可能还会上下波动),也只分到1元,收益20%。2、流通股股东说不上话。3、大股东为所欲为。4、公司的市值就无法去正确的计算。5、股权除了国家股,还有法人股,然后公司又发职工股,职工股后

107、又是转配股(职工配股),然后流通股还有增发股,股权乱七八糟。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三一重工非流

108、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价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总价达到了35310万元。按照非流通股东送股之后剩余的16200万股计算,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每股支付了约218元的对价。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7899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以市价每股278元计,流通权对价价值约为49759万元,按照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后剩余的6611202万股计算,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对价。清华同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转增10股,非流通股东以放弃本次转增权利为对价换取流通权。虽然非流通股

109、东表面上没有付出股票或现金,但由于其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的下降,以股权稀释的角度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了价值504亿元净资产的股权给流通股东。 3、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筹、借贷等方式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内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5年4月14日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 管理层通过事先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可大大降低管理者收购成本。(2)进一步加剧内部人控制(3)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不公平交易 实践中,管理者收购价格大都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公司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4、员工持股计划5、承包经营6、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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