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68434219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PPT 页数:159 大小:2.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_第1页
第1页 / 共159页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_第2页
第2页 / 共159页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_第3页
第3页 / 共159页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_第4页
第4页 / 共159页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_第5页
第5页 / 共1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培训课件】输血安全与法律P159(1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输血安全与法律输血安全与法律http:/ 卫医发卫医发2000184号号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http:/ )迎民重字)迎民重字1328号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系山西省军区第六干休所离休干部,因病于1994年8月9日至同年9月25日间入住被告264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结石、冠心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期间,被

2、告264医院为原告输入由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提供的血小板两袋,并在住院后期三次输入由北京军区后勤部供血研究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1999年7月14日,原告因病再次入住被告264医院时,经检查确诊为丙型肝炎http:/ 4月月月月1 1日电日电日电日电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根据一名患者反映的情况,追根溯源,追查了一起7年前发生在该院的违法违规采血行为造成60余人感染丙肝病毒的重大医疗事故。目前已确认有64人感染丙肝病毒。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刑事拘留了当时任平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黎昌和。http:/ 病历摘抄病历摘抄 患者女,54岁,2008年10月23日因骨折入住医院,手术前查Hb:105g

3、/L,病历记载术中出血100ML,输注同型浓缩红细胞4u、血浆200ML。http:/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输血医学常用术语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血液制品是血液的衍生物http:/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血液制品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http:/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机关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除狭义的法律外,按颁布的机关不同分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http:/ 规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

4、法规http:/ 章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http:/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强制执行) 法律的作用是规范行为http:/ 来源来源:2007年11月30日健康报 发布:发布:卫生部部长陈竺 内容内容:该报告估计,到2007年底,我国现存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0万人,既往采供采供血、输血及使用血制品传播血、输血及使用血制品传播占9.3。http:/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南非、印度、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南非、印度、利比亚、等国家因血液质量造成输血感染

5、爱滋利比亚、等国家因血液质量造成输血感染爱滋病毒事件。病毒事件。 1985 1985年,我国浙江省年,我国浙江省4 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口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 1991 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率感染率7070左右。左右。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人感染爱滋病毒。后发现在河北省、山西数万人感染爱滋病毒。后发现在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内蒙古、东北等地区有省、安徽省、湖北省、内蒙古、东北等地区有经血传播爱滋病毒的疫情。经血传播爱滋病毒

6、的疫情。http:/ 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可能http:/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和http:/ 律律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7、染病防治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 规规19941994年年2 2月月2626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61996年年1212月月3030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022002年年4 4月月4 4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2003年年6 6月月1616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

8、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82008年年1 1月月2323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条例条例条例http:/ 章章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血站管理办法办法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管理办法http:/ 6号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184184号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424424号号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44

9、8448号号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167167号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183183号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377377号号单采血浆站管理质量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质量规范(20012001年发布)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http:/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未经医师注册

10、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医师执业活动。http:/ 第第333333条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罪处罚。 (强迫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第234234条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ttp:/ 第第334334条条:非法采集

11、、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

1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http:/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http:/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

13、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血机构派员到场。http:/ 第七条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护士取得护士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14、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http:/ 该办法共六章6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二节:执业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http:/ 该办法共22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血库)的要求,医疗机构血液收领、发放、核查的内容、储血设施、冷藏温度,输血治疗的记录,自体输血和亲友互助献血,医疗机构应急临时采血等都作了规定。http:/ 1日起实施

15、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http:/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9-2001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http:/ http:/ 积极:人情血、安慰血、营养血? 万能血? 手术后输血?“盲目”输血? 消极:输血治疗不及时? 无钱不给输血?2、记录不规范记录不规范 病历内容不

16、完善? 输血文书不标准?http:/ 3、其他问题、其他问题 输血前检验不符合规定 组织机构不健全 输血科的职责不明确 规章制度不完善 无专用的房屋、设备 血型鉴定不做反定型、严重的Rh血型也不做 交叉配血只做盐水试验http:/ 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 按照卫医血便函2008181号文件的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立即安排,选定5家省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2家市级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和8家县级医院(襄垣县人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广灵县人民医院、浑源县人民医院、太谷县人民医院、大

17、同市矿区中医院、榆次区人民医院、闻喜县人民医院)做为本次调研医院,在认真填写用血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组织这些医院的输血科主任和部分血站业务负责人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http:/ 输血科指导临床用血的意见难以被医生接受5、临床输注红细胞制剂存在适应症过宽的问题6、 临床输注血浆不合理使用的比例在50以上,如为了补充营养、促进伤口愈合、代替白蛋白、同红细胞合并为全血等,是临床血浆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7、临床不合理用血,造成血液资源的很大浪费,患者身体的损害和医疗费用的增加。http:/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 2008年10月28日http:/ 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

18、两个规范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http:/ 严格执行:严格执行:一个办法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个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http:/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

19、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http:/ 解解定义定义和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商量取得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达成协议。(俗称私了)优点优点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隐私或名誉http:/ 解解医患纠纷的调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稳定的关系。 http:/ 司法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信访调解http:/ 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诉讼特殊诉讼:有过错推定 谁占有,谁举证。http:/ 问题提出问题提出再审已经列为常规程序;再审难已经在立法层面引起重视;再审难已经在法律程序上有了突破;再审的法律变化,对应诉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