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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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2)执法常识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并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 .然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5 .犯罪嫌疑人请求白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草)、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力与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6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

2、宣读。如记录有差字敞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项签名(盖草)、捺指印,并在末页与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7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8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9 .特殊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舀教师到场;讯 1 可口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口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具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讯 1 口 J 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后通晓者、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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