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交割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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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清算交割管理办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清算、交收的概念清算、交收的概念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交易所清算交收的管理规定交易所清算交收的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股权交易代理机构注意事项股权交易代理机构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二级清算模式下清算交收流程二级清算模式下清算交收流程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需涉及到的相关管理规定需涉及到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清算、交收的概念清算、交收的概念一、清算、交收的概念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股权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股权和资金的

2、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在股权交易过程当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股权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股权,卖方需交付一定股权以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股权、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 清算、交收的原则(一)净额清算原则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股权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股权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其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股权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

3、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股权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股权才能合并计算。(二)钱货两清原则钱货两清就是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股权的交割,这是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三)分级结算原则股权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登记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中心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股权划付,委托登记结算中心代为办理。实行分级结算,意味着股权交易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达成的股权交易,股权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股权和资金的交收责任。其目的主要是防范结算风险。 三、清

4、算、交收的联系与区别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完成股权和资金的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2. 清算与交收的区别。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股权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股权与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的实际转移。四、交收模式我国目前的交收方式有两种,即T+1与T+3交收。T+1适用于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适用于B股。交易所采用T+1交收方式。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交易所清算交收的管理规定交易所清算交收的管理规

5、定一一 清算交割暂行办法清算交割暂行办法清算交割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清算交割的原则、清算清算交割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清算交割的原则、清算交割的流程交割的流程清算交割的原则清算交割的原则(一)清算交割实行一级结算、二级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由本所登记托管结算中心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席位会员不参与投资者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但须协助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清算交收,并为投资者出具清算交割单。(二)本所设立股权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用以办理与投资者的股权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三)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所的规定,向本所或本所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开立股权账户用以办理股权的交收,向指定的结算银行申请开立

6、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资金的交收。(四)集中交收前,投资者应当在本所资金交收账户留存足额股权和资金。集中交收的过程中,本所在交收时点,向投资者收取其应付的股权和资金,同时交付其应收的股权和资金。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投资者未能足额履行应付股权或资金交收义务的,不能取得相应的资金或股权。(五)本所以每一交易日为一个清算期。对投资者办理清算交割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下午休市后半小时进行。清算交割流程清算交割流程1.T日收市后,本所将当日交易成交数据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登记结算中心。2. 生成清算数据。T日晚,根据投资者的全部成交结果进行清算,形成各投资者清算数据,专用结算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股权账户各类股

7、权的应收净额和应付净额;生成清算数据汇总表与清算明细表。3.登记托管结算中心根据当日交易成交数据,计算出T日各投资者在其席位会员的应收、应付净额,生成清算数据汇总表与清算明细表,清算明细表明细到分支席位。4.在T+1日开市前,本所将T日清算数据汇总表与清算明细表发送到各席位会员,席位会员和投资者及时核对。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5.本所对席位会员实行佣金返还制度。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清所有账目后,交易所将本周佣金一次性返还到席位会员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上。 T日收市后当日成交数据发送至登记托管结算中心对投资者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专用结算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股权账户各类股

8、权的应收净额和应付净额投资者在其席位会员的应收、应付净额清算数据汇总表清算明细表清算交割后,发送至各席位会员T+1日开市前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有异议规定时间内未通知交易所视同结果正确清算交割流程图二清算交割流程图二二二 结算银行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结算银行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结算银行资格、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主要内容:结算银行资格、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应急处理、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试点区域范围内每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

9、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股权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与十家以上本所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业务要求及管理业务要求及管理结算银行为本所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结算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报备。 结算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本所资金结算账户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调整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经本所申请,当本所的股权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结算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结算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所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

10、,确保本所存放的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结算银行应按规定办理划款业务、账务核对、股权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当有款项划入本所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银行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本所账户,并实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书面传真将收款信息通知本所。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结算银行应按照本所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所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资金汇划至本所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

11、所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本所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账。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验资专户和网下发售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所进行账务核对: (一) 每日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本所的需要及时对账; (二) 在营业时间内,本所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 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所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所; (四) 结算银行应按本所的

12、要求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所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股权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 结算银行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所提交其上年度股权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本所对结算银行的股权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考评。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一) 违反与本所签订的股权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本所关于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 (二) 因违反相关协议或规定,导致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权发售无效、新股权发售验资无法进行等事故; (三) 发生可能影响股权资金

13、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未立即通知本所; (四) 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所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 (六) 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要求; (七) 不配合本所对结算银行股权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股权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 结算参与人普遍反映结算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九) 本所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十)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股权交易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事项股权交易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事

14、项提示投资者到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手续,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书;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佣金结算账户,并向登记结算中心报备;及时记录并掌握客户资金的变化情况,每日与存管银行核对客户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各营业部要协助个人、法人投资者的做好账户管理;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项。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目前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受上交所委托A股代理收费项目: 一、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单边千分之1(卖方支付) 最终收费对象: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二、经手费: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

15、11(买、卖双方均支付) 最终收费对象:结算单位交上交所三、证管费: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04(买、卖双方均支付) 最终收费对象: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四、过户费:成交面额的千分之1(买、卖双方均支付)最终收费对象:登记公司与结算单位各50%五、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03(买、卖双方均支付)最终收费对象:结算单位交登记结算公司管理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结算单位费用(除去印花税)约占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18。各结算单位收取投资者佣金比例不超过千分之3。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二级清算模式下清算交收流程二级清算模式下清算交收流程二级清算模式下清算交收流程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

16、与人组织准备交收、股权交收与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等八个环节。一、交易数据接收闭市后交易所将成交数据传至登记结算中心。二、清算在接收到成交数据后,登记结算中心作为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股权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除计算价款外,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等也会纳入净额清算中。 三、发送清算结果 清算完毕后,登记结算公司通过通讯网络,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四、结算参与人组织股权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股权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

17、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具体操作方法是向登记结算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入款项,并将汇款信息通知登记结算中心,登记结算中心据此记增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股权交收与资金交收 (一) 股权交收 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登记结算中心与结算参与人的股权交收。对于应付股权的结算参与人,登记结算中心会将相应股权从其股权交收账户划付到登记结算中心系统“集中股权交收账户”,对于应收股权的结算参与人,登记结算中心将相应股权从“集中股权交收账户划付到其股权账户。 二是结算参

18、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股权交收。股权公司需委托登记结算中心办理相应的股权划付。对于应付股权的客户,股权公司委托登记结算中心在集中交收前,将相应股权从客户的股权账户划到股权公司的股权交收账户。对应收股权的客户,在集中交收后从股权公司的股权交收账户划到客户的股权账户。(二)资金交收 登记结算中心与结算银行共同进行。 六、发送交收结果 登记结算中心在完成股权交收和资金交收后,将交收结果发送给结算参与人,供结算参与人对账、向客户提供股权余额查询服务,用于自身系统前端监控等。 七、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结果妥善估计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确认其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足额,可向登记结算中心申请划出指令

19、,但划出后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备付金要求。 八、交收违约处理 在集中股权交收和资金交收过程中,如结算参与人股权交收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交收义务,则构成交收违约。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涉及到的相关管理规定涉及到的相关管理规定 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结算银行股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 结算参与人股权资金结算协议 七 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 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主要内容:总主要内容:总 则则、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参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结算委托结算、自律管理和监督自

20、律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纪律处分纪律处分 、附、附 则则等内容。等内容。 结算参与人是经本所核准,直接参与本所组织的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股权公司及其他机构。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股权自营、股权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股权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股权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股权自营、股权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股权和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21、 (二)代理客户买卖股权应当与客户签订股权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三)秉承诚信勤勉的态度处理与本所有关结算业务往来和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事宜; (四)按照分级结算的原则,承担与本所及与客户的股权及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在本所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与本所之间的股权及资金集中清算交收以及与客户之间的股权及资金清算交收; (五)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禁止挪用、盗卖,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积极配合本所实施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风险管理,接受本所的年度自律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提

22、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业务资料; (八)与本所共同维护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存放结算备付金,提交结算互保金及其他交收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本所,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被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二)发生并购、重组、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指委会、本所调查或处罚;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支付困难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与本所的结算业务; (五)发生电脑系统及通信系统技术故障,不能与本所进行通信或数据传输的重大事件;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的业务规则及

23、相关规定应当向本所报告的其他情况。 自律检查自律检查 本所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指委会、本所的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结算参与人经营场所,通过听取报告、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对结算参与人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的分析核查,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结算参与人存在的问题。 检查人员可要求被检查的结算参与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数据、股权交易、托管与

24、结算合同或协议文本、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人员还可以现场检查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本所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和本所出具的检查通知。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本所重点关注对象: (一) 被指委会、本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或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 未按本所要求履行报送月度信息、年度材料、临时材料及其他报告义务,或者在本所进行现场检查时不予配合; (三) 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经济

25、纠纷或违法、违规事件,并可能严重影响结算参与人支付能力; (四) 股权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本所设定的预警标准; (五) 发生股权或资金交收违约; (六) 频繁发生技术系统故障并多次导致结算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七) 多次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八)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依据其风险程度,可对重点关注的结算参与人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 要求结算参与人增加报告其财务状况及有关说明的次数; (二) 提高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率,或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其他符合本所要求的担保品 (三) 关闭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款项电子划出通道; (四) 暂不交付结算

26、参与人自营或相关股权账户内股权,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与风险价值相当的担保品; (五) 处置结算参与人自营、相关股权或担保品;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股权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所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所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本所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所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

27、人上月股权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股权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股权品种按20%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本所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本所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本所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或是托管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委托机构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到本所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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