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8008516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PPT 页数:115 大小:1.0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_第1页
第1页 / 共115页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_第2页
第2页 / 共115页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_第3页
第3页 / 共115页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_第4页
第4页 / 共115页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_第5页
第5页 / 共1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1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题分析及协调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稽查重点稽查重点任务任务 完成数完成数1. 指令性检查项目指令性检查项目 :(1) 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 建筑安装业; (3) 办理出口货物退 ( 免 ) 税业务 ( 包括 “ 免、抵、退 ” 税业务 ) 的重点企业。 2. 指导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 :(1) 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 中介服务业; (3) 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 拍卖企业; (5) 非居民企业; (6) 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国税发20099号1000亿元完成1192.6亿元,入库1176

2、.1亿元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稽查重点稽查重点任务任务完成数完成数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药品经销行业;(3)交通运输业;(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国税发201035号不低于工商税收收入的1.5%入库1140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66862亿元的1.7%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稽查重点稽查重点任务任务完成数完成数1.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税收专项检查

3、指令性项目: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广告业;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重点检查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2.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没有任务入库923亿元开篇语:税务

4、稽查形势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方向税务稽查方向稽查重点稽查重点任务任务1.指令性检查项目:指令性检查项目:(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资本交易项目;(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2.指导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国税发201217号、稽便函20121号没有任务第一部分发票管理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

5、析与协调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矛盾的焦点不在于偷税漏税和惩戒违规。其实企业的日常税务安排也存在税收定位上的复杂性。一个企业即使办事井井有条,也会遭遇税收风险。因为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企之间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即使税务局内部也会对诸多涉税问题争议不下。一、发票字轨的玄机(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一、发票字轨的玄机山东省的城市代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

6、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一、发票字轨的玄机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2年以12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一、发票字轨的玄机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一、发票字轨的玄机(二

7、)、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二、发票扣除观和真实扣除观的分析发票扣除观即所得税扣除项目都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例外),属于“以票控税”在所得税领域的衍生;真实扣除观即所得税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发票只是证明其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其依据所得税原理。(一)发票扣除观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

8、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对纳税人购买、取

9、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一)发票扣除观的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二)真实扣除观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

10、司(2008年11月):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可以核定)。三、如何防止收到假发票?从税务机关对发票行为判定来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即行为,票,款、物去考虑。其中行为主要是前置,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以强化发票规定。三、如何防止收到假发票?1、票:应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现有防范措施,进行核查,包括网络核查,电话核查等核查出票方,其次注意核查票面开具内容,特别是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企业入库的完全一致,比

11、如进的胶合板,开具品名是原木就不符合规定等2、款:主要是以防支付过程中被背书,所以最好采用顺轧的方式3、物:强化入库的核对。四、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有效吗?根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凡是2011年2月1日起填开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效。五、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2011年2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

12、具发票时加盖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样的印章。文中的“其”是指纳税人。根据此条,可以得出结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需要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五、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另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果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13、票则不需加盖企业印章,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加盖企业印章。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

14、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

15、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5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1.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

16、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可用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机开卷筒式发票等。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2.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则不得在税前。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3.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的发票扣除问题。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

17、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一)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18、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地税局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其他省市的规定也可作为和税务机关协调的依据。青岛市地税局规定:(一)税务

19、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

20、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二)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

21、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三)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青国税发200910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江苏省地税局规定:(一)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二)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

22、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九、关于企业提供

23、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十十、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处理?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

24、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十十一一、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共用水、电表,对于统一支付的水电费共用水、电表,对于统一支付的水电费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租金包水电费的,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租金不含水电费,水电费另外按实际用水、电量收取,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十十二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

25、。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十十二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

26、因此,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十十二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27、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的相关发票给对方。十十二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第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

28、需要开具发票。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税前扣除类税企涉税争议税前扣除类税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一、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一、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或或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

29、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2010年07月2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

30、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下面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提的福利

31、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

32、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

33、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鉴于企业

34、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

35、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6、,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 (四)(四)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处理?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二、职工食堂的开支

37、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提示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五)、关于职工福

38、利费税前扣除的提示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税法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无论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提示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

39、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三、工伤死亡抚恤金税前扣除问题三、工伤死亡抚恤金税前扣除问题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

40、,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0年0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四、职工集体宿舍折旧和修理费用四、职工集体宿舍折旧和修理费用税前如何扣除税前如何扣除单位职工集体宿舍楼发生的日常修缮支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或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五、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五、企业按国家统一

41、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积金是否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五、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五、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房公积金是否并入企

42、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因此,对于问题所述住房公积金,会计上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而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分配时转入“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科目)住房公积金”科目。五、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五、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积金是否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核算问题(二)、企业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43、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住房支出均不属于计提三项费用的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属于税前直接列支的社会保险类支出。六六、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一)防暑降温费的两种情形的税务处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

44、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六六、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2、总局新法释义对法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的解释中提到“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

45、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从释义中可以看出,防暑降温品是确实因工作需要为雇员所配备或提供的实物,而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六六、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二)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对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标准暂无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防暑降温费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有权部门规定标准的,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要注意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六六、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山东省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

46、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鲁劳社20064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七、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七、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

47、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9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八、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八、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汽油费和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

48、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2010年03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八、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八、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汽油费和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租赁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租赁期内对资产使用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亦允许税前扣除。如未签订租赁合同,未能提供“私车公用”的证明材料,但报销了有关费用,应视为企业对职工的福利。对应由个人(或产权所有人)承担的车辆购置费、折旧费、养路费以及保险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9、。(2011-03-21无锡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在线访谈)九、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九、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南京市国税局)九、公

50、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九、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参加免费旅游的员工个人,还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若职工福利费超标的话,此项费用怎样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九、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九、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有正规发票可否税前抵扣1、发生旅游费用时:借:其他应收款-员工某扣款项目贷:银行存款、现金2、计提工资借:成本费用类科目贷: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3、发放工资借:发放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收款-员工某扣款项目银行存在、现金十、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扣

51、除还是折旧问题扣除还是折旧问题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同时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修理支出,据实扣除。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十一、企业发生的

52、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3、筹措资

53、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

54、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十一、十一、(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55、。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三)、开办费税前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三)、开办费税前扣除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

56、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三)、开办费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

57、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三)、开办费税前扣除原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此通则已于2006年12月4日由财政部令第41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

58、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案例: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如何掌握扣除方法2008年年 2009年年 2010年年 2011年年 2012年年 2013年年 2014年年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管理费用-其他1100 1000 1000 1000 3000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2006年的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开办费直接进入损益,而不再进行资产化,不

59、计入递延资产进行分期摊销。这样甲企业的历年盈亏情况如表二2008年年 2009年年 2010年年 2011年年 2012年年 2013年年 2014年年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管理费用其他1100 1000 1000 1000 3000利润总额-560-300-6601001101201350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甲企业历年的所得税处理如表三2008年年 2009年年 2010年年 2011年年 2012年年 2013年年 2013年年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管理费用其他1100 1000 1

60、000 1000 3000利润总额-560-300-660100110120 1350应纳税所得-1520100110120 1350弥补亏损100110120 1190应纳税所得额160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0年。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

61、0年。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

62、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案例:甲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扣除情况如下表,开始经营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筹建筹建年度年度开始经营开始经营年度年度开始经营年开始经营年度税前扣除度税前扣除筹建招待费 100万元60万元经营招待费300万元5万元合计100万元300万元65万元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关于筹办期公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案例:甲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扣除情况如下表,开始经营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筹建筹建年度年度开始经营开始经营年度年度开始经营年开始经营年度税前扣除度

63、税前扣除筹建广告费300万元300万元经营广告费400万元60万元合计300万元400万元360万元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十一、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确定以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及应该如何掌握扣除方法(四)如何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怎么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64、(2010年0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一)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须遵循两个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里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解。(一)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须遵循两个标准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65、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税总2011年34号公告)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十二、关联企

66、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二)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二)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要特别注意核算问题。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

67、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规定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当然,企业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因逾期支付利息而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二)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2.全额扣除两种适用情形。财税2008121号规定,全额扣除适用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

68、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二)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3.注意政策所适用的对象。财税2008121号是专门为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因此只有借款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时才能适用。如对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改变,不属于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十二

69、、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三)税前扣除务必弄清几个政策问题1.金融企业包括的范围。实施条例所称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所得税扣除问题(三)税前扣除务必弄清几个政策问题2.“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要提供的资料。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

70、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一文中明确规定了相关资料的范围。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所得税扣除问题(三)税前扣除务必弄清几个政策问题3.“实际税负”的正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际税负是指企

71、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不是全部税负,通常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收入的百分比或税收利润的百分比。因存在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等因素,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等同于企业法定税率。问题:关联企业的无息借款怎样做税务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十三、十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

72、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十三、十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四、十四、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际

73、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四、十四、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

74、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

75、、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股息、红利分配性质。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本涉及纳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

76、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2010年06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十五、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册资本涉及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

77、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十六、十六、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

78、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七、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十七、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

79、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04-27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十七十七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

80、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十七十七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同时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具体包括: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十八、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十八、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否计

81、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 上 述 费 用 的 企 业 和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2009-11-1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十十九、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九、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问题工

82、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掉的部分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互动时间互动时间大家可以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提问,我和大家共同探讨。课件下载:邮箱密码:abc456谢谢大家!谢谢大家!再见!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