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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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概念 二、国际组织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人格者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IGO)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 国家之间的组织 依多边条约创立 常设组织机构 自主性 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2、unions) 联合国(UN ) 1945大会行政院(Council) 秘书处常设国际法院日内瓦纽约 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 1920IMF总裁-卡恩 2011/051945年国际货币基金协议第9条第8节:基金的理事、执行董事、及其副职、委员会的成员等,在执行公务中,应豁免法律程序。但基金放弃此项豁免权益时,不在此限。 一、基本文件:独特性 二、参与者:国家三、组织结构与职能 四、议事规则 五、决议 依职权和决定事项而定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会员资格(membership) 完全会员 准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observer) 会员资格的取得

3、创始取得纳入取得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大会 首脑会议部长会议 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 :秘书处 加权表决 (Weighted Voting) 表决制度多数表决 协商一致 (consensus) 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集团投票制 国际农业基金发展模式 欧盟模式 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一致同意一、联合国的产生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192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五、联合国改革:安理会改革六、联合国的专门机构(spcialized agencies)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1941大西洋宪章 1942联合国家宣言 1943普遍安全的莫斯科宣

4、言 1945.04.25 1944 1945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 雅尔塔方案 旧金山会议 董必武10.24 UN Charter纽约UN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 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采取有效集体办法 和平解决争端创始会员国:51(original members) 纳入会员国:141 (elective members)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国家签署1942年联合国宣言并批准宪章的国家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 国家;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UN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除名 丧失大会投票权 暂停会员国权利 纪律 措施中

5、国:2758决议 大会(第四章) 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十章):54 托管理事会(第十三章) 国际法院(ICJ)(第十四章) 秘书处(第十五章)组成与机构职权:审议;讨论;提请注意;建议常会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简单多数2/3多数会议 表决(一国一票 )性质:世界议会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联合检查组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 主要委员会附属机构专家机构第一委员会 裁军与国际安全第二委员会 经济和金融第三委员会 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第四委员会 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第五委员会 行政和预算第六委员会 法律 总务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组

6、成:15国(中、俄、法、英、美)和平解决争端 (第六章)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第七章) 表决职权 会议常会定期会议非程序性事项 程序事项:9票 否决权(veto power)弃权决议大会与安理会的关系军事参谋团常设委员会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特设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安理会附属机构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39条基础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

7、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40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41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

8、他军事举动 第42条平行第1540(2004)号决议2004年4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956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 决定各国应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Art.12, UN Charter1950/11/03 (377)联合国一致共策和平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

9、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职司委员会(9)区域委员会(5)常设委员会(5)专家小组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序号姓 名国 籍任 期1特里格夫赖伊挪威1946.21953.42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1953.41961.93吴丹缅甸1961.111971.124库

10、尔德瓦尔德海姆奥地利1972.11981.125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1982.11991.126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1992.11996.127科菲安南加纳1997.1.12006.12.318 潘基文韩国2007.1.12011.12.31历任中国籍副秘书长 现任前任沙祖康2007年2月至今陈健20012007年金永健19962001年冀朝铸1991-1996年谢启美1985-1991年毕季龙1979-1985年唐明照1972-1979年高级别名人小组方案 15席 24席四国联盟提案15席 25席团结谋共识运动方案15席 25席非洲联盟方案15席 26席200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

11、场文件 (1)除常任理事国外,增设8个“半常任理事国”席位,任期为4年,另设一名“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为2年。 (2)现有5个常任理事国地位保持不变,新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3个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 2004年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 新增6个常任理事国席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获2个新增常任席位,西欧和拉美各获1个新增常任席位;同时增设4个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 “四国联盟 ”提案 新增10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任期2年或3年,可以连选连任。 “团结谋共识”运动新增11个理事国,其中6个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非洲占两个席位,5个非常任理事国。 非洲联盟方案本宪章之修正案经

12、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完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联合国宪章第108条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联合国宪章第109条疑难问题讲解1.联合国改革的法律问题联合国改革的法律问题 2.安理会的扩大与与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法律角度的修宪程序分析:秦晓程一、概念 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二、特征三、各种专门机构政府间的组织普遍性同UN建立法律关系ESC独

13、立的法律地位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金融公司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开发协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一、法律地位 二、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三、一般性区域组织 四、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 经济性区域组织军事性区域组织:NAT0 金融性区域组织 第四节 区域国际组织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须符合联合国宗旨及原则 区域机关优先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鼓励 执行安

14、理会授权采取的强制行动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 纳入UN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合作与补充美洲国家组织(OAS) 欧洲联盟(EU) 非洲联盟(AU)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 一、概念:非官方的组织 二、法律地位:非国际法主体 三、与UN的关系 咨商地位 一般咨商地位 特别咨商地位 列入名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五节 非政府组织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15、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中国与国际组织国际竹藤组织,1997 上海合作组织,2001亚太空间合作组织,20052001年国际公务员考试2004年2006/12 疑难问题讲解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探析:彭忠波参考书1.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2.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思考题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制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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