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发展史汇总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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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发展史汇总劳动法发展史汇总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 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劳动法封建主封建主人身人身所有所有契约契约关系关系奴隶主奴隶主农民农民雇主雇主雇工雇工奴隶奴隶人身人身依附依附公法劳工法规: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1、“劳工法规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劳动力租赁私法私法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房东所有权房东所有权房客使用权房客使用权租赁:契约自由租赁:契约自由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开始)

2、。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3 3、出现、出现“工厂立法工厂立法”的阶段的阶段英国英国18021802年的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规定纺织 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得超过12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 9时至时至翌晨翌晨5 5时之间从事夜工。时之间从事夜工。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 称为“工厂立 法”。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

3、 工资上限工厂法规:规定工时上限 工资下限劳动法劳动法私法:契约制度(劳动合同)公法:基准制度(劳动条件)平等主体:抽象主体具体主体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力的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长期斗争的结果;3、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耶林认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选自为权利而斗争(冯耶林在1

4、872年春天在维也纳告别演说,郑永流译)第二节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不断发展;、工厂法不断发展;2、工会法逐步演变;、工会法逐步演变;3、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4、社会保险立法开端。、社会保险立法开端。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 1、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2 2、劳动权的宪法

5、化;、劳动权的宪法化;3 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发展突出。发展突出。美国在美国在1935193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国国家劳工关系法家劳工关系法(华格华格纳法纳法),规定工人有组),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利。19381938年又颁布了年又颁布了公公平劳动标准法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

6、法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前苏联的劳动法1、十月革命胜利后“8小时工作日”法令2、1918年劳动法典3、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二、东欧各国的劳动法二战以后,东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从40年代后期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立法,经过较短的发展,很快趋向完备。列宁我们不承认任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私的东西”,在我们看,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第四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一、建国以后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1、1949年1966年:劳动立法的建立时

7、期2、1966年1978年: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恢复行之有效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劳动立法出现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年7月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票赞成,1票票反对,反对,3票弃权,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 。1995年

8、年1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4、2007年以来的劳动立法的黄金阶段2007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私私 法法公法公法私法私法 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业发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下来包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子。第二节第二节 香港、澳门和台

9、湾地区的劳动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法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1、加强对雇员的保护;、加强对雇员的保护;2、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3、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才颁布首年才颁布首部部劳工法劳工法,此后以,此后以劳工法劳工法为基础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三、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民

10、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量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基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准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契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契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等,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定中定中。第五章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igination)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1919年年

11、4月,月,15国代表共同拟订国代表共同拟订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包括和包括9项原项原则的则的宣言宣言,提交巴黎和会讨论,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后编入通过,后编入凡尔赛和约凡尔赛和约第第13篇,即篇,即“国际劳动宪章国际劳动宪章”。同年。同年6月,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igination)1、1919-1939年: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年: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存在并工作;构存在并工作;2、194

12、0-1945年: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年: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3、1946年至今: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年至今: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作。作。该组织曾在该组织曾在1969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About the ILO TheILOisth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responsiblefordrawingupandoverseeing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ItistheonlytripartiteUnitedNationsagencythatbringstoget

13、herrepresentativesofgovernments,employersandworkerstojointlyshapepoliciesandprogrammespromotingDecentWorkforall.ThisuniquearrangementgivestheILOanedgeinincorporatingrealworldknowledgeaboutemploymentandwork.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1、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费城宣言(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

14、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费城宣言(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a)(a)劳动不是商品;劳动不是商品; (b)(b)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c)(c)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d)(d)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地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进行,还需要国际

15、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福利。共同福利。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国际劳工大会的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人;劳动者、雇主代表各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包括56名成员,政府代表28名,工人和雇主代表各

16、14名。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1999年-2012年5月,职业律师和外交官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局长。索马维亚先生长期从事民事和国际事务工作,且声誉卓著。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首次提出“体面劳动”(decentwork),并在此后被国际社会普遍接纳。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2012年5月国际劳工组织

17、副总干事居伊莱德接替提前离职的胡安索马维亚,担任国际劳工组织新一任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所谓“体面劳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促进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四个目标。 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社会对话(SocialDialogue)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它包括就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中相关利益的议题,发生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所有类型的谈判(n

18、egotiation)、磋商(consultation)或仅仅是信息交流(exchangeofinformation)。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国际劳工立法一、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和特点1、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 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及

19、其建议书2、特点:(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2)立法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2008年7月1日法国最高法院社会法庭作出了第1210号上诉案件的判决,该案件争论焦点是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新员工”的规定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解雇标准的要求。法国劳动法规定的关于“新员工”指签订2年期内的劳动合同的雇员,这些员工更易于被解雇。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58号公约( 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解雇必须具有“合理的原因”。依照法国宪法第55条,国际条约处于高于法国国内法的效力位阶。但在本案中,法官仍然驳回了请求。法官认为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58号公约第4条的规

20、定,该条款属于国内法直接适用条款,员工除了基于一个正当理由才能被解雇,这一理由是他的能力或者行为不符合公司对业务能力和工作制度的要求。在此,该案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法国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法律适用。二、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国际劳工标准”一般就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2、优先国际劳工公约3、一般国际劳工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到目前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4个公约,其中8个被确认为“基本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8个公约是最基本的劳工权利,所有成员国无论其经济

21、发展水平或民族宗教信仰有何差异都应遵守。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1)关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公约这一领域的核心公约是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2)关于消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3)关于平等权利和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约关于平等权利和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约。包括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与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又简译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这是保障平等、消

22、除就业歧视的两个重要核心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2 2、优先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国际劳工公约这些公约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和政策形成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各国特别注意的公约,主要有四个。3、一般国际劳工公约、一般国际劳工公约其余的为一般公约。批准了基本公约与优先公约的国家,应当每两批准了基本公约与优先公约的国家,应当每两年向国际劳工局报告一次,并提交详细报告;年向国际劳工局报告一次,并提交详细报告;批准了一般公约批准了一般公约(只要有两个成员国批

23、准即可只要有两个成员国批准即可生效生效)的国家,每的国家,每5年提交一份简要报告。年提交一份简要报告。三、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 ()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劳动专业类标准,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约。()针对特定人群的标准,包括关于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四、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四、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

24、了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年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年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中国目前共承认和批准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核心公约3个。一些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不同程度地为我国近年来的劳动立法借鉴和参考。目前,中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劳工标准)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差距需要在接轨中加以弥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自由结社权方面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的含义。包括工人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我国

25、目前实行单一工会体制,建立和参加工会必须得到事前审批;我国现行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工会体制是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的。第二,在集体谈判权方面我还未建立起集体谈判机制。第三,在平等就业权方面我国劳动法明确定义的就业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这种情况并不包括基于社会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歧视显然这种定义的范围要远远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我国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化使农民工不能享有平等就业权。第四,关于废除强迫劳动方面“一个人在处于惩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者作服务工作。”我国有劳动教养制度,并且宪法还把劳动视作义务。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

26、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从全球范围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推动的。一种力量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要求在企业推行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以保护劳工的权利。另一种社会力量是“劳工贸易壁”SA8000的推行。发展中国家廉价的产品构成了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欧美发达国家企图通过社会条款与国际贸

27、易挂钩,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国际国际SA8000标准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指定了最低要求,例如禁止雇佣童工和必须消除性别或种族歧视等。SA8000只有一个国际统一认证机构: SAI(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即社会责任国际。SA8000的作用包括:的作用包括:1、减少国外客户对供应商的第二方审核,节省费用;2、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规要求;3、建立国际公信力;4、

28、使消费者对产品建立正面情感;5、使合作伙伴对本企业建立长期信心。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有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认为劳动标准与贸易利益相关的代表性观点建立在“社会倾销”的概念之上。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这就将其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其后果就是使后者失去就业机会,迫使进口国降低工人工资和利益以使其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WTO与劳资关系态势重构与劳资关系

29、态势重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劳资关系力世界各国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在国家的协助和支持下,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各国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资本的青睐和扶助自然顺理成章。资本权力的强化与劳工权利的被侵害和被剥夺,打破了二战以后多年形成的国际劳资关系相对平衡的态势。因而,反对经济全球化并进而反对WTO,便成为当今世界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工标准劳工标准: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构成

30、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中国加入WTO,必须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对于中国的劳工问题和劳资关系的影响。而国际上关于社会条款和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出,其保护的目的,也有在工人权出发点既有贸易利日益被忽视和侵害的情况下推动劳工权益保障的目的。WTO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新的议题不断进入WTO的视野并导致相应的新规则出现。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不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这些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而且,应该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扩

31、大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核心公约的批准范围。中国的政策应该是全面把握、趋利避害、积极应对。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以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为依据,根据中国的法律原则和国情特点,完善和健全中国的劳动立法,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 至于何为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目前尚存在一些争议,但通常认为,核心劳工标准即指国际劳工组织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标准确定的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些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WTO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应是三个内涵基本相同的概念。“社会条款

32、”(asocialclause)是指在国际贸易协议,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协议中写入有关规定,强制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签字国实施基本劳工权利(即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并与贸易协议中其他义务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缔约方可以从中获得贸易上的优惠,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以给予贸易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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