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法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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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2.明确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以及法律后果3.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4.熟悉撤诉规则5.熟悉缺席判决规则6.掌握行政诉讼参照规章制度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v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种类v(一)概念v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v(二)法定种类v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七类。v书证v物证v视听资料v证人证言v当事人陈述v鉴定结论v勘验笔录、现场笔录v v二、举证责任v (一)概念v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

2、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v (二)分担的原则v 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法律规定当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v (三)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v被告不得自行取证:禁止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委托其下属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以其他名义实施的收集本案证据的行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尽管从复议角度讲完全是合法的,但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3、的根据。v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情形v 被告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v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v(四)原告的举证责任v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v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v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v三、提供证据的要求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对不同证据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v四、调取和保全证据v(一)证据调取v(二)证据保全v 指人民法院在证据

4、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v六、证据的审核认定v(一)证据审核认定的概念和内容v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其审核认定内容包括:v证据的真实性v证据的关联性v证据的合法性v(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v(三)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v(四)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相关法条v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证据”v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证据”v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5、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案例v参考案例15-1 孙某不服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v 孙某因与他人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被告一直未予提供。于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v分析:行政机关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时未提供的证据无效v 行政

6、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时未提供的证据。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v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v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v二、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v(一)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v(二)规章的参照适用v(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v(四)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v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v (一)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7、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v (二)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v (三)同级冲突适用规则: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v (四)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v (五)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v (六)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对于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在大陆的行政案件,则应该适用大陆当地的法律

8、规范v v v四、WTO规则的适用问题v (一)一般而言,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得到适用,它只是具有间接的适用力。v (二)特殊情况下,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v 相关法条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 第六十二条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v一、撤诉v 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9、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v (一)申请撤诉v (二)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v二、缺席判决v 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v(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v(二)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v(三)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v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v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

10、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v四、审理程序的延阻v 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程序延阻的情形主要有:v (一)延期审理v (二)延长审限v (三)诉讼中止v (四)诉讼终结v v v 五、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v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告知原告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

11、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v 六、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v 关于起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实行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v(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v(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v(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v 七、 合并审理v 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有:v(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v(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

12、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v(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v(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相关法条v一、有关撤诉和缺席判决的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四十九条v二、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四十八条v三、有关审理程序的延阻的规定v*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v四

13、、有关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的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五十条v五、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v六、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四十六条本章小结v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是承担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时间以及收集都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行政诉讼中,法院享有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依据的审查权限,范围集中在规章以及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即参照规章权。行政诉讼的撤诉制度有其独特性。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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