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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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工 程程 名名 称:称:工工 程程 地地 点:点:合合 同同 编编 号:号:设计证书等级:设计证书等级:发发包包人:人:设设计计人:人:签签订订 日日 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发包人:设计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本合同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第二条 设计依据设计依据发包

2、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 CECS22:200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 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标准 GB50086-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GB50007-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0-20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DBJ14-024-200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标准 JGJ/T111-98建筑桩基技术标准 JGJ94-2006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2009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

3、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合同书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点填写, ,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基坑预计开挖深度为米,开挖深度范围内地层以和为主,结合拟建基坑周边环境,提供经济、合理、可行的基坑建议支护方案及监测方案建议。第五条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版2、竖向设计总图含电子版3、地形图含电子版第六条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

4、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2009年 10月 15日前将支护方案施工图提交胶州建委审图办2、2009年 10月 20 日提交正规基坑支护施工图6 份第七条第七条 设计费用设计费用双方商定,本基坑工程的设计费为 2.8万元大写: 贰万捌仟元整 。第八条第八条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设计人设计的 施工图送达胶州市建委审图办前一次结清。第九条第九条 双方责任双方责任2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

5、行设计。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设计人责任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

6、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3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

7、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第十条 保密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 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生效及其他设计人

8、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全部基坑回填结束为止。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基坑回填结束为止。本合同生效后, 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参 份,发包人 壹 份,设计人 壹 份,建委备案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项目经理: 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设计人名称: 盖章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项目经理: 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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