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自测题与答案解析——商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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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自测题商法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含1-15 题,每题2 分,共30 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以下公司中,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的是:2.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 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 人分担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以下关于公司中的职工代表,表述正确的有:

2、4.甲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 以下议案中可以不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5.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乙股份公司货款期满不还,乙公司董事会一直未追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张某连续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 3 个月,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B.王某、李某、于某连续合计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 1 年,三人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C.乙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未提起诉讼的,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乙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不向监事会请求,

3、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6.甲股份公司于 2006 年 1 月成立,李某是发起人之一,同时还担任公司的监事,2008年 5 月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李某于2008 年 8 月从公司离职,下述李某转让自己股票的行为和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李某于 2007 年 3 月,李某将其名下股票的10%转让给孙某B.李某于 2008 年 7 月将其名下 25%的股票出售C.2008 年 9 月,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李某其于将所有股票出售D.李某作为发起人,三年之内不能转让股票,故上述转让行为均违法7.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判断正确的有:A.一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

4、业所得税B.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 万元,股东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 万元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8.甲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 其运行过程中, 九 天考 资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B.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C.甲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9.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组成了甲,由于三人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矛盾,互相之间不配合,致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张三欲向法院请求解散甲, 关于该诉的被告说法正确的选项是:C.以李四和王五为共同被告D.以李四、王五和甲为共

5、同被告10.某股份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以下人员中,债权人有权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是:11.以下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正确的有: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12.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 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归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归还, 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 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 如果有剩余, 退还给甲13.以下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6、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4.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假设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B.假设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C.假设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 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 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15.以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

7、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司考自测题答案解析商法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含1-15 题,每题2 分,共30 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答案】B【解析】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 1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公司资本规模股份公司 ; 3人合兼资合公司个人与资本信用结合 。2.【答案】C【解析】瑕疵出资责任: 1逾期缴纳的责任:有

8、限责任公司 F28 :补缴+违约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F94、84 :补缴+连带责任+违约责任。 2非货币出资高估:补足+连带责任F31、94 。3.【答案】BCD【解析】 1职工董事:可以有;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应当有”。 2职工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4.【答案】B【解析】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答案】A【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答案】A【解析】 1发起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1、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本公司股份。7.【答案】CD【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8.【答案】B【解析】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九 天考 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

12、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9.【

13、答案】A【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10.【答案】BCD【解析】清算中的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1.【答案】BCD【解析】1 普通合伙: 2 人以上, 合伙

14、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F14 。2有限合伙:由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F61 。 3合伙人人数减少后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F75 。12.【答案】D【解析】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份额。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15、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 依照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13.【答案】B【解析】 合伙企业法6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73 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14.【答案】BCD【解析】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可以自我交易F70 ;竞业不禁止F71 ;出质不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F72 ;对外转让,提前 30 天通知即可,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F73 ;丧事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F78 ;丧失行为能力不退伙F79 ;死亡后继承人享有资格F80 。15.【答案】B【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1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 26 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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