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7939908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330.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法知识问答婚姻法知识问答1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答: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达法定婚龄的4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什么是可撤销的婚

2、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3、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产?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权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4、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7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上述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5、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8 8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吗?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吗?答:可以。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9 9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如何处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理?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6、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适用前款二 、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1010 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子的出资的如何认定归属?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子的出资的如何认定归属?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111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非婚生

7、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答: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 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1212 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外,是否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外,是否还存在于其他亲属关系中?还存在于其他亲属关系中?答:是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无力

8、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应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1313 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吗?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吗?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答: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

9、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略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刚提出离婚诉诉讼的,应准予离婚。1414 在什么情况下不准男方提出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准男方提出离婚?答:婚姻法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15 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答:离

10、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1616 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何清偿?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何清偿?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11、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1717 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的?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阻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

12、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818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答: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所提出的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上述情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上述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继承法知识问答继承法

13、知识问答1. 1. 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是什么?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是什么?答: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公民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2. 2.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答: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由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14、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 3.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

15、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 4. 什么叫做代位继承?什么叫做代位继承?答: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5. 5.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16、,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6. 6. 遗嘱的分类及生效要件是什么?遗嘱的分类及生效要件是什么?答: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

17、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一种,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

18、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被部分撤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7. 7. 继承法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是如何规定的?继承法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是如何规定的?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8. 8. 继承法关于胎儿的特留份是

19、怎么规定的?继承法关于胎儿的特留份是怎么规定的?答: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9. 9.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未了的债务或税务时,遗产继承人应当如何归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未了的债务或税务时,遗产继承人应当如何归还?还?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归还责任。10.10. 遗产被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有未清偿的债务时怎么办?遗产被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有未清偿的债务时怎么办?答: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干问题的意见第 62 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