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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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 页 共 14 页 1 目的 1 目的 为规范西气东输管道第三方施工现场的各项作业流程,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在建工程因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管道和光缆损伤,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职责 2 职责 2.1 管道处负责对管理处(分公司)的第三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各管理处(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第三方施工现场具体管理工作。 3 术语 3 术语 第三方施工: 是指非管道公司员工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100m范围内开展修建

2、道路、桥梁、厂房、爆破及河流清淤等各种工程施工的行为。 4 作业内容 4.1 第三方施工处理流程 4 作业内容 4.1 第三方施工处理流程 4.1.1 新建、改(扩)建第三方施工工程应遵循“后建工程服从先建”的处理原则。 4.1.2 各级管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油气管道保护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4.1.3 以下施工作业开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2 页 共 14 页 人民政府主管

3、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5m 至 50m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200m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m 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1.3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我方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如协商不成或突破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第三方施工工程,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召开安全评审会,管理处可邀请行业

4、专家参会,并根据评审意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或管道保护方案,最后报管道处审批。 注:方案审批的补充条款见第三方施工快速服务作业指导书第 4.5.3 条款。 4.1.4 管理处在收到施工信息后应在开工前启动现场监护工作,对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同时对待施工管段进行加密巡检。 4.1.5 第三方工程动工前,管理处应核实施工单位是否已履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3 页 共 14 页 行相关手续。 4.1.6 第三方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应严格执行第三方施工管理“六步法” ,形成严密的

5、闭环。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现场勘查。管理处应与巡线员、施工方共同对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在对方施工前向其提交管道保护告知书 ,告知书中应包含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位置、里程、埋深、周边情况、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明确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组织审查施工方案。 (3)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在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后,管理处应在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下,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防护协议,明确施工中的注意事项,要求施工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小型工程如沟渠清淤等,管理处可视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4)开挖探坑验证。 注:详见第 4.2.2 条款 (5)施工全过程监督。 注:详见

6、第 4.2.10 条款 (6)联合验收。待施工结束后,管理处应与施工方共同对管道保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施工方返还安全抵押金,并将所有第三方施工往来文件归档、备案。将完工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4 页 共 14 页 信息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报备。 4.1.7 管理处应在施工全过程应做好记录(文字和影像) ,以备将来追溯之用。 4.1.8 第三方工程若需使用西气东输管道专用伴行道路、水工保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需经管理处批准,

7、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4.2 第三方施工现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 第三方施工现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 管道和光缆两侧 5 米范围内严禁机械开挖。管理处应在施工开始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机械操作手的安全教育。 4.2.2 第三方施工与管道交叉或并行挖掘作业开始前,管理处应组织场站或巡护队(以下简称站队)利用管道检测设备探明管道和光缆走向及准确位置,人工挖掘探坑进行验证。 (1)采用“网格法”立体检测光缆位置,即以 2m 为检测长度,采用十字形横纵交叉,对管道周边疑似光缆区域进行连续检测。 (2)测定光缆位置后,采用手工工具(如泥刀)进行分层开挖, 待挖至距光缆

8、 0.3m 时再用设备进行定位, 然后继续开挖。 (3)探坑数量应挖掘两个或两个以上。 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5 页 共 14 页 4.2.3 对于管道和光缆埋设较深的定向钻管段,管道检测设备难以准确探明管道及光缆走向和准确位置,管理处可参考此段竣工图信息,利用物探等方法精确探明管道及光缆位置信息,并采取钻探(建议推荐注水反冲法)等手段进行验证。 4.2.4 待管道和光缆的位置确定后,应在管道和光缆两侧各5m 范围内设置警戒带,标明管道走向和位置。同时,现场宜设置临

9、时性警示标志,并达到通视要求。 4.2.5 现场挖掘作业时,开挖深度超过 1.2m,管理处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必要时检测人员应佩戴呼吸器等防护设备,避免因管道本体腐蚀等原因出现天然气泄漏,造成现场开挖作业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 4.2.6 对开挖后暴露的管道、光缆应尽快回填并恢复地貌,对无法及时回填的应采取相应的覆盖防护措施(如装满软土的草袋、铁网、铁板及防撞废旧轮胎等覆盖防护措施) ,防止施工作业时损坏管道及光缆等管道设施。 4.2.7 在对挖掘出的管道和光缆回填前,管理处应对管道保护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管道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漏,确保管道保护措施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实施,

10、保存现场隐蔽工程等管道保护措施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4.2.8 当探坑挖掘深度小于 1.2m 时, 经管理处相关技术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坍塌可能,可不必采取防护措施;当探坑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6 页 共 14 页 挖掘深度大于 1.5m,小于 6m 时,应根据土壤类型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斜坡系数应满足坡度允许值等相关规定;当探坑挖掘深度大于 6m 时,管理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安全防护措施。 4.2.9 当探坑挖掘深度大于 1.2m,开挖探坑应具

11、备进出口安全通道。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安全通道条件的,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不得进行挖掘作业,应适当采用导流渠等排水措施。 4.2.10 施工过程中,管理处应组织看护人员 24 小时进行监护,对违章施工,监护人员有权立即制止。站队应每 12日赴现场检查施工情况,管理处应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的监护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文字和影像) 。 4.3 第三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 4.3 第三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 4.3.1 管道第三方违法违章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五种方式: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

12、段损坏管道; (3)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5)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7 页 共 14 页 者放置重物。 4.3.2 应严格禁止第三方人员或单位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3.3 管理处(分公司)在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汇报到公司主管部门,并及时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13、等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处理。在处理中,对造成管道设施损坏的,应要求赔偿;涉嫌违法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请法律制裁。 4.3.4 如管理处对违章施工或其它管道安全隐患排除有困难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请其协调解决。 4.4 管理处(分公司)应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关部门提供管道设施分布及其变动相关资料。管理处(分公司)可与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签订有关协同治理第三方施工的协议或者备忘录等文件。 4.5 第三方施工相关作业要求 4.4 管理处(分公司)应将竣工测

14、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关部门提供管道设施分布及其变动相关资料。管理处(分公司)可与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签订有关协同治理第三方施工的协议或者备忘录等文件。 4.5 第三方施工相关作业要求 4.5.1 爆破施工作业要求 详见西气东输管道两侧爆破施工管理作业指导书 。 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8 页 共 14 页 4.5.2 清淤施工作业要求 (1) 在任何情况下管道两侧 5m 范围内禁止任何机械清淤,应采

15、用人工清淤。 (2)如鱼塘、沟渠清淤工程必须经过管道上方,由管理处(分公司)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管道保护方案,设计费用和保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3)严禁机械设备在穿越鱼塘段管道顶部通过,若机械设备需通过管道,应从堤坝上绕行。 (4)个别管段埋深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在管道附近开挖鱼塘、 清淤等造成管道埋深不足的,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沉管 对于鱼塘清淤造成管道悬空、暴露的,建议采用沉管措施,但应经过设计核算沉管长度和深度,制定沉管方案,在不影响管道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使管道埋深整体降低,进而保证管道安全。 加压重块 一般情况下,管道在穿越鱼塘、水塘处都采用了混凝土压重块进行稳管(每

16、 2-3m 一块) ,若发现埋深不足,当长度较短时(L10m)时, 可对塘底简单平整后, 沿管道轴线铺设一层混凝土盖板,使盖板顶和塘底平齐,从而使管道避免意外损伤。 4.5.3 管道穿越河渠处埋深不足时宜采取以下措施: (1)沉管法。 (2)压重块+浆砌石护底 如河道较宽、水流较大,且穿越处埋深大于 0.5m,可在管道上加压重块后, 在河底做 0.4m 厚的浆砌石护底, 护底与渠底平齐。 (3)压重块+混凝土盖板 如河道较窄,水流较小,可在管道上加压重块后,再在河底铺一层混凝土盖板,以免管道受到外界损坏。 (4)对于小型河流,当覆土厚度小于 0.5m 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做漫水堤式护底,护底顶面

17、至河床高度视现场情况确定,最多不大于 0.8m。 4.4.4 在清淤过程中,如发生沟渠或水塘清淤深度超出管道埋设深度的,推荐在管道下方采用钢筋混凝土箱涵支护。 4.6 标准规范关于第三方交叉及并行施工作业要求 4.6 标准规范关于第三方交叉及并行施工作业要求 4.6.1 各级管道管理人员应注意区分管道安全间距和消防间距。 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0 页 共 14 页 4.6.2 管道与电力、电缆相互关系的处理规定: (1)埋地电缆与管道平行敷设时,二者间距离不应小于

18、 10m。当小于 10m 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 10m 内的管段及两端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应做防腐层检补漏及补口带评价和修复等工作。 节选自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3.11 条款和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第 5.1.5 条款第 1 段。 (2)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敷设时,电缆与管道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和电缆段上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节选自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3.12 条款第 2 段和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

19、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第 5.1.5 条款第 2 段 (3)高压架空电缆、通讯线与管道平行时,高压线外相线垂直投影与管道的间距不得小于 10m(应考虑电力线在风力作用下的摆动) ,具体要求如下:平行长度300m 时,与管道垂直距离应10m;平行长度1000m 时,与管道垂直距离应100m;平行长度10000m 时,与管道垂直距离1000m;超高压电力线的塔杆基础至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一个倒杆距离加上电线落地点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 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1 页 共

20、 14 页 电 网 等级 220KV、380KV 220KV (带有低电压中性接地点) 110KV( 中 点 绝缘、带接地补偿) 低于 110KV 最 小 距离 300m 100m 50m 10m 表一 高压变电站接地装置边缘距管道的最小距离 4.6.3 新建管道与西气东输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规定: (1)平行敷设时,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者间的并行距离不宜小于 10m。当小于 10m 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 10m 内的管段及两端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应做防腐层检补漏及补口带评价和修复等工作。 节选自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3.11 条款和 SY 00

21、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第 5.1.4 条款第 1 段。 (2)交叉时,后建管道应从原管道下方通过,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应小于 45,交叉处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3m。小于 0.3m 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 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应采取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并且应采取电位平衡措施。 节选自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2 页 共 14

22、页 4.3.12 条款第 1 段和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4.6.4 公路、铁路与西气东输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规定: (1)管道采用无套管、有套管或涵洞与铁路(公路)交叉时,穿越管道与被穿越的铁路(公路)的夹角宜为 90,在特殊情况下,不宜小于 30。 (2)管道与铁路(公路)高架桥交叉时,在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后, 交叉角可小于 30, 防护长度应满足铁路 (公路)用地范围外 3m 的要求。 以上节选自 GB 50423-2007 油气输气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第 7 章第 7.1.2 条款。 (3)管道与新建铁路(公路)交叉时,应设置涵洞保护管道,洞内宜回填细土,可

23、不另设排气管。 节选自 GB 50423-2007 油气输气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第 3 章第 3.5.8 条款 (4)管道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 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应小于 5m。 节选自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5)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3 页 共 14 页 并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线外 3m。 节选自 TB10063-2007 铁

24、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5 条款。 (6)管道与交流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接近侧边缘与铁道最外侧带电导体垂直投影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节选自 TB/T 2832-1997 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容许值及防护措施第 3.3 条款。 (7)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禁止在火车站 100m 的范围内交叉。 (8)新建、改扩建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时的处理规定: 铁路相关施工前,应对土壤 PH 值、土壤电阻率、与管道交叉点存在的交直流干扰情况进行测试,提供电气化铁路在设计工况状态下对管道干扰电压计算曲线图、事故状态下对管道干扰电压计算曲线图,并与业主方就管道排流保护达成一

25、致,或专门签订协议; 在交叉段,应对管道采取屏蔽措施,对铁路的铁轨与大地间也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在交叉段腐蚀和损坏管道; 铁轨的绝缘长度从交叉点算起,分别向两侧延伸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4 页 共 14 页 500m; 排流防护的要求:影响区域范围内,当土壤电阻率大于 25m 时,管道交流干扰电压应小于 10V;当土壤电阻率小于 25m 时,管道交流干扰电压应小于 4V,或管道破损点处交流电流密度不超过 30A/m2; 排流防护措施应与管道阴极保护系统兼容

26、,不能使西气东输管道阴极保护电流流失,推荐采用固态去耦合器加接地体排流方案,排流费用由铁路部门支付; 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并行段平行间距(中心线之间)小于 20m 者,在间距最近处设置 1 根电位测试桩,安装费用由铁路部门支付; 铁路与管道交叉时, 在交叉处应设置1根电位测试桩,测试桩安装在交叉铁路的一侧,可代替该侧的标志桩,测试桩应在铁路施工前安装完毕,其铭牌上应标明交叉角度、管道里程及铁路里程,安装费用由铁路部门支付; 组织电气化铁路对管道交流干扰程度及排流保护效果评价联合测试,费用由铁路部门支付。 (9)等级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时,应要求建设方对原有管段采取加强防护措施,不允许直接压在管道

27、上。 (10)管道穿越河流上下游新建铁路(公路)桥梁时,应充分考虑管道安全,与特大型、大型、中型桥梁距离不应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5 页 共 14 页 小于 100m,与小型桥梁不应小于 50m;管道与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等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200m。新建的铁路、公路桥一般应在管道下游一侧。 (11)铁路施工不得危及管道的安全,施工作业机具应远离管道,最小距离不宜小于 15m。 (12)铁路近管道的地下构筑物边缘距管道中心线两侧距离应不小于 5m。 (13)在

28、管道与铁路交叉点前后 2km 内,不得设立给电气化铁路供电的变电所。 (14)在铁路施工期间,其用电设备的接地系统应远离管道,且用电设备与接地系统构成的回路不能通过管道。 5 引用标准和文件 5 引用标准和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2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5.3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5.4 GB 50423-2007 油气输气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5.5 TB/T 2832-1997 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容许值及防护措施 5.6 TB10063-2007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7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发行版本: A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ZD032/GD A/1 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第三方施工现场安全挖掘 作业指导书 页 码:第 16 页 共 14 页 6 相关记录 6 相关记录 6.1 第三方施工台帐 6.2 管道保护安全协议(模板) 6.3 第三方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6.4 第三方施工现场监护记录 编写:张照旭 审核:么惠全 本作业指导书由管道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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