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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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座 (国务院令第493号) 二00七年七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6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条例的立法背景 、目的 (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条例) 一、立法背景 今年六月一日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

2、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二是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是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二、立法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相对指标仍然比较落后; 亿元GDP事故死亡率我国是0.558,发达国家是0.020.05,我国几乎是发达国家的10倍;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我国是6.2,发达国家是2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是2

3、.041,波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0.5左右,发达国家是零点零几。 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 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三是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第二部分 条 例 的 主 要 内 容 条例共6章46条第一章 总则8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 附则3条。一、生产安全事故概念安全生产法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

4、失。二、适用范围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第二条)。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三、 事故等级事故现分为四级: 原来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

5、故。 (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86)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GB6721-86)(二)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三)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 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伤亡事故”是

6、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四、 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程序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部门逐级上报: 特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委;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

7、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接到报告后);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情况。(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 五、 事故调查(

8、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二)事故调查权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另: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 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组长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组成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聘请人员专家。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权

9、利、义务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移交义务;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限60日;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

10、。另:附具有关证据; 签名。 六、 事故处理(一)事故批复权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重大事故省级政府较大事故市级政府一般事故县级政府(二)事故批复的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下延长30日。(三)事故责任的落实按事故批复落实: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公布。(四)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七、 事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1、违法行为的经济罚(第三十五条)不立

11、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收入408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2、违法行为的经济罚(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处上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3、违法行为的经济罚(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六项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12、%;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4、违法行为的资格罚(第四十条)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1、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2、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较大事故20-50万元; 重大事故5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调查不负责任,只是调查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责任人;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处罚主体罚款主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分主体有权部门资格罚主体有权部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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