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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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大家参加合作社知识的培训第第1讲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1天)天)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第第1讲讲学习应该达到的目的学习应该达到的目的1、清楚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和作用3、清楚知道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合作社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3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人民公社制度的区别.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

2、业协会的联系与不同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于这个定义,我们有三个问题必须清楚:一是:合作社的主体是谁?他们为什么要组织起来?他们在什么条件下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谁?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简单地说:就是利益相关的农民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成为合作社的成员的农民应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与农民业务直接有关的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条件是: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

3、定的入社手续的。要入股。利益相关就是要在观念和行动上与本合作社相一致;要入股就是对本合作社有付出(或叫有期望)1.他们为什么要组织起来?那么,这些人组织起来做什么?他们的目的(或宗旨)是什么?一句话:为自己谋利益,我自己的社员。这该企业非常不同企业是为谁谋利益的?他们在什么条件下组织起来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互助性的组织起来那么顾客是什么呢?是接受本合作社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人。她的特点同一般企业的顾客有点不一样,对她的顾客不是首先考虑她有多大的支付能力。而是考虑她需求的特殊性。是从需求去考虑她的支付能力。工作的思路不一样这给合作社人性化管理一样,对顾客也要人性化管理,多了解她的心理情况。

4、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什么叫经济组织经济是对稀缺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就是要我们清楚地去利用和分配身边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我们准备好了吗?组织是一群有共同目标的人的组合,就是把志同道合的人团结起来。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能团结起来人吗?能把他们紧密的团结有好久。为什么要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组建设合作社因为家庭承包经营的根本是土地,而土地是农民的根本

5、利益。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就是因为它才发展壮大起来的。所以,这也是我党、我国和我们合作社要做大做强的基础。为什么要专业而,专业二字。是要我们因地制宜,做的精、做的巧。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比较好的回报。才对得起我们的成(社)员。自愿和民主,是要求我们要进行非常民主的管理。而其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进和出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要人性化,要到位,要细致。才能保证合作社不垮台。互助就是要互相帮助,要为合作社的目标齐心合力。3、合作社与公司的公司的区别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第二条对于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

6、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联系。一、组织目标合作社制度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的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自身在市

7、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合作社成员的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股份公司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实现资本增值的产物,其目标是通过赚取交易对象的钱来实现股东投资的最大回报率。二、成员制度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只有需要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才能加入合作社,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是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如果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在合作社制

8、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当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股东所有者不必是股份公司业务的利用者,并且,股东一旦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则不可再抽回,需要通过股票市场上的自由买卖来转让其所有权。3、合作社与公司的公司的区别2三、所有权安排不同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因此,只有成员惠顾者才有资格购买合作社的股本,并且成员购买的股本额通常有最高限制,一般情况下是采取成员股本相同的形式或与其惠顾额同比例;而公司对于股

9、东的认股资格和认股数额没有任何限制。最根本的区别,股份所有权在经典合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权,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社的惠顾中,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一是对于成员出资没有具体规定,由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二是较大程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配盈余中按照非交易额分配的比例最高可达到40%等;三是明晰合作社的财产权归属,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

10、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而降低了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产生的搭便车行为的可能性。四、治理结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内部治理从机构安排上并没有差异,都是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而日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但在决策原则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合作社内部人人平等,成员每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普通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增强了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普通成员的基本利益,消除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而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

11、股东拥有的股份多,其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甚至可以实现独裁如果控股的话。近些年来,随着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在平等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在坚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合作社发展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投票权,努力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款又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在决策过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作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参与性,限制成员代表大

12、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另外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的资格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即非成员不可担任合作社的理事、监事。这与股份公司广泛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制度不同,因为合作社认为非成员理事不能代表成员的利益。3、合作社与公司的公司的区别3五、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合作社严格地讲不存在利润,因为合作社是为成员服务的、按照成本对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果财

13、政年度出现了可分配盈余,那是源于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员过多的费用(如为成员提供购买服务)或者少付了成员应得到的收益(如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既然如此,合作社最终应当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将多收或少付成员的部分再退还给成员,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它保护了大多数普通成员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然而,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决定日益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力,而这些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合作社对此的影响力看,它与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效率、营销策略、投资决策、企业家

14、贡献等多种因素有关。如合作社投资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成员产品价格可以实现翻番,又如较高的广告投入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将会改善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在这里,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再是简单的与成员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变化问题,而是还凝结了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在强调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比例不得低于60%的基本原则下,将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意味着合作社的分配承认了资本要素等的贡献。

15、简单地说:两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目的不同:合作社主要是为了服务社员,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股份是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2)组织基础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为主体。(3)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社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一人一票,不管你出资的多少;而股份公司是一股一票,谁出的钱多,谁的发言权就大。(4)成员制度不同:合作社入社自由退社自由,退社可以退钱;而股份公司不能退钱,只能转让。(5)交易对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员为主要交易对象,而股份公司是以广大消费者为交易对象。(6)赢余分配依据不同:合作社是按股分配(股息)和按劳分配(交易量、

16、贡献程度,提取公积金后,其分配比例不少于60%)相结合;而股份公司是按股分配。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1.行政干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2成员分布不同:农民根据自己意愿可以加入(或退出)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同时,农民根据自己意愿在不同的村庄、乡镇里参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行政限制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很多政治和社会任务。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农村集体经

17、济组织要完成很多行政事务。所以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1改革开放以来,由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管理的在农村发展最早,作用最大,影响并推动新农村建设、越来越凸显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社团组织是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农技协”),而在国家颁布的众多法律和农民直接联系命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技协从上世纪80年代孕育、起步、成长、发展,到2005年全国拥有各级各类农技协11.7万多个,联系会员农户1012.8万户。合作社法2006年11月颁布以来,短短两年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各级政府为其发

18、展制订了许多扶持政策,发展如雨后春笋。“农技协”与“合作社”都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何指导其发展,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比较、研究农技协和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一、农技协、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比较农技协、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身份,并依据法律、规章、规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比较法律、规章、规定关于其法人身份的规定,可以说明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并由此各自承担的责任。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21.法人成员构成及社会定位农技协。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是由全国从

19、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纽带;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0、”合作社。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国务院2007年5月公布,7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比较说明,农技协的社会

21、职能定位是非盈利性科普社团,合作社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是生产经营单位。其成员构成上,符合章程规定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成员,但农技协成员要有一定科技水平。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科技水平未作要求。其构成方面农技协更宽泛些。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32法人成立的批准机关和注册资金农技协。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了农技协为非盈利性科普社团,即科学技术普及社会团体。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的注册资金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

22、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登记要求的注册资金以“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以上说明,农技协批准机关是民政部门,地方性社团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在办理上必须在银行账户上存款并经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而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仅为成员签名的出资清单,不需验资证明,合作社比农技协要简便得多。3经费与运营方式农技协。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由会费、政府部门资助、社会捐赠和经营收入等构成。由于社会团体为非盈利组织,其

23、经费不管多少,只能用于协会活动,不允许发给会员,而且就基层协会几乎没有会费可收,极少拨款和社会捐助。农技协的发展,必须与市场接轨,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民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社团会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

24、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合作社。由于合作社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工商局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其财务制度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其中可分配盈余按规定的分配给成员。以上说明,农技协和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都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的申领以及利润分配,合作社要比农技协更简便、直接。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联系4农技协、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技协的发展是在生产队解体,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再次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创新,解决的是通过技术投入提高土地的产出;合作社是在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市场经济要

25、求农产品向规模化发展才能占领市场、获得更大效益的又一次组织形式创新。农技协、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创新,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21.农技协提升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中国农村的生产力现状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中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业资源并不丰富,劳动手段在相当多的地区还停留在刀耕火种状态,劳动力素质还相当低下。农技推广体系不能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对科学技术投入的需要。农民致富的期盼,在土地的投入中获得更多的产出,提升农村生产力水平,满足农民致富的渴望,农技协的发展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农民的创造。由科技人员、致富带头人领办的农技协每推广一项技术推广一个新品种,有限的土地资源可以一倍、二倍甚至

26、几倍的产出,如北方的大棚,土地由一年一季变成一年三季,亩收益可以翻好几番;农民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中接受培训,提高了科学种地的自觉性与能力。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联系522合作社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门坎。中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阶段。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民在依靠政策,依靠科学极大地提升了农业商品率后,如何进入市场,合作社法为他们进入市场降低了门坎。成立合作社,在工商部门领得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最少5个人就可申办;注册资金仅由成员的出资清单即可;工商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不收任何费用。这样的规定,相对于其它群体进入市场取得营业执照等于为农民敞开了一条大道,甚至可以喻为

27、政府对农民进入市场的无为而治。23农技协、合作社创新了生产方式。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农技协、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是生产方式的创新。人类社会为了存在和发展,必须获得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种获取物质资料的方式,马克思称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斯大林指出:“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农技协、合作社在生产队解体后,农民自愿地以这种形式组织起来,说明了人们的生产活动不可能孤立地、单独地进行,而是社会的共同活动。马克思说:人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

28、便不能进行生产”。农技协、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最大地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而创新的生产方式,新农村建设其作用不可替代。结语农技协、合作社组织可以相融,但不可替代。农技协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撑,扩大市场、提高员工素质。农技协和合作社可以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其中农技协和合作社同时可以由几个农技协几个合作社组成一个机构。农技协的经营活动利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便捷的进入市场,以合作社的收益支持农技协的运营。农技协会员通过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其在合作社的投入获得经济回报。合作社通过农技协与科研院所建立联系,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诚信度。农技协与合作社的联合相当于是

29、技术和经济的联合,产品研发和生产的链接,研发中心与生产车间分工合作。农技协要适机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的收入支持农技协发展取得法人身份;合作社要尽早成立农技协,以农技协作为合作社生产组织的技术依托和社员科技培训的机构。农技协、合作社互为依托,政策利用最大化。农技协与合作社共生共荣,新农村建设的鸟之两翼,农村奔向小康之路的车之两轮。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企业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人数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而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便可组成合伙企业。第二,从企业存在的依据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社员大会批准的章程为依据,章程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人的自

30、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而成立。第三,从责任形式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社员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债务额多于合伙财产时,合伙成员就得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第四,从财产所有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当然合伙财产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五,从企业的终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会因某一个社员的加入或退出,影响其存续与终止。合伙企业的存亡则取

31、决于所有合伙人的去留、存亡。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企业就必须解散,重新建立合伙关系。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与不同1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加入某个区域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就是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是某个区域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这就使得两者之间有着众多的业务联系。例如,农产品行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约定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恶性竞争,实现市场的有序化,并增强行业的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依托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合作,能够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

32、品行业协会还有很多的共同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还有很多的共同点。两者都遵循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都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都具有提高农业组织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功能。正因为两者有这么多的共同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现象,有的合作社兼有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特征,有的行业协会又兼有合作社的功能和特征。如果把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混在一起办,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又作为经营性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就是通常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仅不利于行业协会或合作社功能的发挥,还会引起不公平竞争,影响行业协会或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所以,

33、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区别有着清楚的认识。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与不同2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区别组织属性差异组织属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营性经济实体,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这是两者的主要差异,由此也派生了其他差异。功能差异功能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自愿联合形成的市场主体;基本功能是向成员提供服务,并通过从事经营活动为成员赚钱,而且赚得越多越好。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同行业的市场主体、相关团体、组织等自愿联合形成的,具有行业服务和自律功能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基本功能是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

34、法律、市场、舆论环境,并通过共同行动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财产制度差异财产制度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来源有成员出资、社会捐赠、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经营性收入;盈余可在成员中分配,也可用做扩大再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需要量化到每个成员。农产品行业协会资金的来源有成员会费、服务收入、社会捐赠、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等,但没有经营、性收入;所有收入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不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主要用于分担共同费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财产由成员共同所有,不需要量化到每个成员。表决权差异表决权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利,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

35、享有附加表决权。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但不设附加表决权。同一行政区域组织数量规定的差异同一行政区域组织数量规定的差异。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发展很多个同一产品的合作社。社团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不重复设置。法人类型差异法人类型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提出的合作社原则。1995年在合作社联盟大会上修订的,以下7条合作社原

36、则在会上通过并颁布。一、自愿和开放会员制原则一、自愿和开放会员制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组织,它们对所有能够利用它们的服务,愿意承担会员责任的人是开放的,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二、民主管理、会员控制原则。二、民主管理、会员控制原则。合作社是由它们的会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决策。被选举为代表的人对会员负有责任。在初级社,会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制),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三、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三、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会员等额缴纳并民主控制合作社的资本。由会员必须认购的股本所得到的补偿,即使是有,通常也有限。会员按下面的目的对赢余进行分配:发展合作社

37、企业,建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部分是不可分的;按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返还和支持会员同意的其他活动。四、自治和独立原则。四、自治和独立原则。合作社是由它们的会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它们涉及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它们这么做的条件是保证由会员民主控制并保持合作社的自治。五、教育、培训、信息原则。五、教育、培训、信息原则。合作社为它们的会员、被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至他们能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有效的贡献。由他们向一般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合作社的好处。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与地方、全国、区域

38、和国际机构的协作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会员,并加强合作社运动。七、关注社区原则。七、关注社区原则。合作社通过会员同意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简单介绍一下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组织是外来货。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联合所有联合所有”不是不是“共同所有共同所有”。“联合所有”是确认社员个人在合作社中所有者权益的,而不是过去理解的否定个人所有者权益的“共同所有”;“

39、民主控制民主控制”是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制是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这与含义很不确定的“民主管理”的概念也有实质区别。它的价值观是建立“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正与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以及“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心他人”的伦理价值观。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的定义是:“合作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合作社的起源合作社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欧美是世界上合作思想和合作社运动的发源地。世界上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于1760年出现在英国,第一个农民营销合作社于1810年出现在

40、美国。从19世纪起,欧洲随着农地革命和社会分化的出现,产生了一大批合作思想者。当时的合作思想和合作运动的实践从组织起源上看是两大派:一派是以英国人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学派,主张搞社区性的“劳动公社”;另一派是以后人称之为“合作社之父合作社之父”的英国人威廉的英国人威廉.金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派,主张搞企业性的“合作社”。1816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明确提出要建立社区“合作新村”的思想。但他的愿望在英国未能得到支持。1825年,欧文欧文用自己的9.5万美元(负债4万美元)在美国印第安那州买了一块地,召集了800多人尝试建立了“新和谐公社”。这是一种财产公有、产权不明的,人人平等,人

41、人劳动,生产按计划进行,消费品按人配给,自给自足,取消货币和商品交换,代之以记账和用劳动券进行内部物品交换的社区型组织。由于社员与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社员的劳动量难以衡量,效益不好,负债难以还清,虽三年中五次改组,但终究还是失败了。后来,这种劳动公社模式演变出前苏联的集体农庄。1958年,中央统战部专门编印内部资料下发各地,介绍欧文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苏联早期的农业公社。因此,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又演化为中国的“人民公社”。正象人们所说的“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但是大家都知道,苏联是解体了,中国的人民公社也解散了。而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的威廉.金则认为,劳动者要得到自己的果实

42、,必须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基础上组织企业性的经济实体合作社,自己生产,自己经商。1828年,他在英国布莱屯组织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共有170名成名成员,每人出资一便士,联合建立了一个合作商店,购买了40英亩土地,由社员自己从事种植并通过商店出售其产品。在他的影响下,18281834年间,英国建起了400500个合作社。现在大家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威廉.金的信徒英国人查尔斯.豪沃斯1844年创办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1895年,各国合作社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截至截至1997年年6月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已有94个国家的225个全国性组织,社员总数近8亿人。到现在,全世界绝大部分

43、国家有了合作社法,没有的只剩下中国等二、三个国家了。联合国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联合国大会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高度肯定了合作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合作社在消除贫困、扩大就业和社会一体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决议指出:合作社是由具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独立个体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方式组成的组织。总体来看,它们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满足其成员需求的自助组织,合作社有助于解决当地社区的就业和收入问题。合作社为社会融入提供了更多机遇。在非正式经济中,工人已形成了共享服务的合作社及合作组织来协助其实现自我就业。在农村地区,储蓄和信贷合作社为很多缺乏银行服务的

44、地区提供了银行服务途径,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融入。全球合作社部门在100多个国家拥有了约8亿成员,并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1千多万个就业机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范围如下:1在世界信贷联合会工作框架下,4.9万个信贷机构在96个国家共为1.77亿成员提供了服务,欧洲合作社银行协会的4200家银行为1.49亿顾客提供了服务。2挪威、新西兰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占奶业生产的80-99%;韩国的合作社占渔业生产的71%;巴西的合作社占农业生产的40%。3在农村地区,电力合作社发挥了主要作用。在孟加拉,农村电力合作社服务了2千8百万人。在美国,900个农村电力合作社服务了3千7百万人并拥有

45、农村配电线路的几乎一半。宣布国际年是联合国用以引起对重大事务的关注并鼓励参与的行动。为纪念国际年,区域会议将提高对合作社的认识,并寻求扩大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的方式,并形成管理框架。会议将提交一份研究建议书,由成员国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将成为国际年活动的联络中心。国际合作社日国际合作社日1844年,在英国诞生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揭开了现代合作社的序幕。在此后的150多年以来,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尔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动。合作社广泛出现在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领域,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人种、宗教信仰、地域、国别等界限,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

46、的发展。随着合作社运动的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加强,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组织越来越多,国际合作联盟于1922年在德国的埃森开会,决定每年决定每年7月第一个星期六作月第一个星期六作为国际合作社节为国际合作社节。联合国大会应国际合作运动和合作社促进委员会的要求,于1992年通过第47/90决议,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

47、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

48、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

49、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人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4成员地位平等

50、,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额)比例返还。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51、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1按照业务功能分类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3按照产业划分.4按照成员合作方式划分5按照组建方式划分6按照发起者身份划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九种类型通过调查分析,以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九种类型:1、政府推动型政府推动型: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把相应的机构或团体、人员组合到一起推动形成的,有硬性“拉郎配”的做法,这种形式多发生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的前期。2、企业带动型:、企

52、业带动型:为确保有固定的基地、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供应,由加工或销售龙头企业发起,把相关产业规模内的农户组合到一起成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属于这种类型。3、市场促动型:、市场促动型:由于农副产品市场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市场以及消费者对农副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促使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农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所提供的农副产品必须是规模化组织、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安全化消费。因此成立适应市场要求的、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合作社也就应运而生。4、特色牵动型:、特色牵动型:利用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优越的生态环境、特有的技术措施以及其他优势而发展的、具有特色的相关产业,为进一步壮大

53、其规模、提高效益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5、农民联动型:、农民联动型: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了单个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已无法适应和抵御瞬息万变的市场,只有组建相应的专业合作社,才能有抗市场风险的机会和能力。这种专业合作社是由产业相同、区域相近、认识相一致的农民自发组建的。6、能人发动型:能人发动型:就是由本地或本区域内的种、养、加、销等相应的大户或能人牵头发起成立的专业合作社。7、产业拉动型:、产业拉动型:由所从事的产业相近、地域相对集中的农户,为确保该产业的进一步扩大规模并做大做强,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8、科技兴动型:、科技兴动型:由于科技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

54、用越来越明显,因此由科技服务部门、团体或科技人员领头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也就相继成立了。9、跟风行动型:、跟风行动型:这种情况既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深入的了解,又有商业的投机心理和跟风思想,因为考虑到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别人成立了我也跟着办,总之吃不了亏。这种跟风型成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在目前68家中的比例还不在少数。1按照业务功能分类(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本地市内省内全国国外3按照产业划分一产种植、养殖等二

55、产加工、组合等三产服务(这是利润最大的一块)4按照成员合作方式划分纯农农+技术(或辅助农业的一系列人员)农+企业(包括农、工、贸等人员)农+各种专业顾问农+事业单位农+运销大户村干部、党支部带领等5按照组建方式划分资金能人政府技术特产只要有帮助农民富裕起来的想法,目前都可以组建合作社6按照发起者身份划分领袖领导干部群众只要想为农民富裕的人,都可以在合作社的工作中,大显身手。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来自于内部的治理结构和特殊的功能,主要有八项:规模集成功能。规模集成功能。合作社能够达到小品种、

56、大批量的效果,这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功能。现在,千家万户进市场的问题,不是个体经营规模问题,而是产品的批量规模问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农民组织起来就有了规模。技术传递功能。技术传递功能。合作社有能力聘请专家作技术、市场、政策顾问,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吸引到合作组织中来,就像海绵吸水一样,把新的实用技术源源不断地吸纳起来并传播出去,成员能够从合作社得到最好的技术、最新的品种。智慧共享功能。智慧共享功能。农户之间个人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别,是造成穷富差别的关键因素。合作社领导大多是经营能手,他们的点子多,能力强,往往能够把这些点子变成各个社员的共同行为,这就把社员的群体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到新的

57、水平上来。信息集合功能。信息集合功能。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收集到的信息如产品、产地、生产者大都是具体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都是确定的。特别是一些专业合作社设立专业网站和网页,用信息技术处理、交流信息,大大提高了信息化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效率。作业同步功能。作业同步功能。在成立了专业合作社的地方,各个农户出于提高自身收入的需要,接受了合作社的组织协调,如为了使各户的产品能联合批量销售打进超市或国际市场,合作社对各户生产的品种、耕作技术、采用的农药、收获产品的时间及产品规格等提出统一要求,这样就在发挥家庭积极性的同时,实现了产中的协调,为产后合作打好了基础。能力互补功能。能力互补功能。合作社在开

58、展服务中可以发挥成员各自的专长,实现成员之间的能力互补,收到分工协作的效果。合作社内部的协作范围远远大于家庭内部的协作,因而能够提高该范围内的社会生产率。合作社内部有时也组织成员之间在耕作、收获等环节的换工互助,使农户之间的剩余劳动资源减少流失,减少家庭雇工费用支出。产业开发功能。产业开发功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新产业的开发,从市场调查、品种引进、生产技术辅导、产品的整理和包装,对单个农户来说往往是无能为力,而合作社有能力组织市场调查,搞新品种试验示范,开展技术辅导和组织产品整理,在较短的时间成批完成产业开发,形成生产能力。诚信培育功能。诚信培育功能。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农民之间会通过种种

59、办法制约不讲信用的个别人,从而强化和树立农民的群体诚信,这就是农户的自我治理。在合作社的潜移默化中,诚信就成为一种公共的价值、公共的道德意识。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职责作为中国农民的联合体,作为中国农民利益的代表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核心载体,为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履行如下六大职能。1服务服务合作社要盈利,但盈利不是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合作社是社员的自助和互助组织,它的主要目的应是为社员服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要为农民社员服务,使农民社员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购置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出目己的产品。给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给社员提供机会和渠道。并学习发

60、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力争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服务的水平越来越上档次。2纽带纽带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组织,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作为农民的组织,专业合作社也必须成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龙头企业等的纽带,使农民有通畅的销路,商家有稳定的货源,为商家和农民架起一座双赢的金桥。3保护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专业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还要发挥解放前党领导下的农会的作用,要发挥类似于日本农协和美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

61、专业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4教育教育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是不能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现代化的农业需要现代化的农民,需要现代化的农民的合作社组织。提高农民的文化与科技素质,理应引起合作社的高度重视。5示范示范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利

62、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这同发达国家相比,至少差8、9倍。没有高度的农民组织化,没有生产经营的集约规模化,产业化就无从谈起。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6发展发展我国的合作社虽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社应该说才刚刚起步。“发展是硬道理”,今后,既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又要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社不是资本主

63、义独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只要有市场,就会有合作社。合作制不同于集体制,也不同于股份合作制。更不同于股份制,从欧美日等国的合作社的经验看,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事业内容上也从小农业延伸到流通业,进而拓宽到大农业以至于蔓延到农工商贸加的一体化大循环。合作社可以创办公司和工厂,这些公司或工厂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合作制,股份制等各种制度。总之,只要坚持发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路会越走越宽。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建设社会

64、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

65、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

66、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也促进了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作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

67、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每个专业合作社都要求制定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财务管理、分配等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进

68、行民主监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积极性,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行自我教育,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的学校,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利于推动农村综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利于推动农村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农业投入机制、土地规模经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农业投入机制、土地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诸多问营、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诸多问题。题。在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各地要

69、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传统优势、资源优势,围绕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项目和发展方向,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政策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四川人是这样总结的作用增强了服务功能和合作效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加快了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壮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加了成员经济收入开拓了农产品销渠道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萌芽阶段: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2、第二阶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农民专业合作社浮出水面3、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发展我国在合作社法没有出来之前,合作社现在大部分统

70、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提法最早出现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以后中央的文件提法有所不同。(1)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上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2004年中央1号文件叫“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3)2004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上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4)2005年中央1号文件又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2005年中央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全国人大2005年9月7日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2006年2月又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71、组织法。这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地排除了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也排除了现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团法人。其定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几个问题。之所以叫“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我国已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工商局也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为合作社;三是全国人大法律草案提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为合作社法

72、人”。其特征:一是这个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办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二是它是专业型的,不是社区型的;三是它是“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而不是社团组织。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发展与变迁我国解放前,西方的合作思想就传入了我国。孙中山可谓是我国最早对国外合作社进行系统研究,提出自己一套主张的人。1986年前后,他在英国逗留期间,就对英国的消费合作社倍加赞赏。1918年北京大学创办了我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以后民主人士梁漱溟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进行了信用社和运销合作社的试验。1934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到1936年,国民党统治区的合作社发展到37318个。在全国解放前,中

73、国共产党也非常注吸收西方先进思想,注重合作社的作用与建设。1920年11月,在法国勤工俭学的早期共产党人蔡和森就给毛泽东写信说:“无产阶级革命有四种利器:一个是党,一个是工会,一个是合作社,一个是苏维埃”。1927年,毛泽东在考察湖南农民运动后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到了江西革命根据地,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又指出:“建立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生产合作社,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全国解放后,我国在五十年代起开始搞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12月中央做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74、。当时的互助合作主要有以变土换工为形式的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力互助合作组或常年的互助合作租。还有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将土地以固定租额租给合作社取得土地分红,当时叫土地合作社。但这些都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的合作。1953年12月16日,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叫初级社。其特点:一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二是社员以土地入股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联合经营土地,统一使用劳力。土地入股,以股分红;劳力入社,按劳分配。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命令,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6年6

75、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把合作社称为“高级社”,又叫“集体经济组织”。其特点:一是“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入股报酬,土地实行合作社统一经营;二是“把社员分成若干个田间生产队”,统一劳动;三是以工计酬,按劳分配。从此,合作社从“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高级社”又升级为“人民公社”,合作变成了“合并”,“合作社”变成了“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性质完全变了。从1956年的高级社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实行的都是这种“一大、二公、三统一”的

76、集体经济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取向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但这仅仅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而构建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经营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农村经济体制才是农村改革的最终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广大农民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农户,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控制、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

77、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包括未登记的初级合作社和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类型。它是借鉴国际合作社经验并结合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实践发展起来的。(1)未登记的初级合作社。主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从事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的协会型组织。农民除交少量的会费外,不进行资金上合作,不存在共负盈亏问题,当然也没有利益均沾的权利。这类协会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介绍新的农业科技信息知识、生产管理技术、提供市场信息,也有的帮助销售、组织运输、集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这种协会型组织虽然也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但由于成员没有出资入股,所以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

78、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服务。目前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是这种形态。但只要按照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下发的晋农(经)发200514号文件即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省工商局下发的晋工商企字2005191号文件即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会员出资入股并以合作社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就可以改造成符合我们要求的合作社了。(2)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出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一般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农民入社需交纳一定的股金,合作社按农民交售的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盈

79、余。它与协会型不同,它是以农民资产入股为前提,组建的农业合作制企业,由农民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其经营内容可以是农业生产一个环节,也可以延伸至加工、销售,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农村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密切关注,高度重视,一直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政策。早在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就指出,农民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2004年、200

80、5年、2006年,中央发出3个1号文件,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从这些年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不难看出,中央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是连续的,目标是清晰的,方向是明确的,措施是有力的,操作性一年比一年增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开始至90年代初的自发阶段。早在改革开放初的80年代,就出现了农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自愿组成的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阶段的专业合作社大多称作“专业技术协会”或者叫“研究会”。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为主。由于多属于自发形式,没有一个较稳定或统一的发展模式

81、,组织管理也不规范,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会员流动性大,因此组织的稳定性不强。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后期的试点探索阶段。1993年为了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进经验,开展了农协试点。试点的核心是按1994年中央4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引导农民专业合作技术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农业部确定在陕西、山西、安徽进行农民专业合作协会试点。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开始的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20015号文件正式下发了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研究的通知。20021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目标,建立

82、协会等7个试点。2004年2月,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发展原则、扶持政策等,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进展。2005年4月1日,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程序和条件(一)建立的程序1、明确发起人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我省工商局2005191号文件规定,合作社社员必须是自然人,而全国人大法律草案拟定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83、)。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性工作。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合作社的活动和经营范围。3、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起草,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生产经营服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4)社员权利、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

84、法、职权、议事规则;(6)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7)财务及资金管理;(8)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的规定;(9)章程修改程序;(10)变更、解散、清算办法;(11)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2)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吸收成员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合作社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85、5、确定合作社名称,向工商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召开第一次社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确定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确定委托代理人。7、报经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书样式为: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局(办、中心)对合作社合规性审查确认书(样式)市、县(市、区)工商局:我们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晋工商企业2005191号)第14条规定,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经审查该合作社章程符合山西省农业厅与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晋农经

86、字200514号)的要求,可予登记。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局(办、中心)二年月日8、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持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文件、合作社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市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二)建立的条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社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社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须占社员总数的50%以上;(2)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每个社员都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得成员社员。单个社员和法人社员

87、的出资(认购股金)最多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生产者社员认购的股金必须占总股金的50%以上。几个农民也可以联合出资,其代表人为社员。合作社注册资本应在1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作价用于出资(注:土地评估机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评估范围),但货币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4)有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合作社”组成;(5)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职权及财务

88、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及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一般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1、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我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在15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定代表组成。其职权是:(1)审议、修改章程;(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3)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4)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6)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7)决定社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

89、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9)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10)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或法人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2、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3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

90、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少的,可不设理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为法人代表。理事会的职权如下:(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要讨论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3)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4)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这条权利交给理事会,是浙江的经验);(5)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工的工资、奖励和处分;(6)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7)聘用或解雇合作社工作人员;(8)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9)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

91、职责。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事理会开会可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3、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会选举监事长一人,副

92、监事长若干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人数较少的,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如下:(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3)监督合作社社员履行义务的情况;(4)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

93、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独立的账号,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合作社除总账外,还应有记载社员农产品交售数量和入股资金、量化资金、盈余返还的个人财产账户。1、资金来源(1)社员股金。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法人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等作价出资。(2)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

94、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等(全国人大法律草案中只有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均应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社员的股份。(3)金融机构贷款。(4)接受的捐赠款和政府扶持资金。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法人资产。捐赠款和政府无偿投入的扶持资金应计入合作社公积金项目并具体平均量化为社员的股份。(5)未分配盈余。2、开支范围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本社日常办公费;(2)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3)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4)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95、(5)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6)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7)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3、盈余分配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1)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当年亏损的,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社员认购的股金份额或者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记入社员个人财产账户。(2)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3)风险基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注:全国人大法律

96、草案中没有(2)、(3)项)(4)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章程规定对社员账户中记载的社员出资和财产份额支付利息或者分红。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150%;实行分红的,分红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也可以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股金额、交易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统筹分配。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可由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协会的区别(一)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1、合作社是以社员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并非特

97、定的所有制形态,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共同所有制形态。2、合作社社员独立享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入社资产的私有权,可以退股,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以生产资料的群体共有为基础,其中不存在成员个人资产所有权,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可分割。3、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自由退社,不受社区限制,约定共营发展空间也不受社区限制,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以一定的社区为基础,“参加者”因是该社区的自然人并与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集体共有相联系,自然而然地成为其成员,不具有合作社社员的那种自主选择权。4、在合作社中,社员凭其入股金额和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获得盈余返还,而在传统的集体经济中,成员与集体不是惠顾交易关系

98、,而是按成员完成的工作量,评工记分,实行平均化的收益分配。(二)与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是所有权形式不同。前者是社员所有的企业,其主体是社员。而独资企业的主体是投资者,而且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投资主体是单一的。二是法律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外一般都是法人企业,它拥有独立于成员的财产,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没有独立企业所有者之外的自身财产、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自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三是财产所有权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

99、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独资企业的业主完全拥有企业财产,不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可以直接支配并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财产。四是管理机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而独资企业业主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完全同一的。五是责任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所持股份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我国于1997年制定了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0、。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企业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人数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而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便可组成合伙企业。第二,从企业存在的依据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社员大会批准的章程为依据,章程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人的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而成立。第三,从责任形式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社员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债务额多于合伙财产时,合伙成员就得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第四,从财产所有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

101、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当然合伙财产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五,从企业的终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会因某一个社员的加入或退出,影响其存续与终止。合伙企业的存亡则取决于所有合伙人的去留、存亡。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企业就必须解散,重新建立合伙关系。(四)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各国公司立法对公司企业的概念规定有较大差别。美国公司法理论通常将公司界定为由商业公司法或条例所调整的法人,或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我国1993年通过、2005年经过修正的公司法第三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

102、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的区别:一是所有权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的主体是社员,合作社是社员的集合,因而具有人合性的特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劳动在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公司企业是资本的联合,因而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体现以资为本的原则,遵循资本控制的原则,资本在组织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宗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经营也是为了社员的利益。公司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并将获取的利润按股分配给股东。三是管理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控制权按人头计算,不论每一个社员拥

103、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权利。合作社虽然也引入资本权利,但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即个人入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投票权也不能超过20%。我省章程第24条规定“单个社员拥有的表决权最多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20%”。公司实行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唯一标准的决策管理体制。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额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的公司管理控制权和利润的索取权,决定于其持股额的多少。四是收益分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与社员的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资分取红利”。五是注册条件不同。对农民合作社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我省规定为1万元,人数在

104、5人以上,没有上限。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和我省省政府若干意见中都规定为5人以上。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3万元,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五)与协会的区别(1)性质不同。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它是个企业,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不能搞经济实体,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如果要收购农产品搞加工、销售业务,则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2)参加者人数限定不同。合作社的参加者一般为个体农民,一般为5人以上,协会

105、的参加者会员一般为50人以上。(3)合作社的职责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自律。(4)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出自由、民主控制、盈余返还各项原则,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5)合作社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实体,而协会则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社团组织。(6)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社员的钱;而协会是非盈利组织。我国1998年以国务院令制定下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实际上农村经济技术协会一般不搞业务经营,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没有盈余返还的问题。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的扶持条件与程序(一)

106、中央财政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与程序从2003年起,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财政部在2003年安排2000万元专门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2004年安排了5000万元专门资金,2005年安排了8000万元,继续开展财政扶持试点工作。2003年我省有6个、2004年有15个、2005年有1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入了财政部扶持的试点单位。1、申报条件(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

107、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制原则的农民合作社章程;(2)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3)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控制决策等规范要求;(4)有不少于100户合作社员的规模,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2、申报程序按上述条件:(1)合作社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省财政厅;(2)省财政厅农业处与省农业厅经管局一齐论证,然后报财政部。(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与程序农业部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试点,我省2004年和2005年年各有4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入农业部

108、示范项目建设试点单位,今年又申报了7个。1、申报条件(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2)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3)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4)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

109、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5)有成员入股的,股权应相对平均,结构比较合理。2、申报程序合作社按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指南要求,制作申报书报县农业(农经)部门报省农业厅经管局考察、筛选报农业部经管司。(三)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与程序我省从今年起,省财政安排500万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申报条件(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合作社法人代表必须是农民。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占成员总量的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须占社员总数

110、的一半以上。(3)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和监督机构。(4)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合作社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应建立社员个人明细账户,并对社员实行盈余返还。(5)股权结构比较合理。自然人社员或法人社员认购股金最多不超过20%,生产性合作社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须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6)符合全省和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全省和当地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7)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111、。合作社社员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8)当地政府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并实施了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9)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合作社与社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获奖品牌的合作社优先考虑。2、申报程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业(农经)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经)部门,市农业(农经)部门排序后报省农业厅经管局。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

112、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该组织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的一倍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普通发票按购入票面金额抵扣13%。(二)信贷支持政策。金融部门要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三)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要安排扶持农民

11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在农业产业化、扶贫等资金的使用上,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四)其他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年检费。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农产品,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或专

114、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七、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也是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省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都要十分注重处理好合作社与各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合作社与内部成员之间

115、的权责利关系必须明确,这是合作组织有无凝聚力、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一,必须处理好产权关系。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家庭财产权和私有产权,农民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和民事主体,合作组织一定不能平调、不能挪用、不能侵权、不能“归大堆”、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搞过去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如果借搞合作社再走过去集体统一经营的回头路,那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那就是倒退,不是改革。第二,必须处理好利益关系。这是农民能否同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发展来看,凡是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产权关系明晰,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实行盈余返

116、还,利益分配合理,能够确保成员的产权和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二是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目前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但是政府要推动而不强迫,要扶持而不干预,要指导而不包办。要防止将合作社变成官办机构。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兴办的,那么在帮助农民建立健全章程和制度并健康运行一段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主动退出,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的事务,放手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选举出自己组织负责人,自己运行

117、,自我发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但是政府或国家的投资不能抽走,不能搞垮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正确认识公司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应当说,“公司+农户”只是一种经营形式并不是组织形式,但是现在却有人把“公司”当成了合作社,特别是有人把公司对农户的一些简单“让利”行为当成了合作社的“盈余返还”。过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通过“订单农业”把龙头企业与农户连接起来。但这种经营体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第一是市场主体不对称。一家一户的农户与企业是实力不相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主体,农户处于市场价格、数量需求、质量标准等信息闭塞和经济实力不强的弱势地位;第二是谈判地位不平等。当企业压

118、级压价或不收购农户的产品时,由于农民无组织,一家一户的农民无力与企业谈判,只能吃亏;第三是利益分配不合理。也就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由于企业与农户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新增利润的分割上,公司往往独占利润,不给农户利润返还,二者之间始终难以协调解决好不同目标取向的矛盾。因此,我们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应是“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而不是“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四是正确处理好与农村其它基层组织的关系。目前农村的基层组织有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党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集体

119、经济组织是封闭性的社区经济组织。他们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可依赖的重要组织资源。但这些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是主管部门。这些组织都可以牵头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能包办、取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在发展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处理好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五是正确处理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长远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走向联合与合作。这种联合与合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地引导或推动,也可以自下而上地发展与联合,但这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当前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

120、一种模式,更不能生拉硬拽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某种形式的联合。一般来说,应当是先有“社”后有联合社,而不是先成立联合社后再办基层社。全国人大法律草案规定,“同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参加或者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联合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为合作社法人”。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村级或乡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县组建专业联合社,再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市或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因此,当前我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定要找准工作定位,加强指导,把精力重点放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上,放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上,把功夫下在首先指导农民兴办、办好最基层的合作社上面来。

121、在此基础上,加速对农民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协会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作社改造,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逐步引导他们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现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

122、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合作起来,共同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共同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样的合作,在广大农村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事例。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

123、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浙江某地,有一个西兰花产业合作社,制定了西兰花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环节,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操作程序,稳定产品质量有了可靠保证,还统一注册了商标,现在产品已经稳定地出口。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现在

124、,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老合作社有何不同新、老合作社有何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上个世纪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上个世纪50年代的合作社,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区别。年代的合作社,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过去的合作社是把农户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家庭经营改变成一是过去的合作社是把农户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家庭经营改变成集体经营。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家庭承包经

125、营制度基础集体经营。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不会动摇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反而会在新的层次、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不会动摇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反而会在新的层次、新的意义上稳定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意义上稳定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二是过去的合作社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兴起和发展的,没有经营问题,只有二是过去的合作社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兴起和发展的,没有经营问题,只有生产问题。那时的合作社至多只是在指令性计划和统一派购下的生产联合体。生产问题。那时的合作社至多只是在指令性计划和统一派购下的生产联合

126、体。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和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们直接面向市场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和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们直接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立在分散生产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立在分散生产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三是过去的合作社是政社合一的,那些合作社乃至后来的人民公社,从一开三是过去的合作社是政社合一的,那些合作社乃至后来的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被政府赋予了控制农村的使命。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社分离的,始就被政府赋予了控制农村的使命。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社分离的,它们尽管常常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但从根本上是自主、自治、独立的它

127、们尽管常常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但从根本上是自主、自治、独立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四是过去的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是政府实现四是过去的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是政府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观产物,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绝非政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观产物,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绝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而是农民在市场诱导和政府引导下的制度创新,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而是农民在市场诱导和政府引导下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客观产物。是我国农业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客观产物。第第2讲讲农民专业合作社

128、理事长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职责(2节课)节课)一、合作社法人代表职责1.合作社理事、经理的职责2.监事会职责二、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1合作社法奠定了合作社的社会法律地位2示范章程3一般合作社需要建立的主要制度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

129、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经营合同)和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有国家专门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合作社法人代表职责对社员大会负

130、责,对外代表合作社(法人代表)权,对内施行组织和业务的管理(组织管理权)。其职权范围包括:一;召集年度常务会议,必要时召集临时会议,在2/3以上社员代表要求下召开社员大会;二;在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前,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经营计划、资产项目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剩余资金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提案;三;拟定合作社合并、解散方案,并清算合作社财产;四;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五;贯彻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经营方针。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131、;(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

132、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33、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二、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1、合作社法奠定了合作社的社会法律地位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134、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法人资格、规范了组织行为、规定了扶持政策、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体系正在逐步完善2示范章程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

135、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根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

136、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

137、项,都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决议,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3、一般合作社需要建立的主要制度1、章程2、成员(社员代表)会议制度3、理事会管理制度4、监事会或监事制度5、财务会计制度6、社务公开制度4制度

138、建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我们要建立起来,要发展,要持续经营。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主体,我们就要向其他市场主体学习学习他们的经营理念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方法走规范化的路子采用科学管理方法防止重走其他中小企业的弯路目前中小企业的九大瓶颈人才瓶颈盲目扩张浮燥冒进做作做势人治文化管理混乱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得意忘形科学管理的特征运作职能规范岗位职责明确行为准则具体运作程序标准信息传递广泛资源利用科学规范化管理的特征-“金九化”决策程序化控制过程化目标计划化组织系统化措施具体化工作流程化考核定量化评估定时化信息反馈及时化第第3讲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2节课)节课)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139、设立和登记1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2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3发动农民入社4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5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及职能.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及职能2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及职能.3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及职能.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工作人员5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的职务.6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及职能案例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与清算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2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的财产清算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的财产清

140、算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步骤是?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步骤是?1、联络发起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发起人”发起并设立。这里的关键是要有人出面组织,而组织人又有号召力。2、认真学习三个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主要应弄清楚以下问题:(1)农民合作社的运转机制,包括它的组织原则、财产构成、经营形式、决策原则、利益和风险。(2)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利益和风险。(课题组可以提供学习辅导,培训骨干,培训农民)3、发起人商议并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这是创办合作社的关键环节,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确定成员的条件(出资形式和出资额),确定团体

141、成员的条件(出资、附加票);(2)确定合作社的主要业务范围;(这里是要确定合作社的盈利形式,统一销售还是创办实体)(3)确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4)确定财务管理制度,重点是确定“二次利润返还”和亏损弥补问题;(商议并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该以农业部的示范章程为基础;课课题组可以予以指导)4、召开设立大会,通过章程由此宣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5、完成出资手续这是创立专业合作社的关键环节。只有出资才真正具备了“设立人”的条件。(4、5两步的顺序可以交换,即先出资,再召开设立大会)6、进行工商登记这一步是要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去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

142、程序运作: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运作:一、发起筹备一、发起筹备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

143、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二、申报批准二、

144、申报批准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组织发作组织发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三、制定章程三、制定章程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

145、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业务计划草案。草案。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五、召开成立大会五、召开成立大会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

146、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主管机关负责人宣

147、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和监事长。理事长和监事长。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理事长、监事长讲话。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宣布成立大会结束(会议记录规格附后会议记录规格附后)。六、组建工作机

148、构六、组建工作机构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

149、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如何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带动一方经济服务一方人民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

150、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须得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

151、不能超过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第二第二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事情,都要由章

152、程来规定。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为什么法律做

153、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

154、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

155、,这是名字的作用。这是名字的作用。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

156、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法律没

157、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

158、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

159、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

160、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11条规定,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

161、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有

162、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

163、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

164、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

165、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一些不一样。比如说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保护你。保护你。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66、。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你行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

167、你的权利,你行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

168、退出合作社。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时候,所谓按

169、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的时候,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责任。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么的话你退的

170、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

171、立一个成员账户。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

172、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为这个成员的份额;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

173、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

174、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第二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第二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合作社为什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合作社为什

175、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余。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栗,当时的价钱很

176、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

177、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

178、能是贷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

179、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

180、,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37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

181、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还呢?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件事就是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

182、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

183、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量或

184、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例

185、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

186、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

187、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

188、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

189、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要,如果这部分财产要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

190、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方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

191、员查阅,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192、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

193、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

194、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法律的第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

195、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的规定。成员大会的规定。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

196、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表决权制度。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

197、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到限制的表决权。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

198、设立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社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

199、社总的表决票就是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票。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

200、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

201、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法律的第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行为:一、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二、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202、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

203、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清算等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

204、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扶持和服务。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

205、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第第4讲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一天)(一天)一、市场调研.1市场调研的概念2市场调研的作用3市场调研的内容.4市场调研的步骤二、市场营销工作1如何确定自己合作社的定位2市场营销的产品组织3市场营销的价格组织4市场营销的渠道建设5.市场营销的促销开展三、品牌建设.1品牌的定义.2品牌的作用.3品牌战略的实施四、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定义.2农业风险管理的目标.3农业风险管理的程序4农业风险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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