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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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6 章章 保险法保险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了解保险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弄清保险业务规定,明确保特征、基本类型,弄清保险业务规定,明确保险合同法中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知晓保险合同险合同法中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知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以及在此基础上掌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法律责任。掌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法律责任。 6.16.1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6.26.2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6.36.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6.46.4索赔与理赔索赔与理赔本

2、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6.56.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66.6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概述6.76.7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6.86.8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6.1 6.1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6.1.1 险的概念与特征险的概念与特征6.1.2 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概念返回6.1.1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1)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 : 所谓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3、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法中所指的保险是一种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的商业行为,本章所论及的保险也仅限于商业保险。 2)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 : (1(1)保险必须依附于危险的存在保险必须依附于危险的存在(2) (2) 保险是多数人参加的互助共济的活动保险是多数人参加的互助共济的活动 (3) (3) 保险具有营利性保险具有营利性 (4) (4)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经济制度与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3)保险的基本类型保险的基本类型 :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为)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

4、为 :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与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2 2)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分为)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分为: : 原保险原保险与与再保险再保险 (3)根据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分为)根据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分为: :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与与自愿保险自愿保险(4 4)根据保险人的人数不同,保险分为)根据保险人的人数不同,保险分为: : 单保险单保险与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返回6.1.2 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概念 1)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一切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与保险特别法。 2001年12月1

5、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履行有关入世的承诺,满足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第九届全国保险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正式通过关于修改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 )的决定的决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返回6.2 6.2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定 6.2.1 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6.2.

6、2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返回6.2.1 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 1)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概念 :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特征 :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返回6.2.2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由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7、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辅辅助助人人,即中介人,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所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 (6)保险责任, (7)保险期限(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

8、返回6.36.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履行 6.3.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6.3.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6.3.3 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返回6.3.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保险合同的订立概念)保险合同的订立概念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合同订立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通常认为有四种:四种:投保单投保单、暂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订立凭证)保险合同订立凭证 :返回6.3.2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9、所谓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主要包括投保人的义务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义务两个方面: 1)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 : (1) 告知义务(2)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3) 防灾减损的义务(4) 通知义务(5)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项:(6)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 (1) 说明义务。 (2)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 保密义务返回6.3.3 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义务的方式一般为现金,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义务的方式一般为现金,也可以约定由保险人负责对财物重建或修理。也可

10、以约定由保险人负责对财物重建或修理。 返回6.46.4索赔与理赔索赔与理赔 6.4.1 索赔索赔6.4.2 理赔理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要进行理赔,索赔与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返回6.4.1 索赔索赔 1)索赔的概念)索赔的概念 :索赔索赔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1)(1) 出险通知出险通知 (2)(2) 提供索赔单证提供索赔单证(3)(3) 达成赔偿协议,领取保险金达成赔偿协议,领取保险金(4)(4) 开具权益转让书。开具权益转让书。 2)索赔遵循的程序)索赔遵循的程序 :

11、返回6.4.2 理赔理赔 1)理赔的概念)理赔的概念 :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人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行为。理赔是保险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信誉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2)理赔应遵循程序)理赔应遵循程序 :(1)立立案案检检查查。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人发出的出险通知后,应立即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及时了解损失原因及情况。(2)审审核核保保险险责责任任。按立案检查所得材料及保险人自己了解的情况,分析确定保险事故与发生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然后作出是否给予保险赔偿的判断(3)(3)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返回6.56.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

12、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终止 6.5.1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6.5.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因一定事由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 返回6.5.1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有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效力的变更三种。 2)内容变更)内容变更 :3)效力变更)效力变更 : 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条件下,只改变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即改变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指保险合同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已有的事项 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失效和复效返回6.5.2 保险合同

13、终止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出现,保险合同效力自动消灭。 。 (1) (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 (2) 保险合同已履行保险合同已履行 (3) (3) 保险标的不复存在保险标的不复存在 2)保险合同解除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 :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有法定、约定、任意解除三种。 3)保险合同因复效丧失而终止)保险合同因复效丧失而终止 :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中的复效制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一定条件,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彻底终止。 (

14、1) (1) 投保人投保人2 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年内没有申请复效 (2) (2) 被保险人的身体已不适宜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已不适宜人身保险 (3) (3) 投保人无力补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无力补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4) (4) 保险人拒绝复效申请保险人拒绝复效申请返回6.66.6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同概述 6.6.1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概述6.6.2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返回6.6.1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

15、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1)(1)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特定的财产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特定的财产及(2)(2) 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 (2)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3) (3) 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代位制度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代位制度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3)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1) (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 (2)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 (3) (3)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4) (4)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

16、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 (2)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3)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4) (4) 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 返回6.6.2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主主体体除除了了保保险险人人、投投保保人人与与被被保保险险人人之之外外,还还有有受受益益人人。而而在在财财产产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中中,受受

17、益益人人的的身身份份由由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吸吸收收,没没有有独独立立存存在在的的意义。意义。(2)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以以人人的的寿寿命命与与身身体体为为保保险险标标的的,而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4)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2)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特征 :3)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1) 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2) 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3)

18、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4) 复效条款。复效条款。(5) 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6) 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7) 自杀条款。自杀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依据保障范围的不同,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返回6.76.7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 6.7.1保险业组织形式概述保险业组织形式概述6.7.2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返回6.7.1 保险业组织形式概述保险业组织形式概述 1)保险业组织形式概念)保险业组织形式概念 :2)保险公司概念)保险公司概念 : 保险业组织形式,是指保险

19、人以何种机构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基本采用公司形式,在我国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返回6.7.2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 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 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是指为使保险公司成立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有具备任职专业

20、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施。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设立申请。(2)筹筹建建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并并提提交交正正式式的的申申请请表表及及相相关关文文件、资料。件、资料。(3) 批准。批准。(4) 登记。登记。 3)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保险公司的解散:)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的概念保险公司的解散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因法定或章程规

21、定的事由发生而丧失其法人资格的法律事实。 3)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保险公司的解散:)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的种类:保险公司的解散的种类: 保险公司的解散因原因与条件的不同分为两种:即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与强制解散强制解散。 (2)保险公司的清算)保险公司的清算 :清算清算是保险公司消灭其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保险公司无论是任意解散,还是强制解散,应立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解散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负责保险公司的一切事务,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虽然没有消灭,但已丧失了继续经营保险业务的权利。 返回6.86.8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经营者,其经

22、营的成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经营者,其经营的成败得失,对社会稳定及公共利益的影响甚大。败得失,对社会稳定及公共利益的影响甚大。为了保证保险业经营的科学性和效益性,保为了保证保险业经营的科学性和效益性,保险法要求保险业必须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险法要求保险业必须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并对保险人的保险业务范围及资金运作做出了并对保险人的保险业务范围及资金运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 返回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人身保险业务险业务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三大类,同时对每一类中所包含的具体类别也进行了划分 (

23、1)(1)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 (2)(2)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3)(3)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主要指在保险公司从事的再保险经营活动3)保险分业经营规则)保险分业经营规则 :4)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 :(1)禁止兼营)禁止兼营(2)禁止兼业)禁止兼业 (1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的概念:)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的概念: 所谓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聚积的各种保险资金依法用于投资或融资,并使之不断增值的活动 (2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

24、作的原则: 安全原则安全原则 效益原则效益原则 返回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保保险险作作为为一一个个分分散散风风险险的的经经济济制制度度与与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是是保保险险公公司司通通过过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建建立立起起来来的的保保险险公公司司与与投投保保人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受受益益人人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并并通通过过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收收取取保保险险费费,建建立立起起保保险险基基金金,运运用用保保险险基基金金分分散散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风风险险。保保险险是是以以可可保保危危险险存存在在为为前前提提,具具有有互互助助救救济济性性、盈盈利利性性和和补补偿偿性性。保保险险按按不不同同的的标标准准可可分分

25、为为财财产产保保险险与与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原原保保险险与与再再保保险险、强强制制保保险险与与自自愿愿保保险险。而而保保险险法法是是调调整整一一切切保保险险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具具有有损损失失补补偿偿原原则则、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原原则则、近近因因原原则则、最最大大诚诚信信原原则则。保保险险行行为为是是通通过过保保险险合合同同进进行行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由由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主主体体、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客客体体、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内内容容三三个个要要素素构构成成。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分分为为财财产产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和和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

26、的订订立立与与履履行行必必须须依依法法进进行行。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利利用用聚聚集集起起来来的的大大量量资资金金,进进行行法法律律许许可可范范围围内内的的、尤尤其其在在证证券券市市场场上上的的多多元元投投资资,因因此此它它是是金金融融市市场场的的重重要要组组成部分。成部分。 思考题思考题 1.我国保险业务范围有何规定?2.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3.投保人有哪些义务?保险人有那些义务?4.什么是索赔与理赔,其程序如何?5.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哪些?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结合实际谈一谈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具体应用。2.谈一谈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举

27、例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条款应应注意的问题。 案案 例例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某县制革厂(以下简称制革厂)于1997年11月11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Y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其中固定资产3 538 633元,流动资詹660 000元,投保总金额4 198 633元。保险费15 11508元,保险期1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仓库、车间,并在保险单所附的制革厂简图中标明了仓库、车间的位置。1998年1月1日,制革厂与S实业公司(

28、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由实业公司为制革厂代销合成内底革合同。制革厂于1998年3月14日、17日两次向实业公司发运合成内底革共计1 900件,重562吨,货款282 30020元。实业案案 例例 公司将代销合成内底革存放于S市某仓库。1998年7月14日15时,由于S市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批合成内底革自燃起火,烧毁40吨。7月20日,实业公司将剩余162吨合成内底革转移至该市另一仓库。8月12日16时,库内合成内底革再次自燃起火,全部烧毁。经公安部S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对两次火灾进行鉴定,结论为:“合成内底革为骤然自燃所致”。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投保的标的物被

29、销售转移,保险项目变更,不属赔偿范围为理由,拒绝赔偿。制革厂遂诉至M市中级人民法院。 M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革厂、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有效。制革厂将产品发往S市是代销,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制革厂所有,不存在保险项目变更的问题。该产品遭受火灾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所造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制革厂合成内底革损失款282 30020元。 案案 例例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制革厂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擅自转移保险标的存放地点,增加了危险程度,且不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H省高级人民法院

30、经审理认为:制革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保的产品坐落地点为Y县同庆街制革厂仓库,制革厂在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投保的产成品从本厂仓库转移至S市,违背了保险法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因此,制革厂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析提示分析提示1.思考方向:思考方向: 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2.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2、27、37条 (原保险法第21、26、36条)本案分析本案分析 这是一起因投保方擅自改变投保标的物的存放地点,该标的物自燃,使投保方遭受损失,保险方拒绝赔偿而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纠纷涉及以下问题: 本案首先涉及被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的通

31、知义务。保险法第22条对作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将1998年7月14日15时存放于S市某仓库的保险标的发生火灾通知保险人,而是继续转移保险标的,将剩余的保险标的移至该市另一仓库,直到8月12日16时,该仓库内合成内底革再次自燃起火,全部烧毁之后才通知了保险人。制革厂显然是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 本案分析本案分析 本案还涉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定制革厂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投保标的物的存放地点,加大标的物自燃起火危险,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并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制革厂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审判结论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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