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沉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讲解20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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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沉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讲解206页PPT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0 1 2 3 4 m 中中-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2012年度培训年度培训0 1 2 3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有关材料、设备和现场实体有关材料、设备和现场实体的见证检验的见证检验主讲内容主讲内容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 1 1 总 则1.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

2、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监控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51.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3、合格后进行。(强条) 2 2 术 语2.1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2 进场复验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3 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4 现场实体检验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

4、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2.5 质量证明文件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2.6 核查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3 3 基 本 规 定3.1技术与管理3.1.1 3.1.1 设计变更不得降

5、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强条)3.1.2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规定的外墙节能构造的实体检验可由施工单位实施以外,其他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2 材料与设备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2.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6、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下表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章号分项工程复验项目4墙体节能工程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5幕墙节能工程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

7、数、中空玻璃露点;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6门窗节能工程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7屋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8地面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9采暖节能工程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

8、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3.2.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2.5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

9、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3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主要验收内容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主要验收内容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2幕墙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4屋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

10、面层等5地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6采暖节能工程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8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4墙体节能工程4.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

11、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4.2 4.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

12、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4.4 4.4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强条)1 1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2 2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检验方法: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4.5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13、。检验方法:核查试验报告。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4.6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5幕墙节能工程5.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5.2 5.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

14、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5.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5.4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的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

15、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检验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件(处)。 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16、。6门窗节能工程6.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6.2 6.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6.3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

17、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6.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7屋面节能工程7.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7.2 7.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

18、全数检查。7.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8地面节能工程8.1 本章适用于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8.2 8.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8.3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19、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9采暖节能工程9.1 本章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9.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

20、程10.1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1.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

21、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2.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12.2 1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强条)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序号标称截面(mm2)圆铜导体(不镀金属)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序号标称截面(mm

22、2)圆铜导体(不镀金属)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10.536.010250.72720.7524.511350.52431.018.112500.38741.512.113700.26852.57.4114950.193644.61151200.153763.08161500.1248101.83171850.09919161.15182400.0754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13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13.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土建)13.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

23、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13.1.2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1、检验采用钻芯检验方法。2、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其检验目的是:(1)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3、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1)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2)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

24、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3)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4、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13.1.3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3.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

25、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13.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13.1.6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13.1.7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13.1.8当外墙节能构造

26、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13.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安装)13.2.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27、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13.2.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下表,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室内温度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1.2供热系统的补水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28、0.5%1%(0.5%,11.2.11)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2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5%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0%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20%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10%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10%13.2.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4.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

29、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14.2 14.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强条)1 1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2 2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3 3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14.3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1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

30、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2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3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4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0 1 2 3 4 0 1 2 3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GB 50325-2010有关材料和现场的见证检验有关材料和现场的见证检验1 总 则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

31、、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1.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1.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1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2 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1.51.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强条)1.6 民用建筑工程

3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民用建筑工程 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2.1.2 环境测试舱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2.1.3 表面氡析出率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2.1.4 内照射指数(IRa)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2.1.5 外照射指数(I)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

33、00而得的商之和。2.1.6 氡浓度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2.1.7 人造木板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2.1.8 饰面人造木板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2.1.9 水性涂料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2.1.10 水性胶粘剂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2.1.11 水性处理剂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2.1.12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2.1.13 溶剂型胶粘剂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2

34、.1.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2.1.15 游离甲醛含量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2.1.16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2.1.17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2.2 符号IRa内照射指数;I外照射指数; CRa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CTh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CK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

35、千克(Bq/kg)。3材 料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1.1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强条)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内照射指数I IRaRa1.01.0外照射指数I I1.01.03.1.2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强条)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A AB B内照射指数I IRaRa1.

36、01.01.31.3外照射指数I I1.31.31.91.9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 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表面氡析出率Bq/( m2s )(新增) 0.015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1.3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3.2.1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强条)3.2.2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

37、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见下表。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级 别限量(mg/m3)E10.123.2.3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类 别限 量(mg100g,干材料)E19.0E230.03.2.4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

38、类限量类 别限 量(mgL)E11.5E25.03.3 涂 料3.3.1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新增),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水性涂料 水性腻子(新增)游离甲醛(mg/kg)100VOCs(gL)(取消)200-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新增)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涂料类别VOC (g/

39、L)苯(%)苯(gkg)甲苯+二甲苯+乙苯(%)新旧新旧(新增)醇酸类涂料5005500.355硝基类涂料7207500.3530聚氨酯类涂料6707000.3530酚醛防锈漆2702700.35-其他溶剂型涂料6006000.3530木器用溶剂型腻子550新增0.3新增30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7gkg旧)。3.4胶 粘 剂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

40、内用水性胶粘剂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量旧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50110250100350游离甲醛(g/kg)1.01.01.0-1.0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新增)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限量项 目限 量旧氯丁橡胶胶粘剂 SBS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苯(g/kg)5.0挥发性有机物(g/L)750700650700700甲苯+二甲苯(g

41、/kg)新增200150150150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10gkg旧)。3.5水性处理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游离甲醛(mg/kg)100(新)500(旧)VOCs(gL)(取消)-2003.6其他材料3.6.1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0.1

42、0%。(强条)3.6.2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3.6.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3.6.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3.6.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120mg/kg。3.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限量名 称限量(g/m2)发泡类卷材地板玻璃纤维基材75其他基材35非发泡类卷材地板玻璃纤维基材40其他基材103.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

43、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地毯、地毯衬垫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名称有害物质项目限量(mg/m2h)A级B级地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0.5000.600游离甲醛0.0500.050地毯衬垫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0001.200游离甲醛0.0500.0504 工程设计4.1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强条)4.2 I4.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 A类。(强条)4.3 I4.3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 E1 1级要求。(强条)4.4 民

44、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甲苯和二甲苯(新增)、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5 4.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强条)5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1.1 建设(新增)、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进场检验(旧)。5.1.2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强条)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

45、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5.2 材料进场检验5.2.1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强条)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抽查复验。5.2.3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

46、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强条)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5.2.5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C)、苯、甲苯+ +二甲苯(新增)、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强条)5.2.6

47、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强条)5.3施工要求 I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66验 收6.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6.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48、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新增)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6.3 6.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强条)6.4 6.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49、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强条)定:(强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注:注:1 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污染物污染物I I类民用建筑工程类民用建筑工程类民用建筑工程类民用建筑工程氡氡(Bq/m(Bq/m3 3) )200200400400甲醛甲醛(mg/m(mg/

50、m3 3) )0.080.080.100.10(新)(新) O.12O.12(旧)(旧)苯苯(mg/m(mg/m3 3) )0.090.090.090.09氨氨(mg/m(mg/m3 3) )0.20.20.20.2(新)(新)0.50.5(旧)(旧)TVOC(mg/mTVOC(mg/m3 3) )0.50.50.60.66.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新增)6.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

51、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6.7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6.8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房间使用面积()检测点数(个)50150,1002100,500不少于3500,1000不少于51000,3000不少于63000每1000m2不少于3(新)不少于9(旧)6.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

52、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6.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6.11 6.11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强条)6.12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

53、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13 6.13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强条)建筑沉降和位移观测建筑沉降和位移观测 本节内容依据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1 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1.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

54、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见下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设计等等级建筑和地基建筑和地基类型型甲甲级重要的工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与民用建筑3030层以上的高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体型复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数相差超过1010层的高低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成一体的建筑大面大面积的多的多层地下建筑(如地下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商、商场、运、运动场等)等)对地基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复杂地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坡)对原有工程影响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

55、物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位于复杂地地质条件及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乙级除甲除甲级、丙、丙级以外的工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与民用建筑物丙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型建筑物 1.2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

56、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时间和周期2.1 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观测点布置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外墙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

57、外。 (2)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观测点标志类型及埋设(1)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窖井加以保护。(2)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观测周期 建筑场

58、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天以后,可每23天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2)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参照本规范第5.5.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基坑回弹观测3.1 观测内容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地基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3.2 观测点布设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

59、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 (1)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2)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3)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 3.3 标志埋设 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 cm,根据开

60、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根据埋设与观测方法,可采用辅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的埋设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进行:(1)辅助杆压入式标志应按下图所示埋设,其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回弹标志的直径与保护管内径相适应,可采用长20cm的圆钢,其一端中心应加工成半径宜为1520mm的半球状,另一端应加工成楔形。b、钻孔可用小口径(如127mm)工程地质钻机,孔深应达孔底设计平面以下2030cm。孔口与孔底中心偏差不宜大于3/1000,并应将孔底清除干净。 c、应将回弹标套在保护管下端顺孔口放入孔底,见下图a。d、不得有孔壁土或地面杂物掉入,应保证观测时辅助杆与标

61、头严密接触,见下图b。e、观测时,应先将保护管提起约10cm,在地面临时固定,然后将辅助杆立于回弹标头即行观测。测毕,应将辅助杆与保护管拔出地面,先用白灰回填厚50cm,再填素土至填满全孔。回填应小心缓慢进行,避免撞动标志,见下图c。 (2)钻杆送入式标志应采用下图所示的形式,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标志的直径应与钻杆外径相适应。标头可加工成直径20mm、高25mm的半球体,连接圆盘可用直径100mm、厚18mm的钢板制成,标身可由断面50mm50mm50mm、长400500mm的角钢制成,标头、连接钻杆反丝扣、连接圆盘和标身四部分应焊接成整体。b、钻孔要求应与埋设辅助杆压入式标志的要求相同

62、。c、当用磁锤观测时,孔内应下套管至基坑设计标高以下。观测前,应先提出钻杆卸下钻头,换上标志打入土中,使标头进至低于坑底面2030cm防止开挖基坑时被铲坏。然后,拧动钻杆使其与标志自然脱开,提出钻杆后即可进行观测。d、当用电磁探头观测时,在上述埋标过程中可免除下套管工序,直接将电磁探头放入钻杆内进行观测。 (3)直埋式标志可用于深度不大于10m的浅基坑配合探井成孔使用。标志可用直径2024mm、长40cm的圆钢或螺纹钢制成,其一端应加工成半球状,另一端应锻尖。探井口直径不应大于1m,挖深应至基坑底部设计标高以下10cm处,标志可直接打入至其顶部低于坑底设计标高35cm为止。 3.4 观测次数

63、回弹观测不应少于三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1 观测内容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4.2 观测点布置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4.3 观测标志埋设 分层

64、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用钻孔法。观测标志可使用测标式标志按下图所示步骤埋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测标长度应与点位深度相适应,顶端应加工成半球形并露出地面,下端应为焊接的标脚,应埋设于预定的观测点位置;(2)钻孔时,孔径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持孔壁铅垂;(3)下标志时,应用活塞将长50mm的套管和保护管挤紧,见下图a; (4)测标、保护管与套管三者应整体徐徐放入孔底,若测杆较长、钻孔较深,应在测标与保护管之间加入固定滑轮,避免测标在保护管内摆动,见下图b;(5)整个标脚应压入孔底面以下,当孔底土质坚硬时,可用钻机钻一小孔后再压入标脚,见下图c;(6)标志埋好后,应用钻机卡住保护管提起30

65、50cm,然后在提起部分和保护管与孔壁之间的空隙内灌沙,提高标志随所在土层活动的灵敏性。最后,应用定位套箍将保护管固定在基础底板上,并以保护管测头随时检查保护管在观测过程中有无脱落情况,见下图d。 4.4 观测次数和周期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下面建筑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天后进行。 5 建筑沉降观测5.1 观测内容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2 观测点布设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

66、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洪(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

67、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3 观测标志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应按下列图片所示的规格埋

68、设;(4)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4 观测周期和时间(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a、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b、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c、施工过程中若

69、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3)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

70、能确定。 6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6.1 观测内容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 6.2 观测点和测站点布设(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2)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3)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

71、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6.3 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1)建筑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点标志可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2)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点位。(3)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观测要求,使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4)对于一次性倾斜观测项目,观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志或临时性标志。 6.4 观测周期 主体倾斜观测的周期可视倾斜速度每l3个月观测一次。当遇基

72、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而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间的观测周期,可根据要求参照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确定。倾斜观测应避开强日照和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 7 建筑水平位移观测 7.1 建筑水平位移观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标志可采用墙上标志,具体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点位条件和观测要求确定。7.2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对于不良地基土地区的观测,可与一并进行的沉降观测协调确定;对于受基础施工影响的有关观测,应按施工进度的需要确定,可逐日或隔23d观测一次,直至施工结束。 8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8.1 观测内容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应测定基坑围

73、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和桩墙深层挠曲。8.2 观测点布设(1)当使用视准线法、测小角法、前方交会法或极坐标法测定基坑壁侧向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点应沿基坑周边桩墙顶每隔1015m布设一点;b、侧向位移观测点宜布置在冠梁上,可采用铆钉枪射人铝钉,亦可钻孔埋设膨胀螺栓或用环氧树脂胶粘标志;c、测站点宜布置在基坑围护结构的直角上。(2)当采用测斜仪测定基坑壁侧向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测斜仪宜采用能连续进行多点测量的滑动式仪器;b、测斜管应布设在基坑每边中部及关键部位,并埋设在围护结构桩墙内或其外侧的土体内,其埋设深度应与围护结构入土深度一致;c、将测斜管吊入孔或槽内时,应

74、使十字形槽口对准观测的水平位移方向。连接测斜管时应对准导槽,使之保持在一直线上。管底端应装底盖,每个接头及底盖处应密封;d、埋设于基坑围护结构中的测斜管,应将测斜管绑扎在钢筋笼上,同步放入成孔或槽内,通过浇筑混凝土后固定在桩墙中或外侧; e、埋设于土体中的测斜管,应先用地质钻机成孔,将分段测斜管连接放入孔内,测斜管连接部分应密封处理,测斜管与钻孔壁之间空隙宜回填细砂或水泥与膨润土拌合的灰浆,其配合比应根据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和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测斜管的埋设深度应与围护结构入土深度一致;f、测斜管埋好后,应停留一段时间,使测斜管与土体或结构固连为一整体; g、观测时,可由管底开始向上提升测头至待测

75、位置,或沿导槽全长每隔500mm(轮距)测读一次,将测头旋转180再测一次。两次观测位置(深度)应一致,依此作为一测回。每周期观测可测两测回,每个测斜导管的初测值,应测四测回,观测成果取中数。(3)当应用钢筋计、轴力计等物理测量仪表测定基坑主要结构的轴力、钢筋内力及监测基坑四周土体内土体压力、孔隙水压力时,应能反映基坑围护结构的变形特征。对变形大的区域,应适当加密观测点位和增设相应仪表。8.3 观测周期(1)基坑开挖期间应23d观测一次,位移速率或位移量大时应每天12次;(2)当基坑壁的位移速率或位移量迅速增大或出现其他异常时,应在做好观测本身安全的同时,增加观测次数,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委托

76、方。9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9.1 观测内容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应测定滑坡的周界、面积、滑动量、滑移方向、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并视需要进行滑坡预报。 9.2 观测点位的布设及标石、标志的埋设(1)滑坡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滑坡面上的观测点应均匀布设。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应适当增加布点; b、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内稳定的部位,均应布设观测点;c、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已明确时,可根据滑坡规模选取十字形或格网形平面布点方式;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时,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放射形平面布点方式;d、需要测定滑坡体深部位移时,应将观测点钻孔位置布设在主滑轴线上,并可对滑坡体上局部滑动

77、和可能具有的多层滑动面进行观测;e、对已加固的滑坡,应在其支挡锚固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上布设应力计和观测点;f、采用GPS观测滑坡位移时,观测点的布设还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4.8节“GPS测量”的有关规定。 (2)滑坡观测点位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土体上的观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要求,顶部的标志可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入加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标石埋深不宜小于lm,在冻土地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0.5m。标石顶部应露出地面2030cm;b、岩体上的观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固的钢筋标志。凿孔深度不宜小于10cm。标志埋好后,其顶

78、部应露出岩体面5cm;c、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观测点以及观测周期短、次数少的小型滑坡观测点,可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应安置照准标志,底部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d、滑坡体深部位移观测钻孔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的基岩面以下不小于lm。观测钻孔应铅直,孔径应不小于110mm。测斜管与孔壁之间的孔隙应按本节第8.2条第(2)款e中的规定回填。9.3 观测周期 滑坡观测的周期应视滑坡的活跃程度及季节变化等情况而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雨季,宜每半月或一月测一次;干旱季节,可每季度测一次;(2)当发现滑速增快,或遇暴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应增加观测次数;(3)当发现有大的滑动可能或有其他异常时,

79、应在做好观测本身安全的同时,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委托方。10 挠度观测10.1 建筑基础和建筑主体以及墙、柱等独立构筑物的挠度观测,应按一定周期测定其挠度值。挠度观测的周期应根据荷载情况并考虑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10.2 建筑基础挠度观测可与建筑沉降观测同时进行。观测点应沿基础的轴线或边线布设,每一轴线或边线上不得少于3点。标志设置、观测方法应符合本节第5条的规定。 10.3 建筑主体挠度观测,除观测点应按建筑结构类型在各不同高度或各层处沿一定垂直方向布设外,其标志设置、观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挠度值应由建筑上不同高度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值确定。辛苦了!辛苦了!谢谢大家!谢谢大家!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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