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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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法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及本质法人的概念及本质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对于什么是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对于什么是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学理的民法典中均未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学理上通常将法人定义为上通常将法人定义为“法律赋予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权利能力的一种团体人的一种团体人”。在立法上给法人以明确定义者,首推前苏在立法上给法人以明确定义者,首推前苏俄民法典,该法典第俄民法典,该法典第23条规定:条规定: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凡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凡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权

2、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取得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庭起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庭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我国法人的特征(二)我国法人的特征1、从社会角度看,法人是以整体名义进行、从社会角度看,法人是以整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独立、稳定的紧密型组织:法人有活动的独立、稳定的紧密型组织:法人有统

3、一、稳定的组织机构;法人有统一、独统一、稳定的组织机构;法人有统一、独立的意志;法人有为实现其目的事业而特立的意志;法人有为实现其目的事业而特别集中起来的独立财产。别集中起来的独立财产。这样,法人组织也就具备了以整体名义进这样,法人组织也就具备了以整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取得不同于其成员个人和其行民事活动,取得不同于其成员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条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条件。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从法律角度看,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从法律角度看,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团体人:法人是依法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团体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成立的合法组织;法人是具

4、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仅以其独立支配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仅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的本质:即法人为什么能够作为独二、法人的本质:即法人为什么能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问题。立民事主体的问题。(一)拟制说:(一)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会法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史法学家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须有自

5、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民法总论法人课件拟制说对法人理论的贡献:区别了法人与其拟制说对法人理论的贡献: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独成员的财产;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独立人格;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责任。立人格;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责任。不足:首先它是以唯心论的研究方法来说明不足:首先它是以唯心论的研究方法来说明法人的本质,因而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人的法人的本质,因而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人

6、的本质,因为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本质,因为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拟制出一个民事主体;其次,它本身也要而拟制出一个民事主体;其次,它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一样也是法律赋予的。一样也是法律赋予的。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否定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学说(二)否定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学说1、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该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该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

7、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格。评析:此说将财产人格化,即将客体主体评析:此说将财产人格化,即将客体主体化,把财产与有意思的主体混同起来,是化,把财产与有意思的主体混同起来,是错误的。因为财产是没有意志的东西,财错误的。因为财产是没有意志的东西,财产总是在服从一定人的意志时才具有社会产总是在服从一定人的意志时才具有社会意义。意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该说认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该说认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的意思是没有的,因而集合体就不集合体的意思是没有的,因而集合体就不能成为法权的主体。立法者所保护

8、的既不能成为法权的主体。立法者所保护的既不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这种学说看到了法人背后的真正受益人,这这种学说看到了法人背后的真正受益人,这是值得肯定的,有利于从一个侧面揭示法人是值得肯定的,有利于从一个侧面揭示法人的实质。但它否认法人组织的独立存在也是

9、的实质。但它否认法人组织的独立存在也是错误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它混淆了法人的外错误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它混淆了法人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以法人的内部关系否认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以法人的内部关系否认法人的独立存在,就象以一国之内部关系否法人的独立存在,就象以一国之内部关系否认该国在世界上的独立存在一样错误。而且认该国在世界上的独立存在一样错误。而且就是在法人财产利益的再分配关系中,法人就是在法人财产利益的再分配关系中,法人组织也是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而独立存在的。组织也是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而独立存在的。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管理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该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该说认为,法人的财产

10、,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是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身所有,而是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法人。该说将法人机关与法人本身混为一谈。该说将法人机关与法人本身混为一谈。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也(三)实在说(三)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虚构的,也并非没有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团体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团体意识和团体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主体。1、有机体说、有机体说该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该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法人具有团体意思,故法律对这种实一起,法

11、人具有团体意思,故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此说由研究日尔曼团体思想而之成为法人。此说由研究日尔曼团体思想而来,从社会的角度论证了法人作为一种团体来,从社会的角度论证了法人作为一种团体的真实存在,对于矫正个人主义法律思想具的真实存在,对于矫正个人主义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重要的意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组织体说、组织体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组织,即法人具有区别

12、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依照此种观点,在社会现实中所实际存在依照此种观点,在社会现实中所实际存在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具有一定利益并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具有一定利益并为实现其利益的组织体,依法律的价值判为实现其利益的组织体,依法律的价值判断而被赋予人格,此种组织体即为法人。断而被赋予人格,此种组织体即为法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保留了民法通则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保留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法人定义为的规定,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并明的社会组织,并明

13、确规定确规定“非依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非依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散时消灭。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散时消灭。”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法人制度的起源一、法人制度的起源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此时只是处于萌芽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此时只是处于萌芽阶段。罗马社会有很多的团体,在罗马法及段。罗马社会有很多的团体,在罗马法及罗马法学家看来,团体仍然是数目众多的罗马法学家看来,团体仍然是数目众多的人,它只是在对外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方人,它只是在对外与第三人的民事关

14、系方面,才被认为是个统一体。团体财产是组面,才被认为是个统一体。团体财产是组成团体的自然人的共有财产。在此时期,成团体的自然人的共有财产。在此时期,罗马法还不可能建立其系统的法人制度。罗马法还不可能建立其系统的法人制度。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制度的形成时期二、法人制度的形成时期10至至13世纪,在欧洲,寺院势力达到了高峰,世纪,在欧洲,寺院势力达到了高峰,教会法规定捐助财产为抽象的人格,产生了教会法规定捐助财产为抽象的人格,产生了法人的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制。12世纪初,意大利国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世纪初,意大利国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一种展,产生了一种“commanda”(柯

15、曼达)式柯曼达)式的合伙,这种合伙区分了有限责任合伙人和的合伙,这种合伙区分了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从而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合伙人。从而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雏形。的雏形。15世纪末,尼德兰和英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世纪末,尼德兰和英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成长,它们先后成立了各种商业公司。迅速成长,它们先后成立了各种商业公司。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三、法人制度的发达时期三、法人制度的发达时期16至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革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革命,封建主义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资本主义命,封建主义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形成和巩固,在资本积累和集生产关系日益

16、形成和巩固,在资本积累和集中的过程中,商品经济的主要活动已经不是中的过程中,商品经济的主要活动已经不是手工业主和个体商人,而是以资本的结合为手工业主和个体商人,而是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的各种联合。基础的各种联合。19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以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以法人资格进行工业、商业、金融、科研、教法人资格进行工业、商业、金融、科研、教育活动的专业公司和社会组织,纷纷出现,育活动的专业公司和社会组织,纷纷出现,法人制度进入发达时代。法人制度进入发达时代。民法总论法人课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由于强调个人权利年的法国民法典由于强

17、调个人权利为本位,担心法人制度会限制个人权利;同为本位,担心法人制度会限制个人权利;同时,资产阶级害怕封建团体尤其是教会利用时,资产阶级害怕封建团体尤其是教会利用法人地位进行复辟,该法典没有规定法人制法人地位进行复辟,该法典没有规定法人制度,但事实上,却承认商业和工业团体的法度,但事实上,却承认商业和工业团体的法人地位。人地位。1867年,法国制定的有关股份公司年,法国制定的有关股份公司的法律,确立了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的法律,确立了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1901年公布的年公布的“结社自由法结社自由法”,把社会团体视为,把社会团体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独立的权利主体。民法总论法人课件1896年颁布

18、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把法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把法人列为专章专节,对社会团体法人和财团法人列为专章专节,对社会团体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成立、登记、章程、权利能力、法人机人的成立、登记、章程、权利能力、法人机关、破产和清算等,都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关、破产和清算等,都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其体系为后来的瑞士、日本、意大利、旧中其体系为后来的瑞士、日本、意大利、旧中国、巴西等国所效仿。国、巴西等国所效仿。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四、我国的法人制度四、我国的法人制度我国建国初期,曾先后在有关的法规中使用我国建国初期,曾先后在有关的法规中使

19、用“法人法人”一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并没有认真实行法人制度。自实行改革我国并没有认真实行法人制度。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有关法人立法。特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有关法人立法。特别是别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包括法人的一般人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包括法人的一般规则、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承担责规则、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任的范围,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还专门对法人联营的形式作了的法人资格,还专门对法人联营的形式作了规

20、定,从而使得我国的法人制度初步建立。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的法人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发年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法人制度。展了我国的法人制度。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一、外国有关法人的分类一、外国有关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

21、依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私法而设立的法人。这是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结果。这是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结果。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其划分的标这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其划分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体,也称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种协会与学会等。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门委任的人

22、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的组合。如各种基金会种财产,也称财产的组合。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依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而划分。依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而划分。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经中间法人是指既非

23、为了公益,又非为了经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同乡会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类同于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如的集合体。类同于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如商业公司、合作社等。商业公司、合作社等。独任法人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独任法人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种职务本身具有恒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

24、种职务本身具有恒久的存续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久的存续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如主教、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如主教、牧师等。牧师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即机关法人、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一)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有国有企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有国有企

25、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1、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民法总论法人课件机关法人有如下的特征:机关法人有如下的特征:(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与有关社会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或监督与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

26、导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它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被监督的关系。它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及其结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能对自己依法行使职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能对自己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则应对此类权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则应对此类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济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便是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通工具等,便是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民法总论法人课

27、件(3)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国家或地方)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若债务超过其经费而需要抵补的,应偿还,若债务超过其经费而需要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人资格。民法总论法

28、人课件2、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位。其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其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业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业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取得。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其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成立之日其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

29、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特征有: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特征有:(1)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为)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达到一定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3)各)各成员参加团体事务的管理工作

30、;(成员参加团体事务的管理工作;(4)总会)总会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及活动地进行相应的活动。范围内及活动地进行相应的活动。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关系一、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关系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行为。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行为。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

31、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具备法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资格的行为。二者的联系: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二者的联系: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置阶段。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为一种准备行为,、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为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其既有法律性质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其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法人成立则是法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法人成立则是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于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2、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

32、要有合法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合法等要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合法等要件;而法人成立则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件;而法人成立则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构和场所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设立人的行为,由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设立人的行为,由此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设立人享有和承此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

33、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由此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由此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法人的设立二、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6、强制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二)法人设立的方式(二)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3、募集

34、设立、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捐助设立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三)法人设立的要件(三)法人设立的要件1、设立人或发起人要合法、设立人或发起人要合法2、设立基础要合法、设立基础要合法3、设立行为要合法、设立行为要合法(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此问题未作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此问题未作系统规定,仅公司法第仅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公司

35、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民法总论法人课件(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三、法人的成立三、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条件,是社会组织取得团体人格法人的成立条件,是社会组织取得团体人格即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体和即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程序两方面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

36、件:条规定了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依法成立;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论法人课件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将法人的成立条件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将法人的成立条件重新归纳为三个实质性条件与一个程序性条重新归纳为三个实质性条件与一个程序性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章程或者组织章程,但机关法人除外;己的章程或者组织章程,但机

37、关法人除外;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经费;履行法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经费;履行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程序。律规定的法人设立程序。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于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与自然人平等?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与自然人平等?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平等?人们常常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平等?人们常常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横向的

38、比较。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横向的比较。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存在的观点是:自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存在的观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不平等。权利能力则不平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民

39、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实现的。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六节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特征为: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特征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1、法人机关时根据法

40、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法人机关时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而设立;定而设立;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意志、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的机构;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它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它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个人或者集体组成。、法人机关是由单个个人或者集体组成。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法人作为一

41、种社会组织,其对外进行的经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对外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由自然人代而为之,即任何营活动,必须由自然人代而为之,即任何法人均须有自然人为其法人均须有自然人为其“代表代表”。因此,。因此,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均对法人的代表人作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均对法人的代表人作了明确规定。当然,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了明确规定。当然,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理解,法人的代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有同理解,法人的代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形成所谓的所不同,形成所谓的“代理说代理说”与与“代表代表说说”之分。之分。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代理说:法人拟制说代理说:法人拟制说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代理人;代表说:法人实在说

42、代表说:法人实在说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我国实际上是采法人实在说,故在法人的代我国实际上是采法人实在说,故在法人的代表人的地位上也是采表人的地位上也是采“代表说代表说”。我国立法将法人代表人确定为一人,是基于我国立法将法人代表人确定为一人,是基于法人对外活动的需要,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法人对外活动的需要,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需要。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特征(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依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定代表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特征为:表法人行使

43、职权的负责人。其特征为: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自然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三)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应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条件。、应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条件。(四)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权利(1)行为

44、权;()行为权;(2)委托权;()委托权;(3)追认权)追认权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问题:我国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法人可否以其章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法人可否以其章程或者其他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程或者其他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我国合同法第限制,我国合同法第50条虽就法定代表条虽就法定代表人超越人超越“权限权限”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规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但依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此处之定,但依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此处之“权权限限”仅指法人的经营范围而非指对法人的法仅指法人的经营范围而非指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

45、的特别限制。因此,可以断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特别限制。因此,可以断定,我国立法上,法人的法定代表权限即为定,我国立法上,法人的法定代表权限即为法人的经营范围即目的范围。法人的经营范围即目的范围。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如果法人以其章程或者其他方式对法定代如果法人以其章程或者其他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虽然不能认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虽然不能认定其无效,但其仅在法人内部发生效力,定其无效,但其仅在法人内部发生效力,对于可作为法人追究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对于可作为法人追究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依据,但善意第三人不得发生对抗效力。依据,但善意第三人不得发生对抗效力。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义务、义务(1

46、)遵守法律、法人章程的义务;)遵守法律、法人章程的义务;(2)忠诚义务;)忠诚义务;(3)注意义务;)注意义务;(4)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5)保守法人秘密的义务。)保守法人秘密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既然负有上述义务,故当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既然负有上述义务,故当其违反上述义务而给法人造成损害时,自应其违反上述义务而给法人造成损害时,自应当对法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对法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七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一、法人的财产一、法人的财产(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法人的财产,是指由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法人的财产,是指由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的、独立于其他民事主体的

47、财产。的、独立于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支配权的财、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支配权的财产;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民事主体的财、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产。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我国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二)我国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经营权说、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经营权说、用益物权说、相对所有权说、法人所有权说用益物权说、相对所有权说、法人所有权说等。等。乡镇企业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乡镇企业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

48、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合作企业符合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外资企业法人: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外资

49、企业法人: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业法人。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公司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公司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于国家。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四)法人财产的构成四)法人财产的构成1、

50、法人设立时的财产、法人设立时的财产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设立时的财产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资产最人设立时的财产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资产最低限额原则;资产确定原则;资产维持原则;低限额原则;资产确定原则;资产维持原则;资产不变原则。资产不变原则。2、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的责任二、法人的责任(一)法人的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一)法人的责任的含义及特征这里所讲的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这里所讲的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法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法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51、。负债务的清偿责任。1、法人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法人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2、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3、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4、法人的责任既有代表责任,也有代理责、法人的责任既有代表责任,也有代理责任。任。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财产(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法人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责的前提条件,也是法人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责任的最终范围。任的最终范围。1、法人的独立财产的范围;、法人的独立财产的范围;2、法

52、人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是其、法人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是其实有财产而非注册资本;实有财产而非注册资本;3、法人独立责任的财产范围应以其实有的、法人独立责任的财产范围应以其实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全部财产为限。民法总论法人课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责任财产范围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具体规定,任财产范围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具体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既然它们作为一种法人组织,从理论上分析,既然它们作为一种法人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就应当以其拥有的全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就应当以其拥有的全部经费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面特别部经费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

53、任。这里面特别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是机关法人对外承担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是机关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范围问题。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范围问题。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三)法人人格否认(三)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的修正有限责任的修正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基于特定事由,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求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人责任。其适用范围主要有:1、财产混合;、财产混合;2、人格混同;、人格混同;3、利润转移、利润转移行为;行为;

54、4、虚设股东;、虚设股东;5、不正当控制等。、不正当控制等。民法总论法人课件第八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一)组织机构的变更(一)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或分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立。民法总论法人课件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法人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

55、并两种形式,即两种形式,即A+B=C和和A+B=A。2、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基本形式也有两种:个以上的法人。基本形式也有两种:C=A+B和和A=A+B。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它的权利、义务由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活动宗旨或经营方式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活动宗旨或经营方式等的变更。等的变更。民法总论法人课件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

56、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法人终止后,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法被撤销: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依法被撤销: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一是因法人违反法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一是因法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律的规定而被撤销。民法总论法人课件2、法人自行解散、法人自行解散:(:(1)因设立的目的事业)因

57、设立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2)因法人章程)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散;(3)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4)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院依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法人在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法人在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该法人的财产、债权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该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查,以破产财产公平地清偿破债务等进行清查,以破产财产公平地清偿破产债务。产债务。民法总论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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