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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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解 读读2013.11.21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二、内容解读2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1、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社会关注度高、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社会关注度高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四高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具有易燃、易爆、冲撞、剪切、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特种设备本身就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联系,也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3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2 2、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全国2000年-2012年事故情况:2000年发生锅炉、压力容器、

2、气瓶、压力管道事故年发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155起,死亡起,死亡175人人2001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08起,死亡起,死亡284人,受伤人,受伤435人;人;2002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52起,死亡起,死亡351人,受伤人,受伤372人;人;2003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89起,死亡起,死亡235人,受伤人,受伤379人;人;2004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5起,死亡起,死亡299人、受伤人、受伤426人;人;2005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74起,死亡起,死亡301人,受伤人,受伤293人;人;

3、2006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9起,死亡起,死亡334人,受伤人,受伤349人;人;2007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56起,死亡起,死亡325人,受伤人,受伤285人;人;2008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07起,死亡起,死亡317人,受伤人,受伤461人人;2009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80起,死亡起,死亡315人,受伤人,受伤402人;人;2010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6起,死亡起,死亡310人,受伤人,受伤247人;人;2011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75起,死亡起,死亡300人,受伤人,受伤33

4、2人;人;2012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起,死亡292人,受伤人,受伤354人。人。4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v全国2008年-2012年起重机械事故情况起重机械是重要的工业基础装备,事故发生较为频繁。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发生起重机械事故243起,死亡272人,分别占同时期特种设备事故总数的16.45%,占总死亡人数的17.7%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 3 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社会认知不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社会认知不足 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

5、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成员个体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不了解或者不熟悉,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时常发生。64 4、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SG)的)的 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明确了TSG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接轨,维护国家权益。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7 5 5、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

6、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对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立法意义8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议案一共35份,参与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 1、酝酿阶段(2001-2006) 2、准备阶段(2006-2008) 3、起草阶段(2008-2012) 4、立项审议阶段(2012-2013) 5、通过颁布(2013)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过程91、坚持基本制度,同时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2、进一步强化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责任(

7、设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增加经营环节、增加民事 责任等)3、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4、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一审稿65条(TSG专章);二审稿72条,增加条例内容(TSG融化在各章内容,检验检测专章),进一步综合、包容;三审稿101条,增加一些内容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立法思路立法思路10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主要结构主要结构 全文分全文分七七章章 101条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2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生产、经营、使用37条条第三章第三章检验、检测检验、检测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与

8、调查处理5条条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25条条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3条条特点:v明确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v坚持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原则。v突出了特种设备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双重目标。v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特点特点本章概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

9、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1)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条例中的安全监察工作。 (2)是预防事故,而不是条例中的防止和减少事故。 (3)是保障人身安全,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10、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 。 与条例基本一致,环节中增加了经营环节,检验和检测赋予不同含义,规定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范围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批准执

11、行。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合治理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外,增加了节能环保。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条是本条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分类

12、监管是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突出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使用)主体、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监管体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13、局 部门职责: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县级以上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 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本法等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管理职责(依照本法等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协调,采取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和管理,组织协调,采取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制定本地区特大

15、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急处理预案;建立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以协调、解决。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七条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16、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务性规定,明确了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强调特种设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涉及安全方面,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

17、全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同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同时明确遵守本法外,还要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时明确遵守本法外,还要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v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本法,由国家质检总局

18、批准颁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并且必须强制执行的安全技术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如规程、规则等) 。v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在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内容。v适应形势要求。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职能和事务委托行业协会行使或办理。v

19、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v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v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找准职责定位,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政策指导性条款。v一是国家支持对特种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v二是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v三是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内容解

20、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与条例比较,为新增加内容。v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v首先应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以便针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v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

21、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v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v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v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

22、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v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12条)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主要内容: 本章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规定,共37条。 本章规定了生产单位、经营

23、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明确了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及出租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锅炉水(介)处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方面的要求。本章还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

24、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本节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性要求(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责任、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鼓励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1、对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配备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第13条);2、人员资格和职责要求(第14条);3、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应当自行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

25、第15条)。4、提出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评审要求及路线图(第16条)。5、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17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26、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v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v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配备规定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27、-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本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作出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自行检验检测、检查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就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试验、改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性强制性规定,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要求。

2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接受检验义务的规定。v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v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包括生

29、产活动中的监督检验和使用中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30、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实现途径的规定。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书面形式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申报及评审程序,方便有关单

31、位进行咨询和申报。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7条)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5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指导性条款。 1、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用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

32、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2、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出险,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本节主要内容:一是按分类管理原则实行许可,并规定了基本条件和要求(第18条);二是生产者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第19条);三是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20条);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第21条);五是实行施工告知(第2

33、3条)、文件移交和建档(第24条)和监督检验制度(第25条);六是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22条);七是建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26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

34、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v生产单位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v保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v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中制定。v特种设备能效指标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

35、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源转换或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值(最高能效)和限定值(最低能效),国家以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公布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能效指标。v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例如2011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将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目录。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36、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明确了设计文件鉴定或者型式试验的产品范围、鉴定和试验机构、设计文件的或者型式试验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设计文件鉴定是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专门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37、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型式试验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38、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

39、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趋于饱和,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

40、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本条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

41、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以外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对这些设备实施强制性的监督检验,制造单

42、位自愿申请的除外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本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v生产者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由代理商

43、负责召回。v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是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应当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9条) 本节主要内容:对经营环节提出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经营环节的增加,使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工作的链条完整,更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原则。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和进口。本节共五条,明确销售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检验和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44、。 一是销售单位要销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第27、28条); 二是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负责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29条); 三是对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30、31条) 符合TSG、检验合格、进口许可; 进出口遵守商检法律法规要求; 技术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 进口告知。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45、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规定。1、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3、对销售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46、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所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要求的规定。 出租的特种设备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即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

47、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由出租人承担。法律或者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另有规定或约定,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条是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包括安全要求、检验和许可规

48、定,随附资料和文件要求,进出口检验的特殊要求。 1、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对进口设备许可,目前是指制造许可。 2、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3、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

49、告知要求。 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 直接有销售对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5条) 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使用责任,包括:1、使用登记(第33条)、2、建立制度(第34条) 、3、建立档案(第35条) 、4、机构和人员(第36条) 、5、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39条) 、6、审报定期检验(第40条) 、7、问题处理(第41、42条) 、8、水(介)质处理(第44条) 同时增加了新的要求: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对使用单位责任新的要求:1、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

50、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第37条)。 2、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的特殊要求(第43条): 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 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3、电梯维保的承担单位资质要求,并规定其要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第45条)。4、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和了解的义务 (第46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对使用单位责任新的要求:5、特种设备属于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38条)。6、使用单位应当的报废义务,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概念(第48条)。7、移

51、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49条),归入使用环节。取得许可;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禁止充装不符合禁止充装不符合TSGTSG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提供符合TSG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

52、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3、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的具体作业指导文件和程序,内容和要求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要求。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

54、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记录等,要求完整。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

55、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其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

56、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v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v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指通过设置防护设备设施或利用空间距离等手段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或者避免人、设备或环境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v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八

57、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v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v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v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

58、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

59、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

60、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1、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且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权力,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按照操作规程采取

61、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

6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

63、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本条是关于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应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

64、护保养的特殊规定。v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v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v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

65、,应当作出记录。 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v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v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v电梯制造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做出记录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后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进行了改造或修理,导致其在使

66、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施工单位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67、,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一、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v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必须予以报废v三、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v四、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v五、关于达到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

68、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18条) 主要内容: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

69、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 一是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50、51条)。 二是检验检测工作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TSG要求,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服务(第52条)。 三是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监管部门要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第 53条)。 四是规定了检验检测和人员保密义务和禁止性要求(故意刁难适用于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监督要求(第 55、56条)。 五是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第54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

70、(7条) (一)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行的技术监督措施,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检测则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检查测试。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主要内容:(二)检验检测机构活动不同,处罚也有区别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1)申报,提出检验要求(第15条、第40条);(2)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20条);(3)监督检验(第25条)。检测活动的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50条)。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不同(1)检验活动,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56条),否则处罚

71、(第93条第八项);(2)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99条)。加强法定检验,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合理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周期与项目。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

72、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 1、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

73、测(7条)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本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1、检验、检测工作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

74、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使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符

75、合安全要求。 3、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

76、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主

77、要内容: 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说,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本章对监督管理的重点场所、权利义务、工作要求都做了规定。 本章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管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57条)、许可工作(第58、59、64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63条)、执法工作(第62、65、66条)、公布安全状况(第68条)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11条)。2、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60

78、条)。3、增加履责要求,不得推荐、监制、监销设备,保守商业秘密(第67条)。4、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职权(第61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79、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要求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的规定。v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v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80、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这是许可期限要求,是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及督促使用单位依法报废的规定。v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v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危险性极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

81、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

82、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规定,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

83、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84、。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本条是关于禁止重复实施行政许可和检验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

85、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安全监查工作要求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书面记录的规定。 1、特种设备

8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作好记录。 2、为了保证监督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限制的规定。 1、适用主体本条的适用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禁止的行为和承担的义务。 (1)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2)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

87、理(12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 1、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能效状况;使广大企业增强安全管理和节能意识;让大众普遍知晓,进行群众监督。 2、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公布的方式未具体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公布等方式。

88、 4、公布的期限。定期公布,但未规定具体时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5、公布的内容:在用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状况;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时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主要内容:一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使用单位要制定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第69条) 。二是预案的实施和报告 (第70条)。三是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第71条)。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

89、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72条),增加调查组工作准则“依法、独立、公正” 。五是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上报、备案,责任追究及事故赔偿(第73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不同

90、级别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制定预案应当纳入的体系,以及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

91、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和事故报告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

92、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工作原则与核心任务的规定。v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主体有别于其他等级事故的调查主体。v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v

9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有关部门参与进行。v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v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同类事故的预防及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 - -第五

94、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条)主要内容: 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一)总的原则规定:1、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都一一对应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97条);3、处罚上限有所

95、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4、加入了治安处罚的规定(第98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有要求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人员的(第86条)。(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擅自动用等查封、扣押(第95条)。(3)吊销许可证,三年不受理(第96条)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2、生产单位法律责任:(1)生产活动未经许可(第74条);(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即生产(第75条) ;(3)未进行型式试验(第76条) ;(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77、78

96、条) ;(5)未经监督检验(第79条) ,已经交付使用(第82条) ;(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产品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81条) ;(7)未施工告知(第78条) ;(8)电梯制造单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问题告知和报告) (第80条) ;(9)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第88条) 。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3、经营单位法律责任:销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 (第82条)。4、使用单位法律责任:(1)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档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设置

97、有关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校验、未申报检验、未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第83条);(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特种设备、使用有隐患的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84条) (3)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及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和标志置于规定位置(第87条) (4)擅自或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第88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5、充装单位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不符合规定设备以及未经许可 (第85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三

98、)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第93条): (条例第91-96条)(1)超检验范围、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2)未按未按TSGTSG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出具虚假和严重失实 。(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5)泄露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9)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第95条)。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营私舞

99、弊:(1)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第1项);(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7项);(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8 8项);项);(4)泄露商业秘密(第泄露商业秘密(第9 9项)项);(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11项);(6)妨碍事故救援或者调查处理(第12项);(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1313项)。项)。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2、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1)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第2项);(2)发现不再具备条件应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

100、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3项);(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撤销其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第4项);(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5项);(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或者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6项);(6)接到事故报告未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第接到事故报告未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第1010项);项);(7)其他玩忽职守行为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第13项)。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五)其他法律责任1、事故责任(1)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事

101、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第89条);(2)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90、91条) 。2、安全管理、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法律责任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吊销资格 (第92条) 。3、民事责任(第97条)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4、治安管理处罚(第98条)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处罚、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处罚进行。5、刑事责任(第98条) 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102、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追究。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六)关于处罚种类1、对生产活动未经许可;设计文件未经鉴定即生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发生事故;检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管理部门及人员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口设备未提前告知;生产、销售、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或有隐患该报废未报废的;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的直接处罚或处理。其它行为均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处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

103、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六)关于处罚种类2、关于情节严重。一般可理解有以下4种之一: (1)危害程度大; (2)屡教不改; (3)影响恶劣; (4)造成重大后果。3、罚款额度 本法罚款额定,固定的最高200万,幅度有的达到10倍,需要慎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条款条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形式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1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104、2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 3、已经实施安、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未进行型式试验未进行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05、,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特种设备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件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1 1、未书面告知、未书面告知2 2、未移交相关技、未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术资料和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06、,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未经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调试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行告知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107、 法律责任(25条) 条款违法行为处罚形式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以及未履行召回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以及未履行召回义务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证。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备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

108、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废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

109、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11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标志、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标志、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对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作出记录、未对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检验、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事故应急专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11、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条款条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形式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

112、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予以取缔;没收违

113、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人员配备及其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人员配备及其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114、未依法对安全附件和安依法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依法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条款条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形式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115、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16、;(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

117、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实施行为测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实施行为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格。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检测机构中执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条款条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形式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119、规定所实施行为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实施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检测机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

120、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或者其主要部件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证书。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违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后违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后所要承担的加重惩戒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所要承担的加重惩戒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121、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优先违反本法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原则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违反本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违

122、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收费要求。二是明确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对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三是规定本法施行的起始日期。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3条) 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123、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是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收费的规定。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检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收费问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规定执行。检测收费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双方商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3条) 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本条是关于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的规定和既受本法又受其他有关法律调整的范围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3条)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的起始日期的规定。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3条) 欢迎大家共同探讨!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邮箱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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