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六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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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法第十六讲第十六讲主讲老师:罗正相主讲老师:罗正相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质权质权第三节第三节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七、股权质权七、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股权质权:指以股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权利质权。 股权包括:股权包括:财产权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与非财产权非财产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 股权的法定凭证:股权的法定凭证:股票与出资证明书。 股权质权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易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

2、受益权等财产权。 并非所有的股权都可以用来设定质权的:并非所有的股权都可以用来设定质权的: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两类股权在法定的期间不得出质。这两类股权在法定的期间不得出质。 股权质权的设立:股权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6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权(包括:

3、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人数在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人数在200人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以上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其他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下主要阐述股权质权的内容。

4、以以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股股权权向向本本公公司司以以外外的的人人出出质质的的,质质权权的的设设定定须须具具备备四四项项要要件件:第第一一,须取得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第二二,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第三三,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第第四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以以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股股权权向向本本公公司司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出出质质的的,仅仅须须具具备上述后三个要件即可。备上述后三个要件即可。 股权质权的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股权质权的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及于出质股权出质股权及其出质后产生的法定孳息(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股法定孳息(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股对此亦可

5、约定除外),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 ,相关替代物,相关替代物。 股权质权人的权利:股权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 2、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份。、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份。物权法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股权法定孳息的收取权;、股权法定孳息的收取权; 4、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 5、剩余财产的收取权;、剩余财产的收取权; 6、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7、实行股权质权。、实行股权质权。股权质权所担保

6、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质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入质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入质股权,并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清偿。 8、股权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权保全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27条 。九、知识产权质权九、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指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标财产权为标的的设定的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7条: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质权出质登记机构:知识产权质权出

7、质登记机构:1.办理商标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局商标局;2.办理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局专利局;3.办理著作权著作权质押登记的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 知知识识产产权权质质权权的的效效力力所所及及标标的的物物的的范范围围:出出质质知知识识产产权权本本身身及其相关转让费、使用许可费转让费、使用许可费。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知识产权质权人的权利:知识产权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转让费、许可使用费。 (P366) 2.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8、。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物权物权法法第第227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对入质知识产权,出质人不得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实行知识产权质权。实行知识产权质权。 主要有三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人质知识产权折价归质权人所有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于他人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于他人。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留置权第一节第一节 概说概说一、留置权的含义与特征一、留置权的含义与特征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

9、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承揽加工、修理等关系;仓储关系;运输关系;行纪法律关系;保管法律关系承揽加工、修理等关系;仓储关系;运输关系;行纪法律关系;保管法律关系中发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加工费、仓储费、运输费、行纪报酬、保管费用时,加工人、仓储人、运输人则可留置加工物、仓储物、运输物、行纪交易物、保管物等。 留置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留置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担保的担保物权。物权。 2.留置权为于留置权为于债权受清偿前债权受清偿前,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在留置

10、权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条件下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此所称此所称“一定要件一定要件”:一是一是债权须已届清偿期;二是二是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三三是是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依据不同。发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和媒介金钱借贷的间接作用。 2.标的物的来源不同。标的物的来源不同。两者两者皆以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留置权一般多以属于债务债务人的动产人的动产而设定。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其标的物或为债务人所有 ,或

11、为第三人所有。 3.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而留置权留置权则非因担保债权而占有。 4.担保物权的实现要求不同。担保物权的实现要求不同。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实行情形和方式; 留置权留置权 须在留置标的物后的一定期间届满之时,始可将留置物折价或拍卖。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6条: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

12、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消灭的情形不同。消灭的情形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提供担保物,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16条: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对比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对比 : 抵押权的取得方式抵押权的取得方式 质权的取得方式质权的取得方

13、式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留置权的取得方式 依设立行为设立行为取得(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依设立行为设立行为取得(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最重要、最基本的取得方式)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转让让而取得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转让而取得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转让而取得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基于继承继承而取得基于继承继承而取得基于继承继承而取得一、留置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积极要件一、留置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14、:如承揽加工等:如承揽加工等。 此占有:可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或共同占有等。 2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间留置的,无需要求企业间留置的,无需要求留置物与债权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牵连关系)。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1条: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间留置的除外。”前者为民事留置权,后者为商事留置权。前者为民事留置权,后者为商事留置权。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否则

15、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不得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112条: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无支付能力无支付能力”:指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已经无力清已经无力清偿债务或已破产偿债务或已破产,以后有难为给付之虞。 二、取得留置权的消极要件,即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二、取得留置权的消极要件,即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

16、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2条:条:“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如因偷盗、抢夺偷盗、抢夺而占有的动产;运输的军用物质、尸体军用物质、尸体;)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64条: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107条: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第解释第111条: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

17、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故其担保的债权,必须与留置物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故其担保的债权,必须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且当事人不得依约定确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牵连关系,且当事人不得依约定确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原则上应依原则上应依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3条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规定确定,此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

18、约定不同。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三、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占有的动产。留置占有的动产。 2.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5条: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并不归他自己所有。而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再冲抵担保债权的利息再冲抵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冲抵原最后冲抵原债权本身。债权本身。3.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4.实行留置权。实行留置权。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为2个月。五、留置权的实

19、行五、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6条规定: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债务履行期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务履行期间(不得少于两个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注意,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该项通知时,不得实行其留置权。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

20、留置权竞存时的优先受偿问题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竞存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1、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重叠时的优先受偿问题:、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重叠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9条规定: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79条第条第2款: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5条: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受偿。”从以

21、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不管留置权成立于动产抵押不管留置权成立于动产抵押权、质权之前还是之后,留置权都优先于动产抵押权、质权受偿。权、质权之前还是之后,留置权都优先于动产抵押权、质权受偿。 2、法定登记(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法定登记(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优先受偿问题:时的优先受偿问题: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宝马车设定了登记的抵押权,又设定了宝马车设定了登记的抵押权,又设定了动产质权。动产质权。 第二十四章第二十

22、四章 占占 有有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说说 一、占有的概念(成人对于电脑;儿童对于玩具汽车;企业一、占有的概念(成人对于电脑;儿童对于玩具汽车;企业对于生产机器等)对于生产机器等) 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通说认为占有系一种事实状态。 占有作为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占有作为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占有的主体:第一、占有的主体: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占有可以是大人也可以是儿童,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为占有人。 第二,占有以物为客体(标的物):第二,占有以物为客体(标的物):动产、不动产

23、动产、不动产、固体、气体及液体等物,无论其是公有还是私有,皆占有的客体。 第三、占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第三、占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即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除他人的干涉。 辅助占有:辅助占有:雇佣他人为自己占有;间接占有:间接占有:质押、留置等情况属之。)三方面考察。 第四、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第四、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二、占有的功能:二、占有的功能:1、保护占有的功能;2、表彰本权的功能;3、取得本权的功能。 随堂练习随堂练习一、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

24、利为标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C.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D.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2.甲有一辆汽车,为了筹钱,他先后将该汽车抵押给乙、出质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因无力还款被乙、丙告上法庭,两者均要求对汽车行使权利。那么()。A.乙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丙的质权实现B.丙的质权应当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实现 C.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具有同等效力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王某有价值5千万元的船舶一艘,为为建豪华宾馆筹集资金,1月22日,王某将该船抵押给甲银行,借款3千万元,未进行登记。8月23日,王某又将该船抵押给乙银行,借款2千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2日,王

25、某将该船送去修理,因未交50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丙船舶修理中心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5千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甲3千万元、乙2千万元的顺序清偿 B.应按丙50万元、乙2千万元、甲2千9百50万元的顺序清偿 C.应按丙50万元、甲乙各2千4百75万元清偿 D.应按丙50万元、甲3千万元、乙1千9百50万元的顺序清偿 二多选题二多选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 A.后设立的质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B.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C.质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D.留置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本讲答案本讲答案一、单选题一、单选题1.B 2.A 3.B 二、多选题二、多选题1.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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