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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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6 6章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签证与放行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掌握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与重发 熟悉证单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通关和放行的要求 了解证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作用 6.1 6.1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依据与效用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依据与效用 6.2 6.2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6.3 6.3 签证签证 6.4 6.4 放行放行 6 61 1 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法律依据与效用法律依据与效用 6.1.16.1.1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依据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依据 6.1.26.1.2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

2、效用6 61 11 1 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 1. 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 国际贸易契约与惯例1. 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使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职能,按照有关国际贸易各方签订的契约规定或其政府的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惯例、条约的规定从事检验检疫工作,并据此签发证书。它的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该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具有法律效用,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国际贸易契约与惯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证明)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凭单交接结算和凭证处理索赔的象征性交货制度中,国际贸易

3、契约、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赋予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和独立的公证机构签发各种证明以公证的法律效用。 6 61 12 2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法律效用是指在凭单交换结算和凭证处理索赔的象征性交货制度中,国际贸易契约、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赋予官方检验检疫和独立的公证机构签发各种证明以公证的法律效用。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表现为: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表现为: 1. 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2是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依据3是证明履约和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4是办理索赔的有效证件5是贸易关系人证明文件或明确责任的重要凭证6是经济诉讼、仲裁的重要凭证7是境外投资者办理验货的有效证明文件

4、6 62 2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及使用范围 6.2.1 6.2.1 证书类证书类6.2.2 6.2.2 凭单类凭单类 6.2.3 6.2.3 监管类监管类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概述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28号公告规定,自2000年1月11日起,启用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单)。 原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CHF)、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CIB)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地检验检疫局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简称“CIQ

5、”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证书的抬头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字样,左上方印有“CIQ”标记,对外签发时需加盖出证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印章。 新证书(单)是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证书,二是凭单。证书部分共分10大类,35种格式,其中部分没有加印注脚的证书可根据内容加证书续页,每种证书格式前冠以C开头;凭单部分共分5大类,27种编号,每种凭单编号前冠以B开头。 1.出境货物检验类2.出境货物卫生类3.出境兽医类4.出境动物检疫类5.植物检疫类6.运输工具检疫类7.检疫处理类8.国际旅行健康类9.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10.空白证书类11.其他 6.2.1 6.2.1 证书类证书类 1.出境货

6、物检验类 格式c1-1检验证书 格式c1-2-1生丝品级公量证书 格式c1-2-2捻线丝品质证书 格式c1-2-3绢丝品质证书 格式c1-2-4双宫丝品级公量证书 格式c1-2-5初级加工丝品质及公量证书 格式c1-2-6柞蚕丝品级公量证书 格式c1-4啤酒花证书2.出境货物卫生类 格式c2-1卫生证书:适用于经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卫生检验的货物。 格式c2-2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的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出境货物。 3.出境兽医类 格式c3-1兽医(卫生)证书 格式c3-2-1兽医卫生证书 格式c3-2-2兽医卫生证书 格式c3-2

7、-3兽医卫生证书 格式c3-2-4兽医卫生证书4.出境动物检疫类 格式c4-1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1)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与检疫规定、 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处境动物;(2)出境旅客携带的符合检疫要求的伴侣动物;(3)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动物。 5.植物检疫类格式c5-1植物检疫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贸易合同签订的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指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物等)。格式c5-2植物转口检疫证书:适用于从输出方运往中国兵经中国转口到第三方(包括到港、澳、台等地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6.运输工具检疫类格式c6

8、-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书格式c6-2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格式c6-3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格式c6-4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格式c6-5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格式c6-6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7.检疫处理类 格式c7-1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格式c7-2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含灭蚊),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员工及旅客用食品、饮用水以及运输工具的压舱水、垃圾、污水等项目实施检疫处理。 8.国际旅行健康类格式c8-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适用于出境人员的健康检

9、查。凡申请出境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此证明。格式c8-2国际预防接种证书:适用于对国际旅行人员的预防接种。 9.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格式c9-1检验证书:适用于(1)经检验不合格要求索赔的货物;(2)报检人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需要的情况。 格式c9-2卫生证书 格式c9-3兽医卫生证书 式c9-4动物检疫证书 格式c9-5植物检疫证书 10.空白证书类 格式ce-1“空白证书”:适用于规定格式以外的品质检验、鉴定等证书。 格式ce-2“空白证书”:适用于规定格式以外的涉及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等证书。 格式ce-3“空白证书” 11.其他 “证书续页”:适用于多页证书

10、的情况。 6.2.2 6.2.2 凭单类凭单类1.申请类2.通关类3.结果类4.通知类5.凭证类 1.申请类 编号1-1入境货物报检单 编号1-2出境货物报检单 编号1-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编号1-4航海健康申报书 编号1-4-1压舱水申报单 编号1-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 编号1-6入境检疫申明卡 编号1-7预防接种申请书 编号1-8更改申请书 编号1-9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2.通关类编号2-1-1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2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2出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3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3.结果类 编号3-1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编号3-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

11、检验结果单 编号3-3处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编号3-4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编号3-5放射监测/处理报告单 4.通知类 编号4-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编号4-2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编号4-3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4-4提请提前出境书5.凭证类 编号5-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编号5-2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编号5-3入境货物换证凭单 编号5-4抽/采样凭证 编号5-5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隔离凭证 编号5-6国际旅行人员留验/隔离证明 编号5-7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编号5-8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附页”:适用于多页带底纹编号类凭单。 6.2.3 6.2.3 监

12、管类监管类监管类证单分为: 动植物检疫审批类 卫生检疫类 口岸卫生监督类 食品 化妆品监管类 检验监管类等类别6 63 3 签证签证 6.3.1 6.3.1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 6.3.2 6.3.2 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6.3.3 6.3.3 申请签证应注意的事项申请签证应注意的事项 6.3.1 6.3.1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1.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2.证单签发的基本要求1.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电子报检 检务受理报检 检务计费 财务审核开票、收费 合格评定(包括抽样、检验

13、检疫、评估、验证及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及批准等) 缮制通关单(手签后即可到报检大厅盖章放行)。如果需要检验检疫证书,还需经过以下流程:如果需要检验检疫证书,还需经过以下流程:证稿拟制 证稿审核 证稿签发 检务收单(即接收证稿) 复审 缮制 手签 校对 交接 证书发放(客户凭领取证凭条取证并签收) 归档。2.证单签发的基本要求(1)检验检疫证书一般为一正三副,对外签发其中一正二副,另一份副本作为本局留存备案。(2)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本局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经报检机构主管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必须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并在证书号前加注“D”。(3)检验

14、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可在原编号后加-1-2-3等以示区别。(4)检验检疫证单的签证日期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对外签发的日期。入境通关单以报检日期作为对外签发的日期。(5)检验检疫人员需到现场签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施检人员可以直接签发证单,但必须即使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 6.3.2 6.3.2 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1.更改证书2.补充证书3.重发证书 1.更改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后,报检人要求更改证单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交易所经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更改证单。 2.补充证书

15、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应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或发现该批货物的其他缺陷或产生缺陷的原因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不充分或遗漏部门做进一步说明或评定。 报检人应按上述更改证书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 3.重发证书 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经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补发证书。 6.3.3 6.3.3 申请签证应注意的事项申请签证应注意的事项 1.检验检疫证

16、书的语种2.检验检疫证书签发特例3.签证日期和有效期4.签证流程5.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1.检验检疫证书的语种(1)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合璧方式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签发。签发两个或多种语种证书时,必须合璧缮制。(2)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并签发,但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2.检验检疫证书签发特例 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

17、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3.签证日期和有效期(1)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2)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4.签证流程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境签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5.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1)货物品名。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2)报检数量重量。应注意净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3)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4)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标记填写,没有标记的填写“NM”,

18、或注明“散装”“裸装”。(5)启运地。指装运该批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地点。6 64 4 放行放行 6.4.1 6.4.1 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6.4.2 6.4.2 出入境货物的放行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6.4.1 6.4.1 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放行的目的及其要求1.放行的目的2.放行的一般要求1.放行的目的(1)保证出境货物的质量、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要求,以及国际上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信誉,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2)保证入境货物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与要求,防止次劣、有害的货物入境,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

19、国家的权益。 2.放行的一般要求(1)对出入境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证书予以放行。(2)经卫生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放行。(3)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6.4.2 6.4.2 出入境货物的放行出入境货物的放行1出境货物的放行2入境货物的放行3未列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1出境货物的放行(1)商检法修正案中的通关验放制度(2)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方式 产地检验检疫,产地

20、放行。 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 对输往特殊国家的包装的放行。2入境货物的放行(1)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合同、发票、提单等交易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重)量、唛头等是否与所附交易单据相符。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2)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3)对申请重量鉴定的,还应审核是否随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单据。(4)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1、等。(5)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要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3未列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

22、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时,在备注栏注明“防止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4)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5)对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国的、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6)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7)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

23、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的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法律效用是指在凭单交换结算和凭证处理索赔的象征性交货制度中,国际贸易契约、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赋予官方检验检疫和独立的公证机构签发各种证明以公证的法律效用。 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是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依据;

24、是证明履约和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是办理索赔的有效证件;是贸易关系人证明文件或明确责任的重要凭证;是经济诉讼、仲裁的重要凭证;是境外投资者办理验货的有效证明文件。 新证书(单)是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证书,二是凭单。证书部分共分10大类,35种格式,其中部分没有加印注脚的证书可根据内容加证书续页,每种证书格式前冠以C开头;凭单部分共分5大类,27种编号,每种凭单编号前冠以B开头。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签发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办理。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具规定的证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出境货物的放行和入境货物的放行。 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熟悉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通关和放行的要求;掌握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与放行程序及更改、补充与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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