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学生医保知识宣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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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医保知识宣讲大学生医保知识宣讲医疗保障的保障方式:n(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其保障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n(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三个月试读期除外),至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止。其中,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n(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且当年缴纳了居民医保个人保费)n(五)参加大学生医保后,住院请按下列程序进行。n

2、1.一般住院流程如下:n大学生持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病历、挂号就诊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缴费信息、住院次数、累计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每日清单签字输入身份证号结算费用、打印费用结算收据及结算清单出院n2.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持身份证):n大学生持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定点医疗机构输入身份证号查询享受待遇紧急抢救治疗转住院治疗输入身份证号结算费用、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自付部分打印费用结算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n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未持身份证):n大学生未持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定点医疗机收取紧急抢救费用(个人全额垫付)打印费用结算收据治疗结束后转住院高校持相关资料到辖

3、区社保处报销n3.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流程如下:n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确认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和主管院长批准转院治疗n定点医疗机构将转院信息上传医保结算系统n转往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含转市外医疗机构)流程如下:n定点专科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会诊确认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和主管院长批准高校报市医保中心核准转往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n(六)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定点医院或外省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区社保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n(七

4、)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治疗门诊重症或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第六条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n(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n1、大学生在校内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门诊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n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凭校内门诊医生转诊意见及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及双处方,按规定的时间到校门诊办理审核报销。n3、每个保险年度报销两次,报销时间大致定在每年6月中旬(仅对当年应届毕业生)和11月中旬

5、,具体时间由校门诊通知。n(二)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医保系统完善的前提下,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n(三)大学生在外地住院及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按医保相关程序到校门诊部申请报销。第七条学校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n(一)未经校门诊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n(二)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n(三)法定节假日期间,因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普通急诊医疗费用。n(四

6、)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n(五)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n(六)不属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05年版)内的药品费用。n(七)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n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n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n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7、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一次性材料费。n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水疗、推拿按摩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n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n(八)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n(九)在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孕产费用,性病检查治疗费用。n(十)除拔牙外的口腔疾患费用。n(十一)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医药费

8、用自理;因入校体检时处于间歇期未发现的如精神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心血管疾病、癫痫、肿瘤等而入学后复发者,其医药费自理。n(十二)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n(十三)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第八条各类医疗费原始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n(一)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地门急诊医疗费原始发票的报销截止期为发票开具日后的当年年底。n(二)寒暑假住院医疗费原始发票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n第九条其他n(一)大学生在校内单次就诊挂号费1元,夜间7点以后就诊急诊挂号费3元。n(二)大学生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集中参加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商业医保),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n(三)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医保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大学生补充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校医保办负责帮助大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n(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湖北美术学院大学生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校医保办负责解释。原湖美院后字【2004】2号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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