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67393812 上传时间:2024-07-20 格式:PPT 页数:42 大小:20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杨志强杨志强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7/20/20247/20/2024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7/20/20247/20/202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7/20/20247/20/2024第三条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2、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7/20/20247/20/2024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

3、气瓶;3、医用氧舱。7/20/20247/20/2024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7/20/20247/20/2024第五条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7/20/20247/20/2024第二章第二章制造许可制

4、造许可7/20/20247/20/2024第六条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7/20/20247/20/2024第七条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7/20/20247/20/2024制造许可证样式制造许可

5、证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制造地址)经审查获得下列产品的制造许可:授权签发人: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至: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7/20/20247/20/2024第八条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7/20/20247/20/2024第九条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6、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十条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7/20/20247/20/202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7/20/2

7、0247/20/2024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7/20/20247/20/202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7/20/20247/20/2024第三章第三章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7/20/20247/20/202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

8、述。7/20/20247/20/2024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7/20/20247/20/202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

9、可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一年。7/20/20247/20/202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持证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制造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许可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持证制造企业的变更报告,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决定,并通知该企业。7/20/20247/20/202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

10、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7/20/20247/20/2024第四章第四章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7/20/20247/20/202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7/20/20247/20/202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

11、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7/20/20247/20/202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7/20/20247/20/2024第五章第五章罚则罚则7/20/20247/20/202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7/20/20247/20/202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

12、改正的,应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接受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7/20/20247/20/202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7/20/20247/20/202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

13、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20/20247/20/2024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7/20/20247/20/2024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7/20/20247/20/202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审查、监督检验费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

14、、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7/20/20247/20/2024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1993年12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7/20/20247/20/2024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7/20/20247/20/20247/20/20247/20/2024注: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3、持有

15、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而不需定级别。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7/20/20247/20/202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7/20/20247/20/20247/20/20247/20/2024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7/20/20247/20/2024谢谢!7/20/20247/20/20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